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并購該如何談判
增資并購實際是投資公司通過與目標公司存續股東的合資過程實現的并購,因此,增資并購談判的主要內容為合資談判的內容。但是增資并購談判的內容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合資談判的內容,這是因為一般合資是貨幣與貨幣的合作(非貨幣出資也要折價為貨幣),而增資是貨幣和資本的合作,資本是有價值積累功能的,其價值積累可以是正數,也可以是負數,因此需要給資本作價。下文,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增資并購該如何談判,歡迎借鑒參考。
一、投資公司的持股比例
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持股比例一定會成為增資并購談判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增資不僅是為了解決目標公司對資金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通過增資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如果增資后投資公司不能控制目標公司,只是目標公司的一個小股東,那么從原則上來說就不是企業并購,而是一般意義上的投資。投資公司應當在談判中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就增資后投資公司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比例協商一致,并將其載入增資協議中。
二、投資公司的投資額
在投資公司的持股比例確定之后,投資公司向目標公司的投資額應當是多少呢?這個問題不僅是增資并購談判的重要內容,而且也是增資并購談判的難點問題。從理論上說,目標公司已經成立并有經營時,無論是目標公司經營得好,還是經營得不好,由于資本的價值積累功能,投資公司的增資出資都不可能與目標公司股東的出資等值對價,就是說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出資1元錢所獲得的對目標公司的股權與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原始出資的1元錢所獲得的對目標公司的股權不可能相等,就好比股票的價格可能高于發行價也可能低于發行價。投資公司要想獲得與目標公司原股東相同的股份,其出資額可能高于目標公司原股東的出資額,也可能等于目標公司原股東的原始出資額,但不能低于目標公司原股東的出資額。
那么,如何確定投資公司的出資與目標公司股東原始出資的比價呢?(或者說在確定了投資公司在增資后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比例后,如何計算投資公司的出資額呢?)。可以按以下步驟:
1、在披露調查的基礎上,協商確定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對目標公司擁有的權益額,或者說通過協商擬制一個目標公司原全體股東全部股權的轉讓價格。
2、用上述確定的價格除以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額,求出目標公司股東原始出資的溢價率。
3、計算投資公司增加的實收資本額
4、計算投資公司的出資額(=增加的實收資本額×溢價率)
【微案例】比如,通過協商確定的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全部股權的擬轉讓價格為1000萬元,而目標公司增資前的注冊資本總額為700萬元,從而計算出目標公司股東原始出資的溢價率為143%(1000÷700)。
如果雙方擬定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增資后,要持有目標公司全部股份的一半,則投資公司應增加的實收資本額為700萬元(700÷50%×50%),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額應為700萬元×143%=1000萬元,投資公司應當向目標公司投資1000萬元,其中700萬元計入實收資本,使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從700萬元增加至1400萬元;另3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
如果增資后投資公司擬持有目標公司70%的股權,則投資公司應增加的實收資本額為1633.33萬元(700÷30%×70%),投資公司的出資額應為1633.33×143%=2335.66萬元;其中1633.33萬元計入實收資本,余下計入資本公積。
三、對虧損的公司能否增資并購
上述討論我們假定交易雙方協商擬定的目標公司全體股東股權轉讓價格大于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但是在實務中我們可能還會遇到相反的情況。在目標公司有虧損未彌補的情況下,就會出現目標公司全部股權的作價額小于目標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能否對這樣的目標公司進行增資并購,如何進行增資并購?
根據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的有關規定,目標公司不盈利是不能增發股份的,股票可以平價發售或溢價發售,但不可以折價發售,顯然,如果目標公司是上市公司,在公司股東權益小于公司實收資本的情況下,是無法對其進行增資并購的。但是如果目標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其股東權益小于實收資本的情況下,能否對其進行增資并購呢?法律尚沒有相關規定。
【拓展】在目標公司股權作價額小于注冊資本的情況下,如何對其進行增資并購?
