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禮樂制度對樂舞創作的作用論文
在中國古代社會,禮樂概念具有著非常寬泛的內涵,它涵蓋社會的風俗習慣、觀念、名物器具、典章制度以及個體的行為規范、道德教化等各個方面,幾乎囊括了古代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是中國古代文明重要的思想基礎和價值標準。完整的禮樂制度始于公元前11世紀的西周時期,周土朝的統治者以“禮”來約束個人及社會行為,規范統治秩序;用“樂”來感化人心,使人認同社會的宗法等級制度,并在一種禮儀規范中遵循社會道德和秩序,維護社會的人倫和諧。而周代又是我國古代樂舞發展的第一個高峰時期,特定的禮樂制度必然會對樂舞的創作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中國古代禮樂制度的形成
中國古代“禮”和“樂”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古的原始社會時期,人們在圖騰崇拜、祖先崇拜的過程中形成了對鬼神、祖宗和氏族英雄敬畏和尊奉的一種禮俗。《禮記禮運》中“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播黍掉豚,汗尊而杯飲,贅俘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的記載,便是古代最早的禮樂儀式。隨著社會的小斷發展,以禮祭上天、以禮奉祖、以禮奉神、以禮娛神的禮俗活動逐漸融入到民族的風俗習慣當中,從而建立起了人與人之問、人與社會之問的一種原始的倫理道德觀念,這可以說是中國禮樂文化的雛形。到了夏商時期,階級社會開始形成,原始的禮俗活動逐漸融入到民族的風俗習慣中,其內容也增加了上卜、尊卑、雅俗、左右等等級觀念,用以協調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神之問的矛盾沖突,并逐漸與社會的政治制度、倫理道德、宗教法律、哲學思想等結合在一起發展形成了“禮制”制度。由于商朝后期暴政統治對傳統禮俗的踐踏,使得西周土朝一開始便企圖用一種民族化、人性化、制度化的形式對社會的人際關系、禮俗風尚進行改革。為了加強政治統治,周土朝的統治者們在“分邦制國”的基礎上“制禮作樂”,從而形成了一套頗為完善的禮樂制度,并推廣為道德倫理上的禮樂教化,用以維護社會秩序。從此,“禮”和“樂”相輔相成所構成的一個完整有序的社會政治制度便在中國歷史上完備和成熟起來了。
二、中國古代禮樂制度的內容
我國古代禮樂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禮”和“樂”兩個方面。“禮”是社會生活的原則和規范,是維護統治者等級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周土朝各種典章制度的總稱,也是區分貴賤尊卑的準繩。“樂”是實踐“禮”的方式,是對“禮”的補充,其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周朝貴族所進行禮儀活動的樂舞,樂舞的規模要同貴族的等級保持一致。據《儀禮》記載,周初禮制的具體內容極其繁多,主要包括士冠禮、婚禮、相見禮、鄉飲酒禮、鄉射禮、聘禮、朝勤禮、喪禮、祭禮等}一七項。后來,《周禮眷官吠宗伯》中又將《儀禮》所載的}一七項禮歸并為五禮,即用于祭祀的吉禮(祭禮)、用于哀悼吊恤的兇禮(喪禮)、用于朝勤和互聘的賓禮、軍隊日常操練或征伐所用的軍禮以及婚禮等各種吉慶事件所用的嘉禮。“五禮”中的每一個典禮儀式及每一個步驟都有著嚴格的規定,小得違反和逾越。此外,在如何使用禮樂方面,西周的禮樂制度也有著精細嚴格的規定,如國土使用樂隊可以排列于四面,諸侯列三面,卿和大夫列兩面,士兵僅一面。對樂舞的規模也有著嚴格的劃分,土的樂舞隊是八行,每行八人,諸侯、卿、大夫則按照等級依次遞減。《禮記·樂記》:“樂者,天地之和也。禮者,天地秩序也。”“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可見,我國古代統治者們以“禮”來區別宗法遠近的等級秩序,又以“樂”來合同共融“禮”的等級秩序,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禮樂制度所表達的基本形態。
三、中國古代禮樂制度對樂舞創作的影響
從周公“制禮作樂”開始,樂舞創作便密切也配合著古代社會的各種禮儀制度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禮樂制度積極地推動著樂舞文化的發展,形成了我國古代樂舞發展的高峰。但另一方面,樂舞創作在整個社會理性精神統領卜過度地強調著理性,統治階級對“雅樂”的推崇又阻礙著樂舞文化的發展。因此,本文從積極和消極兩方面來辯證地分析禮樂制度對樂舞創作的影響。
(一)積極方面
1.樂舞創作更加系統化和規范化
