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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基本常識
一、訴訟費用
(一)律師為何需要法庭費?
法庭費包括起訴申請費、傳票費、起訴送達費、判決登記費等。這些費用是交給法庭的,而非律師收費。所以債權人必須預付這些費用。如果債權人勝訴,這些費用可以由債務人負擔。在訴訟結束時,尚未用掉的法庭費應退還給債權人。
(二)何謂訴訟費?
訴訟費是律師收取的代表債權人提出訴訟并跟蹤完成訴訟的費用。律師只有在向法庭提交起訴狀時方可收取訴訟費。訴訟費不是律師成功后的傭金。債權人在向律師支付法庭費時,必須同時交納訴訟費。
通常,訴訟費約為追償金額的5%---10%。有時,律師把訴訟費和勝訴后的酬金加在一起統一計算;或者收取較小比例的訴訟費而收取較大比例的勝訴后傭金。也可能存在這種情形,律師完全放棄收取訴訟費而要求增加勝訴后酬金的比例。
二、起訴債務人需要哪些文件?
在委托追討時,律師通常要求債權人必須呈交能夠證明以下五方面事實的基本文件:
(1) 債權人收到了訂單;
(2) 訂單中有關價格的陳述和雙方同意此價格的表示;
(3) 債權人出運了貨物;
(4) 債權人提出了付款要求;
(5) 債權人沒有收到還款。
上述文件主要包括合同、發票、債務人承認債務的信函、債務人提出爭議的信件等。當原告遞交起訴狀時,如果不能提供這些文件,被告可要求法官駁回起訴或要求法官做出有利于債務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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