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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從康德的法哲學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論文摘要 康德不僅是一位哲學家,因其法學成就顯著,也可以稱為法哲學家,在其思想理論基礎中,三大批判十分重要,同時其道德理論更是具有不容忽視的地位。康德闡述了法與道德的區別和聯系,并在此基礎上論證了什么是法。本文從康德對法的定義入手、分析其對道德的理論根據,以便更深刻理解法與道德的關系。
論文關鍵詞 康德 法哲學 法律 道德
一、康德理論中對法的釋義
在康德的觀點中,他肯定了社會契約論,并在此基礎上論證了法存在的理性依據。他認為:法是一類人放棄其不受約束的自由而在憲法里追尋的安靜的社會秩序。豍從康德對法所作的釋義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康德認為“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別人有意識的行為相協調的全部條件的綜合。”豎這個定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
(一)康德把人的外部行為作為法律追究的對象
現代法律認為,法律約束的是人的行為,而且對其規范的也僅僅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對于在無意識狀態下人們發生的行為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比如:民法中有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和刑法中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無意識能力的人可以給予減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的。
(二)法理學與法哲學在康德《法的行而上學原理》得到了很好的區分
法發的定義可以從法理學角度進行解讀亦可以從法哲學層次的進行理解。康德認為:作為法理學理論的實在權利和實在法律體系,其科學范圍包括一定的權利和原則。在法理學中不僅是立法理論,還包括法的社會性質、、法的主客體、法的內容(權利義務)。如果僅對法理學作實體性分析,就可以看出康德對法的概念的理解。同時,對現代意義上的法定義時正像卓澤淵教授《法學導論》一樣,法是以國家意志作為其制定目的、以法律中包含的權利義務原則和思想為重要內容、其內在實質和外在形象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現代定義的法與康德的定義的法相比較而言,在理論印證上,缺乏哲學理論和抽象的解釋,這也就是只把康德的法哲學劃分在哲理法學派里的主要原因。
二、康德道德理論分析
康德關于道德的哲學思想的重要方面就是“形而上學”,也可以說是他的法哲學思想的靈魂。康德肯定德行倫理學說,他堅持認為道德具有純潔性和嚴肅性。他認為:“一個人可以追求理想而生存,但是不能活在空洞的理想中,因為這不能稱之為幸福。”在康德的道德理論中,道德是至高無上的,是一切價值追求的源泉,什么價值都要以道德為出發點。也正是因為這一點,西方其他哲學家遠不及于康德的道德哲學觀點。
康德在道德哲學的基礎上提出著名責任和意志的。首先他認為有道德的來源于于責任,一些行為如果僅僅以愛好或者是興趣為出發點,其結果是沒有多少道德價值的,甚至可能是一點都不存在道德的蹤影。人應該作為一個具有理性且能夠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將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自己行為的動機,最好是賦予每個人以道德感。人的意志體現在現實中就是道德發展的動機。其次,“出于責任”在客觀上體現對道德的遵循。豐道德規律是先天,意志來源于道德規律,且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有效性,這就是康德稱之為自由規律的現象。康德認為道德規范是法律的根據。法律是在道德規律支配人的意識情況下的一種特定的行為準則,行為準則與道德規律相一致時,法律乃善意的、合法的。在康德的命題中,責任連接自由原則和人的行為,責任是一個連接紐帶。自由在責任的支配下不會成為虛幻。在上述觀點基礎上,康德著名的認為:“除非是愿意將自己置于大眾的行為規范中,將約束自己的準則變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律,否則就不具備行動的意義。”這些分辨行為是善還是惡,是強制行為還是非強制行為。法哲學理論的發展乃至立法學的發展都深受意志原則影響,意志原則是“人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義法學強力支柱。康德的道德法則是這樣實現的:在我采取行動之前,由我的自由意志來設想,如果我要采取的行動準則普遍化實施(也就是通過立法讓所有人都執行)后會怎么樣?在這里我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到自私的欲望、外界強制(包括他人樹立的道德榜樣、道德格言或口號、甚至法律等造成的壓力)、生理和心理狀況(比如癡呆、精神病、恐懼等)等因素的干擾。也就是用個人的自由意志來客觀地考慮,如果每一個人都按照這個準則行動后會對包括我自己在內的所有人會造成什么樣的結果?如果這個結果導致這個準則被取消,就是不道德的,如果可以存在,就是道德的。
三、從康德的法哲學角度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綜述康德對法哲學和道德哲學的分析,康德在法哲學獨有的觀念:他用道德哲學批判了法哲學中自然法學,道德哲學事以先天說學為基礎的,同時也用實證法學進行了修正。值得強調的是,他研究開辟了法律與道德二者關系新的邏輯進路。