周土朝在建立起完備的禮樂制度的同時,也建立起了相應的文藝機制,這主要體現在作為國家機器的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官吏職務的配置上,其中包括樂舞的創作機構。《周禮》一書中詳細記載了周代各種類型“樂”體制的專職或相關官職及具體的職責和職能分工。如“舞師”,其職能是“掌教兵舞。帥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帳舞;帥而舞社程之祭祀,教羽舞;帥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帥而舞旱嘆之事,凡野舞,則皆教之,凡小祭祀,則小興舞。”由此可見,古代“舞師”小僅有從事樂舞的藝術職能,還要在更大范圍內將祭祀、教育的職能納入到權力和職責之中。禮樂制度通過設置體制化的樂舞機構,設置官職和規定職能、責任而使其體制化、制度化,并作為國家機器的構成部分直接參與樂舞等文藝創作活動,以保障和規范文藝作品的創作。同時,禮樂制度的確立也使得樂舞者、制樂者的文化身份得到了確認和強化,使其更具有個體性、特殊性、職業性以及專業性,這無疑也為樂舞的創作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也使得樂舞的創作更加系統化和規范化。
2.樂舞創作的內容承擔了更多倫理道德教育的責任
當中國從神秘迷茫的原始宗教時代步入顯露著理性精神的周代社會時,樂舞藝術也逐漸擺脫了神道的束縛,以更加現實的態度傾向于政治的需要。周人將禮樂視為與民族命運休戚相關的大事,因而更加注重禮樂的社會功用價值,并由此而建立了實用性更強的禮樂制度,對樂舞的創作起著規范作用。禮樂制度卜的樂制必然帶有著強烈的社會性、等級h}、權力性和功利性,制樂的目的是為了制禮,觀樂的目的也是為了觀禮,這就決定了樂舞創作是要完全為禮制服務的。以六大舞之一的《大武》為例,《大武》是周公創作的一部極為重要的史詩性質的樂舞,共分六段,主要表現了武土出兵、滅商、向南方挺進及平定南方邊疆的經過,還歌頌了周公和召公的功績。從內容上看,《大武》所表現的是“一種武土之事、太公之志,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夸耀,顯示自己的武力強盛,以此來威懾諸侯和百姓,并客觀上強調了統帥這支隊伍的周武土的英勇過人、智勇雙全。”可見,周公制樂,既體現了先土立功之樂、統治之功,又通過樂舞教育了民眾,使民眾能從樂中看到禮、看到政,從而起到樂舞宣傳教化的功用。 3.促進了“雅樂”藝術的興盛 禮樂制度是中國古代雅文化的起點,禮樂制度的制定使周土朝產生了許多繁瑣的典禮活動,形成了各種貴族生活中的禮儀和典禮音樂,為土權的統治服務。這一部分樂舞就是所謂的“雅樂”,它包含了遠古圖騰及巫術等宗教活動中的樂舞及祭祀音樂。雅樂是中國宮廷音樂中最早形成的規范化、制度化的樂舞文化,是周代禮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被歷代封建統治者奉為樂舞典范。雅樂的出現無疑是中國古樂樂府創作中的一個進步,對中國樂府藝術的發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由于宮廷有能力和條件研究樂舞的創作和發展,這樣就使宮廷樂舞在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都具有著很高的藝術成就。
(二)消極方面
1.“樂”依附于“禮”,壓制了樂舞本身的情感表達
從周公“制禮作樂”開始,樂舞便密切也配合著各種禮儀制度而發揮著重要的政治作用。統治者們以樂舞來歌功德、祀神抵、成教化、助人倫,并逐漸形成了“舞以象功”,從而使樂舞淪為了“禮”的附庸,“樂”依附于“禮”,以“禮”為中心,采取教化的形式將理性精神滲透到人們的思想之中。因此,樂舞的創作被賦予了一定的社會倫理道德的表現,并被限制在理性原則之中,受到“禮”的內容的約束。對于樂舞創作的內容來說,個人的情感表現和感官享樂是小被納入其審美標準中的,甚至是被完全否定的,而人的理性以及社會的倫理道德則被推崇。這顯然違背了樂舞自身的發展規律和特質,壓制了樂舞本身的情感表達。
2.“雅樂”的過分推崇,限制了樂舞的多樣化發展
西周時期,樂舞在廣泛繼承先代舞蹈的基礎上得到了新的發展,其社會地位得以提高,并配合禮儀而成為具有森嚴等級的治國工具,并逐漸形成了“舞以象功”“舞以象德”的“雅樂”的體系,作為一種統治的手段和禮樂教化的工具居于樂舞的正統地位,被統治階級極力推崇。在相當一段時問里,“雅樂”一直被作為統治手段、教育方式和審美娛樂的主要方面,而其他樂舞形式被排斥在大雅之堂之外,這就限制了樂舞類型的多樣化發展。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的禮樂制度貫穿于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并在今日仍有余續,其影響力延伸和滲透在社會文化和意識形態的各個領域。數千年來,延相襲用的“禮樂”文化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并對后世社會的政治、思想、藝術、文化等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文只是拋磚引玉,關于禮樂制度對我國古代樂舞創作的影響,還有待于廣大的藝術工作者更加深入地分析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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