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博弈論制度分析的新進展論文
制度演化分析在另外一個方向上的突破,主要是由于“演化博弈論”這一分析工具的引入。生物學家梅納德史密斯在1982年的經典著作《演化與博弈論》中,率先運用博弈論解釋了進化過程中的競爭行為和選擇問題,并分析了群體行為變化的動力學機制。他認為,演化博弈論是發展出來研究特定的演化過程的理論工具,它假定演進的變化是由群體內的自然選擇引起的。在某種意義上,演化博弈論可以看作是進化生物學中的“最優化理論”的一般化(Smith, 1982)。 生物學中的最優化理論被用來解釋個體的何種特征可以最大化他們的適應。最優理論適合處理頻數獨立的選擇行為:即個體的功能性適應只依賴于“自然環境”的選擇過程。演化博弈論則是被專門用來分析具有頻率依賴效應的選擇行為的。在頻率依賴的選擇中,個體適應不僅依賴于他們所處的自然環境,同時也依賴于他們所處的“社會環境。”因此,在群體中特定的顯性基因的適應依賴于他們在群體中的頻率或概率。
在演化博弈論中,當單個的博弈主體被認為具有一個特殊的顯性基因時,就意味著該個體必須遵循某種“具有時間一致性的行為規則”。這些規則被假定為是由基因遺傳所決定的,因此它們是可遺傳的。博弈局中的個體被歸入特定的行為規則或博弈策略的類屬,而這種類屬,對于每個特定個體來說是固定不變的。這一假設是保證演化博弈解有效的核心前提:即對所有基于自然選擇機制的演化理論都必要的“個體停滯”要素(特征)。這種假設前提限定了,對于單獨的博弈者而言,其行為在策略類屬上都是不可選擇的,他們的行為結果不僅依賴于自己的策略類屬,并且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于博弈對手(群體中其他行為主體)的行為策略。概言之,單個博弈主體的行為結果不僅依賴于他遵循什么樣的博弈規則,而且依賴于群體中其他個體遵循的不同規則所占的比率(特定行為的相對頻率)。
需要指出的是,假定個體行為策略的類屬不變,并不等同于群體行為處于停滯狀態。當個體在遵循特定規則而獲得改善并勝過其他競爭對手時,在群體層次上就具備了遺傳動力學的基本條件。由于規則被假定為可以遺傳,所以后代將會繼承其祖先的行為規則。特定規則在群體內部的駐存和被接受取決于這一規則在群體內部的適應程度和頻率。演化博弈論的術語描述認為,當特定規則的適應超過群體的加權平均水平時,該規則的頻率和適應度將上升;當特定規則的適應低于群體的加權平均水平時,該規則的頻率和適應度將降低;而當這種適應等于群體內部的評價水平時,規則的頻率和適應度保持穩定狀態,其頻率將停留在一個固定點。需要指出的是,演化博弈論者采用“演化穩定策略(ESS)”這一核心概念替代了固定點的描述。他們認為,演化穩定策略是固定點的一個精煉。他們把ESS策略定義為:“如果群體中所有的成員都采取這種策略,那么在自然選擇的影響下,將沒有突變策略侵犯這個群體”。 通常來講,一個演化穩定策略必然能夠(而固定點則不必要)抵御其他策略的侵犯,這種策略在群體中未被當前采用,但可能以突變的形式出現。概言之,演化穩定策略的特征是,它在所定義的策略集合中具有更大的穩定性。
基于演化博弈論的基本思想及其在解釋演化過程中的有效性,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以肖特(Andrew Schotter)、范伯格(Vanberg)、培頓楊(H。 Peyton Young)、薩格登(Robert Sugden)、賓默爾(Ken Binmore)以及青木昌彥(Masahiko Aoki)等為代表的一些博弈論經濟學家將這一分析工具應用于制度演化過程的分析,并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安德魯肖特在1981年出版的《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一書 中正式將演化博弈論的方法引入制度分析,并用博弈論的嚴格框架系統描述了制度變遷中“從習慣到習俗,從習俗到慣例,再從慣例到制度”的演化博弈過程。該書被認為是經濟學的制度分析史上最早一部從博弈論的研究視角探討人類社會制度現象的著作,更被推崇博弈論分析的經濟學家認為是制度分析史上的一塊里程碑。在這本著作中,肖特教授參考劉易斯關于“慣例”的博弈論定義,提供了一個相應的用博弈論術語描述的“制度”定義,然后在這個定義的基礎上對制度的產生做了探討。他回顧了經濟學說史上關于制度起源的兩種理論進路:演化生成與理性設計傳統,之后他對這兩種制度起源的觀點在理論演化中的發展做了考察,他明確聲稱自己是個哈耶克式的制度演化論者。他拒絕了那種認為制度源自理性設計的創造論觀點,相反,他基于自然狀態的假設,通過博弈論的模型再現了制度型構的演化過程,并驗證了哈耶克的“自發秩序”理論。
