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通用6篇)
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論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一起來看看吧。
論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篇1
關鍵詞:
預付費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構建
內容提要:
當下中國的消費方式多種多樣,預付費消費作為其中的一種,為消費者帶來了優惠與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的困惑和問題。預付費消費本質上既是服務消費合同又是預付格式合同,正因為預付費消費的這種性質以及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權利的行使受到市場風險、道德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的制約,致使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變得尤為蒼白無力與不堪一擊。因此,通過現實的具體情況和理論基礎的支持,從道德論、解釋論與立法論的角度構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是應對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權利受損與地位不利的有效途徑。
隨著貨幣發展不斷滲入,科學技術含量與物質生產力的極大提升,人們的消費觀念已經發生了難以置信的變化,整個社會經濟在經濟自由、刺激經濟內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費型社會時代觀的熏陶下,各種各樣的新型消費方式順勢而出,預付費消費更是一呼百應,迅速鋪展而來。如今,在美容美發,洗車、健身、網絡、醫療、各種球會、商會、電信等服務領域,預付費消費已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消費模式,其在給消費者帶來優惠與方便的同時,也為消費者帶來了問題和困惑,預付費消費中存在的市場風險、道德風險與法律風險致使消費者權益的行使變得極為脆弱。
一、預付費消費的性質及消費者的法律地位
預付費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指消費者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向經營者預先交付一定的費用,從經營者處獲取會員卡(內部成員卡),并依會員(內部成員)資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
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卻每次交付現金的麻煩,又能得到價格上的優惠,而經營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額資金,能較快回籠經營成本并可長期擁有固定客戶,這種共贏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發展的最大原因。通過現有的司法實務經驗以及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常見的預付費消費可分為三類:一為定點式消費,如美容美發店、洗車場所、網絡會所、球會等;二為定時式消費,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動,健身休閑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時間段安排健身活動,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為定額式消費,如各種商場或超市發放的購物卡,購物卡的面額價值即為消費者的消費限度。
預付費消費是眾多的新型消費方式中的一種,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費方式的特征:其一,從會員(或成員,以下統一為會員)資格的取得上看,消費者欲取得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須以會員資格的取得為標準,而會員資格是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直接產生的,不需要媒介機構如銀行、證券機構等,會員資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慮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一些特殊的行業,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發展需求,可基于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考慮是否給予消費者會員資格,如網絡會所對未成年兒童的合理限制;其二,從消費者權利實現的限度來看,預付費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并不是一次全部獲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權的性質;其三,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消費者與經營者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方可進入預付費消費的實質性階段;其四,預付費消費具有單方風險性,經營者集中獲取了權利而分散地承擔義務,處于極為優勢的地位,而消費者是以分散的方式獲得權利,存在著很多不穩定的因素。[1]