在目標公司股權作價額小于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按照等價原則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額出資額就會小于按照其持股比例計算應當繳付的出資額,這既不符合公司資本充實的原則,也無法通過增資驗資。比如,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但是由于連年虧損目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僅為500萬元(雙方協商確定的目標公司權益作價總額也為500萬元),如果雙方商定增資后投資公司持有目標公司50%的股份,要求投資公司出資1000萬元,符合資本充實原則,驗資也沒問題,但是投資公司不會同意,因為它不符合等價原則;如果要求投資公司出資500萬元,投資公司會同意,但是不和符合資本充實原則,也無法通過驗資。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小編在此提供兩種方法供參考:
方法1:將目標公司原股東的部分股權以1元錢的價格轉讓給投資公司,然后由投資公司按照注冊資本比例向目標公司增資,從而使增資后的目標公司的股份比例與各方投入的權益相匹配。比如,在上例中,投資公司按1000萬元向目標公司出資,按照投入的權益比例應當持有目標公司66.7%的股權,而在目標公司2000萬元的注冊資本中,投資公司只占1000萬元,持股比例只有50%。如何解決66.7%與50%的矛盾呢?實務中可以安排目標公司的股東將16.7%的股權以1元錢的價格轉讓給投資公司,這樣投資公司向目標公司增資1000萬元,取得目標公司66.7%的股權。這種做法既維護了資本充實原則,也符合等價原則。但在實務中應當注意防弊雙方的風險,最好安排有關協議同時生效,或者互為生效條件。
方法2:安排目標公司減資,使其注冊資本額與權益相等。如上例中目標公司減資500萬元,然后由投資公司向目標公司增資500萬元,獲得目標公司50%的股權,既符合資本充實原則,也符合等價原則。但此種方法可能會因減資程序而費時較長。
四、如何處理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已經可以知道,在目標公司全體股東股權作價額大于其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投入不能全部確認為實收資本,因為這樣就會打破雙方事先約定的持股比例。只有在目標公司全部股權的作價額等于其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投入才能全部進入實收資本。比如,目標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經雙方協商全部股權作價1000萬元,投資公司持有增資后目標公司50%的股權,那么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全部投資就必須是10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投入的1000萬元應當有500萬元計入實收資本,500萬元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這樣增資后的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總額1000萬元,增資前公司的股東和投資公司各占50%。在增資并購的情況下,一方持有的是資本,另一方投入的是貨幣,貨幣必須與資本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配伍,而不能像合并并購那樣,將參加合并的各公司注冊資本合并后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重新分配。
五、出資期限
增資并購需要根據投資公司與目標公司股東商定的增資后各方在公司中所持股份的比例,以及目標公司股東股權的作價額確定投資公司的增資出資額。而針對投資公司的增資出資額,雙方需要上定出資期限和出資方式,從股權并購的實踐看,在增資并購的情況下,由于部分股東(目標公司的存續股東)的出資早已經到位,且目標公司的經營正缺少現金,故此,雖然法律允許投資公司在2年內完成增資出資,但絕大多數增資并購中投資公司都一次出資到位或者在較短時間內出資全部到位,很少有像公司設立時那樣把出資時間拖得較長的。
六、出資方式
投資公司的出資方式也是雙方談判的要點問題之一。從增資并購的實踐看,除目標公司有特別需要以外,投資公司非貨幣出資的比較少。目標公司的特別需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技術等,在目標公司有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同意投資公司對本公司進行增資,就是看中了投資公司手中的特殊資源。
七、非貨幣出資作價
如果投資公司是用非貨幣資產出資,還涉及出資資產的作價問題。雖然非貨幣資產出資法定必須經評估后才能驗資,但是投資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必須都同意評估的結果,或者說需要雙方對投資公司出資資產的作價達成一致。投資公司的非貨幣資產出資如果作價高了,不僅有違公司法的規定,侵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也會直接侵害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
八、關于公司章程的修改
在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進行增資并購的情況下,需要對目標公司的章程進行修改,修改的內容不僅包括公司股東人數、注冊資本額,還包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以及其他內容。對目標公司章程的修改關系到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以及能否順利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整合,因此,這個內容必須成為雙方談判的要點問題。
九、關于增資并購中目標公司的或然負債問題
在增資并購的情況下,投資公司也可能遭遇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而引致的損失。比如,目標公司隱瞞了1000萬元的債務,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權益的評估就會虛高1000萬元,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增資出資額也會相應的虛高,進而給投資公司帶來損失。但是,在增資并購情況下,投資公司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而引起的損失,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按什么標準賠償?這無論在實踐上,還是再理論上都是一個疑難問題。
在增資并購的情況下,如果目標公司發生或然負債,必然使目標公司股東權益虛高,雖然投資公司相應虛高的增資額繳付給了目標公司,但實際收益的一定是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因此,應當由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對投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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