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應用論文
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學的過程中先由教師提供相應的教學案例,然后學生作為教學的主體參與教師的教學之中的教學方法。在教學過程中,教師率先提供具體、真實的案例,并將學生引導至真實的情境之中,使學生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教學,并與教師進行充分的互動,進而對問題的復雜多變等特性具有充分、深刻的理解,以此培養學生的各種能力。
一
判例教學法對于英國、關國、法國等以判例為法的國家來說,具有極為重要的法學教學意義。同時,案例教學法在這些國家的法學教學中得到了廣泛的效仿與運用。雖然案例教學起源于克里斯托弗·哥倫姆布斯·朗道爾創立的判例教學法,但并不等同于判例教學法。由于我國的法律特點并非以判例為法,因此判例在我國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淵源的地位。在我國法學教學之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是先由教師對成文法進行相應的講解,然后學生對教師所提供的真實的或者教師編撰的案例進行探討、分析以及研究,進而針對案例進行相應的評述并提出解決方案,其主要教學目的在于對學生的知識能力進行提高與培養。
案例教學法的特點集中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教學過程中師生具有較強的互動性。在傳統民商法的教學中,通常都是以教師為單一的主體,而案例教學法與傳統的案例教學法不同,極為注重學生之間與教師之間的雙向互動。教學過程中通常都是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的任務是對法條進行相應的講解,對課堂進行組織管理,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創造教學所需的場景,以及提高學生對法學學習的積極性,主要充當協助者的角色。(2)教學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在傳統的民商法的教學中,教學內容通常只局限于傳統的教材,教學內容過于刻板,針對性不強。在案例教學法中,由教師根據教學的需要,選擇合適的教學案例進行教學,充分發揮案例在民商法教學過程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3)教學過程具有較強的靈活相互動性。傳統的民商法教學常常是單純地對正確答案進行追求,而忽略了對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教學過程中的靈活機動性不足。案例教學法則不像傳統的教學一般只注重結果,而是對得出結論的思考過程予以充分重視。在教學的過程中,對于教師所提供的教學案例所涉及各方面的問題,學生都需要自己進行分析、解釋以及討論。(4)案例教學法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傳統的民商法的教學通常對理論知識較為重視,而缺乏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案例教學法在教學的過程之中,充分重視理論與社會實踐之間的聯系,對實用性、可操作性的教學非常重視。
與法律相關的職業都是專業性極強的職業,在進行法學教育的過程之中,要求注重對學員人文方面以及職業方面的教育,重視對學員職業能力的培養。我國的法學教育主要培養有關法學理論方面的研究者人員與法律方面的實踐性人才,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培養法學理論方面的研究人員主要集中在研究生教育階段,而律師、法官的培養則主要集中在本科教育階段。就目前而言,我國的法學教育主要是培養法律方面的實踐性人才。但是,學校對學生的實際實踐能力的培養不重視,而是重點集中于對法學理論的教學,使培養目標與培養的結果之間沒有得到充分的銜接。因此,學生無法很好地適應社會對法律人才能力的需求。將充分重視實際問題解決的案例教學法引入我國的法學教學之中,能夠很好解決目前法學教學中理論、實踐脫節的問題,對我國的法學教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
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往往重視對學生法律素質方面的培養,而對學生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民商法在生活中的涉及而極為廣泛,對法律實踐性人員的職業能力的要求較高。按以往的教學方法所培養出的法律方面的人員,無法很好地把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于對現實問題的解決。由此,就必須引入案例教學法。民商法具有內容多而雜、適用性極強的特點。民商法的課程學習不僅需要學生充分掌握相關的理論知識,更需要學會靈活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由于我國的法律與歐關等國家的法律在適用上有所不同,甚至相互沖突,在進行民商法的學習過程中需要學習者學會隨機應變,懂得針對不同的案件進行針對性的分析與處理。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商法教學過程中的具體實施
在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的過程中,關鍵在于典型案例的選取,教師應引導、啟發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理解、辯論和推理。要求學生在教師的幫助指導之下,對所要學習的知識點形成相應的知識網絡,對問題進行獨立自主的解決。
運用列舉法對法律概念、規范進行講解。在教學的過程中,可通過列舉一個或者多個案例,對法學的相關理論知識、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實踐過程中的一些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在對民商法中的概念、規范進行講解時,可充分運用列舉法進行教學。在列舉案例時,教師可以根據教學需要選擇案例,也可以選擇實際發生過的案例或者教師個人撰寫的案例,對案例的選擇在細節方面沒有嚴格的要求。
