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利用外資策略的兩點思考分析論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利用外資的規模巨大、成效卓著。如何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調整完善我國的利用外資策略,這是值得我們深人思考和研究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本文僅從兩個方面談談對此問題的粗淺認識。
一、注重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目前,中國已成為吸收外資大國。截止到2013年4月底,我國吸收外資的規模累計數達到1.3萬億美兒,位居全球第一位,也連續21年成為吸收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但是我們不能僅僅滿足于利用外資的數童和規模,應當把工作的重點放在提高利用外資的質童和水平上,集中力童促進外商投資結構優化升級。
目前,外商投資項目主要集中在第一產業中的勞動密集型制造中業。紡織、服裝、鞋帽、食品、日用化工等輕工產業投資項目,產業層次中不高。產業層次較高的家電、手機、電腦、汽車、機械等產業項目也都處中于低端的加工組裝環節,仍屬于勞動密集型,檔次也不高。近年來對服中務業的投資雖有較快增長,但主要集中在房地產、批發零售等傳統領域。
應當充分利用外資對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帶動作用,促進外商投資由勞動密集型向知識技術密集型轉變,由低端向高端發展。
首先,調整完善投資導向政策。在國家層面,進一步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外資更多地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術產業、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在地方層面,各地在引進外資中對于高端產業項目要采取政策上的傾斜。
其次,防止高端產業低端化。現在,很多外國公司往往只把高新技術產業(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業)技術要求較低、環境污染較強、資源耗費較大的一些非核心原材料零配件生產與最終產品裝配等低附加值環節轉移到國內,這對于我們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并無益處。在引資當中必須高度注意克服這種高端產業低端化傾向。
再次,把外資來華開展技術研發合作作為重要的引資方向加以鼓勵。獲取和掌握先進技術是我們利用外資的一個重要目標。我們應當創新引資思路,變“以市場換技術”為“以合作換技術”。這不但有利于我們掌握外方已有的科技成果,還可以充分利用國外智力資源,鍛煉培養本土科技人才,跟蹤科技前沿動態,學習先進的科研組織管理手段,提高我們的自主創新能力。國家和地方政府都應當在支持和鼓勵合作研發方面采取更多的政策措施。
二、注重防控利用外資帶來的安全風險
利用外資是一把雙刃劍,既有積極作用,也有負面效應。近年來,利用外資的負面效應正在逐步顯露出來,國家的經濟安全正在面臨著潛在和現實的威脅,防控外資帶來的安全風險已成當務之急。
目前我國外資企業工業產值已占全部工業產值的25%左右,外資對中國制造業的市場平均控制率已接近1/3,均已超過安全警戒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6年發表的一項研究報告指出,在中國已經開放的產業中,每個產業排名前5位的企業幾乎都由外資控制;在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已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這些產業包括日化、飲料、機械、零售、互聯網、油脂、汽車、電子信息、輪胎、種子等重要產業。
(一)防控安全風險首先要強化風險意識
我們對于外資的風險防范意識比較薄弱,包括一些著名學者和高級干部在內,許多人都認為外資企業和本國企業是一樣的,無本質區別,不存在什么安全風險,應同國內企業一樣對待。實際上,內外有別,世界各國對待外資都是雙重態度:歡迎+防范。美國是經濟最強大國家,也是吸收外資第一大國,但對外資風險嚴格防范。美國有專門的《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規定銀行、供水、關鍵技術、基礎設施等11個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嚴格限制外資進人。外國資本持股美國企業高于10%,須經由“外國投資委員會”審查(基本上任何股權比例超過10%的并購交易都不可能通過審查)。中國企業深受其害,中海油、華為、鞍鋼、三一重工等對美投資項目均因未通過審查而失敗。
(二)防控利用外資風險必須強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是加強利用外資風險評估和預警。應鼓勵和引導各類學術機構、政策研究咨詢機構對此類問題進行深人的調查研究,拿出有分量的成果來,對外資風險有一個客觀的評估,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二是健全完善外資安全審查機制。這是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的關鍵性措施。我國剛剛開始著手建立這個機制,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首先,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一個專門的外資與國家安全法案。現有的法律依據是2011年頒布的《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立法層級太低,效力不足。其次,擴大安全審查的范圍。現有規定涉及的審查范圍太窄,風險防控度較低。從投資方式看,應由僅限于對并購行為的審查擴大至一切可能帶來安全風險的投資方式。從投資行業看,應由僅限于國防、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七大行業擴展至所有行業中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投資行為。從投資過程看,應由僅限于投資前的安全審查擴大至投資中和投資后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審查。再次,健全審查機構和程序。目前負責安全審查的機構是國務院的“外資并購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應當設立一個專門的“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委員會”,提高其層級,直接隸屬于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時,還要完善審查的操作流程,防止審查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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