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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法律論證是一種過程的論證,對這種過程的論證合理性評價是多層次的系統工程。如果不知道怎么寫試析法律論證的合理性,不擔心,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有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喜歡。
試析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篇1
摘要:法律論證是一種過程的論證,對這種過程的論證合理性評價是多層次的系統工程。邏輯層、論辯層、程序層的多層次構造為全面的、行之有效的對法律論證的合理性評價提供了支持。
關鍵詞:法律論證的合理性;邏輯層;論辯層;程序層;
在法學研究中,現實主義法學將法律時常表現出來的蒼白無力推到了極致,法律的嚴謹之于鮮活的司法實踐,從條文到判決的過程不具有邏輯真值的屬性。為使人們信服這個并不唯一真的過程和結論,而非恣意擅斷:法律論證理論應運而生。
法律論證具有合理性。它是人們在對法律認識理性化的過程中,引發的關于法律的確定性、正當性和可預期性的問題。法律活動從法律規范出發來商談和論辯各自行為的理由,有著共同的前提和基礎,使得論辯各方更容易理解和接納對方的主張;論證中法律主體依據邏輯規則和法律規則進行的說理及證明,具有邏輯上的說服力和法律上的正當性;法律論證的基本形式推理,排除了主觀臆斷及猜測的成份,使法律論證的結果具有較高的預期性。
法律論證是一種作為過程的論證,對這種過程的論證合理性評價是多層次的。根據普拉肯等法律論證學者的觀點,這種多層次構造可以分為:邏輯層、論辯層、程序層。
一、邏輯層
葛洪義認為法律論證主要涉及的是如何通過合乎邏輯、事實或理性的方式來證明立法意見、司法決定、法律陳述等有關法律主張的正確性和正當性。
一個法律論證總是以邏輯論證為基礎的,合乎邏輯是法律論證的基礎,也就是說,基于論證的論述可以被重構為一個邏輯有效的論述。“只有通過有效論述,裁決(結論) 才能從法律規則和事實(前提) 中導出。因而邏輯有效性是法律論證可接受性或合理性的必要條件。”
這可使論證立足于一個堅實的基石。
“我們在對案件的探討中離不開三段論,但不能把它絕對化。其他方法在解釋法律的時候發揮重要的作用,但不能代替三段論的基礎作用。這是我們對法律邏輯的基本態度。”
很多學者也都認識到了法律推理的過程并不是那種純粹形式邏輯意義上的嚴格證明,而是內含價值判斷的過程。比如麥考密克就認為,像司法三段論這種“演繹證明并不做詳細闡釋,它只是一個由各種價值構成的框架中的作用,正是這些價值,使得演繹證明作為終局性方式有了堅實根據"。
二、論辯層
法律論證在司法判斷的過程中尤為重要。適用法律的過程,就是各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的交互對話和商談的過程。對法官來說,法律論證使其所做的司法裁判不僅具有了法律上的根據,而且也獲得了正當性和合法性的保障,從而能夠為當事人雙方和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對訴訟當事人而言,在相互論辯的過程中,他們得以通過法律論證這一過程為自己的主張、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明,以說服法官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即使沒能達到最初目的,因為法律論證過程已經給雙方提供了平等的機會,當事人一般也會服從法官最終的裁判。 麥考密克在分析合理性的限度時曾論及:“一項合理的法律程序要求旨在支配一群人的行為的'規范,從給這種行為提供嚴格的評價標準的意義上是規范。為了保證把這些規范經常和持久的適用于個別的情況,就必須在有關的社會內任命一些人擔任司法職務。”
同質性較高的法律職業群體,特別是法官群體,在司法過程中日漸形成了一套自己職業群體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并趨于統一。“在這個共同體內,存在著一些公認的、約定俗成的標準(雖然這些標準是隨時間和社會變遷而移動的),這些標準告訴共同體的成員,哪種法律論據是有說服力的,哪種論據處理的方式是可以接受的,哪種思維方法是可以在同僚中取得共鳴的。而律師和法官便在這些專業性、社會性的規范中進行他們的工作——一種修辭學的、以在這個解釋性共同體內發揮說服力和贏取支持為目標的論辯性、對話性的實踐。"
三、程序層
在法律論證中,適用法律者闡述自己的觀點、主張或者關于法律同題的判斷,都必須從現行有效法規范為出發點,而不能運用法律以外的任何理由。阿列克西所說,“法律論證的合理性在其為制定法所確定這個程度上,總是與立法的合理性相關聯。司法判決的絕對合理性似乎也將以立法的合理性為前提條件。”
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論證自始至終是根據法律進行的論證,都是在現行的有效法秩序內進行的,現行有效的法為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論證提供了一個大致的場域。在法律論證中,論證者論述自己觀點、主張或者關于法律問題的判斷時,不能運用法律以外的任何理由,政治的或者道德的根據在法律的論辯當中對于法律規范正當性的說明不符合法治基本精神,只能以現行法律為根據,尋找恰當的法律規范作為論證的出發點。既要求能對客觀事實的審查要滿足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也要求法律的適用符合現行法律的規范主張。
在司法過程中,法律論證是對法律解釋、漏洞補充所確認的作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的正當性、合理性所作的說明。“由于歷史因素、文化因素、個體因素和法律自身的因素等的存在,法律論證只能實現相對的合理性而不能實現絕對的合理性。”法律論證的相對合理性最終得到的結果是許多人所共識的看法,即在法律問題上沒有正確答案,更沒有唯一正確的答案,有的是一個可以為法律職業群體所接受的答案,而且這種答案必須經得起法律職業群體的反復追問。所以法律論證的合理性是司法裁判正確性形成的理性緣由。
參考文獻:
[1] 葛洪義.試論法律論證的源流與旨趣[J].法律科學,2004 (5) .
