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與法學的關系探析
哲學與法學的演變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經歷了一個長期的變化過程。下文是對哲學與法學的關系探討論文。
摘要:隨著高中學習的不斷深入,我對哲學和法學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首先,在早期的法學發展中,它是哲學理念的一部分。哲學家“黑格爾”曾經說過: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重要分支。直到18世紀末,法學從哲學中分離出來,并成為了一個獨立的理論。客觀來講,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二者處于互相影響,相互促進的狀態,它們對高中的學習都起到了指導性作用。因此,本文針對哲學與法學的關系演變,對二者的關系進行研究。
關鍵詞:哲學;法學;關系
前言
哲學這個詞語最初源自于古希臘,代表人物有亞里士多德等人。在古希臘的最終釋義中,它是由“智慧”以及“追求”兩個詞拼湊而來。從其詞語的發展過程中也可以看出,哲學是一門充滿智慧并且抽象的學科。不管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社會,哲學對人的影響都非常深刻。它能夠指引我們建立正確的人生觀、社會觀以及價值觀,并且形成社會的最高意識。
一、哲學與法學的關系演變
(一)國外哲學與法學的演變
哲學與法學的演變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經歷了一個長期的變化過程。最初的哲學是“各類學科的起源”,它被看成是神一樣的存在,能夠在各方面對人類觀念進行指導。哲學包羅萬象,是一個相對完整的知識理論體系。哲學家們在各個領域進行學習和探索,而法學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亞里士多德曾經從法學的基本問題出發,以期用哲學的角度進行全方面的解釋。例如:在實證法學當中,就有很多問題都體現了哲學的理念,并且在二者糅合的基礎上進行轉變,形成一門獨特的理論。哲學家又以“分析內部語義”為主,將分析方法進行劃分。學習者可以從法學方面進行探討,也可以在其中融合自己的哲學觀點。這也說明了法學和哲學的滲透性。此后,黑格爾主義法學、存在法學分析論都為法學的獨立奠定了基礎[1]。
(二)國內哲學與法學的演變
在中國,哲學與法學的演變也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在封建時期,我國哲學是法學的全部支撐。哲學家也將法學融合進去,在討論的基礎加入自己的一些政治觀、倫理觀。例如:以儒學的發展以主,儒學家經常用哲學的一些理論去詮釋封建法治社會。“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就是一個比較深刻的體現。哲學家在倡導制度確立的同時,也講出了社會發展的常態問題,體現了哲學與法學的合并。法學從哲學中脫離出來的標志是京師大學堂的設立。為了能夠使學生更加全面的學習知識文化,使社會得到進步[2]。法學成為了與哲學、政治學等學科并列的科目。直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產生,才標志著我國哲學體系走入正軌,法學也逐漸進步。
二、哲學與法學的關系
(一)哲學為法學搭建了發展的橋梁
從本質上來講,我們可以說哲學是法學發展的橋梁。人類在用哲學觀點思考世界時,也糅合了一些法學方面的觀念。二者在不斷影響的基礎上形成了“法哲學”。這也是一門綜合性的研究理論。學習者可以用法學的角度來解釋哲學,也可以用哲學的語言來看待法學。從哲學的角度來講,它為法學的發展開辟了一扇大門,是法學通向科學之路的主要途徑。二者之間既有交叉點,又有融合點。當然,融合點要遠遠大于交叉點。法哲學研究的法學問題主要是一些法律的先進化方式在社會中的體現,也有一些基本的實踐問題。它是對社會法律的思考,也是實踐的具體化總結。從法學的角度來講,它需要一些實際性的理論進行支撐,也應該有抽象概括的總結性語言。而哲學恰恰能夠滿足這一要求,使得人們的法律理論更加具體,思想更加優化[3]。
(二)哲學與法學相輔相成
作為一門高深的學科,哲學有著其發展的基本特點。而法學作為其中的一個分支,也在不斷用自身的語言去闡述哲學,使二者能夠得到更加系統化、規范化。例如: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寫到,在法律的世界中,哲學的觀點更加適用。通過哲學,我們能夠將一些具有深刻實踐意義的法律清晰的表達出來,并指導人們更好的進行生活與學習。從此內容中我們也可以驗證,法學與哲學是相輔相成、緊密聯系的。從哲學的定義上來講,它是指導世界觀的方法論。在法律的世界里,哲學能夠給予執法者一定的啟發。只有將掌握了正確的世界觀,才能夠不斷的提升執法理念,促進法律制度的協調與發展。例如:在執法人員進行辦案時,通常會找出一些相似的案例尋找蛛絲馬跡。這也是利用哲學觀念中的矛盾原理進行解答的。我們應該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4]。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針對哲學與法學的關系演變,對二者關系進行研究。從而得出:哲學為法學搭建了發展的橋梁,法學也促進了哲學的進步,二者相輔相成。作為高中生的我們,應該在學好哲學的基礎進行法學研究,為我國法制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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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仲衡.西方法哲學利益觀述評——兼論利益在法學理論研究中的意義[J].當代法學,2003,05: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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