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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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1
摘要: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時代,知識產權保護也已經變為了國際貿易中所研究的重要課題的一項。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斷增長,知識產權的作用也變得更加重要,伴隨著中國正式進入WTO,如何增加我國人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使國民真正意識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有助于我國對外發展經濟。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知識產權相應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貿易;問題;對策
1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是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依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能產生剩余價值的只有物質資料的生產,但是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經濟,它本身并不會產生剩余價值,僅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夠產生價值。許多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經常通過壓低產品的價格,從而使得與知識有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得以提高,這樣導致其可以在國際貿易中取得很大的競爭力。知識產權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它的地位也在國際貿易中顯得越來越重要,知識產權在國際上與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相提并論,足可以說明它的重要性。
2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國際貿易中面臨的問題
現在大多數的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和重視,在中國每一個年度會有數萬個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專利申請僅不到百分之十,結果致使我國每年都會有部分的知識產權被國外搶先注冊。到現在為止,許多在國內的管理者并沒有建立或成立知識產權的機關,同時也沒有員工專項負責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關的知識產權人才少之又少。我國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給予合理性的獨有性。大部分發達國家對于亂用知識產權進行壟斷的做法,都是利用執行反壟斷法來進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現在中國并沒有推行《反壟斷法》,并且可執行的一些制度也沒有在相應的機制中體現出來。因此,我國一些企業經常處于十分被動狀態在遇到有關知識產權糾紛時刻,這樣很不利。
3我國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
3.1推行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首先要改變以往資金扶持政策由原來的不明確,沒有目的性的扶持轉變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擁有自己技術的項目上,尤其針對擁有先進的技術的自有產權,建立具有本國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并具有知識產權的民族產業項目群。其次,還要給予完善的保障措施,獎勵制度要合理的執行并且實現,對于那些有重大發明的就有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要加大獎勵力度。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及執行應該以推動革新、改善環境為方針,從而建立與中國特色的社會經濟體系相吻合并且與國際大環境相吻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緊完善和修訂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和制度。企業應該重視人才的培養,因為人才是國家發展的主要核心力。國與國之間的競爭本質上是對人才的競爭,誰擁有的精英數量大,它便可以在競爭中取得上風,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幾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經開始增大了對中國本國人才的吸取,我國企業對人才的重視還不增強,企業將會損失了將來開展市場的第一核心力。我們不僅要在尋求特色經濟發展,同時還需要對知識產權保護擁有屬于我們的特色。知識產權保護要有與我國特色相吻合。最近幾年以來,國外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為,在這其中網絡山寨是核心。并且,相關部門根據當今社會的特點,重新修訂了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尤其是刑事處罰手段,讓侵犯知識產權的人在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3.2企業推行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現如今的社會,品牌在產品價值的比重中越來越高,企業應堅持樹立產品的品牌價值,從而加大知名度,達到在產品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如果企業沒有擁有過硬的知識產權知識,就不能樹立自己的品牌,他的產品也不會在海外市場分得一杯羹;如果企業想要擁有屬于自身的并且眾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應該加強知識產權的學習從而對自己品牌的保護,洞察其它海外企業在中國采用的品牌發展方針,利用品牌的全球化從而調整知識產權的部署。我們要對自己進行各個方面的保護。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就是要推行專利保護,它可以幫助在企業發展的道路上一路順暢。如果企業要推行知識產權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術革新機制,加強革新產品的輸出與研發,從而技術創新和研發成為主體。首先企業應該知道以及深刻認識什么是知識產權,怎樣申請報批形成知識產權;其次企業還要對研發中心的建設,使研發中心成為知識產權戰略推行的載體,最后還要加強“產學研”的結合,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實施生產,教育,研究共同培養技術人才的模式。
4結論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國,我國應該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要使國民真正意義上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養知識產權的相關人才,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從而保護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不受到傷害,有助于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2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緊密。與此同時,在國際貿易中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爭端。目前我國民營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存在較大欠缺,因此有必要具體分析我國民營企業在國際貿易交往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與法律環境,并針對民營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路徑,以維護我國民營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利益。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民營企業.
一、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基礎理論
(一)知識產權及相關概念界定
知識產權一詞最早來源于17世紀的法國,由卡普佐夫首先提出,后來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將這個概念進行了發展,把知識產權規定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而我國鄭成思教授將知識產權的概念界定為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性權利,強調知識產權的客體為智力成果。[1]1986年的我國《民法通則》將知識產權規定為基于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認為其屬于民事權利,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人類智力的產物: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標志、名稱和商業圖像設計。我認為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通過自己的勞動所獲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性權利①。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產生發展
19世紀時開始出現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由此開始。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斷完善,也相繼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都是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重要國際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西方各國國際貿易恢復發展,也相繼簽訂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如1961年簽訂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與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等。在國際組織方面,其中影響力較廣泛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以及世界貿易組織[2]。在TRIPS協議出現之前,各國簽訂的國際條約往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低且規范對象單一,不能實現對知識產權進完善保護的目的。而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中達成的TRIPS協議解決了以往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缺陷。TRIPS協議內容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各個方面,強化了知識產權執行力度,提高了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TRIPS協議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有機結合,在國際貿易領域增加了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中關于貨物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和爭端解決機制,TRIPS協議將其擴展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我國民營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目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還沒有被我國民營企業真正認識到,相對于非民營企業,民營企業更缺乏專利申請和保護,尤其是缺乏知識產權的國外申請意識。相比較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而言,企業更看重對其他物質資產的保護如生產設備等。由于我國民營企業規模小,知識產權保護及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導致民營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大量流失現象嚴重,每年有大量著名商標被境外企業搶先注冊的情況,導致企業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