運用分組討論法對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探討。教師在講完相關的理論知識點之后,可根據教學需要選擇相應的案例,并針對案例提出相應的問題。之后,教師根據現實情況進行分組,并公推一組作為評委會,每組各推舉一個代表發言。教師組織學生對所提出的問題進行討論、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方式。學生在對問題進行分析探討的過程中,可以自由查閱相關資料。當每組都分析討論之后,由代表向全班陳述該組對于問題的處理措施,然后評委會對各組的陳述進行評分,再交給教師評點與歸納總結。通過分組討論的方法,不僅可以幫助學生對所學的理論知識點進行鞏固,還可以在實際運用中提升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可以充分提高團隊合作精神。
運用模擬教學法對典型案例進行模擬審判。在教學的過程中,教師為達到更好的教學效果,讓學生充當現實生活中的相應的角色,對現實生活中的某種場景進行模擬。當完成相關的理論知識學習之后,教師可選取或者編撰一個合適的案例,讓學生充當案例中的角色進行法庭模擬。學生可充當審判人員、原告、被告、證人等角色,充分根據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對案子進行模擬演繹,運用合適的法律知識進行分析、思考。模擬教學法很好地將理論、實際進行聯系,不僅幫助學生對已學的知識點進行鞏固與加強,還提高了學生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案例教學法對于民商法教學的意義
在進行民商法的教學過程中,最為基本的是使學生充分掌握有關民商法的相關規章制度,最為關鍵的是要充分培養以及塑造學生的人格,使其能夠樹立起科學的人生觀與價值觀。在傳統的講授式的教學中,往往是教師在講臺上講,學生在下而聽,而對乏味枯燥的教學,學生很難產生學習的興趣。這樣的教學模式很難使學生把民商法與現實生活相互聯系,其實用性沒有得到很好體現。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可以充分參與到教學中,由傳統的被動接受者轉變成了主動學習者。學生通過對相關案例的分析、研究,大大地提高了對民商法的實際運用能力。
傳統的教授法對理論知識的重視程度有余,而對實際運用的重視明顯不足,通過案例教學法能很好地改變這種現狀。教師在民商法教學時,通過由學生自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把理論知識點與實際運用加以結合,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對問題進行獨立思考,并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同時,在運用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運用模擬教學法進行教學,能夠較好地提高學生的社會適應力。
在傳統的'教學中,教師為保證自己的威嚴,往往與學生保持著距離,學生與教師之間很難平等相處。在這種教學模式之下,學生往往不敢提出自己獨特的觀點。通過案例教學法,充分促進了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相互溝通,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可以暢所欲言,自由地提出自己的觀點,教師與學生處于平等的地位,能夠很好地促進師生之間的交流。
三
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的第一要務,便是要選擇恰當的案例,沒有典型的案例就無法展開案例教學。在民商法的教學中,應選擇典型、時效、難易適中的案例。首先,應該充分根據教學目的的需要,選擇與教學內容相符、能夠滿足具體教學環節的案例。比如符合民商法的某項法律原則的具有深遠影響的典型案例,或者是當下社會中發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其次,教師在選擇案例的過程中,應對案例進行相應的研究,選擇具有時代特色的案例,而不要選那些已經過時的、與現實生活脫節較為嚴重的案例。再次,教師在進行案例的選擇時,應該參照學生的知識水平進行選取。如果所選的案例太簡單,學生不用經過思考就能理解,便失去了案件的教學價值。如果所選案例太難,學生運用現有知識無法理解,則同樣無法發揮案例所應有的教學價值。在進行案例選取時,教師應該充分考慮學生的接受能力,把握好案例的難易度。選取之后,應該建立起相應的民商法的案例庫,通過不斷地更新完善案例庫,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才能做到有案可教。
在教學的過程中,教師應該設訓一好每一個環節,科學地對學生進行引導。針對一個案例,教師應該指出解決案例中問題的關鍵,教會學生運用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推理、判斷以及論證。在剛開始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時,教師應該進行科學合理的引導,使學生能夠一步步深入案情,學會獨立分析、解決問題。
在進行民商法的教學中,應該充分運用現代化的教學工具,使學生對已學習的內容加深認識,對所學知識點中的重難點有深刻的理解。另外,運用新的教學手段還能相應的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習變得主動。在運用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教學方式多種多樣,如歸納法、演繹法、問答式教學法,都是有效的教學方式。對于民商法的教學,最為有效的是模擬教學法。模擬教學法很好地把理論、實際進行了聯系,不僅幫助學生對已學的知識點進行鞏固與加強,還很好地提高學生對問題的分析與解決的能力。在實施案例教學過程中,為了使教學效果能夠更好,對上課的學生人數應該有所控制,一般以50人以內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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