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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卡涉及的稅務風險及其控制策略
目前,許多超市和商場為了解決融資問題,往往發行各種對外銷售的購物卡,持卡者在銷售卡和持卡者在購物過程中存在不少稅務風險。如果不重視這些稅收風險的防范,則會給商家和購物卡者帶來補繳稅收、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為了使廣大的商場、超市和購卡者從源頭上識別購物卡的稅收風險,并及時對癥下藥,筆者對購物卡的稅務風險進行梳理,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控制措施。
(一)購物卡涉及的稅務風險
購物卡涉及的稅務風險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購物卡買賣環節票據開具的稅務風險;二是購物卡買賣雙方納稅申報環節中的稅務風險;三是購物卡最終消費者個稅扣繳的稅務風險。具體分述如下:
1、購物卡買賣環節票據開具的稅務風險
購物卡買賣環節的票據開具風險最大。主要體現兩方面:一方面是商場、超市等售卡者出售購物卡時收款開票,持卡人持購物卡去消費時再開具卷式票據。在這個流程中,實際上是開兩次票,一個是售卡者給購卡單位匯總開具一次票據;再一個是持卡人購物時候再開一次,存在重復納稅的風險,而且涉嫌虛開票據。另一方面是購卡人是直接向商家購買該商家發行的購物卡(代金券或提貨卡),要求開具“辦公用品”、“食品”和“勞保用品”等與企業經營有關內容的增值稅專用票據,按17%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是持卡人在持卡消費時,購買的卻是其他名目的商品,那么這就構成了開具虛假票據的行為,商家和購卡人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管理辦法》對票據的開具要求,將遭到稅務機關處罰的風險。
2、購物卡買賣雙方納稅申報環節中的稅務風險
購物卡買賣雙方納稅申報環節中的稅務風險主要體現在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上。具體分析如下兩點:
第一點是發卡單位沒有按照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履行納稅義務,結果延期交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將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嚴重者構成延期繳納稅款罪,將會受到刑法處罰。
如果發卡企業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企業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票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為開具票據的當天。基于此,發卡企業在收款后向購卡人開具票據的,必須于次月申報納稅。
然而,大型超市均采取計算機系統管理,統一收銀,統一開具票據。商品進入賣場后,由其庫房管理人員或電腦部相關人員將商品逐一錄入計算機系統內。顧客購買商品付款時,由收銀員操作POS機下貨及收款。當收銀員下班后將全部現金交超市內部金庫。內部金庫依據計算機系統反映出的該收銀員應收款項數額收取貨款。當收銀員交給金庫貨款多時,由金庫將多收部分退還收銀員。當收銀員少收貨款時,金庫要求收銀員必須補齊應收款項金額。目前超市的現狀是,均不以開具票據的貨物金額申報納稅,而是以POS機實際收到的貨款數額申報納稅,作為稅務部門“以票管稅”已在超市失去實際意義,導致部分超市未嚴格執行上述相關規定,售卡收款開票后不作銷售處理,而是等持卡人實際購貨時才作銷售處理,人為延遲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如果發卡企業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發卡企業雖然收到了款項,但由于購物卡尚未使用,發卡企業并未提供應稅服務,因此并沒有達到法定的納稅義務時間。但是,實務上購卡人在支付款項時都會要求發卡企業開具票據,而一旦開具了票據,即使未到法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務機關也會要求發卡企業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點是購卡企業在企業所得稅費用稅前扣除上。
購卡企業在企業所得稅費用稅前扣除上的稅務風險體現三方面:
(1)應購卡者要求,售卡單位將票據開為“勞保”、“辦公用品”等各種增值稅票據,使得購卡者本應在“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部分,卻在“管理費用——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科目上核算,擠占了企業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偷逃企業所得稅。這將受到稅務部門的稽查,因為企業列支的辦公用品、食品、禮品等費用必須在后面附上詳細購買清單,尤其是大額的項目為辦公用品的票據,很容易被稅務部門認定為不實的費用。
(2)售卡單位售卡時往往規定:本卡售后不記名、不掛失、不退換、不提取現金、不記息、丟失不補,并同時規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費時不一定一次將卡內金額消費完畢,有時卡里剩下較小金額時,持卡人就不處理了,也有人將卡丟失,這一部分無法進行消費的金額便成為發卡人的額外所得。聚少成多,絕大部分發卡人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該部分額外所得作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轉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3)個人消費購物卡的同時很可能要求票據。一般持購物卡購物后,超市不給開具票據(因為超市在賣卡時已經給開過了)。但是經有些人與超市協商或力爭后,超市也可能給持卡購物的消費者開具零售票據,少數人正好鉆了這個空子,花了購物卡還能回單位報銷。買完東西又收回錢,等于取得了雙倍的收入;對單位而言,假設購買購物卡時已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給個人報銷時又可以重復列支,以零售票據入賬,無形中虛增了費用,偷逃了企業所得稅。
3、購物卡最終消費者個稅扣繳的稅務風險。
購物卡最終消費環節存在的稅務風險,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企業如果將購物卡用作職工福利,那么此項費用應該并入員工當月的計稅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企業如果將購物卡用作禮品贈送,那么根據《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項目以20%的稅率代繳受贈人的個人所得稅。企業如果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可能會遭到稅務部門的處罰,消費者也有可能被要求補繳個人所得稅。
三是集團購買某些商場的購物卡,往往能夠得到按購買金額一定比例返還的“優惠”。至于這種優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體現在票據上,最終落入誰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經手人心里清楚。對于這筆收入,從中受益者很少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購物卡涉及的稅務風險控制策略
基于購物卡涉及的以上稅務風險,可以采用以下稅務風險控制策略:
第一,對在售卡環節開具票據的,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票據,只能開具普通票據,并且普通票據上注明為購物卡支出,同時規定購物卡在購物環節不得再開具卷式票據。
第二,票據開具必須逐欄逐項填寫完整,辦公用品等品名是一個屬概念,并不是一個具體的貨物名稱,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填寫這些品名。對籠統地開為勞保、辦公用品、日用品等的,要求其附列具體明細清單。
第三,加強對超市開具的增值稅票據流向進行追蹤,對接受相關增值稅票據的單位加強審核,從企業的實物流向防止稅款流失。
第四,加強普通票據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稅收管理員業定期對超市POS機的收銀數據、上傳數據、申報數據和企業的開票數據進行分析、評估,以減少和杜絕因購物卡所導致的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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