一直以來,我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持消極應對的態度。我國民營企業往往會逃避國際知識產權訴訟,拒絕使用法律程序維護其在國際交易中的合法知識產權,這與我國排斥訴訟的歷史法律環境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對于擁有自主產權的企業,但是企業出于對訴訟費用的考慮,或者是擔憂應訴會降低企業社會評價,怠于應訴,放棄保護企業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機會[3]。而對于確實侵害了其他企業知識產權的企業,由于侵權行為的真實存在,企業便消極應訴,往往最后導致支付超出本應賠償的高額費用,導致更嚴重的經濟損失。
(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方式落后
因為知識產權相關事項的專業性比較高,如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因此只有由專業人士對知識產權維護和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相比較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除了少數大企業會設立專業部門對知識產權管理之外,大部分民營企業并沒有設立知識產權專門部門,也沒有系統的規章制度來進行約束。我國目前的許多民營企業的管理模式是家長式管理模式,主要特征是實行集權化領導、專制式決策。安排專業人才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民營的企業寥寥無幾。
(四)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研發和保護能力不足
我國企業只局限于眼前利益,對于知識產權研發和保護的投資較少,導致我國民營企業新產品研發能力不高,或導致使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不到合理維護,最終導致國際市場縮小。我國民營企業在部分高科技領域的發展依賴外國科技,始終無法掌握核心技術,企業只有重視知識產權,并且加大對于知識產權方面的資金投入,才能提高競爭能力。民營企業因為自身問題如普遍規模小、資金不足等,沒有能力有效管理維護知識產權。
三、我國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
我國知識產權指的并不是某一具體法律,而是一個學科。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由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產權行政法規、知識產權規章三個部分組成。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有有《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以上這些法律一起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4]。在國際條約方面,知識保護的國際條約主要有《伯爾尼公約》、《巴黎公約》等,我國所簽訂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對于我國企業具有約束力。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立法,存在與國際規則的規定不一致,或者是存在沒有達到國際標準等問題。而且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都是各部門根據自身利益指定的,因而各個知識產權法律之間必然會存在一定的沖突且相互之間不協調,法律體系缺乏整體性。由于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新的科技產品的出現,立法的滯后性問題也顯現出來,如產生超出了現今知識產權立法所規范的范圍的產品。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手段具有工作效率高、易于執行等特點。但現今我國行政機關通常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處于被動位置,即只有在出現了知識產權問題時才調查處理,而且我國沒有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機制,不能有效防范侵權行為的發生。最后,執法機構不健全和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也是導致不能實現對知識產權有效保護的原因之一。
四、我國民營企業應對國際貿易知識產權問題的路徑
(一)積極應對知識產訴訟案件
我國民營企業應當改變對于知識產權訴訟的傳統觀念,轉變以前怠于應對的態度,積極應對在交易中遇到的知識產訴訟案件。在應對知識產權糾紛之前,企業應當做好充足的準備。我國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因此企業在面對知識產權爭端時時,應當熟悉TRIPS協議等國際條約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了解境外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判例等。在面對知識產權訴訟時,能夠做好應訴準備,維護企業自身合法利益。
(二)加強知識產權管理
因為知識產權問題專業性強,需要設立專業的機構來進行管理。我國民營企業應當借鑒外國企業優秀的知識產權管理經驗,同時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征設立專業部門,雇傭專業人士進行知識產權管理,因為知識產權事項往往涉及到專業領域的知識,并形成企業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方式。企業想要在國際貿易中占據優勢,就應當重視對于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我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從而吸引掌握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人才,并同時加大對人才的知識產權培訓,創造出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和技術創新的環境。
(三)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我國目前面臨的知識產權困境主要是由于企業知識產權研發能力低,面對這種情況,企業應當重視對于知識產研發能力的提高,并同時加大對知識產權方面的資金投入,從而提高企業競爭能力。除此之外,也應當加強企業之間,企業與研究機構之間的交流,共同開發新的知識產權,以實現技術創新的交流共享,重視產品開發與市場需要的銜接。國家應支持企業進行知識產權開發,企業也應當重視對現有知識產權的維護。
(四)企業應樹立品牌意識
現今品牌效應在國際貿易中愈發重要,只有得到廣泛認可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貿易競爭中掙得一席之地,而企業的品牌知名度與企業的知識產權更是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我國的一些民族企業由于沒有意識到企業品牌重要作用,不注重品牌保護導致付出高昂的經濟代價。例如我國品牌青島啤酒陪在國外搶先注冊,致使企業花費大量資金贖買以及同仁堂在日本被搶先注冊等等案例層出不窮。企業應注意對商標的注冊,特別是境外申請。在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企業也應大力推廣民族品牌,推動民族品牌走向世界[5]。
(五)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
我國政府應當完善現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為企業構建一個完整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框架。在完善我國相關立法規定的同時,應注意與國際立法相協調。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晚,由于自身研發水平的低下和經濟發展水平的落后,因此要建立和完善適合本國國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規。可以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有關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建立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體系,并增強法律法規的可實施性。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因此在實際實行的過程中,也應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進行修訂。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3
一、保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的重大意義
1.1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刺激各個產業的創新
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更快地促進經濟發展,更快的帶來效益,所以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地刺激各個領域的產業創新,改善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逐漸將其從原先的以資源密集型和勞動力密集型為主的產業結構模式中引導出來。在全球市場中,發展中國家由于其科學技術水平落后,經濟基礎薄弱,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明顯處于劣勢,嚴重影響其經濟的發展與發達國家的差距也不斷拉大,但是如果我們把握住這里的機遇,著重創新就能抓住機遇提升我國的國際影響力。實際上現階段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上就是一種變相的產業壟斷,對科技水平相對進步的發達國家來說更加有利于其經濟的發展。對于企業來說,保護知識產權,不但能夠是對其進行創新行為的一種獎勵,更刺激了各行各業創新發展。現階段由于國家沒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對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這種現象對企業在創新方面的積極性造成了很大的打擊,從而而造成了整個經濟體系的發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從國家利益還是為了企業自身的利益保護知識產權都勢在必行。與此同時,WTO簽訂的TRIPS協議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接軌,使得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在國際交易中受到保護,這樣不但能使我國的先進科學技術進入國際市場,還可以從國際市場中引進先進的技術,進而促進國家產業的發展,改善國內外的貿易環境。
1.2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吸引外資和先進的科學技術
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維護各國利益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基本手段,是構建穩定的貿易環境的有效手段。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繼續,絕大部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不斷地覺醒,各個國家都不斷致力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重視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就是生產力也深入人心,各個國家都心知肚明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體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夠吸更多的外資和科學技術,從而加快本國的經濟發展步伐。因此,加強知識產權既能建立一個和諧、有序的經濟發展環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國經濟的發展。
1.3保護知識產權能完善國際貿易的市場結構
隨著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力加大,各個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內針對知識產權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規,大大減少了侵權行為的發生,也為企業的發展創新提供了便利條件,使企業不再擔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員竊取贏取不合法利益,也會為了企業自身的發展進步,擴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資力度,深化改革不斷創新完善產業結構,提升產品附加值,從而為整個經濟體系營造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從而使各國在國際貿易的作用提高,使整個國際貿易體系不斷完善。
1.4保護知識產權能夠促使各國利用自身優勢發展經濟
