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權利行使中法律關系的討究方法
請求權基礎理論與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在分析民事法律關系時,雖然對概念內涵的界定基本一致,但兩者的研究視角迥然不同。運用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對主體之間關系進行解析,有利于探尋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的真正邏輯根源,有利于透析法律關系中動態權利的行使樣態。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談談權利行使中法律關系的討究方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論文提要:研究法律關系,分析方法的作用不容忽視。請求權基礎理論是一套實踐性很強的理論,通過對請求權基礎的尋找來解決當事人的訴求,實質上就是通過動態權利對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其中亦涉及請求權以外的權利形成的法律關系。與此不同,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以概念之間的相關關系與矛盾關系為核心,以主體之間法律上利益與法律上負擔的關系為視角,依此邏輯基礎對法律關系進行分析有著獨特的方法論意義。
論文關鍵詞:請求權基礎理論 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 法律關系 權利分析方法
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著不同的方法。在大陸法系的法律關系分析方法中,以德國法中請求權基礎理論最為典型;在英美法系的法律關系分析方法中,則以霍菲爾德的權利分析理論最引人注目。本文通過比較這兩種典型的分析方法對權利行使中民事法律關系的抽象分析,剖析兩種分析理論的不同之處,以求在實踐中對千變萬化的法律關系有更清晰的分析。法律關系是主體與主體之間以法律來規范的關系。
法律關系有單一法律關系和復合法律關系之分,但是任何復合法律關系都可以拆解為單一法律關系,因此本文所分析的法律關系僅僅是單一的法律關系,即單一主體與單一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權利可以分為靜態權利和動態權利。靜態權利是具有具體類型利益的權利,比如具有人身利益的人身權,具有財產利益的財產權;動態權利是靜態權利行使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樣態。權利動態行使之時,就是主體之間法律關系形成、變動、消滅之時,因此本文討論中涉及的主要是動態權利。
請求權基礎理論與法律關系
請求權基礎理論是德國民法分析法律關系的基本方法,我國民法承襲德國法傳統,對法律關系的分析也是按照這個方法進行的。在此首先分析該理論中涉及的權利概念,進而以這些概念作為分析的元素用請求權基礎理論來分析法律關系。
在德國法中,涉及一類權利,即以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為一組的權利分類。請求權基礎理論就是在這種分類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對法律關系的分析也是以這類權利為基點。這組權利不同于具有具體類型利益的靜態權利,它們是一組動態權利,一般把這些權利劃分為一類的依據是“法律上的力” ,即權利的作用。這種分類依據是無可厚非的,因為權利在行使過程中自然會表現為法律給予權利人不同的強制力保護,但這種依據強調法律的外在保護力,對于解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就沒有太大意義了。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是最高準則,貫穿于民法的各個環節,那么主體在形成、改變、消滅與自己相關的法律關系時也應該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因此分析法律關系就不能離開主體的意思,這在行使權利的動態運動過程有著具體體現。支配權體現了主體自己獨斷性的意思,不需要與相對人意思相契合;請求權體現了主體自己合作性的意思,需要與相對人意思相契合;形成權也體現了主體自己獨斷性的意思,但與支配權不同,形成權在于積極改變法律關系,而支配權在于任意以自己的行為支配客體,同時消極地排除他人對自己任意行為的干涉。因此可以認為,以權利主體的意思為依據的分類是該類權利分類的實質依據,這樣可以使意思自治原則貫穿于權利環節,同時也使在以請求權、支配權和形成權這三種權利為元素的法律關系分析中有意思自治理論的支撐。
請求權、支配權和形成權這三個權利概念之問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請求權是主體的意思與相對人的意思相契合才能達到目的的權利,它分為獨立請求權和非獨立請求權。獨立請求權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包括了債權等重要權利。非獨立請求權則是為實現其他權利服務的,它能夠使一個針對某人的與一個絕對權相應的狀態得以實現,這個特定的人則因為進行了和權利人的權利相違背的行為或作為“妨害人”而對此負有責任。 支配權等權利都需要有請求權的維護,而且在受到侵害時都可以最終轉化成請求權。因此,請求權在民法的權利概念中處于基礎地位,請求權基礎理論也以此為基礎而建立。支配權是主體僅需要自己獨斷性的意思即可以任意支配客體的權利,包括了物權等重要的權利,它與上述的請求權一起被認為是潘德克頓體系的支柱。 但是如上所述,支配權可以轉化成請求權,也需有請求權的維護。形成權是主體可以以自己獨斷性的意思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這一權利的發現有頗多周折,它的存在有諸多爭議,但被認為是一項權利不必有太多疑問。 形成權中包括非常重要的抗辯權,它作為請求權的反對權,是請求權基礎理論的支柱以及分析法律關系的重要元素。
