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崗位offer被取消,誰來賠償
我和某世界五百強X公司談妥了一個項目的職位,卻在上班前被告知取消offer了。X公司的態度是他們通過外包項目來進行招聘的,所以他們不擔任何責任,讓我直接聯系獵頭公司。而獵頭公司說:要不賠償我半個月的工資,要不讓我簽訂一年合同拿本地最低薪資。
更令人頭大的是,我已經按約定辭職了,原來的公司回不去了,新公司又上不了班;原來公司的年終獎金泡湯了,新發出的求職信石沉大海。我應該怎么辦?X公司該不該對我的offer負責?offer取消后的賠償金額度怎么算?
《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動合同簽署前的締約義務沒有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來處理。所謂的Offer,其本質是一個要約。《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向應聘者發出offer,意思就是希望與應聘者訂立勞動合同。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你已經為簽署勞動合同辭去了原單位的工作,說明已經為履行勞動合同作了極為重大的一個準備。所以offer已經不可撤銷。
那不可撤銷的offer還是撤銷了,怎么辦呢?《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所以,公司應當對你的損失給予賠償。
說到這里,似乎很簡單,X公司跑不掉啊!但是,你卻忽視了offer的責任承擔是offer的發出方,而不是職位的提供方。這份offer真的是X公司親自發出的嗎?
X公司是一家知名大公司,他們不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據筆者對你描述內容的分析,之所以他們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是因為你這個職位根本不是X公司直接錄用,而只是一個勞務派遣的職位。X公司表示他們是外包項目已經點明了這一性質。
所謂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派遣協議,由派遣公司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派遣勞動者,為其提供服務。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署勞動合同,發放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你可以看一下offer,到底由是哪個公司蓋的章,由哪個公司的人簽的字?是否有X公司公司的任何證據呢?
此外,筆者認為你是勞務派遣的職位,還有一個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這種處理方式和獵頭與你說的簽合同,拿最低工資的處理方式一模一樣,毫無二致。正因為他們知道有這個你無法接受的法律兜底,才會肆無忌憚得提出賠償半個月工資的解決方案,逼迫你不得不接受。
你這個案例向大家敲響了警鐘。以往,大家都落下一個深刻的印象,拿不到offer不能擅自離職,以免損失。現在看來,即使拿到offer,也要注意是誰發出的,否則也可能落得個兩頭沒著落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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