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暫估價問題研討和分析的論文
暫估價的列項及組價
暫估價清單是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清單”的組成部分之一,分為材料暫估價表和專業工程暫估價表,均由招標人提供并列明數量、單價等。投標人進行投標報價時,將材料暫估價表中的材料暫估單價計入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將專業工程暫估價表中列出的專業工程暫估價計入投標總價中。在實際應用中,應該注意的有以下四點:
1材料暫估價表中所列的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構配件以及按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設備根據相關規定,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不屬于建筑安裝工程費,在暫估價表中列出的設備專指根據規定能夠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設備根據相關規定,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不屬于建筑安裝工程費,在暫估價表中列出的設備專指根據規定能夠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這部分設備。
2材料暫估價表中的材料數量是指材料實際消耗量包括材料凈用量和材料不可避免損耗量,也就是清單工程量和相應定額含量的乘積。23材料暫估價表中的單價單指材料費,不包括管理費、利潤等取費這里的材料費應當是原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中提出的材料費,即包括材料原價、材料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和檢驗試驗費,也就是直接工程費中與人工費、機械費并列的材料費概念,但不包括管理費與利潤。24專業工程暫估價一般是指綜合暫估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以外的管理費、利潤、措施費、總承包管理費(招標人直接分包時)等取費總之,明確材料暫估價表中材料數量和單價的構成要素、專業工程暫估價表中價格的組成要素,有利于投標人進行投標報價,為暫估價價格的確認、調整,以及減少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爭議和糾紛打好基礎。
暫估價的確認和調整
1兩種確認和調整方式的差異
08版《清單計價規范》對暫估價確認和調整的規定表述不多,僅在4.8.6條第二款中規定: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價在綜合單價中調整: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中標價或發包人、承包人與分包人最終確認價計算。其并未具體闡述發、承包雙方如何對該價格進行確認和調整。《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則有較詳細的規定。15.8.1條規定: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中標金額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巧.8.2條規定: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提供,經監理人確認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15.8.3條中規定: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變更估價原則進行估價;經估價的專業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上述兩個文件對于材料暫估價的規定似乎并不一致:08版《清單計價規范》要求把最終確認的材料單價在綜合單價中調整,這樣,調整的內容除了材料價差以外,還包括價差部分的管理費、利潤、措施費、規費和稅金等取費;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則明確規定調整的只是最終確認價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列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也就是說調整的內容只是價差和相應的稅金,并不涉及管理費、利潤、規費、措施費等。
2暫估價調整案例及其分析
上述兩種不同的調整方式的調整結果顯然會存在差異。為量化分析它們之間的差異,現以北京市某安裝工程(公共建筑,檐高45m以下)的材料暫估價調整為例,依據北京市最新發布的取費標準:企業管理費費率43.69%(計算基數為“人工費”);利潤率取7%(計算基數為‘’直接費+企業管理費”);措施費費率2.97%(計算基數為“分部分項合計”);規費費率24一09%(計算基數為“人工費合計”);稅金按3.4%計算。(l)按照材料最終確認價進入綜合單價進行調整的方法:由于企業管理費和規費的計算基數均為人工費,與材料暫估價調整無關,不再考慮其影響。根據上述費率,得到調整系數R.=1.07xl.0297xl.034=1.139,即l萬元的材料暫估價價差調整結果為1.139萬元。(2)按照調整材料暫估價價差及相應稅金的方法:由于調整的只是暫估價的價差以及相應稅金,即調整系數R2=1.034,即1萬元的暫估價價差調整結果為1.034萬元。對比上述兩種調整方法的調整系數,R,一RZ=l.139-1.034二0.105,即兩種調整方法之間存在10.5%的差異。換言之,假設暫估價價差為100萬元,則上述兩種調整方法之間將會有10.5萬元的差異。在實際工程中,這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差異,本文將在下一節具體分析。對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企業管理費的計算基數為直接費的工程來說,由于企業管理費也參與到暫估價調整過程,兩種不同調整方法之間的差異會更大。北京市2009年發布的“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一2008)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規定:“材料暫估價在投標報價時,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編制竣工結算時,若是招標采購的,應按中標價調整;若為非招標采購的,應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的材料單價調整。材料暫估價價差只計取稅金”。該文件的規定與《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類似,即認同第二種調整方法,即只調整暫估價價差以及相應稅金,不涉及管理、利潤等取費的調整。在實際工作中,暫估價調整過程中經常引起爭議和糾紛的原因,正是由于發、承包雙方對相關規定存在理解上的差異,以及合同中關于暫估價調整的條款不明確或缺失。因此,明確上述兩種不同調整方法的差異以及各省市對暫估價調整的相關規定,有助于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調整方法做出具體的約定,從而減少調整過程中的爭議和糾紛。
