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問題的論文
由于連帶責任在法律中的概念和界定都很不明確,這給連帶責任在法律中的應用帶來了很多問題,所以進行對連帶責任系統的、深入的研究是極其必要且具有很高的社會價值的。以下,從民商法出發,綜合學術界的各種觀點,對連帶責任的歷史發展及民商法中的一些問題進行系統的概括和研究。
一、連帶責任發展歷史
連帶責任的概念在我國由來已久。早在戰國時期的商鞅變法時就系統、明確的提出了連帶責任這一概念,這一法律制度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處理一些刑事案件和財產糾紛問題,一人犯法,其家人和周圍的人也要為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當時的連坐法,雖然其手段極其殘忍,但是為國家的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 。最終商鞅變法失敗,商鞅本人也因為民眾怕被商鞅牽連而無人施救,最終死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改革,連帶責任制也在不斷改進和完善,現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的連坐制度是順應社會發展需要,融合中外各個歷史時期的制度優勢發展而來的。是一項合理的、規范的法律制度。在我國民商法中有著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對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主要用于處理日常生活各種糾紛和侵權行為,用以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其中多用于債務問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二、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
(一)連帶責任的構成要素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連帶責任?在確認是否構成連帶責任時要看是不是具備了連帶責任的基本構成要素。一個重要的要素是:構成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有違法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已經對債權人構成一定程度的破害,兩者之間是直接的因果關系。僅僅如此還不能構成連帶責任,在以上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求 :
1.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債務人。
2.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以客體物為連帶構成不可分割的關系。
3.要在法律和當事人約定下承擔連帶責任。當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連帶責任人要共同承擔責任。任何一個連帶責任人都有義務承擔債權人的全部責任。同時也規定債權人不得同時接受多個連帶責任人的補償。
(二)民商法的連帶責任類型
民商法的連帶責任分為五種類型:共同責任造成的連帶責任、共同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擔保造成的連帶責任、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合資共營造成的連帶責任,接下來對這五種類型分別進行分析。
1.共同責任造成的連帶責任。民商法中的共同責任造成的連帶責任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當中,由于一些人員的失誤,而產生工程事故造成人員的傷亡及財產損失。例如,由于建筑物本身存在質量問題而使建筑物坍塌、泄露水電,從而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這時所有涉及建筑相關環節的維護人員或者管理人員及工程設計人員都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此外,在婚姻當中,也存在連帶責任,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要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任何一方死亡,另外一方都有責任單獨還清債務,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2. 共同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共同行為所產生的連帶責任又分為兩種:共同的危險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產生的連帶責任。
三、針對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問題的解決策略
盡管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由來已久,但是關于它的概念及界定始終沒有明確定義。由此產生了很多問題,長期以來這些問題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解決,也沒有切實可用的解決方案。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已成為一種迫切要求。科學合理的運用連帶責任能夠使受害人在受到迫害時得到法律的庇護,能夠促進社會和諧。可是如何正確的確定連帶責任人?在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的同時,能否最大限度的保證不傷害無辜連帶責任人的利益?多個連帶責任人的時候如何合理分配相應的責任,其依據又是什么?是否應該明確多個責任人的責任分配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去深思、去考慮、去解決。
(一)引入將實體法和程序法
前面我們已經對共同責任造成的連帶責任進行了分析,但是關于共同責任的問題并沒有切實可依的法律作為保障。這種情況使得對共同責進行界定時毫無規范性可言。因此,有計劃地引入實體法和程序法,將其與民商法相結合,對共同責任人所要承擔的責任作出規范化的要求勢在必行。這樣必然會規范對案件的處理,使案件的處理有法可依,更有說服力。舉個例子:李某和孫某曾多次行竊、搶劫,不思悔改,一次,以看望朋友為名進入某酒店騙取了酒店入住人員登記表,企圖從中選取搶劫對象,兩人看過登記表,得知某富商正在該酒店入住,便將其視為搶劫對象。他們以工作人員的名義騙取富商開門,然后實施搶劫,并對富商造成了人身傷害。事后富商報警,警方很快將實施搶劫的李某和孫某逮捕歸案,兩人被判刑入獄,受到相應的懲罰。然而張某對此解決方案并不滿意,隨后他又對如住的酒店提出起訴,他認為是因為酒店管理機制的失誤才導致了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因此酒店對此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這種
觀點是否正確呢?在實體法中有這樣的規定:住宿、餐飲機構因自身失誤而導致顧客人身或財產方面受損,那么必須為顧客的損失承擔責任,對其做出補償 。這一規定正契合了共同責任造成的連帶責任問題,為共同責任造成的連帶責任中的一些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所以案例中的酒店需承擔連帶責任對張某作出賠償。
(二)分類界定多個侵權人的責任
當連帶責任涉及的侵權人數很多時,經常由于沒有辦法劃分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而使案件的解決變得非常復雜、混亂。這一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這時就需要考慮對所有涉及的侵權人是共同訴訟還是只需部分訴訟。選取合理的訴訟方式,針對不同案件分類界定有利于更合理更優質的處理案件。
(三)界定共同侵權人責任的輕重
民商法中規定了所有共同侵權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這種所有侵權人不分輕重、所有人統一承擔責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某些無辜的連帶責任人的利益。因此對責任輕重進行界定很有必要。這也有助于公平、公正的對案件進行審理,更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則。例如小張和小李是兒時的好朋友,但是小李畢業之后就游手好閑,不務正業,一天他突然和小張說他干了一個賺錢的買賣,利潤豐厚,要拉小張合伙。小張不禁誘最終答應了,小李做的是私槍的倒賣。因為資金不足,才想到小張。由于需要倉庫存放,小張想到了同事小姜,想到他有一個閑置倉庫,便和小李商量租了下來,與小姜約定了儲藏時間和金額,并訂立了了合同。起初,小張和小李合作比較順利,也確實賺錢,但是后來問題越來越多,兩人沖突不斷,關于倉庫資金便無人支付,得不到租金的小姜一氣之下將兩人告上法庭。可是法院經調查以小姜包庇私藏違禁物品為名將其上訴駁回,并對其進行調查和審判,同時追究三人的法律責任。小姜也是這時才知道倉庫存放的是私槍,于是他以自己不知情為由再次上訴,經法院調查小姜確實毫不知情,最終對小姜從輕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小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小李和小張提供了自己的倉庫,和兩人的性質不同,確實不應承擔相同程度的連帶責任,應該從輕處置。個人認為這種界定各責任人之間情節輕重的形式應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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