知識產權能夠研發者在一定時間段內對其研發結果的壟斷性,并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經濟效益。這樣不但能激發大家在生產生活過程中積極創新,提高國家整體的科學技術水平,并能在國際貿易中獲得一定的市場份額,促使各國利用自身優勢發展經濟。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綜合國力,能在長期的國際貿易中顯示出其優勢,因此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對國家國際貿易參與能力的增強。與此同時,保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能使國家產業在某個特殊行業占據主導位置,更有效的在國際貿易中獲益。同時,在國際貿易中還需要通過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提供原料,并將將上游企業的產品提供給下游企業,營造一個上下游企業合作互助的健康經濟體系,從而使得上下游企業進行相互協作,協調發展,不斷提升本國經濟實力。知識產權不但是經濟發展的推動因素,更是國家實力的有力證明,所以我們更要加強對知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二、如何完善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2.1提高我國各行各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為了提高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不斷提高本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各個國家紛紛在政策上支持鼓勵產業創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護科技創新,在財政上加大投資力度,提高我國科研經費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還要設立專門的科研基金獎勵企業、個人在創新產業的貢獻。其次,企業本身也要為自身的發展,把自主創新作為企業進步的基點,根據市場導向對科研方向做出調整,使創新產品滿足市場的需求,從而提高產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對創新人才的培養力度,完善高校與科研機構等培養高素質人才場地的建設,對在創新領域有所進步、貢獻的集體、個人做出適當的獎勵,大力發展科教興國,主抓教育,增加對高校科研經費投入,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
2.2加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
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建設勢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詢服務機構,向企業提供解決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辦法,收集各國關于知識產權的信息,如若發現不合理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國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根據WTO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來看,各個國家在國際貿易中都應該嚴格遵守,但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們國家利益,所以我國還要建立起的自身技術標準體系,維護本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還有就是設立知識產權維權制度。為了維護我國的利益,在國際貿易中我們還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維權制度,有效地保護我國的利益。
2.3增強企業、個人維權意識
我國的絕大部分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到目前為止,國有企業在我國的經濟體制中占主導地位,在外知識產權專利注冊在我國專利數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為了提高我國企業和個人的維權意識,首先,要加大對保護知識產權的宣傳力度,普及相關法律的知識,使自身受到侵權行為傷害時,善于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其次,國家設定相關的行政部門為大家講解知識產權保護課程,使保護知識產權成為一種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識形態。
2.4完善法律制度合理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發知識產權糾紛在所難免,所以當知識產權發生紛爭時如何應對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的關鍵所在。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我國在這方面的執行力度較弱,美國曾多次以此為理由向中國進行打擊。例如,美國曾多次提出在國際貿易中中國對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美國影視作品在中國多次出現盜版現象,因此降低了其產品在中國的進口。因此我國要根據WTO的相關規則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并制定完善制定相關法律體系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進行應有的保護,并鼓勵我國在各個領域的自主創新,提高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進而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還要通過多種手段提高我國企業個人的維權意識,在國際貿易中應得應有的利益。
三、總結
在現階段國際貿易急速發展,發達國家利用知識保護保護更便利的發展其經濟,發展中國家由于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給其經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我們要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及時的覺醒,并將其運用到我國的國際貿易中去,利用高水平領域的知識產權開發創新產品,為我國的經濟發展開辟一個全新的時代,在知識產權方面推陳出新,逐漸成為世界的領跑者。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4
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概念界定
1.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指的是法人、公民以及企業團體組織對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包括對人類發展過程中各個領域智力成果的權利;狹義的知識產權只是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名稱標記以及版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以及科學發現權并不屬于知識產權。
2.知識產權保護的定義。
知識產權保護指的是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某項知識產權,詳細來講有兩個主要的方面:一個是我國公民的相關知識產權怎樣在國外得到保護;另一個是外國人怎樣在我國獲得法律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從國際對外貿易發展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涉及了很大的范圍,例如:邊境保護、涉外保護以及國際保護等。
3.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首先,有利于國際貿易發展的整體步伐。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國際貿易的不斷深入,知識產權已經逐步成為國際貿易中商業利益的重要方面。在當前的國際貿易中,涉及到知識產權的貨物越來越多,對對外貿易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知識產權已經逐步成為各國選擇投資場所考慮的重要依據。如果某個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的好,那么就有利于對外貿易的發展和投資的增大,從而保證國際貿易的發展步伐。其次,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在國際貿易的大環境下,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維護國際服務貿易和商品貿易的有序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假冒偽劣產品的猖獗。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從法律上對假冒商品進行制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促進國際貿易的有序發展。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1.專利申請缺乏競爭力。
從目前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情況來看,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缺乏申請專利的行業競爭力。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專利申請的競爭力普遍不高。例如,在生命科學、能源技術等高技術領域,日本美國的專利申請率高達90%以上,中國則相差甚遠;其次,企業創新能力弱。從我國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來看,我國只有萬分之三的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超過99%的企業沒有申請過專業,這就說明了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薄弱,缺乏專利的申請能力。
2.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缺乏。
在當前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很多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不強,他們沒有真正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從而造成了大量知識產權的流失。中國傳統的中草藥有著悠久的歷史,但是從國際知識產權來看,有1000多項專利都是外國公司研發和申請的,而中國卻不知道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3.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強。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還存在薄弱的環節,在國內貿易發展中,有些地區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了長遠利益的發展,將盜用他人商標,盜版他人作品作為重要財源而加以不正常的保護,而由于受到高額利潤的驅使,一些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寧愿充當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這使得知識產權的執法的難度變大,不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三、加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1.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在當前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很多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不強,他們沒有真正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從而造成了大量知識產權的流失。首先,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成員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自覺性,讓全社會都了解到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貿易發展鹽的重要性。其次,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抵制假冒偽劣,不去盜版產品,為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的環境。
2.加強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