[2] [荷]菲特麗絲.法律論證原理——司法裁決之證立理論概覽[M].張其山,焦寶乾等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5.
[3] 陳金釗:探究法治實現的理論——法律方法論的學科群建構.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總第121期).
[4] [英]麥考密克:《法律推理與法律理論》,姜峰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頁.
[5] [英]麥考密克、魏因貝格爾《制度法論》,周葉謙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243頁.
[6] 陳弘毅:《當代西方法律解釋學初探》,載于梁治平編:《法律解釋問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6頁.
[7] [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M].舒國瀅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第352頁.
[8] 魏勝強:法律論證相對合理性的原因分析.政法學刊,第22卷第5期.
試析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篇2
第一章 法律論證理論中的合理性問題
本章著重討論法律論證理論對合理性問題的理論貢獻,需要強調的是,這種貢獻更多是以哲學討論的形式出現的,在介紹的過程中,筆者會不斷地把其理論意義與法律實踐勾連起來。概括起來說,論證理論認為經過反復的評判檢驗——這種評判檢驗更多地體現為多個資質合格的主體間的自由論辯過程——而得出的命題是具有合理性的,這種合理性概念充分體現了對某一論斷的反思性特點。
本章首先在理論層面上對論證理論的合理性概念進行論述:這種合理性在不同的知識領域中分別表現出什么樣的形式,以及把這種合理性與其他社會學理論中的合理性概念進行比較,進一步明確論證理論合理性概念的獨特之處;本章第二部分進入實際操作領域,闡釋獲得這種合理性的結論過程中應遵循的辯論規則;最后,本章簡要說明什么樣的結論是可以作為具有合理性的結論被接受。
(一)對論證理論合理性的理論說明
(1)不同領域中的合理性
合理性一詞可以用來評價行為、命題,行為的合理與否也可以用命題的形式表達出來,因此兩者是相通的。在不同領域中,什么樣的命題是合理的會有不同的評價標準,客觀世界、社會世界和主觀世界就是可經過評判檢驗而獲得合理性命題的三個基本領域。
與客觀世界相對應的命題是斷言命題,后者是針對 “實際存在的事態”(事物之間的關系)所做的是與否的判斷。在斷言命題中,語言起到“媒介”的作用:把客觀世界中的事物關系描述在語言命題中。使用斷言命題的主體采取的是一種觀察者的立場,而不是“參與者”的立場:即使主體對客觀世界介入、改造,仍然不能改變客觀世界中實存的規律,這些規律只能去觀察、描述。斷言命題包括自然科學的因果關系命題、邏輯命題。檢驗斷言命題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標準可以被稱為真實性標準(是否是對客觀世界的真實描述),而對客觀世界的介入、改造是否成功也同樣取決于行動主體的知識是否符合真實性(Wahrheit)標準。行為主體除了面對客觀世界外,還要面對社會世界。假如說,客觀世界是由實存的事態組成的整體的話,社會世界就是由人際關系組成的。在社會世界中行為者提出的命題是某種行為是否具有“規范性”,用哈貝馬斯的概念來說就是正確性(Richtigkeit)。這種正確性是無法通過觀察者的立場得到闡明的',但是,主體可以采取“參與者”的立場,提出自己認可的規范命題,爭取獲得社會世界中的其他主體的認可,經過相互之間修正和限制,最終確定、獲得主體間共同認可的規范標準。
第二章 論證理論的法律制度設計
假如以法律論證理論所闡明的合理性標準為準則,會設計出什么樣的政治法律制度呢?本章將對這方面的相關理論進行簡要的介紹。本文在導論中已經提到阿列克西和哈貝馬斯不同的制度設計方案:阿列克西對論證理論的應用更多是局限于司法的視角,而哈貝馬斯針對這一點對“阿列克西們”提出了批評,并提出了自己的制度設計方案。本章就在以這場學術交鋒為線索展開對論證理論的法律制度設計的介紹。
(一)阿列克西:
法律辯論是普遍實踐辯論的特殊情形阿列克西在《法律論證理論》一書中認為:法律論辯是普遍實踐論辯的一個特殊情況。他認為法律論證分為兩個層次:內部論證和外部論證。內部論證檢驗的是結論是否能夠從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外部論證檢驗的是這個前提的正確性與否。作為內部論證的前提、作為外部論證的對象的前提包括:經驗性命題、法律解釋規則、法律教義學、法律先例等。通過內部論證(邏輯推演)可以發現判決結論所需的前提是否存在,這里的前提最主要的是法律條文,也包括上面例舉的法律解釋規則和判例等;假如這些前提不存在或者它們是否具有合理性尚不確定,則法律論證就進入了外部論證,也就是對這些前提進行論證。
