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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上市若干問題的思考經濟論文
中資保險公司上市有何意義?上市的條件是否具備?有哪些上市方案可供選擇?上市需要考慮哪些問題?本文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探討,闡明了自己的觀點。
在我國,保險公司作為大量資金的供給者,以投資者的角色“入市”得到普遍認可之后,保險公司作為資金需求者而“上市”,即進入資本市場尋求資金的問題又出現。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都曾表示歡迎保險公司發行上市,而保險公司發行上市也已被保險業界認為是籌集更大的保險資本,從而保證保險公司可持續發展和加快發展的最優策略選擇。那么,中資保險公司上市有何意義?上市的條件是否具備?有哪些上市方案可供選擇?上市需要考慮哪些問題?本文擬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一、保險公司上市的意義
保險公司上市兩年前就被業內外人士所關注,保險公司如果成功上市,不僅可以迅速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增強客戶對公司的信心,有效提升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整體實力,而且對于公司的規范發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另外,保險公司上市問題之所以為人們所密切關注,也不僅僅是因為上市可以為保險公司解決融資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解決保險公司的機制問題。通過公開上市,分散股權,建立起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可以規范保險公司,使其向現代保險企業的方向發展。可以說,通過上市解決保險公司存在的多種問題是保險公司上市的真正目的。
(一)可以擴充資本金融資渠道,增強公司自身競爭力
資本金是企業存在、發展的基礎,是企業實力及信譽的象征,而保險業的有關法律規定更使資本金在保險公司的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資本金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的高低。對承保能力,我國《保險法》第98條和第99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財產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費不得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之和的4倍。”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在第六章中對償付能力作了詳細規定,其中第81條及第82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為其會計年度末實際資產價值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承保能力不足使保險公司即便擁有巨大的市場份額,也不得不通過再保險降低風險自留額,從而使到手的承保利潤易主。而償付能力有限不僅影響保險公司市場形象及其保險產品的吸引力,而且有可能進一步危及保險公司的存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一直處于快速發展之中,但融資渠道卻十分狹窄。對國內保險公司來說,目前擴充資本金的主要手段還依賴私募和合作,與公開發行股票相比,其募集范圍小、股權流動性差、變現難等弊端十分明顯。而資本金數量不足,來源渠道單一且不穩定正是國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始終難以提高的關鍵所在。償付能力的不足往往又會直接降低保險公司對風險的抵御能力。目前這一系列連鎖反應正成為困擾中國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的“瓶頸”。此外,目前國內保險公司普遍存在著資本量較小、資金運用渠道狹窄的問題,這使得保險公司在拓展新業務或增設分支機構時,常常面臨資金短缺的窘迫。保險公司如果成功上市,將可以募集到大量的新的資本金,獲得優質資產注入企業。而優質資產的注入,可使公司股本結構更趨合理,從而大幅度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承保能力,滿足保險企業業務發展的需要,大大提高保險公司的綜合實力。在國內,保險資金只能間接進入資本市場,總量很小,渠道也十分狹窄,“瓶頸”尚難突破,從而要大幅度提高風險防御力、競爭力還存在較大的困難。一旦保險公司上市成功,可以預計保險資金人市的量肯定將會有效放大;并且,由于保險公司上市籌集了更多的資金,隨著資金規模的擴大,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組合策略時將更加從容,這不僅可以分散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而且可以有效地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因此,股市融資為廣大保險機構開辟了新的資金來源途徑,能夠實現資本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形成良好的資本補充機制,同時還能帶動保險公司經濟效應和安全性的相應提高,增強其競爭能力。
(二)上市有利于保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與完善