要想更好地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就必須要加強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想要提高自主知識產權能力,就必須不斷地進行科技創新,首先要鼓勵科研人員以研發新產品、新技術為奮斗目標,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企業要加強對知識產權工作的資金和技術投入,促進科研成果的專利化和產業化進程,從而保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3.健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雖然近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已經日趨完善,但我們還是要對已有的法律及配套規章進行進一步修繕,使這些法律法規與國際條約有機銜接。同時,我們還要建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預警機制,爭取在知識產權糾紛事件發生之前,通過發布預警信息提醒企業,以免其遭受損害,只有這樣才能預防因侵權而造成的客戶流失和企業信譽受損。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5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貿易競爭中,只有做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讓自己的國家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國家逐漸的意識到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我國也在為知識產權的開發提供有利的環境,積極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使我國能夠在國際競爭中發揮自己的優勢,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貿易化特征
(一)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轉化為知識產權貿易活動。知識產權貿易包括對知識產權的轉讓和對知識產權產品進行交易。知識產權的轉讓就涉及專利的許可、轉讓,版權的許可、轉讓等內容,而知識產權產品是指在產品的價值中知識產權的價值所占比重較大的產品,如高科技產品、出版物、新型藥品、新型植物等。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交易的比重越來越大,據統計,2003年美國的知識產權貿易額與1993年相比,總額上漲52%,這說明知識產權及其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就要求各國要抓緊知識產權產品的開發,同時,也引起了一些知識產權的糾紛。
(二)國際貿易體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由于知識產權問題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越來越多,因此,發達國家就極力在國際貿易的體制中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隨后,國際貿易組織簽署了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TRIPS協議的制度,使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規定了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最低標準,使得各成員國之間不會因為知識產權而產生糾紛。此協議成為了處理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間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據,它的制定,使知識產權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三)知識產權保護已滲透到各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
目前,各個國家都已認識到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都滲透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他們在保護方面也加強了力度,例如美國的“337條款”,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了本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海外保護。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實力較低,知識產權的競爭優勢不是很明顯,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中國家越來越認識到知識產權貿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對新的挑戰。例如中國就利用政策鼓勵知識產權產品的進出口,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這說明,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已經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了本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以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
二、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人才缺失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由于缺乏專業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問題,這就與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不能夠與國內的企業進行很好的溝通,使他們之間的信息交流不順暢,產生問題也不能得到及時的解決,這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競爭中就不存在優勢。另外,國內沒有專業的機構在知識產權方面對人們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技能,缺乏師資力量。此外,既懂得技術又了解法律的專業人才也嚴重缺失。
(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大多數企業還是缺乏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意識。有的企業不能夠及時的給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請專利,將其轉化為知識產權,更不懂的將科研成果在國外申請專利。這樣就導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的企業的知識產權被國外惡意搶走,由于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能夠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國家與企業對科研的投入不夠
要想擁有知識產權,首先要進行科研,現在好多企業對科研項目的投入很少,導致科研經費不足,不能夠及時的進行技術革新,也就很難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開發新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數企業的核心技術都是從國外引進的,這就導致中國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缺乏優勢,中國的產業結構很難進行調整,這就會制約我國經濟的發展。
(四)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雖然我國利用很短的時間就建立起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相比,缺乏反壟斷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能夠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識產權的思想。與發達國家相比,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調整范圍還不夠,沒有對濫用專利的行為做出明確的規定。此外,我國的標準體系還不健全,與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專利保護的結構不合理。發明應該作為專利申請中最具有科技創新的一項,而我國發明的申請比例僅為27%,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在發達國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國卻占有大量的比重。專利保護結構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不大。
三、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轉變傳統的觀念
我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應該加強對TRIPS協議的學習,了解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方面的規定,避免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陷入被動的局面。首先,要改變傳統的思想觀念,積極的應訴。有的企業認為應訴會影響企業的發展,經常放棄應訴的機會,導致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在國內也應建立一個統一的企業聯盟,當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企業之間可以互幫互助,形成有效統一、協調一致的一個整體。其次,要注重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培養,企業要開發、研制自己的產品,加大對知識產權的投入。當今社會,擁有知識就是資本,國家之間的競爭簡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競爭,只有加強對人才的培養,才能使我國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企業經常加強對自己員工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在企業內建立清晰的獎罰制度,培養和壯大自己的人才隊伍。同時,也要向員工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讓每個員工都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使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獲得優勢。
(二)國家要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
中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在知識產權方面與發達國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國際貿易中,中國也感受到了來自發達國家在專利方面的威脅,因此,我國必須將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到國家的戰略高度上,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危機,使經濟迅速發展。首先,我國應該采取相應的政策,加大資金的投入,對專利項目進行扶持。要擴大資金的來源與渠道,鼓勵高科技產品的開發與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體系,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解決各類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三)加大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要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基本素質。可以請國外的專家對他們進行專業的培訓,也可以選擇優秀的執法人員到國外高校進修學習。總之,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他們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進而在執法中盡到自己的義務,真正的做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從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
四、總結
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在對外貿易中起到了作用越來越關鍵,因此,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我國現階段發展的重要戰略。國家積極鼓勵專利的申請,促進我國科研項目的發展,不斷的提高我國自主研發的能力,不僅能夠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而且能夠促進經濟的穩步發展,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6
一、我國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現狀分析
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取得了顯著成就,基本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并結合我國國情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修訂補充。但不可忽視的是,我國對外貿易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仍然存在一些較大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申請專利競爭力不強