外部論證和普通實踐論辯方法是相同的。
雖然阿列克西在書中也提到了“不能把法律論證歸為普遍實踐論證”,因為“在法律論辯中所需要的普遍實踐論證是以特殊的形式、按照特殊的規則以及在特殊的條件下進行的。”這就意味著不同的法律部門(立法、司法和行政)具有不同的制度環境,那么,它們的論證實踐會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司法機關在做出判決時是有義務遵循現有的法律(盡管可以有例外),而立法機關在立法的實踐中可以改變成文法——這正是它的職責。因此,對內部論證的前提合理性的檢驗這兩個部門并不是擁有同樣的自由的。但是,強調“特殊的條件”與論證理論追求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比如,法官面對邪惡的憲法恐怕很難僅僅通過法律解釋實現正義,最多能夠實現個案的合理性。而更大范圍的制度變革法官是無能為力的。把合理性的追求局限于司法領域,目標也很難實現。這是阿列克西把視角限制在司法領域帶來的必然局限。這種局限更多是傳統的法律方法“遺傳”給“阿列克西版”的法律論證理論的,因為,“阿列克西版”論證理論的初衷更多是對司法方法有所幫助。
結論:
法律方法作為一種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必然使其自身在一定程度上與大眾的公共性政治-道德討論隔離起來,雖然這種隔離不是完全的自我封閉,但是,排除社會公共意見的干擾是知識專業化的應有之意。在公共領域的自由討論中各種各樣的意見都是可以提出、討論的,但是,在司法辯論的領域這種討論必然是有所限制的,這些限制就是由專業化的知識來劃定的。西方現代成熟的司法制度中的當事人都很難親自為自己辯護,他們必須為自己尋找代理人,用“雇傭”來的專業知識爭取自己的權利。而日常語言中所謂的權利想在法庭上發出響亮的聲音必須要找到合適的法律“外衣”。這構成了對意見交流的限制,從這里開始法律方法所追求的合理性與法律論證理論的合理性觀念分道揚鑣。
應該說合理性一直是法律方法論研究追求的目的之一,而且隨著法律方法的不斷演變,新方法和新思維融入傳統和逐漸被人們承認,法律方法論能夠達到的合理性的程度和范圍也與薩維尼時代的法律方法論大不相同。20 世紀現代法律方法論的發展就是一個適例,承認司法裁判的創造性大大地擴充了法律方法論所能達到的合理性的程度和范圍。但是值得說明的是,法律方法論畢竟要作為一種職業技術,而不是一種大眾哲學,因此,法律方法論追求合理性的論辯過程或決定過程也必然與公共領域中在普遍平等的交往程序下的辯論過程有所差別。法律方法假如真的是要作為一種實踐中的技能而不僅僅是學院中在理論上探討的對象,這種知識專業化的壓力是時刻存在的。而知識專業化的結果之一就是尋求在專業領域中的共識前提,這種前提不可置疑。而且有時職業利益也參與到了這個知識專業化的運作過程之中,并施加持久的壓力,可能導致與社會對司法領域的合理性要求的極大背離。有了這些限定性的考慮,人們對法律方法論的理論期望也應該定位在一個適當的位置。
參考文獻
1.阿列克西,羅伯特,《法律論證理論》,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北京,2002
2.柏拉圖,《克力同》,收入《游敘弗倫 蘇格拉底的申辯 克力同》,嚴群譯,商務印書館,北京,2000
3.波普,卡爾,《歷史決定論的貧困》,杜汝楫、邱仁宗譯,華夏出版社,北京,1991
4.波斯納,理查德,《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1994
5.陳金釗,“法律解釋及其基本特征”,載于《法律科學》2000 年第 6 期(總第 106 期)
6.崔之元,“盧梭新論”,載于《讀書》,1996 年第 7 期
7.馬基雅維里,尼科洛,《君主論》,潘漢典譯,商務印書館,北京,1997
8.麥金泰爾,阿拉斯戴爾,《追尋美德:倫理理論研究》,宋繼杰譯,譯林出版社,南京,2003
9.蘇力,“解釋的難題:對幾種法律文本解釋方法的追問”,收入蘇力:《閱讀秩序》,山東教育出版社,濟南,1999
10.孫笑俠,“法律家的技能和倫理”,載于《法學研究》,2001 年第 4 期
11.李學堯,“論法律職業共同體自治的條件”,載于《法學》2004 年第 4 期
12.付蔚剛,“論法官的職業品格”,載于《浙江社會科學》,2002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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