主體之間以請求權為基礎的法律關系,是請求權基礎理論分析的主要關系。在這個關系中,主體需要通過請求對方為或不為某行為來實現自己的目的,主體意思的實現需要相對方意思的配合,如果有反對主體請求的情況,主體的目的就不能實現。在具體的法律關系形式中,這類關系的典型是債權關系。分析這個關系,首先應該確定作為核心的請求權,觀察其請求權基礎,看其是契約上請求權、類似契約上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權關系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抑或是其他請求權。在有次序地、通盤地檢查請求權基礎的同時,對相對方的抗辯權也應做相應的檢查,如果抗辯權針對請求權的反對成立,那么請求權就被永久或者一時地阻止了;如果抗辯權的反對不成立,那么請求權主體的目的就可以得到實現。
主體之間以支配權為基礎的法律關系,則是請求權基礎理論所不能包括的。在這個關系中,由于主體的意思有獨斷性的優勢,相對方沒有反對主體意思的余地,因此兩者之間就不會產生像上述那種關系一樣的對抗關系。支配權的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任意支配客體,同時也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這是一種自由與不干涉的關系。
在具體的法律關系形式中,這類關系的典型是物權關系。但這類關系可以向第一類關系轉化,當主體的支配自由受到他人的積極干涉甚至完全喪失時,主體與干涉人的關系就轉化為第一類關系。在主體之間以形成權為基礎的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可以獨斷性地依自己的意思形成、改變或消滅法律關系,相對方只需要接受權利主體所改變的法律關系即可,因此這里就形成了一種命令與服從的關系。由于形成權中的抗辯權作為請求權的反對權屬于第一種關系,而抗辯權之外的形成權又與請求權、支配權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這類關系不是一類獨立的法律關系,它總會附屬于上述兩類關系之中。
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對法律關系的分析
衛斯利·霍菲爾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1879~1918),美國法學家,曾任律師,后從事法學教育工作,歷任斯坦福大學和耶魯大學的法學教授。他的主要作品是《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其中圍繞廣義的權利一義務概念為主的權利分析理論在英美法系中最引人矚目。雖然一直受到諸多責難,但該理論仍以其細致的分析方法,在很多領域得以廣泛適用。霍菲爾德權利理論的本意并不是用以分析法律關系,而是用以分析權利概念。他認為,厘清概念的界限,確定其內容的“最好途徑是,把所有的各種關系列在‘相反物’(opposites)和‘相關物’(eorrelatives)的表格中,然后舉例說明它們各自在具體案件中的范圍和應用”。依此,霍菲爾德提出了八個概念,要求權(fight)、自主權(privilege)、能力權(power)、免除權(immunity)、無要求權(noright)、義務(duty)、無能力(disability)、責任(liability)(2),并對這八個概念進行了相反關系和相關關系的邏輯分析,從而使先前含混不清的概念內容得以確定,界限得以劃清。
霍菲爾德認為,要求權是要求其關系相對人為或不為某行為;義務是應其關系相對人的要求,應當為或不為某一行為;自主權是有權自由地決定并實施自己的行為;無要求權是無權要求關系相對人不得自由地決定并實施自己的行為;能力權是有權以單方的行為將創設、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施加于關系相對方;責任是關系相對方應當承擔對方以其單方行為所創設、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免除權是可以免受關系相對人帶來的法律關系約束;無能力是指無權使關系相對人承受其所帶來的法律關系。
他認為,這八個概念是法律的最小公分母 ,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可以此來拆解分析。在這個分析理論中,要求權、自主權、能力權、免除權屬于法律上的利益,義務、無要求權、責任、無能力屬于法律上的負擔,也有人將其分別稱之為legal advantage和legal disadvantage。可以看出,這些法律上的利益并非具有具體類型利益的權利,它們反映的是一種權利變動的狀態,實質是權利行使中的表現形態,也就是本文所說的動態權利。但霍菲爾德并沒有說明為什么在權利行使中有這樣幾種表現形態,這些概念都是研究者從諸多案例中歸納出來的,而歸納并不能說明所列舉的四種權利表現形態是權利行使中的全部形態。我們可以從法律對自然自由狀態限制的假設來分析這四種權利表現形態產生的邏輯基礎,“要求權一義務”關系和“能力權一責任”關系須由法律規則明確規定,而“無要求權一自主權”關系和“無能力一豁免”關系是不需要法律規則明確規定的,它們可以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和“法不設責即豁免”的邏輯推演出來。
雖然霍菲爾德并沒有給出相反關系與相關關系的定義,但是通過對其文章的解讀,我們認為,具有相關關系的兩個概念的內容是一致的,在邏輯上是相依靠的關系,即有“此”即有“彼”,無“此”則無“彼”;具有相反關系的兩個概念的內容是相反的,在邏輯上是相反物,是一種“是”與“不是”的關系。此外,具有矛盾關系的每對概念不能同時分別屬于處在同一法律關系之中的相對主體,如果具有矛盾關系的一對概念屬于的主體之間有法律關系,那么這兩個相對主體之間必定存在多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概念是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也就不是這里所說的矛盾關系。