保險公司上市的目的,除了融資以外,更重要的是解決保險公司的機制問題。目前中國保險業存在股權結構單一導致的微觀經營治理低效問題。從目前已經提出上市申請的保險公司來看,主要是股份制公司,而股份制公司的國有股在總股份中占據了絕大部分比例,可以說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其在內部控制、激勵與約束、經營機制等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而就三大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而言,國有獨資制度阻礙了現代企業制度及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行政干預使三家公司經營機制的轉變、經濟效率的提高遠遠滯后于現代競爭對其提出的要求。保險公司上市后,就要按證券市場法規要求進行改制,通過公開上市引入社會股東,可以降低國有股比例,建立多元的股權結構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形成規范的委托代理關系;其運作不僅要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同時要遵守上市條件、收購合并條件,定期向投資者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投資者通過“用腳投票”和“用手投票”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激勵和約束經營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管理層之間職責界定十分清楚,各司其職,而且其行為要接受公眾監督,有很高的透明度,這將極大地推動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此外,通過境內外股票上市,可以改變資本結構,這體現著一種重大的制度安排。
(三)上市將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透明度和社會監督力度
保險公司上市意味著我國保險企業資本投入只有國有資本、企業法人資本和外商資本的現狀將得到改變,民營和私人資本將大量涌入。因此,保險公司上市后,要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如各種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分析員的監督,審計、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等等。在廣泛的監督下,任何一個重大失誤都會立即導致公司股價下跌,減少公司價值;任何一次違規操作,都隨時有可能被發現和公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甚至被驅逐出證券市場。保險公司要按上市公司的要求定期公布自己的各種數據及經營狀況,公司經營活動的透明度隨之提高。而隨著經營透明度的提高,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制度建設、財務狀況等方面都必須更加規范,公司必須加強管理,以減少各種浪費和成本,通過科學決策認真分析產品市場,評估投資風險。公司還必須注重財務結構,保持利潤穩定增長,保持企業的穩健經營。同時,理性的保險公司也將會更加關注保險監管機構的各項政策規定和調控干預,這將大大提高保險監管機構宏觀調控的有效性,促進宏觀調控經濟手段的運用,從而可以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發展。,上市還有利于保險公司本身商譽的提高,使客戶對保險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認可,有利于上市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擴展業務范圍,取得更多的市場份額。
(四)上市為保險公司資本營運開辟了廣闊的天地
目前國際保險資本正進行大規模的兼并與重組,這將大大提高跨國保險公司的綜合競爭力,從而也使我國保險市場的開放面臨著極丈的壓力……保險公司上市使其資源運用的領域大大拓展,使保險公司可以在資本市場上通過分拆股票、配送股票、發行新股、發行認股權證、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進行再融資,為公司開展資產營運創造高效、便捷的前提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可以組合運用多個金融專業市場的資源,積累橫跨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運作的寶貴經驗,熟悉收購兼并、股權置換、資產重組等各種資本營運手段。過去 5年中,全球保險業并購案達5114件,涉及金額達1100億美元。這些并購交易,絕大多數是通過資本市場實現的。中國的保險企業本身實力就弱,上市后通過市場力量的兼并和重組將為構筑中國的“保險航母”創造有利條件。
(五)保險公司上市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多樣化及多元化發展
由于金融行業的監管較嚴,金融類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業績優良運作規范的公司。國際經驗表明,金融板塊股票往往表現頗佳,很多金融股(如香港股市的匯豐銀行、恒生銀行;紐約股市的大通曼哈頓、美林證券)都在資本市場上扮演著“藍籌股”、“龍頭股”的角色。截至1999年年底,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類企業約有900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30%;在NASDAQ上市的也有900多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19%;東京交易所有160多家,香港也有40多家。而現在中國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多為制造類企業,金融類上市公司只有7家,金融業在證券市場極低的比重與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極不相稱,也使上市公司的行業結構發展嚴重失衡。保險公司上市可以改善金融企業的上市結構,有助于形成一個完整的金融企業上市板塊,促進市場規模的擴大,刺激股市升溫和改善市場結構。由于金融企業具有總股本大、流動性好、業績相對穩定等特點,故其對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具有積極意義。通過境外上市還能架起國際投資者與中國保險市場的橋梁,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為國際投資者提供分享中國保險發展的商機。保險企業上市還可分流部分儲蓄存款,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渠道,完善投資者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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