肖特教授的貢獻主要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將博弈論這一分析工具引入了制度分析;二是(如他自己所承認的那樣)對哈耶克“自發秩序原理”的形式化論證。肖特在肯定了“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的重要性后指出,社會變遷的事實表現為囚徒困境博弈的“反復出現”,而不是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因為在肖特看來,“社會制度最好是被描述為由某種特定成分博弈的反復進行而形成的超博弈(supergames)的非合作均衡,而不是一次性博弈的結果。”(1981:24)通過對無限次囚徒困境博弈和協調博弈的考察,肖特教授得出了一個類似哈耶克和福格森式的結論:“它們(制度)是通過人類行為而不是人類設計而有機孳生地(organically)出現的,因而是個人行為的結果,而不是人類集體行為的產物。”(1981:28)韋森教授在肖特著作的中譯本序言中指出:“如果說哈耶克的自發秩序理論還僅僅停留在他的直觀觀察和判斷因而令人們還存疑甚多的話,肖特則用博弈論的理論工具將這些自發社會機制規范地變成了一些博弈模型因而更加能讓人信服和接受了。” 除了肖特的著作外,在博弈論制度分析方面做出貢獻的,還包括培頓楊于1998年出版的《個人策略與社會結構》和賓默爾教授的《博弈論與社會契約》以及青木昌彥的《比較制度分析》(參本文導論第四節)。博弈論制度分析作為在“新制度經濟學派”和“新古典一般均衡模型中交易費用可用性研究”之外的第三個制度分析動向 ,他們具有一個明顯的特征:多數博弈論制度分析學者,無論是肖特、培頓楊、薩格登,還是烏爾曼瑪格麗特(1977)都聲稱自己是哈耶克主義者,并把自己的博弈論(尤其是演化博弈論)關于習俗、慣例、制度的經濟分析的理論任務,界定為把哈耶克思想的程式化,或者說‘是用博弈論的理論工具來展示和證明哈耶克的思想和理論發現’。
盡管,演化博弈論制度分析對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的形式化論證,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制度分析演化觀念在經濟學領域的擴展,同時也提升了哈耶克關于秩序自發生成這一論斷地科學性,但這并不表明制度演化分析已經通過演化博弈論對制度現象提供了一個完美的說明。本節關于演化博弈論從形式化哈耶克到復興凡勃倫的范式回歸的分析,旨在說明制度分析范式轉向正在使我們逐漸接近一種正確認識制度現象的立場和視角,但并不認為我們已經獲取了一種完美的認識。相反,演化博弈論作為一種對動態過程的分析工具,它嚴格的依賴于博弈主體進入弈局前、在博弈過程中指導決策的認知問題。只要這一認知處于不斷地變化之中,演化博弈論給定的策略類屬不變這一假設就會脫離現實,從而使得導致制度產生的穩定均衡策略(ESS)就不再是個必然收斂的精煉均衡解。
演化博弈論關于認知問題的困難,盡管在此后通過引入隨機風險策略得到了改善,但這一改進實際上已經考慮了認知變化導致策略改變這一事實。但認知如何形成,或者單個博弈主體的認知和行為策略如何導致群體行為以及秩序產生,顯然必須通過引入一個關于認知和學習的理論來給予解釋。但這種理論的進化過程,需要我們在制度演化分析的范式上實現兩個極其重要的轉換:一是從新古典的結果均衡到“無意識”過程演化的轉換;二是從“無意識演化”到“有意識演化”的轉換。
對制度演化分析范式的回顧,讓我們欣喜的發現,凡勃倫在19世紀末所倡導的——“經濟學家應當致力于發展一種現代的、演化的、‘符合實際’的方法,而不是在‘常規的’均衡狀態的方向上構造什么‘技術性’的趨勢”——范式正在復興。盡管演化博弈論對于制度演化分析的推動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正如凡勃倫告誡的那樣,經濟學的核心概念將是一種“累積性的因果關系”,“從經濟科學的目的看,將要被說明的這一累積性變化的過程是做事情的方法——應對物質世界的方法發生變化的結果。”(Veblen, 1898: 387)經濟學家應當遠離人類自然靜止不變的假定,而聚焦于制度的變化和經濟社會中的思想習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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