預付費消費是在服務行業中產生的一種消費,消費者作為客戶,為特定的服務目的而向經營者支付一定的金錢,購買經營者的商品、勞務,經營者則向消費者出售自己的商品項目,兩者之間的這種關系已構成服務消費合同,在這層意義上,雙方是一種相互平等地支付對價并相應獲取權利的契約關系。另外,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預付款合同,亦可稱為非即時履行格式合同,由于此種消費的先交費后消費的特征,決定了經營者不可能一次性履行完其所有的義務,而是根據行業的具體情況按次或按期履行。嚴格意義上講,預付費消費是一種單方非即時履行合同,消費者作為其中的一方提前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在與經營者的對抗中處于明顯不利,兩者之間存在著地位的懸殊。同時,預付費消費亦是一種格式合同,其合同條款和內容通常表現和記載在會員卡中。會員卡是由經營者單方預先創設并重復使用的,是經營者為了吸引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而以優惠條件發放會員卡的方式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通常會做出一些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對方的規定。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經營者會與消費者單獨訂立一個格式合同或載有格式條款的合同,而不是以會員卡的形式出現。此外,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預付費消費是一種不完全合同,是在交易市場中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合同雙方在將來各種狀態下的權利義務不可能完全規定在雙方協議中的合同。市場信息是瞬息萬變的,尤其是在權利享受還未確定的期待交易中,消費者被先天性地套上“弱勢”的標牌,故而,經營者往往憑借自身的優勢凌駕于消費者之上,消費者信息的貧乏與權利意識的淡薄也使得消費者疲于自嘆: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應該是清晰的,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消費者,享受《消法》賦予的各種權利,承擔其基本義務。然而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模式,消費者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亦有特殊之處,基于以上對預付費消費性質的分析,首先,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是服務消費合同中的`買受人,消費者以金錢作價的方式(這也是消費者在服務消費合同中最為重要的義務)換取經營者相應的給付行為,通常情況下消費者的這種行為可視為債務人的行為,然而,消費者在預付費中卻實施了先予行為,從而具有了債權人的某些權利和地位,即請求經營者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次,消費者是格式合同中的被提供方,提前交納費用而分段地享受權利,承擔著權利落空的風險,不但如此,作為格式合同的被提供方還被限制了作為一般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利,而不知不覺成為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制定霸王條款欺壓的對象。[2]
二、消費者在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困境及其原因之探析
預付費消費興起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了困惑,消費者基于信賴利益而預先履行自己之義務,而這種信賴利益又完全被經營者所掌控,由此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單方風險。根據調查,經營者收取消費者價款后消失的案件發生率極高,此類案例對消費者的損失最大的也最難以維權。甘肅省消費者協會于2008年4月16日至5月7日期間,以問卷調查和網上調查結合的形式開展的預付費消費調查活動的結果顯示:有75.3%的消費者使用過消費卡進行消費,但使用的滿意率僅為15.4%,其中最不滿意的集中在美容美發、電信業務、網絡等行業領域。(注:參見甘肅315維權網筆者認為,消費者權利在預付費消費中遭受扼殺或限制的主要表現有:
其一,經營者利用“拖”與“跑”的方式損害消費者權益。在實踐生活中經常看到有經營者在收取大量的會員費后就遁跡而無影無蹤,筆者也曾遇到過這樣的經歷,筆者花了60元在一理發店辦了一張會員卡,可享受十次的服務機會并可節省十多元錢和以后每次單付費用的時間與精力。筆者在享受服務之前就一次性將十次的服務費預先交給了理發店,因而也就產生了十次的服務期待權,然而就在筆者辦理會員卡不到5個月時,該理發店消失一空,筆者自身的權益無處可保。經營者的消失讓消費者的期待權落空,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理性地分析,經營者的“跑”有兩種:一種是故意的“跑”,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另一種是被迫的“跑”,即無害人之心卻實有害人之果。因而,筆者所經歷的該理發店可能是為了非法獲取消費者的錢財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在成立之后而專以會員卡的形式騙取消費者的錢財,還可能是由于某種客觀的原因如經營不善、租期屆滿、拆遷等原因而造成的,但這在事實上都給消費者帶來了損失。此外,經營者利用“拖”的方式,即在企業或某個經濟體成立之前,以各種優惠條件吸引消費者,在消費者交了錢之后,卻以各種理由搪塞而遲遲不開業,造成消費者權利的“中空”,在定時的預付費消費中,這段期限的權利是否可以順延,很多經營者是持否定態度的,“中空”也就成了“真空”。經營者還有一種策略為虛假承諾,即承諾消費者在入會后能夠享受多么盈實的服務、多么實惠的價格,待消費者入會之后,得到的卻是經營者的擅自提價,致使消費者上當受騙,后悔莫及。[3]
