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其從法律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但由于該制度自身存在很多不足,如適用范圍過窄,適用的局限性等,使得該制度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無法實現預期的立法目的。因此,需要認真研究該制度,使之更加完善,更好的發揮其功能。
關鍵詞:離婚 家務勞動 夫妻財產制 立法完善
Abstract: My marriage law housework compensation system, both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t affirmed the value of housework from the law, the law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But because of the system itself, 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the scope is too narrow, the applicable limitations, etc., so that the system in practice, operability is not strong, can not achieve the intended legislative purpose. Therefore, the need to carefully study the system to make it more complete and better play its function.
Keywords: Divorce housework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Legislation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家務勞動或協助對方工作等方面做出較多貢獻的,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一、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內容
根據婚姻法規定可以得知,離婚一方要求家務勞動補償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夫妻雙方曾以書面形式約定在夫妻財產制問題上采取分別財產制,這是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第二,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中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第三,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是一項獨立的訴權,只能在離婚時行使。
設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一是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撫養子女、照料老人、洗衣做飯、打掃衛生等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成本,從而間接地增加家庭的財富。二是彌補分別財產制存在的不平等,平衡離婚雙方的利益。在夫妻分別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給予一定的補償,做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其做出的貢獻也得不到任何的回報。因此,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一方應在離婚是對做出較大貢獻的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平衡夫妻雙方的利益關系,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婚姻法修訂之后,該條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況到底如何呢?中國法學會一課題組對北京和廈門在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期間的離婚案件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北京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者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97.4%;廈門適用分別財產制的有2%,廈門的398件案件中只有1例,女方以自己撫育子女較多,對家庭貢獻較大為由要求經濟補償,但因雙方未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未獲得法院批準。有學者對長沙市的調查結果顯示:天心區人民法院2003年判決離婚的271件案件中,只有1件實行分別財產制,沒有要求家務勞動補償;隨機抽查了天心區人民法院2004年判決離婚的案件100件,無一件實行分別財產制;隨機抽查了雨花區人民法院2004年判離婚的案件100件,其中有1件實行分別財產制,無一件要求家務勞動補償。另一學者對重慶市某區法院的調查顯示:2005年該院受理的5%的離婚案件中,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有3件,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0.5%;2006年該院受理的732件離婚案件中,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有2件,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0.27%;2007年該院受理的610件離婚案件中,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3年中,沒有一件要求家務勞動補償的。從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可看出該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一)該制度的適用率極低,不符合當今中國的實際情況
據調查,我國夫妻決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在城市居民中僅有2.7%,農村居民中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別財產制的愿望,絕大多數夫妻認為采取共同財產制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鞏固夫妻感情。另一學者的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現有家庭實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數量不多,連有實行分別財產制愿望的居民,在被調查中也不超過3%。法律應是為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如果多數人由于各種原因,不知這項法律規定或認為沒有必要在夫妻感情良好的狀態下,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那么這項制度就是為少數人制定的,維護了少數人的利益,這一制度的前提條件缺乏合理性和現實性。
(二)該制度使得在其他財產制中貢獻較多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在不實行分別財產制下,夫妻雙方均外出工作,對從事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如何予以補償,法律并沒有做出規定。我國婚姻法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并沒有解決家務勞動的價值問題,這表現在獲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的共同勞動,這使專門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因其勞動不被社會承認,不具有經濟價值,共同財產所有權無法真正行使。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大部分的家庭是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而我國目前的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卻限制在夫妻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場合,極大地限制了該制度的適用范圍,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沒有對期待利益如何補償的規定
期待利益減少的補償是指依據婚姻關系,夫妻一方應當獲得的財產利益,因雙方離婚而喪失或減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因為婚姻包含有一系列規則,如互惠、利他精神、信任和忠誠等。這些規則決定了人們對婚姻的期望,也促進了夫妻在婚姻中的合作,鼓勵人們為婚姻進行時間、金錢、感情和資源的投資。一方之所以從事較多的家務勞動,犧牲自己的發展機會,因為其相信自己能夠分享因另一方的發展所取得的更高收益。若婚姻繼續存續,付出較多的一方必然能夠從未來的共同生活當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獻和犧牲所帶來的回報。如果一方在尚未獲得利益或剛剛獲得利益時,就提出離婚,則付出較多的一方則無法分享。付出較多的一方因將其時間精力大多數傾注于經營家庭生活之中,沒有謀生能力或謀生能力較弱,原有的生活水平必然會下降。如果不規定對期待利益喪失或減少的補償,則無法保護付出較多的一方的利益。
(四)該制度規定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該制度的規定僅限于一(下轉第75頁)(上接第37頁)個法律條文且內容較為簡單,因此這一規定在操作層面上顯得缺乏指導性;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評估,也缺少明確的參考因素,這也對該制度的適用產生一定的阻礙作用。
三、完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于提升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保護對家庭做出較多貢獻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規定的較為簡單,實踐中可操作性也不強,導致其適用狀況不能令人滿意。因此,應完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設計,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擴大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對一方的家務勞動的價值承認不應僅限于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場合,也應適用于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也能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另外,在夫妻約定財產制中,約定婚后財產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對于這種約定形式,應依據公平原則,若分割財產后,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所分得的財產明顯少于另一方時,當事人有權請求另一方予以補償。
(二)明確規定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行使的時間
現行法律對于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并無規定。筆者認為,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是離婚時由多付出義務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補償請求,該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應限于離婚之時。多付出義務的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應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一并提出。如果離婚時不請求對方補償的,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后,該請求權隨即消滅。補償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
(三)明確規定家務勞動補償數額的參考因素
由于家務勞動,更多的是表現為一種日常生活中勞力的提供,因此在確認其經濟價值的上,不如物質性財產那樣便利,所以應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應對現實生活中復雜多變的情況。同時也應規定一些確認家務勞動經濟價值的參考因素,以限制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在現階段,參考性因素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取較為保守的做法,影響了該制度的實際運用。筆者建議,應制定以下參考因素:首先是付出較多一方實際從事的家務勞動的種類與數量。其次是受益一方所獲利益以及其個人財產狀況,包括期待利益在內。再次是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
(四)明確規定補償的方式
在實踐中,對家務勞動的補償均以金錢補償為主。而金錢給付主要有期限性給付和總額給付兩種主要方式,其中后者又可分為一次性給付和分期給付兩類。鑒于我國國情,為保證該制度的實效,應以一次性的總額給付為原則,分期給付為補充。而對于期限性給付或分期給付,則還可考慮經付出較多一方的請求而由受益方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在以后的修訂中應當從以上幾個方面予以完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在實踐中切實保護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使離婚一方當事人的家務勞動價值得到體現,真正實現法律所倡導的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1]夏吟蘭.離婚救濟制度之實證研究.政法論壇.2003(6).
[2]王琪.經濟學視閾的離婚婦女財產權益.湖南社會科學.2006(2).
[3]宋豫.試論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存廢.現代法學.2008(9).
[4]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葉英萍.婚姻法學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夏吟蘭.離婚自由與限制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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