在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的相關關系中,概念與概念之間是依靠關系,將概念與主體一一對應,可以看出在相關關系中的主體是雙方且處于依靠關系,因此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就主要由相關關系承擔,有學者則進一步認為屬于相關關系的四組關系是分析法律關系的元形式。而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的相反關系是為了確定概念的界限,對同一概念做邏輯上的相反分析,那么主體僅需一個,因此相反關系在討論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沒有太大作用。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的矛盾關系主要是為了說明法律上利益或法律上負擔的一種相斥關系,主體雖也是雙方的,但并非正面地探討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在討論法律關系時,矛盾關系僅僅起補充分析的作用。
1.主體之間“要求權一義務”關系
主體甲與主體乙之間有“要求權一義務”關系,那么甲有權要求乙為或不為某行為,相應地,乙應甲的要求應當為或不為該行為。比如作為動產A的所有權人甲有權要求關系相對人乙不得為踐毀A的行為,那么乙就應當應甲的要求不得為踐毀A的行為。
2.主體之間“自主權一無要求權”關系
主體甲與主體乙之間有“自主權一無要求權”關系,那么甲有權自由地決定并實施自己的行為,乙則無權要求關系相對人甲不得自由地決定并實施自己的行為。比如動產A的所有權人甲可以自由地、適當或不適當地使用甚至毀損A,而甲的關系相對人乙則無法律上的權利,不能要求甲不得為自己自由決定的行為。
3.主體之間“能力權一責任”關系
主體甲與主體乙之間有“能力權一責任”關系,那么甲有權以自己的單方行為將創設、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施加于乙,乙則應當承擔甲以其單方行為所創設、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比如動產A的所有權人甲有能力權以拋棄、轉讓、贈與等方式處分A,而非該動產所有權人的乙則應當承受甲行使能力權所變更的法律關系。同樣,在合同領域,要約人甲所發出的要約實際是給對方乙以能力權去承諾,一旦乙行使了能力權,那么就在甲與乙之間建立了合同關系,甲就應當承擔由乙行使能力權而產生的合同關系。
4.主體之間“免除權一無能力”關系
主體甲與主體乙之間有“免除權一無能力”關系,那么甲可以免受乙帶來的法律關系的約束,乙則無權使關系相對人甲承受其所帶來的法律關系。比如非動產A所有權人的乙無能力權去處分動產A,那么A的所有權人甲也就不必承受乙所帶來的法律關系。
5.主體之間“要求權一自主權”或“義務一無要求權”關系
主體甲與主體乙之間有“要求權~ 自主權”或“義務一無要求權”關系,那么同處于一個法律關系之下的甲乙之間,如果甲有要求權,就意味著乙沒有自主權;反之,如果乙有自主權,那么甲就不可能有要求權。同理,如果甲有義務,就意味著乙不可能處于無要求權的狀態;反之,如果乙無要求權,那么甲就不可能有義務。
6.主體之間“能力權一免除權”或“責任一無能力”關系
主體甲與主體乙之間有“能力權~ 免除權”或“責任一無能力”關系,那么同處于一個法律關系之下的甲乙之間,如果甲有能力權,就意味著乙沒有免除權;反之,如果乙有免除權,那么甲就不可能有能力權。同理,如果甲有責任,就意味著乙不可能處于無能力權的狀態;反之,如果乙無能力,那么甲就不可能有責任。
當然,以上六種關系僅僅是運用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對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最一般的抽象分析。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這六種組合情況要根據每一個法律關系的具體情況而定,并非在每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六種關系都必須同時具備。比如所有權關系,上述的第1~4種關系都應有,并以第5種、第6種關系為補充。再如合同關系,只要有關系1存在,以關系5為補充即可。
請求權基礎理論與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的方法論比較
請求權基礎理論與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都是分析法律關系的卓越理論,但是它們對法律關系分析的視角是不同的,思維路徑是相異的,因此有必要對這兩種分析方法進行一番比較。
這兩種分析方法中所采用的概念有很大的相似之處。有學者專門對此進行了詳細比較,認為請求權與要求權的概念內涵是基本一致的,支配權是自主權的一種,形成權與能力權的概念是一樣的。 其實,請求權與要求權、支配權與自主權、形成權與能力權這三對概念雖然在表現形式上是一致的,但是請求權、支配權以及形成權的實質依據是主體在行使權利過程中的意思,這三個權利在法律關系的分析中處于核心地位,對這三個權利的分析就是對法律關系的分析。而要求權、自主權以及能力權需要有相關概念支撐,這三個權利概念不能獨自成為法律關系分析的核心,需要借助這三個概念與相關概念的關系才能順利地對法律關系進行分析。
這兩種分析方法對法律關系分析的視角是截然不同的。請求權基礎理論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是以三個權利概念為核心,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權利的對抗為視角進行的。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是以八個概念之間的相關關系與矛盾關系為核心,以主體之間法律上利益與法律上負擔的關系為視角進行的。