其二,經營者使用“四變”的方式侵害消費者的利益。例如:2009年3月王先生在某健身中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后來王先生發現該中心器材差,服務態度惡劣,要求退費被拒絕,后來該中心以裝飾為由將所有會員轉讓他人,而新老板不承認轉讓之前的會員資格。“一變”為經營者服務質量變差了,王先生參與健身休閑中心的活動的目的在于依靠中心的健身器材與工作人員的指導來強身健體,但中心的健身器材與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讓王先生感覺被忽悠,第一次健身的效益值100元,第二次就值70元,第三次就只值40元了,服務質量的下降迫使王先生作出了退會的要求;“二變”為錢變沒了,即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拒絕退還消費者的余額,就等于直接把消費者的錢沒收了,王先生在要求退會退款時,健身休閑中心卻主張當初達成的格式合同中的規定“會員一旦繳費,概不退還”,對此王先生無可奈何,卻只能“空悲切,亦長恨”;“三變”為經營者主體變了,之前的會員資格也變沒了。案例中健身休閑中心在變更經營主體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新經營主體卻否認了之前所有的會員資格,因而王先生等人也失去了其應享受的權利,消費者權利憑空被剝奪更加凸顯了其在市場交易中的劣勢地位;“四變”為消費者的“選擇權”變沒了,《消法》第9條第1款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但實際情況是,經營者雖以優惠條件吸引消費者參與會員制度,然而又極大地限制優惠的范圍與消費的時間段與服務類型。中國甘肅移動在2009年年未針對學生開展了一次“預存60元送60元話費”活動,但是參加這次活動的所有人都被要求開通某一特定的業務并扣取5元的該業務第一個月的費用,中國甘肅移動捆綁其業務并強制消費的行為嚴重地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其三,經營者肆意泄露消費者的隱私。在預付費消費的領域中,有些行業如電信部門、球會、大商場均會要求登記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這些企業為了經營與審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記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個人信息作為消費者最基本的隱私,經營者有義務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來,消費者個人信息外泄問題日趨嚴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趨勢,經營者為了獲取大量利益也肆無忌憚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現象廣為存在。為了打擊這種行為,立法從刑法上對此進行了規制,在《刑法修正案七》中,電信、金融、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若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處罰(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而在剛通過不久并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隱私已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事權益列入其中。[4]
其四,消費者維權難。無救濟則無權利,在我國許多法律中都規定了救濟的途徑、方式與程序。但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如何維權于法無據。如經營者在騙取錢財后就蒸發了,侵權者跑了,未有明確的被告何以立案?又如前案例中的王先生,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自己是健身休閑中心的會員?法院會承認會員卡的證據效力嗎?即使承認,僅僅依靠會員卡就能證明消費者的會員資格,就能證明消費者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嗎?還有一個很客觀的問題在于,面對如此龐大的消費者群,而我國司法資源卻有限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例全交由法院處理不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資源,而且增加了消費者解決權益糾紛案件的成本,而這又成為消費者是否選擇訴訟救濟的困擾。
消費者權利發展至今,有著與其他權利一樣的發展歷程,但更具艱辛與曲折。由于市場機制不完善、法律本身的滯后性以及消費者對權利認識的不同程度等因素的存在,消費者權利發展本身就十分復雜,繼而,在預付費消費這種新型消費模式中,更多復雜的新因素滲入到消費過程中,給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增添了幾分新的挑戰。