當前,歐美發達國家在國計民生、國家安全等行業專利申請上占據絕對優勢,而我國同發達國家相比在此方面競爭力較弱。例如在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等核心技術領域,美日專利申請量占世界總量的90%以上。我國曾在計算機領域、永磁強磁材料及計超導技術方面占據絕對優勢地位,而當前也被國外發達國家搶先。
(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現階段,我國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十分薄弱,他們并沒有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放到足夠的高度上并予以重視,從而導致我國大量知識產權嚴重流失。以我國傳統醫藥行業中的中草藥來看,此項技術研制、開發均由我國完成,但是外國公司所在中草藥方面所取得的項目竟然高達1000余項。據我國相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研發的科技成果數量約為30000左右,而真正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卻僅僅占10%。
(三)法律體系不完善、執法力度有待提升
我國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不僅知識產權透明度較低,而且公開征求意見環節缺失。又很多國外投資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和法律時,所征求的意見范圍十分狹窄,難以充分的反映出知識產權方面的一些內在要求。不僅如此,我國法律規定的賠償額度較低,懲罰力度小、執行力度弱使得很多侵犯外商投資者的現象層出不窮。其次,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上編制并不合理,其中《商標法》、《版權法》、《反不當競爭法》等法律內容、手段統一協調性較差,較為單一,缺乏整體上的考慮與規范。另外,從結構上來看,我國一直遵循的結構優化原則也沒有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而且《商標法》、《版權法》、《專利法》等分別商標權、版權、專利權做出了解釋,這樣一來不可避免了導致重復規定現象的出現。尤其是在保護標準、權利范圍界定、責任舉證等方面存在沖突和較差,給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
二、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對策
(一)政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合理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我國政府應該將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放到實施國家戰略中的重要位置,并在深入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廣泛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整體戰略。通過合理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上的被動地位,并促進我國相關知識產權商品的出口,這對于提高我國國家綜合實力、融入國際貿易知識產權國際化、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當中,真正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
2.健全法律制度,強化執法工作
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能夠同國際接軌,從而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上進一步擴大到現代高新技術成果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涵蓋內容將更加全面、廣泛。同時根據國際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還應該盡快修訂和完善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應該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與此同時還應該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真正提高政府、企業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其次,行政、形式、民事等相關執法部門間應加強合作,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專業水平。
3.加大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力度
通過加大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力度,能夠全方位、多角度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工作水平,從而為我國打造出一支具有實力的知識產權隊伍,為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提供智力支撐。具體來看,我國政府和相關企業應加強人來培訓,對實際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進行充分研究并加以靈活運用,真正熟悉國際貿易中的游戲規則。除此之外,我國政府和企業還應該充分調動起知識分子、科研工作人員的創新積極性,爭取建立起一套高效、統一的知識產權制度。另外,我國政府還應該出臺相關激勵政策,鼓勵發明創造、科技創新,通過實施科技創新戰略在國際貿易中獲得主動地位。
(二)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1.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于企業而言,企業必須要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并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制定出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這一過程當中,可以廣泛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現金管理經驗,然后在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實行,實現在整個企業內部的科學技術創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必須要及時到國內外相關部門將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發明、新技術申請知識產權注冊,并充分利用專利文獻、網絡、組織結構等渠道對本行業相關的技術發展加以了解,防止自身權利受到他人侵犯,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樹立企業品牌,加強保護意識
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當中,企業應該充分認識到,沒有自己的品牌、專利、技術是很難在國際市場中立足的,因此企業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在知識型經濟的今天,品牌其關鍵就在于自身產品的科學技術、知識含量,引起企業必須要保證和提升產品上的知識含量,從而以此優勢在國際貿易競爭中獲取主動地位。與此同時,企業也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體可以通過參與培訓、利用法律維權等形式,這對于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具有重要的意義。
3.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從某種程度上來所,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當中之所以面臨知識產權壁壘,其根本原因仍然是我國企業技術創新力度的不足。因此,我國企業必須要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并以技術創新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其次,要加強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科研機構、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合作,力爭形成企業、科研機構、學校共同開發、投入、保護知識產權的新形勢,并實現知識產權共享。這樣一來不但能夠打破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同時對于提高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也具有重要作用。
(三)行業協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知識產權預警與應急機制
除政府和企業之外,行業協會也要對國外對華貿易政策的變化、發展趨勢加以充分了解,并在這一基礎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知識產權預警及應急機制。其次,還可以通過建立相應的信息咨詢服務網站、行業內部專利網站的方式來為我國相關部門、產品出口企業提供可靠的靜靜決策信息,并發布行業內專利的最新研發情況,從而確保企業能夠對相關產業和企業的發展動向,進而減少侵權行為的出現。不僅如此,建立知識產權預警及應急機制還能夠對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侵害加以防范,切實提高我國國內出口企業競爭力。
2.積極應對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摩擦
當前國際貿易中貿易壁壘呈現出形式多樣化、情況復雜化、種類繁多化、領域擴大化的趨勢,貿易壁壘種類急劇增多。在日益嚴峻的國際貿易形勢下,單一企業的力量顯然無法應對。因此必要的時候可以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來充分發揮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紛爭、協調的作用。通過行業協會的力量能夠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收集各類信息,并對各種貿易壁壘進行系統性分析,從而制定出一套與之相應的應急預案。當國際貿易中出現知識產權摩擦及紛爭時,應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組織國內同類行業采取統一的聯合行動聯手應對,并利用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與規則加以妥善解決。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競爭、科技競爭、人才競爭的重要手段,同時知識產權也是提高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條件。從某種程度上來看,知識產權展露已然成為眾多國家、跨國公司在國際貿易當中的殺手锏,而我國一直以來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一直沒有得到重視。所以,我國必須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措施,為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打下良好基礎。這對于提高我國綜合實力、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7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本文僅就該條款作以簡要的評述。
一, 國際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擔保是指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會就該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知識產權。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明確國際貨物貿易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的最終責任方非常必要。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可能既沒有侵犯賣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也沒有侵犯買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但由于買方把這批貨物轉銷往其他國家而侵犯了該轉售國所保護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已就貨物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權利擔保,那么知識產權糾紛的責任就應由賣方承擔。
