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化哲學的形上建構論文
文化哲學是20世紀世界范圍內興起的、從文化角度看待人類生存問題的一種方法論視角,在我國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成為哲學界頗有影響的研究領域之一。學者們對文化哲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相同或不同的思考結果。當今人類社會發展日新月異,不斷出現的新的文化現象、生存方式和問題,對文化哲學研究提出了新的需求,促使我們對文化哲學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本期學術筆談發表的三篇文章,是作者從不同角度對文化哲學的思考和闡發,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啟迪。
一
我國整個人文學術界特別是哲學界對文化哲學的興趣由來已久。從20世紀第二個十年間的“新文化運動”起,對“文化”的研究就被作為一種以整體論、主體論的“哲學方法”解讀當時的“中國問題”的思路。自此起近百年間,這種研究借鑒和吸收了不少西方學者的思想資料和研究構架,同時也承接和延續了中國近代學術傳統,形成了自身的哲學特色,諸多先賢的這種努力已有累累成果。現在回頭靜心細讀,對我們今天的研究當具有“重新裝備”和“重新奠基”的意義。另一方面,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文化眼光”考量社會現實,以“文化戰略”籌劃社會發展,已經蔚然成風。正是上述兩種歷史性的文化學術條件,催生了20世紀90年代“文化哲學”研究的興起。新起的研究潮流中,各家的“學科”依據不盡相同,視角和方法也各有異樣,但大多都注重從哲學層面對國人當代十分復雜的思想情緒和文化執著進行學理分析和心理“制引”,確也顯出有效有益的業績。各家論著的被引用和被關注或是明證。
面對目前我國社會的文化思想態勢,我認為,文化哲學研究者的學術任務,應該主要著力于兩個問題:一個是對文化哲學形上建構的進一步探索;另一個是對解決當前文化現實問題的探索性的哲學式嘗試。
在前一個問題上,我們似乎還是應該“再一次地”回到我們的核心主題詞——“文化”上,對它進行新一輪的“哲學復述”。
關于“什么是文化”,我們不必再重復泰勒等的幾百種“文化學”的(其實大多都是“人類學”的和“社會學”的)文化定義。從哲學的高度,我們可以以對象化的思維方式直覺到文化是一種“存在著的”精神“氛圍”或者“彌漫”。而對于“他在”的觀察者來說,我們(作為剛才的觀察者)實際上也是他(周圍“場”中)的氛圍和彌漫。我們與他者的“共在”就這樣在互置和互融中構成一個統一的“場”。這就是我們與他者共同形成的“更大的我們”的“存在”之場。這“存在”包括了下述五個“領域”(或者組成部分):1、作為我們的“原初的氛圍”的自然界;2、我們在自然界養育下所創造的“文化的物質世界”;3、我們在自然界的昭示和支撐下所建構的我們的“社會”(即各個級別、不同規模和不同模態的人類文化共同體);4、我們不斷培養和教化著的人的“自身的身體和心靈”;5、人類不斷擴展著的共同的整個精神世界。這個存在是一個“整體的存在”,它是我們人的“生命之所依”,也就是我們“生命自身”。這個“存在”就是“我們的文化”,或者說,這個“文化”就是“我們的存在”。在這個意義上(也僅僅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存在哲學”就是“文化哲學”:就我們的生命本身及其氛圍而言,沒有任何“存在”不具有文化的性質;沒有任何存在在我們談及它的時候可以不談到文化。文化就這樣“覆蓋著”我們的生命,它就是我們的“存在之場”。它就是“存在”。
更重要的是,文化在其具體內容上把形上的存在開顯為“此在”。此在就與生存(或者“實存”)在“形”的層面具有了同樣的意義。所以,文化本身兼具存在與此在的兩種性質。它既具“生之變道”,又顯為“萬象之形”。
所以,以文化哲學對形上的研究,導致對“存在”的進一步解釋。存在就是生命;而生命具有兩個相互制約、而不可對任何一方做任何棄舍的方面:“生命之動”與“生命之形”。
“生命之動”就是生命活力。它就是生命由于“生”(“活著”并“活得更好”)的欲望和追求所表現出的“活生生”的朝氣蓬勃的樣子。它是一切人的(民族的)文化運動和“存在”樣式變動不居的“原動力”。人(民族)之所以能夠“創造歷史”,正是人(民族)的活躍著的“生命力”在創造歷史;如果人(民族)的生命力萎縮了、衰弱了,甚至連“活著”的興趣和勇氣都沒有了,他就不可能創造歷史。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的“進步的”歷史。反之,只有那些具有生命朝氣和對生活有更好、更高追求的人(民族),才是文化的人(民族),才能創造歷史,使自己生活得更好。