首先,從市場風險看,信息不對稱與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是其中的兩個主要問題,信息不對稱一直以來都是阻礙消費者與經營者成為兩個平等主體的重要因素,消費者在訂立服務消費合同的過程中,只能通過經營者的介紹以及其他參與該服務的消費者的評價來判斷服務的質量,而該存在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在證明力上會有多大的信服程度呢?撇開其不說,經營者的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經營者資格、經營狀況、經營期限、債權債務狀況,企業信譽度、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等都需要消費者花費較長的時間和精力去了解,而且消費者還應保證獲得信息的可靠性,繁冗的工作必然會增加消費者獲取信息的成本,或者說減少了消費者的相對利益。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現象如今亦很常見,經營者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從市場經濟本身的特征來說并未有不合理之處,然而濫用優勢地位就演變成了不合法行為,如案例中,健身休閑中心即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王先生提出的各項合理要求都不予理睬,甚至毫無根據地取消王先生的會員資格。再如水、電的消費,在市場中占有絕對支配地位的供水、供電等單位,其根據自身意愿的調價、調量都會大范圍地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然后,從道德風險上看,誠信制度的缺失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缺乏是兩個最為根本的原因。信用制度的尚未建立是企業不誠信、經營者不誠信的根源,從國外的成功經驗來看,在日本、美國、德國等國家都建立了信用制度,雖然各國對信用制度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對經營者的規定都有一個共同點:從嚴審查,從嚴處罰。根據國外的一項調查,信用體系制度的建立及其功能的發揮能創造5%的經濟增長點,同時又能減少近30%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如是說,信用制度在我國的建立能有效地遏制當前存在的不當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然而現實的問題在于,信用制度緣何在我國遲遲建立不起來?其一,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完善導致市場失靈,從而容易促使經營者犧牲信用而追逐巨額利潤;其二,作為一個傳統的講信用的國度,在近幾十年中面臨了一次嚴重的拜金主義的沖擊,尤其是在新的市場規則中,人們所矜守的那份信用卻不知如何起用,人們的這種有限理性也影印了生活中的有限信用;其三,誠實守信的成本極高而背信棄約的成本卻很低廉。[5]在企業社會責任上,任何一個個體及經濟組織體在從社會獲利的同時都有回報社會的義務,美國學者Carroll把企業的社會責任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與自愿責任四個層次,倫理責任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第三層次責任,要求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尊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損害社會與他人利益的行為等內容。企業的倫理責任是一項強制責任,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任何一種企業責任的缺失都勢必影響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最后,從法律風險上看,預付費消費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從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適用、法律的監管以及法律的救濟上都可以窺探出消費者在預付費消費中的笈笈可危的地位。在立法上,預付費消費作為一種新型消費模式在《消法》上未有體現,《消法》從1993年頒布以來至今未曾修訂,其作為一部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不能及時攝涵保障全體消費者應有的期待權的規定,使得消費者在權利保護上失去了依據,在對這一問題的規制上,國務院曾經頒布過會員卡試用管理辦法,但后來被廢止,如今在預付費消費中對消費者的權利的保護仍然面臨著法律的盲點。在適用法律上,無論是受害的消費者還是主持審判的法官,通常都是以《合同法》中的規定為其引據,而這不能從根本上維護消費者利益不受侵害,《合同法》在實踐中亦難掩飾其力不從心的尷尬。經營者卻常常利用格式合同對消費者的權利予以限制或加重消費者的義務,深層次意義上說,這也是經營者對其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濫用的結果,通過與消費者訂立霸王條款來重現“沉默的大多數”。在監管上,在預付費消費中監管部門應如何實現對經營者的監管?而監管部門是否具備能力對經營者的經營狀況、企業債務、企業信譽、經營者資質等一系列問題予以監管?經營者發行會員卡的行為是否應當管理?應當如何監管?又該由誰監管?這些問題如今都是極不明確的,因而消費者時刻都面臨著無人可訴、無處可訴的風險。在法律救濟上,我國現行的做法是由受害的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前提是,消費者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及充分的證據,而消費者在實踐中往往很難滿足這些要求,所有的這些風險勢必影響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三、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構建