按照康德對社會分類的觀點,最高層次的社會人的行為完全可以使用道德法則足足夠用。當然,這只是一種理想社會,存在這種理想意志的前提是排除任何外在的干擾。法律在進行評價時,對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是否定的,對其在行為方式上可以分為違法犯罪、不道德但不違法等行為,從而依據行為的程度危害性來對行為人進行不同方式的處罰。同時,作為一個自然人,人類本能的欲望或劣根性,很難排除個人意志的干擾,康德認為人活著的過程就是道德規律與個人意志不斷作斗爭的過程。道德規律就是自由規律,其目的是實現每個人自由,而法律具有強制性的,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自由,但是兩者所處位階不同。在理想社會不能達到的情況下,法律是社會安定的最佳保障,因為我們不能完全按照意志支配自己的行為,必須給行為一個限定,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
(一)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康德認為,法律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道德,其方式是制約行為人濫用意志行為。在實踐中道德法則可衍生為兩個法則,一個是人的本體作為看作倫理法則來運用;另外一個是包含法律法則法則作為現象法則來運用,又包含個人的道德法則。區分道德法則做出后,康德進一步討論道德規則的缺陷理論,如果單獨使用道德規則,不能有效地維持社會的生活,使人們的生活自由,有序,同時,康德也提出法律規則是指導人的行為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康德認為:自由的規則是不同自然法則,其本身是道德法則。倫理法則是自由法則中關涉外在行為的理論,規定為我們行為的原則。一個與法律的法則一致行為,就具有合法性;一個與倫理的法則相一致行為,就具有道德性。前一種與法律的法則一致行為,可以理解為實踐,后一種與倫理的法則相一致行為,可以理解為內心活動,它和意志活動的外部運用一樣,都是理性法則所規定的。”
(二)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在康德的理論中,法律不能簡單的定義為法律制度,道德與法律,似乎是一個交織難辨的永恒主題。西方民諺稱“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這話套用過來就是“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其實,換個想法,兩者的區別根源反映了當今社會下人們法治意識的覺醒。
從康德哲學的理論來看,筆者認為法律和道德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管轄的范圍不同。人的外部行為歸法律管轄,因此人的外在義務是法律確定的義務。當然,內在的義務的要求在立法不能排斥。人的內心世界存在著內在義務,是外界無法接觸到的,法律上也無法做出直接規定。俗話說,思想犯罪并不是犯罪,只有在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產生不良社會后果時,才能構成犯罪。現代法學理與康德的觀念與是一致的。義務不同是法與道德的最大的區別,正所謂: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線,道德是最高標準的法律。
2.立法的對象不同。人在社會生活中與其他人具有密切的聯系,要完成自己的義務和責任,要不斷與他人發生關系,通過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道德可以運用人們的倫理觀念阻止惡念,遵從社會秩序,道德可以指導人們行善積德。如在緊急避險的論述中,康德再一次讓我們看到法律與道德的巨大區別:他認為,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系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不違法的行為不一定符合道德,很有可能破壞了對他人的義務。例如,最近在成都發生一個案子,大概是一對夫婦乘輛出租車,女的快分娩了,的哥發現這種情況就把他們趕下來了,男的苦苦哀求還是沒用,最終女的在路旁分娩了,還好母子順利,之后丈夫連攔了12輛出租車,讓他們送他們母子到醫院去,結果沒有一個同意的。因為行業忌諱,出租車里不能見血,否則會帶來晦氣。后來是旁邊的人打120才把她們母子送到醫院去的,母子平安。現在我們不討論出租車司機的行為怎么樣,假設丈夫在被趕下車的時候哀求不得,而孕婦馬上又要分娩了,丈夫一氣之下就用兇器脅迫司機,讓他們送到醫院,在丈夫的脅迫下司機勉強把他們送到了醫院,司機沒有受傷,或者在脅迫的周旋中司機受了點輕傷。在此時,丈夫的行為夠不夠成緊急避險。所以法與正義是否統一?這也是值得思考的。法律與道德間相互緊密聯系:道德是最高的原則,法律是手段,是道德的補充。
四、結論
康德以先天道德學說為基礎,從道德哲學角度對法律作了分析解讀,法律的實質從人性本身、自由和權利進行論述、為自由主義法學研究開辟了一種新的模式。我國對康德的道德哲學、法哲學思想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西方其他哲人所不能及的是,我國傳統儒家道德觀念與康德思想可以作比較匯通。深入研究法律離不開康德道德哲學的基礎,我國法哲學的進一步發展要依據康德道德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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