2,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而產生的損失非常必要。在貨物貿易中,涉及知識產權糾紛之后,可根據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減少買方的損失。賣方有義務對該第三者提出起訴,或對第三者的控告出庭應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規定由賣方承擔訴訟費用;賣方如發現有可能引起專利權訴訟的情況,必須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采取相應的對策,這樣就能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額外費用而造成的損失。
此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還可以間接起到減少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機會。通過分配由誰來承擔侵權的最終負擔,來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第三方以知識產權為基礎就貨物主張權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幾種原因:第一,賣方交付的貨物是沒有得到作為專利技術擁有方的第三方許可而制造的;第二,賣方交付的貨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標,或即使賣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標但因未在銷售地國登記注冊,而被第三方搶注的;第三,賣方交付的貨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識產權,如版權等,或在保護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國家,賣方未經第三方許可而冒用的。
鑒于此種情況,如果有買賣雙方當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約定是很細碎繁瑣的事情,所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對此問題做出了規定,只要當事人運用即可,不必在此問題上花費更多的談判成本。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的制定歷史。
公約的前身海牙《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公約》(ULIS)第52條是否有包含這樣的權利,對此學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認為沒有,但是Dolle認為ULIS也擴展到了知識產權。
ULIS第52條題為財產權的轉移,要求賣方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財產權或擔保物權,不允許第三人向賣方提出任何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它沒有明確描述賣方是否、如果是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保證所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或第三人在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德國的`學者認為貨物收到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就是ULIS第52條目的下的所有權瑕疵。大多數的國內法律體系也把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界定為對所有權瑕疵的一般法律責任的一部分。
在國內法中這樣嚴格的責任是恰當的,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在一個國際文件中要求賣方在世界范圍內對貨物知識產權擔保承擔嚴格責任,不是那么具有說服力。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考慮到知識產權擔保問題的復雜性,這個問題就被排除在了公約之外。在沒有公約明確規定,而學者有看法各異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沒有約定時,在實踐中就陷于了比較混亂的狀況。所以大多數國家的政府的意見都傾向于制定一個明確的規則對此問題進行規制。在UNCITRAL第10次會議上,特別工作組于是制定了一個關于買方知識產權擔保的條款,本質上對應的就是現在的第42條。其目的就是將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責任限定在可預見的范圍內。
我們可以從下述的內容中看出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首先,通過適用地域限制;其次,通過引入要求締約時就存在權力瑕疵的時間限制。
三,公約第42條規定的責任。
Ⅰ,公約不規范的。
第三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否是否與貨物有關、在這方面有什么可適用的救濟來對抗買方,買方依誠信行事能否使貨物免受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這些問題由法院地的國際私法指引的準據法來決定,作為規則,此準據法多為公司注冊登記地法律。存在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對于貨物本身的所有權不受地域限制的情況而言恰恰相反;另一個更深層次的區別是在此領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大多要求“國民待遇”和統一基礎保護。
Ⅱ,責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這一點可以從條款的遣詞上看出,公約中并沒有給“知識產權”下定義。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題呢?公約第7條指出,解釋公約必須考慮到公約的國際條約性質。然而這會產生一個問題,即知識產權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這意味著不同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可能不完全相同,國與國之間的知識產權制度會相差很大。所以,此時應考察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國際公約 ,[9]如伯爾尼公約(1967)、巴黎公約(1971),TRIPS中的相關規定。公約秘書處評論(最接近權威的官方解釋)提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的第2條第8款。這項規定對界定公約中所說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非常重要。考慮到公約制定的時間較早,秘書處提到了的是那時相較而言定義最廣泛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定義,由此可見公約的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寬知識產權的外延。而現在,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作了進一步的擴大,且其與貿易相關,成員國眾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識產權范圍為基準。所以,知識產權的范圍至少應該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專利、地理原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這幾個方面的主題。
2,知識產權的概念不擴展到人身權利如姓名權或肖像權。此處不涉及使用一個姓名的權利,也不涉及未經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從而引起權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權利。在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中,將這些情況歸于導致所有權瑕疵的責任。那么公約中是否將之歸于第41條的責任還是對之類推適用第42條以便僅加諸于賣方一個有限的責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識產權因其本身就含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個層面的意義,所以要在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之間劃一個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難。與第41條的第三人的屬人屬物的權利相反,人身權不具有具體有形的客體,人身權的功能更像知識產權。此外,兩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條下賣方的責任有特別的限制,因為知識產權在各國間的差異很大;界定侵犯相關的人身權很難,通常在合法與非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并且國與國之間的各種界限也千差萬別,所以,很有可能貨物上使用了某個名字在買方所在國接受這筆買賣(即不認為第三人的姓名權會干擾賣方正常的享有對貨物的權利)但是在另一個國家會認為這侵犯了第三人的。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8
一、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國內外原因
(一)美國方面的原因
1.對華貿易中存在巨額逆差美國對中國的貿易中存在的巨額逆差是兩國貿易中知識產權糾紛的一大原因。美國國內普遍認為貿易逆差的加大將引發越多的失業人口。國內勞動人口就業不足,對外不斷增加的貿易逆差,在這樣內憂外患的雙重壓力下,美國國內貿易保護主義再次抬頭,并開始頻繁制造知識產權糾紛,以期扭轉逆差形勢,保護其產品市場。
2.美國知識產權產業受到中國嚴重威脅美國自從上世紀90年代經濟重新崛起后,其知識產權產業一直是美國主要的經濟來源,知識產權是美國賴以保持國際競爭力的比較優勢所在。近年來中國制造的科技含量不斷提高,削減了美國的國內外市場份額,以及中國盜版、侵犯專利權等行為的加劇,損害了美國知識產權產業的經濟利益。
3.美對我國濫用知識產權
“霸權穩定論”告訴我們霸權國會通過知識產權加貿易制裁的策略,對不進行高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封閉本國市場,發展中國家出于企業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最終屈從于霸權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求。美國作為霸權國,為了保護本國的經濟和國際競爭優勢,于是通過看似合法的手段濫用知識產權保護打擊中國的競爭對手。
(二)中國方面的原因
1.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不完善中國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過程中存在立法不完善、刑法保護力度不夠、行政處罰額度過低等問題,不能有效制止國內侵權和國外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國內制造銷售盜版產品泛濫,而中國立法中只對盜版銷售者給予處罰,因此制造、購買盜版產品現象屢禁不止。針對跨國企業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中國的反壟斷法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不足以應對。
2.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缺乏
我國企業忽視自主知識產權的國內外保護,在專利申請及商標注冊上缺乏意識。我國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我國企業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無形資產的保護,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3.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不成熟
在知識經濟時代,國家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體現為對知識產權的經營管理能力。而我國的知識產權處于多頭分散管理狀態,專利、商標和版權,科技項目和成果,藥品等知識產權均由各職能部門負責管理,缺少有效的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導致政策和管理之間不銜接。
4.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投入不夠
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夠,在技術研發上投入少,缺少核心技術。我國國內有效發明專利主要集中在食品化學、藥品等9個領域,在關鍵產業和核心領域的專利數量,特別是含金量較高的有效發明專利較少,并且相當一部分專利成果僅停留在實驗室階段。
二、我國應對中美貿易中知識產權糾紛的對策
(一)企業層面的對策
1.企業內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在企業內部進行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培訓,使企業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及時掌握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樹立產權意識,在專利權、商標權等受到侵害時,積極尋求國內法和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條約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企業推出新產品之后,應積極向美國政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及時做好專利權、商標權等的國內外申請和注冊,對外貿易中出現侵權行為,依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解決。
