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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效率問題研究
論文關鍵詞:企業年金 發展效率 現狀及問題
論文摘要:企業年金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效率問題的基礎上,借用平衡思想,給出了改善我國企業年金效率的對策,并就未來我國企業年金管理的基本方向是“統一”進行了有益的探討,以供相關決策者參考。
一、引言
企業年金是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了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經濟狀況自愿建立的一種企業福利制度。建立和發展企業年金,不僅可以減輕人口老齡化趨勢下基本養老保險的支出承受力,改善退休人員的生活,而且也有利于完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在當前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形勢下,企業年金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也越來越引起企業和社會的高度關注。2009年出臺的27號文給沉寂的企業年金市場帶來了積極的信號,但是隨著各項政策的逐步完善,企業年金制度是否能夠一帆風順的向前推進有待于實踐的進一步論證。初期外部政策的推動的確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一項制度是否能持續的發展成熟最終依靠的還是制度本身效率的發揮。那么,企業年金制度在效率方面具有哪些優越性?在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過程中究竟是哪些因素影響了效率的發揮?目痢有關部門正在著手修訂的兩個辦法,將會直接影響未來幾年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方向。筆者希望從改善企業年金效率的角度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提出一點建議。
二、中國企業年金發展現狀及問題
我國企業年金市場雖然已經起步,也形成了一定規模,但是發展緩慢,與市場的預期大相徑庭。究其原因,效率低是制約我國企業年金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1.激勵水平低,企業年金成為雞肋
(1)稅優力度小。2008年財政部34號文規定企業繳費部分的稅收優惠為4%, 2009財企27號文對此有所突破,提高了1%,而這一比例在美國是15%,在加拿大是18%。相形之下我國企業年金的稅優激勵力度還是很小,對企業年金發展的支持力度不夠;
(2)替代率低。根據國際慣例,替代率若保持在70%—85%之間,就能保證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按照目前我國企業年金4%的繳費水平,即便是積累30年,企業年金的替代率也僅僅是12%左右;如果按照20號令中8.33%的繳費比例,則積累30年替代率能達到20%左右。面對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不足50%的替代率,我國養老保障的總體替代水平明顯不足,無法保職障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3)職工間的差異性較小,不足以體現激勵作用;目前很多企業還沒有充分認識到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在設計年金方案時,一般對所有員工采取同樣的繳費比例,或僅針對中人有所區別,只有少部分企業考慮了職工司齡、崗位等特點,職工之間的繳費水平差異較小,不足以體現對不同職工貢獻的區別,激勵作用有限。
正是由于企業年金的政策支持力度較小、替代率水平不高,又沒有很好的體現職工之間的差異,因此企業年金被很多企業甚至是相關部門看成雞肋。
2.繳費水平低,企業年金資金來源不暢
2008年34號文的出臺把央企的繳費比例限制在了4%,對于職工年齡結構偏大又存在統籌外補貼的大型央企來說,4%的繳費水平遠遠低于需求,無法有效解決中人補償問題。使得眾多央企紛紛尋找福利費、工資結余等其他渠道。目前27號文的出臺對企業的繳費比例沒有明確,但是“超出部分不予列支”給超過5%的繳費留有了空間。如果該政策能夠很快落實將大大提高企業年金的資金來源。
此外,個人繳費水平的低下也一直是影響企業年金積累效率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國個人繳費稅優政策的缺失和個人參與程度的弱化,個人的繳費比例一直很低,不少企業員工不繳費,繳費的比例也只有1%-2%,對年金的福利、保障功能影響很小。
3.投資效率低,專業化投資優勢難顯
(1)投資品種和范圍受限。從世界范圍看,目前企業年金的投資幾乎涉及所有的投資工具。其中開放式基金是重要投資渠道之一,國外各種形式的企業年金約占開放式基金資產的60%—70%。而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方向,主要還是存款和固定收益證券,這兩項投資在其資產分布中占據了80%以上。雖然23號令允許企業年金基金不高于凈資產30%的部分可以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但投資渠道的單一仍然導致收益的低下,尤其是2009年股市經歷振蕩而債市又萎靡不振,企業年金的收益往往都不盡如人左孰。
(2)資產規模小,尚未形成規模效應。截止2008年年底,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結余1911億元,而投資管理機構實際投資運作的企業年金基金為974.90億元,投資組合數為588個。平均每個組合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為1.66億元,規模效應難以顯現。
4.覆蓋范圍小,普惠制前路漫漫
截止2008年底,全國有3.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其中賬戶管理機構管理的企業賬戶數為30,685個,僅占全國940.8萬戶企業的0.33%— 0.35%,其中中小企業的數量更少;而在美國有70%左右的大企業和50%左右的中小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相比之下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范圍實在是微乎其微
