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護理工作中護士的法律意識
【摘要】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護理人員對患者實施護理的過程中有許多潛在的法律問題,如護理記錄、執業資格、知情同意等從法律高度有的放矢地進行教育,進一步增強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關鍵詞】護理 法律
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普法教育的不斷深入,法律知識已滲透到各行各業,已逐漸為越來越多的人群所掌握應用,護士管理條例明確了護士的工作職責,然而相比之下有較多的護士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掌握法律知識相對淺薄,應用法律的能力相對較弱。近年來,因醫療行為引起的糾紛和訴訟呈逐年上升,牽涉到護理人員的訴訟案件也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在護理人員對患者實施護理的過程中有許多潛在的法律問題,值得在工作中注意,現淺談如下:
1 關于護理記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涉及到護理記錄“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的規定,將護理記錄確定為患者有權復印、復制的客觀資料,即可作為護患雙方舉證的依據,結束了以往只有醫生才有權書寫病歷的歷史,第一次在法規中明確了護理記錄是病歷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護理記錄書寫的如何不僅反映了護理質量的好壞,也是為醫療護理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提供有力的證據。由于受工作繁忙、護士的素質和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臨床護理文件記錄存在很多問題,如記錄欠全面準確、記錄缺乏真實性、記錄不夠及時、護理病歷管理不規范、主觀資料多、為了應付檢查重新抄寫或更改醫療護理文書,破壞了其原始性和真實性,與醫生的記錄不統一等。當發生醫療糾紛時,護理記錄是重要的書證,因此,我們全體護士應注重護理記錄的科學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及時、完整地反映患者的情況,并應提升到一個法律的高度來認識。
2 關于執業資格
護理工作必須由具備護士資格的人來承擔。實行護士執業資格統一管理,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以法律的手段保證了護理質量及公眾的就醫安全。護士執業資格是從事護士工作的前提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對護士執業資格,執業權利、義務及資格的取得做了全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這就是護士在法律上的定義。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是否具備合法的執業資格是醫療、護理方面的專家參與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圍繞的幾個要點之一,應引起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的足夠重視。讓護士明確自己的職責? 護士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對疑難問題及時請教、匯報,不擅自處理,當病人病情發生變化時,護士要密切觀察,在第一時間告訴醫生,并準確做好各項護理記錄,配合醫生做好搶救工作,否則,發生問題護士要承擔責任。 3 關于知情同意
從法律角度講,患者在醫院所接受的主要治療必須在患者或其家屬全面了解情況,經過自身判斷,自愿表示同意的條件下才能進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護士條例》特別強調護士有充分的告知義務。在醫療實踐中,對患者進行特殊檢查、治療及手術前均有作知情同意簽字,相比之下護理領域在這方面的工作相對滯后,需要廣大護理人員轉變觀念,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在一些侵襲性的治療護理中做好書面知情同意簽字,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在履行這一義務時應特別注意:(1)知情同意決不是推脫責任,而是對患者負責任的嚴肅行為。(2)告知對象的主體首先是患者本人,只有在患者無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情況下才能由其監護人簽字。(3)簽訂了知情同意書只能證明護士是否盡了告知義務。在急診時患者病情緊急、變化快,突發性事件發生后“一對一”的護理很難實現。護士忙于一個重患者,可能對其他患者的病情變化不能及時發現,容易引發法律問題。極力搶救患者生命時,往往無意間忽視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容易引起一系列矛盾。
4 護士法律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差
目前護理教育課程設置中缺乏法律知識,繼續教育中也很少涉及。許多護士對相關法律了解不夠,不能以法律的角度看問題,不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要負法律責任。在現實中,護士面對護理糾紛缺乏證據意識,不知道什么是證據;該封存哪些資料,怎樣封存;又怎么保管和啟封,以致許多該勝訴的案件,由于無有力證據而敗訴,護理教育者應有意識地為護士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樹立法律意識,提高文化層次;繼續教育也應不斷更新與護士相關的法律內容;醫院應組織全體護士結合典型案例來學習,深層剖析,使護士不斷進步,增強工作的責任心,懂得在工作中如何應用法律條文保護患者和自我保護,提高遵照法律程序處理護患矛盾的能力。
5 關于舉證責任倒置
由于護理工作失誤引起的侵權訴訟,在處理過程中同樣會涉及舉證問題,故護理人員有必要了解法律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由于醫療護理專業是一個高風險和充滿諸多不確定因素的職業,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常常存在著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關系,直接的因果關系常常是不易證明的,醫療護理行為突出的特點在于它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患者一般不具備醫療專業知識難以了解診療護理的具體過程和細節,而且,患者所有醫療資料和檔案又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如果患者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面臨著舉證責任負擔的巨大壓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患者只須就自己接受過醫療及受到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醫療機構(醫院或者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須就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前所述,由于醫療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可以說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倒置了證明責任,在相當程度上就意味著倒置了案件的勝敗結果。由此可見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護理領域的巨大沖擊力。廣大護理人員只有真正領會舉證責任倒置的內涵及對醫療護理領域的巨大影響,了解基本法律知識,才能應對當前的形勢。
為了提供更高層次和要求的服務,適應新形勢護理服務模式,護理人員必須提高法律意識,杜絕護理糾紛和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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