2.做好出口前的知識產權調查
企業出口前應做好知識產權的市場調查。如企業可向美國進口商了解美國有關該項出口產品的專利狀況,也可通過專利文獻檢索確定美國的專利權人是否在中國申請了專利,或是通過美國商標注冊中心機構查詢產品商標在美國是否已被注冊。若發現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可通過簽訂相關協議,取得專利許可證等。
3.提高企業應訴能力,建立預警機制提升企業知識產權侵權判斷和訴訟談判能力。面對訴訟時,首先應對訴訟前景進行評估,如能通過主張美方專利無效等方式贏得訴訟的,那就積極應訴,同時企業應充分利用行業組織的資源協調和整合功能,爭取更多的話語權和談判籌碼。如果仔細評估后認為應訴成功率非常低,可以選擇和解并支付一定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或進行知識產權的交叉許可。同時,應該樹立起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意識,大企業可以在內部建立預警機制。中小企業則可以依托行業協會,組建行業專利情報收集與侵權預警組織。
(二)政府層面的對策
1.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結合國情及國際發展趨勢,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政府應借鑒相關國家的立法經驗,結合國情,補充完善《對外貿易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貿易環節的法律法規,《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規范,使其能與TRIPS協議及其他國際公約接軌。
2.設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
設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制度,引導當事人傾向于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積極借鑒WIPO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中心的運用經驗,包括調解的組織方式、運作模式、人員資格、調解程序、調解辦法等調解規則尤其是調解中的保密性。調解對于那些極看重相互關系,注重保密或希望快速解決爭議的當事方而言,是一種有效的解決辦法。
3.完善知識產權仲裁機制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解決機制。借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的有益經驗,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仲裁機構。推廣仲裁制度的法律文化,并普及到廣大企業和相關機構組織;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推動和強化知識產權仲裁解決機構的專門化和國際化建設。
4.制定激勵創新的政策,完善創新機制知識產權糾紛的根本原因是因為我國產業普遍缺乏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以及合理的創新機制,因此政府應制度出激勵創新的稅收、財政、科技開發政策,并積極構建創新體系的合理結構,加大對基礎研究及高科技開發的支持,通過國家干預形成合理的根本性創新和漸進性創新結構,以彌補專利制度的缺陷。
5.政府對知識產權進行宏觀管理
第一,加強政府對企業的協助及雙方的溝通,建立海外維權援助機制。在世界各地的駐外使領館設立知識產權執法援助中心,負責有關咨詢和維權事宜。
第二,加強對專利、商標、版權等各管理機關的投入及技術更新。從而達到加快申請注冊的時間,節約申請注冊成本的目的。同時,還要健全檔案管理和文獻查詢檢索制度,掌握國內外知識產權的發展水平,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咨詢服務。
第三,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大對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的扶持力度。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常常不限于一家企業,因此全行業的集體應對就顯得尤為重要。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9
當人們對一種財產試圖非相容性地占有時,就產生了該財產的歸屬權與非歸屬權的問題,也就產生了這一權利的界定和劃分后的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這時,法律意義的產權概念就產生了。
產權(財產權利Property right,也等同權利)制度是文化傳統與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體現,因而,她是一個國家、一個政府、一個企業、一個組織的績效的本質特征。 對于產權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說,都是一件具有開拓性和挑戰性的事情,因而,同時也是一件令人關注和振奮的事情。
一、產權制度建立的哲學基礎。
人類在以相互給予愛為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的同時,也努力謀求從社會和他人身上獲得更多的屬于自己能夠支配的東西。事實上,這種追求本身正是人類創造“美”的源動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藝術的美,以及人類征服自然的偉大的力量之美貫穿于這一追求的全過程。因而,屬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財產權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財產所有權的存在符合人類高級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權本身揚棄了人格中純粹的主觀性,而使人格趨于客觀和完美。賦予人們以財產所有權后,能夠使該財產所有者從其所能控制的財產上體現出他的意志中的規定和靈魂,從這種體現的過程和體現的結果看,這些財產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體系中,對財產(或通稱財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這種需要,當個人的能力不足以達到獲得更多的財富或滿足更高的欲望時,人們選擇了婚姻這種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創造的家庭財富遠遠多于個人的創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個人從社會上獲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務,孩子認真讀書),也是共同謀求最大化財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經濟學上的意義就是創造了兩者相加后的財富的增值,以達到各自的需求和滿足,因婚姻所產生的家庭財富的性質及其維系的理由,在這個意義上顯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們應該理解,也必須理解,基于愛情所產生的婚姻,因財產的爭奪而解體或因解體而引起財產的爭奪的客觀存在。這時,因靈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滿足而產生的愛情,已被具有實物狀態的財產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濃墨重彩地規定了夫妻離異時財產分割的原因。
對事物的分析,往往先從哲學的范疇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懷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認識。
二、產權及產權交易的法律意義。
產權(財產權)是人們對有價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權利,這種控制權充分表達和體現了財產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運作的各項權利。因而,財產權就是自由權,這是法律的維度內所界定的。這就意味著,當將一組關于某些特定財產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給了某個人時,則同時就將該財產項下的自由權賦予給了這個人,那么,這個人就可以按著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曉和允許的情況下,對該財產自由地行使其項下的權利。 財產權具有任何條件下的絕對所有權,筆者是難以茍同的。例如,在中國的國有企業工作的職員,享有企業分配給他居住房屋的財產權,這時對該房屋的財產權僅包含了使用權和一定條件下的處置權,而不涉及具有絕對性意義上的所有權。鑒于,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是企業分配給該職員相應勞動對價的一部分,就是說,如果職員放棄了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則他會得到例如現金收入上增多的補償。因而,當該職員接受了房屋使用權利的時候,就放棄了其他形式的權利,而對房屋行使其權利之時,就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個通俗的典故,能讓我們形象地理解財產權的意義: 此路是我開 此樹是我栽 要想從此過 留下買路財 這個攔路要財者對這條路雖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然而,他具有與其他任何人相比較而言的相對優勢,這時,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備的也無法行使的權利。 “財產權”,更誘人的意義,在于這種權利具有可替代性、可變換性和可流通性。 當財產權利者對他們的某一財產產生興趣,而 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失去經營價值時,他就想用自己的財產換取他所感興趣的財產,這樣,財產交易就由此產生了。然而,任何僅利已而無利于對立的交易是無法實際的,因而,人們試圖努力地探求可以達到交換目的和滿足的交易對象及交易條件,這樣,基于期待獲得成功交易的“談判”就成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課題。
因而,談判理論是基于私人產權的前提下產生的,并在保護、鞏固和擴大私人產權的實踐范疇內,得到了完整的徹底的體現。 人們把財產拿來進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過這種交易,使他獲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滿足和愉快。而約束這些交易行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實際、進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奧妙在于她會設計出在交易過程中,能夠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創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規則及方案。
同時,當交易出現障礙或困難之時,法律也能夠幫助人們克服這些障礙或困難,以達目的。另一種情況,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產生紛爭,而交易者力圖擺脫這種困擾又無可奈何時,法律又會幫助人們平衡這一紛爭的利益關系,從中找到適當的切入點,以解決雙方交易者的不快。 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則,就是遵循財產經濟學理論的核心,即,在賦予財產權的一組權利時,要使這種權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給社會所增加的財富均為最大化,只要該法律制度或規則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獲得的收益,那么,這個制度或規則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產權貿易市場的創立與中國產權制度的進化。
世界產權貿易市場(World Trade Assets Market Inc.簡稱WTAMI)的創立,為全球尋求財產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臺。一方面,她促進了財產的流動性,為財產更能充分地體現其價值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動了全球性的和國家地域性的產權交易規則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國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數量無疑與所需求的交易數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認定,產權的法律制度不僅僅是法律體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時,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標志。 絕對地難以置信,在一個沒有私人產權,沒有產權保護體系,沒有產權交易的游戲規則的環境下,會有什么藝術家會天才般地創造出屬于自己版權的能流芳人類的大作來?又會有什么藝術家在被人掠奪而署上別人名字的危險中,能將其用靈魂創造的大作誠奉人類?