“生命之形”就是生命通過自我意識的自我教化塑造自我實體形象和活動的實體制度。也就是說,生命是活動的,而活動必然要落實到“形式上”,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來進行,同時,生命活動也必然以外在的形式(質料之物或者符號之物)為其活動的直接目的,或者為其活動的工具。也就是說,生命本身必然要用“形式”把自己“表現”出來。在嚴格意義上說,任何生命本身都是“形式的”,個體的生命形式就是“身體”。沒有無形式的生命。生命以自己的“生命力之動”永遠在“為自己塑形”,這“形”就是處于歷史流變“不定”中的暫時的“定”,由于“定”都是由生命自己規制(建構規則和制度,或者按照生命心靈的外在性活動規則設置)出來的,所以就叫做“規定”。
所以,人類的各個歷史時期,人的存在就都表現為人把自己文化(向文雅、文明而變化)的過程。之所以形成連續不斷的序列,就是因為人的生命欲望和對生活得更美好的從不間斷的、且日益強烈的追求;而這個連續不斷的過程,都無一例外地是以人類的各種暫時性的制度和“創造物”(形式)的不斷新舊更替所表現出來的。一方面是文化活力,另一方面是不斷更替的各種各樣的實體的文化形式。歷史的發展在其實質上就是文化生命力總要以其前所未有的活躍和力度(在發生學意義上)創造出新的“文化形態”(制度和符號),或者(在歷史學意義上)否定和摧毀舊有的“文化形態”(制度和符號)而創立新的“文化形態”。
我們可以看出,文化,實際上就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兩種相互聯結、且相互作用的特點的表現:以生命力的活躍來推動和實現自己的發展,而以對實體的文明形式的創制來一步步把自己的發展“落到實處”。歷史就是人不斷鼓舞、激揚自己的生命的“文化活躍性”并同時也就以此來為自己創建新的“文化形態”、文明的總體過程。
二
生命力的活躍和旺盛,靠的是人(民族)以一種“狂歡”和“沖動”的態度來激發自身。中國文化的“樂”中包含了這種態度,而西方文化中的“酒神精神”直接就是這種態度。在一定意義上,這種狂歡的態度伸展人(民族)的可能的“自由”程度,沖決一切對人(民族)的“生命優化”欲望的限制性形式。這就是人(民族)的“文化創造精神”,它是一種相對于固定成型的文化形式來說的否定性力量、批判性力量。人正是靠生命的這種活躍性來不斷發展和提升自己的。
而生命的形態化(即文明化),靠的是人對制度和符號的自我創設能力。這種創設在最初的意義上有兩種方式:被動的創設和主動的創設。被動的創設結果就是“禁忌”的形成,這就是人為自己規定“不應該做什么”;而主動的'創設結果就是圖騰的形成,這就是人為自己規定“應該做什么”。在此基礎上,文化史形成了這兩種創設的漫長系列。泛而言之,中國文化中的“禮”與“教”和“為”與“不為”,西方文化中的“阿波羅精神”和“理性”精神等,都與這種創設能力及其成果有關。在一定意義上,這種創設能力建構人(民族)所賴以存在于其中的自然界(天地)環境“框架”、社會(共同體)“制度”、人(民族)自身的行動和思想“規范”,以及人(民族)的精神生活“境界”。人正是靠生命的這種創制能力來籌劃、落實自己的人生愿望和理想。
應該說,文化活力和文化創制能力是描述人(民族)的文化樣態和探討人的文化(存在)進步可能性的兩個重要的基本范疇。“生命之動”就是文化的“動力學”,而“生命之定”就是文化的“形態學”。“文化”就是處于生命之動與生命之定二者的激蕩和和諧中的生命不斷升華的發展過程,就是一部文化史。
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如果沒有人的生命的活躍性,即沒有文化創造力,那么,任何既有的制度、規范和“綱常”再好、再完善,都不過是死水一潭。而要使人“有精神”,使民族“有生氣”,就應該重視激發人的生命活力,重視培養人的生活情趣,調動人的創造性思想和創造性活動的積極性,給人的創造性的展開提供盡可能大的文化社會空間;同時,在人充滿激情和創造力的時候,要善于引導人們進行制度創設和規范的建設,而不要盲目崇拜人的本能的“自發性”。要把人的自發性區分為“積極的自發性”和“消極的自發性”。對積極的自發性進行促進,而對消極的自發性要用“現代禁忌”加以抑制和消除。總之,要使一個人(民族)有文化,就應該對“激發活力”與“創設制度規范”并重。當然,不同時期文化發展的這兩個方面,都面臨著由歷史所奠基的、實際所昭示的時代任務。在不同時期文化任務各不相同甚至很不相同,因而,到底是應該更側重激發生命的活力還是應該更重視制度創設能力,要視時代任務而定。這也是很自然的。但不管在哪個歷史時期,在不同“度”的側重的前提下,隨機地協調文化之動和文化之定,使二者形成一種動態的均衡,這也可以被稱作“文化發展的歷史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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