如前所述,德國法在對法律關系內容的闡述中一般都指出其包括權利和義務,并且認為它們是一一對應關系,但是在分析法律關系時卻以權利為分析元素,以權利之間的對抗來分析法律關系,義務在分析法律關系時并沒有太大作用。筆者認為,有兩個理由可以解釋這種現象。其一,價值層次的“權利本位”影響了邏輯層次的法律關系分析。權利本位被認為是民法的價值定位,民法以權利為出發點來設計具體制度、分析具體問題,因此對于法律關系的分析也必然會以權利為基礎進行。其二,薩維尼關于法律關系的認識的影響。薩維尼認為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劃定個人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即權利。以意思的支配范圍劃分原權、物的權利和債權,在這三個權利的基礎上就形成了三大法律關系。后來德國法對于權利的逐漸抽象,形成了以請求權、支配權和形成權為一類的權利群,對于抽象法律關系的分析也就以這三個概念為核心進行。權利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容爭辯的,替代權利概念的主張也是與民法的精神相悖的,權利絕對不是可有可無的思維手段,因此以權利為視角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方法是不可替代的。但是這種以權利為視角的分析方法卻不能遮擋對法律關系觀察的其他視角。近現代以來,關于把權利作為核心概念,給權利人的義務也應留下空間的主張也多有存在。因此,我們在頻繁運用以權利為視角的分析方法的同時,也應當從其他的視角來分析法律關系,以求對法律關系有更清晰的認識。
霍菲爾德權利分析方法在具體法律關系分析中的運用
民法中的債權關系以及相關的物權變動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這里我們僅運用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對買賣合同與標的物所有權變動中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
實例:甲擁有一動產A,欲轉讓給乙,甲乙訂立買賣合同。分析此中的法律關系:我們所說的甲與乙之間的所有權關系是由這四組相關的關系組成,各組關系各司其職,缺一不可。在存在上面的所有權關系之后,由于甲欲轉讓A,與乙訂立買賣合同,那么就在上一組關系之后又形成了另一個法律關系:我們平時所稱的甲乙之間的所有權關系與他們之間的債權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兩個法律關系之間沒有任何可以溝通的紐帶。關系2的產生并不必然使關系1產生變動。也就是說,在關系2中,乙可以行使要求權,要求甲交付A,但是這個要求權并不能使關系1中甲的能力權喪失,甲仍然可以將A以拋棄、轉讓、贈與等方式進行處分。同樣,這個要求權也不能使甲的自主權喪失,甲仍然可以適當或不適當地使用A甚至毀損A。因此,真正能夠使A從甲轉移到乙的權利不是乙的要求權,而是甲的能力權。當然,如果甲不應乙的要求交付A給乙,會導致關系2不能順利實現,但這也只能在關系2中對乙進行救濟,而不會波及關系1。也許會有疑問,要求權與自主權是一對矛盾關系,當乙通過契約擁有要求權時,甲的自主權就不能存在了。
其實從本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具有矛盾關系的每對概念不能同時分別屬于處在同一法律關系之中的相對主體,而在這里,乙的要求權與甲的自主權分別屬于關系2和關系1,因此,乙的要求權與甲的自主權并不能構成矛盾關系。由這一分析可以看出,運用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可以對主體之間的關系進行清晰的分析,尋求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的真正邏輯根源,從而發現真正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根源還是在物權關系之中。
綜上所述,研究法律關系,方法是我們把握其實質的工具和橋梁。以權利為核心,以權利對抗為分析視角的請求權基礎理論已經被我們廣泛地使用。雖然以權利為核心的理論被批評遮掩了其他的分析視角,但是這種方法在分析法律關系時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而以概念之間的相關關系與矛盾關系為核心,以主體之間法律上利益與法律上負擔的關系為視角的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在我國卻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人們在對概念法學或分析法學進行批評的時候,總會指責它對概念過分的純粹分析或過分的重視是一種脫離現實的書齋學問。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在提出之初也遭此批評,被人們認為過于學術化而不受重視,但是對概念的清晰分析和對法律關系分析的獨特視角卻使這種分析理論大放異彩。因此,只要我們對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采取辯證的態度,就不難發現,其對主體之問的關系所進行的多視角、多維度的分析,有利于我們探尋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的真正邏輯根源,有利于透析法律關系中動態權利的行使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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