又會有什么藝術家在沒有產權保護的壓抑環境下,能夠最大化地發揮其天賦?而如果沒有藝術和藝術家,那么,這個社會的文明又用什么載體體現出來呢? 中國的學者及實踐者們,基于改革開放的需求,對產權及產權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做了大膽的初步的嘗試,然而,作為實踐需要的產權法律制度體系還沒有建立。代表這一體系的“財產法”的立法仍是個空白。 有理由相信,中國加入WTO后,建立和完善產權法律制度必定成為政府及立法者的重要責任。而那些,正如WTAMI投入到中國產權交易開創事業中的人士,以及能夠將中國產權交易納入其重要業務范疇的WTAMI組織,他們不懈的努力不僅促進了中國產權法律制度的進化和完善,同時,是對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大貢獻。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10
一、軟件行業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及特點
(一)軟件行業知識產權發展現狀
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入駐國內市場,加劇了國內市場的競爭,加之,國內企業也紛紛向國際市場發展,參與到了國際市場的競爭。在這種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國內高新技術企業也逐漸意識到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隨著國內政府提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著力支持并鼓勵企業實施知識產權開發,積極指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軟件行業的知識產權創造能力、保護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經營能力都得到了有效強化。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國內軟件行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處于持續增長狀態,知識產權創造能力也在不斷強化,就知識產權里的專利來說,其申請數量就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從20xx年到20xx年,專利申請數量持續增加,每年增長比例約為30%。
(二)軟件行業知識產權特點
軟件行業知識產權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專有性,首先知識產權是權利人獨占的,受到法律嚴格保護,未經法律規定或是權利人許可,任何人都能使用該專利權,其次針對同一產品,不能有兩個及其以上相同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
二是地域性,軟件行業知識產權受地域限制,只在本國境內有法律效力。
三是時間性,軟件行業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超出法律規定的保護時間,權利就自動消除,有關的知識產品就成為社會的公共財富。
二、軟件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分析
軟件企業知識產權主要保護
一是專利保護;
二是商業標記權保護;
三是著作權保護;
四是商業秘密保護。
我們從以下幾點進行策略分析:
(一)基于政府角度開展知識產權保護
軟件具備開發難度大、創新成本高、更新換代快、傳播費用低等優勢,但很容易被復制和盜版,并且全過程十分迅速和隱蔽,這就造成市場上充滿了盜版軟件,嚴重影響了軟件的開發,給軟件行業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就政府角度而言,政府的行為將會對盜版廠商的行為選擇造成直接影響,為此,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發揮自身職能,全力打擊各種盜版侵權行為。具體可以從完善執法監督隊伍、制定執法監督制度、落實執法監督責任等方面著手,還可以強化與軟件行業的合作,使各項工作的開展更具針對性。
(二)基于企業角度開展知識產權保護
1.借助已有法律法規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就軟件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而言,我國頒布并實施了很多法律法規,如《著作權法》、《商標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構成了一道綜合性的保護墻。此外,還可以借鑒美國、日本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軟件可獲專利權,確保軟件技術方法以及創新方案適用。雖說政府有關部門有責任落實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但軟件行業作為主要的受益者與保護對象,因此也有責任配合政府進一步強化并健全法律法規建設,提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與能力,為軟件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2.注重軟件行業技術創新。培養職工創新意識與能力,著力研究開發屬于企業自己的核心技術,將職工頭腦里無形的資產轉化為固定的智力資產,實現企業的長遠穩定發展。技術作為軟件行業贏得競爭的重要基礎,軟件行業做出的每一個技術決策都會對其綜合競爭力以及業務收益造成影響,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目的就是幫助軟件行業完成技術決策,如取得、維持、利用等需要投入的資源。軟件行業基本技術能力的程度與特點就要受到技術決策的影響,增加技術研發力度,實現技術創新,會提升盜版企業的投入成本,進而使之望而卻步,有效實現知識產權的保護。
3.發揮行業協會與知識產權協會作用。積極創建軟件行業協會、軟件行業聯合會等,注重軟件行業的幫助與指導,使其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以及其在強化企業綜合競爭力上的重要作用,有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的紐帶作用以及行業協會在知識產權保護里的自律組織作用,以促進軟件行業整體發展為目的,聯合開發具備自主知識產權且能有效促進軟件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與配套技術,逐漸形成屬于企業自身的技術標準,有效避免以及突破其他的技術壁壘,進而實現軟件行業綜合競爭力的有效提升。此外,還應強化軟件行業在技術方面的合作,如有必要還可以組成戰略聯盟,創建公共技術平臺,實現資源信息的共享,在聯盟里相互優惠使用對方的專利技術,實現技術交流的同時也能有效彌補自身不足。
三、結語
在知識經濟時代和網絡信息時代,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十分重要,尤其是軟件行業,必須要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與需要保護的內容,從政府、法律法規等各方面著手,全面展開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這樣才能為軟件行業在競爭激勵的國內外市場贏得一席之地,才能促使軟件行業步入健康、穩定的發展軌道。
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問題及對策論文 篇11
計算機軟件是抽象的、邏輯性產品,它不以實物形態存在和傳播。國際權威機構IEEE(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給出軟件的定義為:軟件是計算機程序、方法、規則、相關的文檔及在計算機上運行它所必需的數據。可見計算機軟件不單純是精神產品、技術方案、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而用著作權、專利法、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都不能滿足其實際的需求。由于我國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起步較晚,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
1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國內外現狀
1.1 國際現狀
最初,《與世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通過使得過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和依據得到統一。現今,國際組織對于軟件保護最主要的保護法有:《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條款》《計算機軟件保護條約(草案)》《解決由計算機系統使用作品與創作作品而引起的版權問題的建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等。
國外對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狀況為:美國對軟件的保護最主要是通過版權法來實現保護機制的,其次用專利法、商業秘密法來輔助實現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受美國影響,日本最終采用的軟件保護方案為:修改著作權法,把軟件單獨列為版權法的一種特殊作品來進行保護。歐盟成員國均是《伯爾尼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兩個主要版權公約的成員國。歐盟于1991年通過了《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指令》,自此,歐盟成員國在軟件保護問題上采納了版權法體系。
1.2 國內現狀
國內對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狀況為:我國于1990年9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初次被列為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其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計算機軟件;1991年6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被給予了專門的保護,其第二條規定計算機軟件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隨后,2001年9月《著作權法》被修訂以滿足軟件保護的需求;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相一致,2001年12月我國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2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自此,著作權法(版權法)成為了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的主要方式。
2 我國軟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2.1 目前立法對知識產權保護不理想
目前,我國主要以著作權法(版權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但是,著作權法主要用于保護以文字形式體現的文學、藝術作品。同時以專利法和商業秘密法等作為輔助保護方式。然而,專利法主要用于保護新的技術方案或新的設計,商業秘密法則主要用于保護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2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存在滯后現象
計算機軟件的發展,歷經了從數值到非數值計算,從機器語言到高級語言編程,從結構化到面向對象的程序設計過程。從計算機出現到現今,計算機軟件發展非常迅速,其開發技術往往在短時期內可以發生重大的變化。而我國對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主要立法為2002年2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對知識產權保護滯后。
3 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建議
筆者從軟件工程的角度,建議研究軟件的整個開發過程從而形成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3.1 軟件生命周期內所產生的智力創造成果
軟件生命周期定義為:計算機軟件從開始計劃開發到最后終止使用的整個存在階段。按軟件工程角度分階段,軟件的生命周期由軟件定義、軟件開發和運行維護3個時期構成,每個時期又由多個子時期構成。每個時期的階段性成果都不一樣,呈現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可行性分析報告、總體設計文檔等。這些成果都是計算機軟件中智力成果的表現,在某一程度上都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但由于每一成果所包含的勞動和價值程度不同,則對其知識產權的預期也有所區別。
3.2 每一時期成果存在形式
一個軟件的生命周期內,成果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文檔,圖表,代碼等等。若是深入分析,還可以有更多的形式。所以針對多種成果制定具體的保護形式,對于形成理想效果的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至關重要。
3.3 合理保護智力成果方式
成果的不同,其勞動和價值也不同,對于軟件生命周期內產生的多種多樣的成果,制定合理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很有必要。建議從中國軟件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分析國內外軟件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和條約,結合軟件生命周期的特點,從而形成合理且可以達到理想效果的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法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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