暫估價在應用過程中的問題探討
在實際工作中,除了上述調整過程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外,在暫估價項目的設置、暫估價價格的確認過程、暫估價調整結果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等方面的問題,也應該引起注意。
1材料暫估價的設定容易導致招標人忽視暫估價材料詢價工作
在招標過程中,由于暫估價在工程結算時要按實調整,因此招標人為了加快招標進度而選擇過多的材料、設備作為暫估價材料,忽視暫估價材料、設備的詢價工作,容易導致暫估價材料價格偏差過大,為工程管理和工程結算埋下不必要的隱患。
2過多設置暫估價項目對工程控制和管理不利
首先,暫估價材料在采購、保管過程中會引起發、承包方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爭議。如上所述,暫估價項目在價格確認過程中,發、承包人如何劃分權利和義務,發包人如何參與、參與程度多大等都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其次,如前所述,在暫估價調整過程中也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
3暫估價不利于通過招投標競爭機制來確定合理的價格
在招投標階段把暫估價單獨列出,不作為投標人投標報價的競爭組成部分,而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再進行價格確認,該確認過程顯然不如在工程招投標時競爭之充分與公正、公平,從而影響到價格的合理性。
4暫估價材料價格的波動風險會產生轉移
通常來說,工程材料、設備的價格波動風險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一般而言,承包人應當承擔其所采購工程材料、設備價格5%以內的價格波動風險。如果選擇暫估價方式,暫估價是按實際價格調整,這樣就等于把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的5%以內的價格波動風險轉移給發包人承擔了,這有違08版(清單計價規范》的風險分擔原則和工程實際慣例。
5暫估價價差幅度對合同價格的影響
在工程實踐中,暫估價的調整通常采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條款,即調整暫估價價差以及相應稅金。這時,存在兩種情況:(l)實際確認的價格比暫估價表中的價格高,即價差為正數,那么由于暫估價價差只計取稅金,未參與其他取費,相對于不采用暫估價計價方式的合同來說,發包人將受益。以上述電氣安裝工程來說,發包人將獲得暫估價價差10.5%的額外收益。(2)反之,如果暫估價定高了,實際確認價比暫估價表中的價格低,那么承包人將受益。受益程度同樣為暫估價價差的10.5%。由此可知,暫估價價差越大,其調整額度越大,從而導致合同價格產生大的波動,進而影響到工程投資(成本)的控制。此外,暫估價調整幅度越大,發包人或承包人受益(或損失)程度越大。以某實際安裝工程為例:該工程的材料、設備暫估價為500萬元,而實際確認價格為200萬元。合同約定采用調整價差以及相應稅金的暫估價調整方法,調整金額為(2(X)一500)xl.034二一310萬元,即應扣減合同價格310萬元。顯然,由于暫估價500萬元投標時進入綜合單價,參與了所有取費,但在調整時只扣減價差和稅金,并未扣除其他取費,由此導致承包方獲取了約300xlo.5%=31.5萬元的額外收益。
6暫估價材料存在甲供和乙供區別對待的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甲供暫估價材料還應計取總承包管理費(保管費);而乙供材料在價格確認過程中,發包人以何種方式參與價格的確認,以及參與的程度等問題都值得探討。
結論及建議
綜上所述,暫估價的優點和缺點都很突出。在招投標階段,暫估價的設置有利于招投標的順利進行,但卻不利于通過招投標過程的競爭機制來確定合理的價格;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設置過多的暫估價項目容易導致發、承包方的風險分擔出現問題,并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不利于工程項目的管理和控制,還可能造成工程造價控制的困難。由于暫估價的范圍以及數量、單價均由招標人決定,因此,招標人應本著能不用暫估價時盡量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的原則,盡量縮小暫估價的范圍。必須使用暫估價時,首先應當參照當時當地的工程造價信息資料,輔以市場調查、線上詢價等方式,盡量使材料暫估價的單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的價格準確化。其次,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針對暫估價計價方式中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的環節,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暫估價價格確認方式、調整范圍和方法等。例如:對于實施招標采購的材料暫估價,應在合同中明確招標的組織形式、流程、發包人參與招標的人數比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并約定材料暫估價的最終確認價應采用認價單的形式,由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共同簽字確認后作為調整的依據。明確而合理的約定能夠減少暫估價確認和調整過程中的爭議和糾紛,從而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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