我國企業年金覆蓋的企業結構還很不均衡,目前建立年金計劃的以國有大中型企業為主,尤其是石油、電力、煙草等壟斷性行業占據了絕大部分市場。也有一些外資企業和部分民營企業建立了年金計劃,但從結構上來說嚴重失衡。
一些企業內部的覆蓋范圍也很小,僅針對部分管理人員或正式編制人員建立了年金,而將操作崗位的工人或編外人員排除在外,一些企業對職工的覆蓋率甚至不到10%。
三、改善我國企業年金效率的對策:平衡策略
面對當前我國企業年金低效率運行的問題,要想改善企業年金的效率,使之更好的服務社會、保障職工、激勵員工,必須處理好幾種關系的平衡:
1.大中型企業年金與中小型企業年金相平衡
大中型企業是目前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主要動力,但是未來企業年金的發展要依靠充分挖掘中小企業建立年金的意愿。因此,在改進企業年金制度時,既要充分考慮大中型企業的個性化需求,又要兼顧中小企業的制度模式,滿足他們對低成本和靈活性的需求,制定標準的集合計劃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中小企業年金的發展。
2,企業年金方案設計與人力資源改革相平衡
企業年金不是孤立的養老保障制度,而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的一部分。只有將企業年金融入企業人力資源改革中去,才能真正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因此,在設計企業年金方案時,要充分結合企業人力資源改革的需求。在激勵和保障員工福利的基礎上,實現企業人力資源發展的目標、定位。比如,對于高技術人才密集的企業,以激勵型的方案為主。而對于人才檔次區分不明顯的企業實行以普惠制為主的方案。
3.企業年金投資教育與降低投資約束相平衡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投資渠道單一和投資監管嚴格與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有著密切的關系,同時也與我國投資者教育的不普及有關。企業年金由于其保障性、長期性的特點,對年金資產的安全性、收益性要求較高,如果放寬企業年金的投資渠道,則必須讓企業和職工充分了解各種投資的風險和收益特征,然后再根據自身的需求進行選擇,盲目擴大投資渠道只會帶來風險。因此,我國企業年金投資約束放松的過程必然伴隨著對投資者教育的加強。
4.企業年金分群激勵與普惠制度設計相平衡
從公民養老保障的角度來說,企業年金應該是普惠的,但是從企業人力資源的角度看,企業年金應當通過分類組合的方式,處理好激勵與保障的關系,處理好普通員工福利與人才激勵之間的關系。因此,企業年金制度在保障員工享有年金福利的基礎上,也要充分考慮企業對人才激勵的需求,允許企業針對不同類別的職工繳費拉開一定差距,企業可以根據崗位、工齡、職務、貢獻等因素自主規定繳費比例和繳費金額。
5.政策年金制度推進與商業保險年金相平衡
為滿足人們更高的養老需求,政策應該推動年金制度與商業養老保險的共同發展。對于企業不同的情況和不同的需求,單一的企業年金制度可能無法完全滿足,政府應該在發展企業年金的同時,允許市場探索不同類型的年金模式,充分調動市場的力量來滿足企業和個人多樣化的需求,實現養老收入的渠道多元化,真正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四、政府企業年金管理的基本方向:統一思想
綜合以上對企業年金規律、現狀以及對策的分析,筆者建議未來政府在管理企業年金時要做到四個統一。
1.統一認識
企業年金在我國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必然經歷一個認識的過程。有分歧是正常的,只有逐步消除分歧、統一認識,才能有效推動企業年金健康向前發展,而不致在分歧中消耗力量。在企業年金發展的初期,中央財稅主管部門、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現過不同的認識,各省市地方政策與中央政策之間也出現過不一致的情況,使得市場和企業無所適從,不利于企業年金的推廣和規范。27號令的出臺讓我們看到各部門對企業年金的認識逐步統一這種統一有利于加強政策的協調性和一致性,也有利于企業年金制度和市場的發展。
2.統一企業年金繳費政策
27號文給企業提高企業繳費比例留下了空間,對市場是個重大的利好消息.對于提高市場信心有著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遭遇金融危機之后,但是該政策具體如何實施?企業繳費是否可以按照20號令規定的8.33%執行?對于央企是否還有特殊的限制?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落實。
3.統一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27號文中規定了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但是具體如何實施?2008年1月1日至文件出臺的2009年6月間的繳費是否可以補繳?是否可以退稅?這些問題都還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出臺相關的細則和辦法。此外,個人繳費的稅優也應盡快出臺統一的政策,針對個人繳費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優惠,以激勵個人參與企業年金繳費,提高整個企業年金的積累水平,提高個人對企業年金的參與度。
4.統一歸口管理企業年金
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實行的是各部門協同監管的機制。政出多門容易導致政策前后不一、相互矛盾,這在企業年金發展的初期都曾經出現過。那么,如何在現有的監管體制下保證企業年金管理的協調性、一致性.除了各部門加強溝通外,更重要的是明確統一歸口管理的機構,其他機構均在此基礎上圍繞各自權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作為企業年金統一歸口的管理機構,有關企業年金制度的政策法規均由其統一制定和對外公布,其他機構均無權制定和頒布有關企業年金的政策;國資委負責監管中央企業的方案及管理,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負責制定和執行企業年金的稅優政策,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則分別從業務的角度對各運營機構進行管理。做到統一管理、職責明晰,各機構共同圍繞提高企業年金效率出謀劃策,推動企業年金的高效、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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