《消法》的實施見證了中國市場經濟的興起與發展的全過程,經過十幾年的探索,我國的市場經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消法》也以其堅定的歷史使命始終履行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職責。面對市場經濟中復雜多變的環境以及人們對消費的無限需求,躊躇滿志的《消法》如今也只能步履蹣跚,凸顯了其在當前適用上的窘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真空”對修訂《消法》的重要性來說已不言而喻,故而,在《消法》修訂呼聲高漲的當下,應當明確規定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度并應強調保護措施。筆者認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構建應基于內功與外功兩方面。內功上,消費者主要是加強自身的法律與權利意識,敢于同侵害自己權益的經營者抗衡;外功上,則可以從道德建設、現有法律的解釋上以及法律創設層面上來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權利內化上,消費者應加強自身法律意識的培養。法律意識不等于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應當是一種在內心能夠引起共鳴的法律心理,雖然法律知識多的人并不一定代表法律意識就強,但不能由此而否定法律知識的擴展是增強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根據調查,《消法》在眾多法律中是最具有群眾基礎的,但真正了解《消法》的人卻不多,對于預付費消費而言,消費者對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權利顯得更為茫然,因而,國家應當一方面充分利用現有法律人才優勢與媒體優勢加強法律宣傳,而不應當僅僅停留在3·15層次上。另一方面,預付費消費案件如今極為普遍,司法機關亦應當選取一些經典的、具有普遍參考價值的案例對消費者予以啟迪。權利意識從來都是伴隨法律意識而不斷提升的,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替代不了權利意識,權利意識更多強調的是能夠引起共鳴的一種法律行為,在“如臨深淵”的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應當警惕高誘惑的風險,避免一次投入較高的消費資本,亦應當掌握與經營者就消費的價格、期限、質量等方面簽訂的書面協議,更應當注意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發現有異常情況即向有關人員咨詢或有關部門投訴。
在道德論上,一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體欲取得長足的發展,所依靠的不僅僅是發展策略與產品服務質量,社會責任履行的好壞以及消費者的信賴程度都是必不可缺的因素。企業經營的目的在于長遠的利潤與發展,而從心理學角度上說,每個企業都具有“急功近利”的沖動,如何規避心理學上的這種矛盾:第一,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體須加強對自身的認識,經營者與消費者始終都是一對平等的經濟主體,經濟關系中的實質內容是平等交換,而不是通過逃避、欺詐等方式非法獲利;第二,須加強對法律的認識,從法律的懲罰制度上來深化道德水平,法律責任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第二層次上的責任,在規制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質量、經營活動等方面作用重大;第三,須加強對消費者的認識,要取得消費者的信賴,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權利,遵守社會公德,不惡意欺騙,不虛假承諾。同時,要實質上地恢復信用制度,在我國,導致背信棄約成本如此低廉的原因正在于縹緲的信用制度抹退了經營者不信用的色彩,讓經營者無法曝光。信用制度的建立亦是立法上的問題,但筆者將其納入到道德倫理中,其原因為中國的“儒”商文化極為重視信用,近幾十年人們對信用所表現的失望在于信用的迷失而不是缺失,建立信用制度只在于幫助信用本身盡快歸位,重塑信用文化,信用制度建立的關鍵有四:一為信用制度應是全國統一的,所有的公司企業都是平等一致的,所有的經營者與消費者都是無任何歧視和差別的;二為信用制度應是分層次管理的,我國輻員廣、人口多,經營者“熙熙攘攘”,散布在每一片土地,實行分層次的信用管理制度是最為有效的;三為信用制度應是公開透明的,對預付費消費中的經營者要建立專門的信用檔案并定期予以披露,將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及其經營者納入“黑名單”并公之于眾;四為信用信息應是可交換可共享的,此規定在于限制不法經營者“流竄作案”。
在解釋論上,預付費消費是一種比較復雜的消費模式,而且在不斷地變換新方式、出現新情況,因而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出現的問題都明確規定下來,這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員利用已存在的法律或通過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解決問題。從最高法院來說,一方面可以主動地針對社會頻發而法律未規定的情況制定相應的關于《消法》的司法解釋;另一方面則可以根據地方性法院的報請就案例中的疑難問題專予批復。從地方性法院來說,針對預付費消費這種案件,總結司法實踐常見的類型,可以從《民法通則》、《合同法》、《消法》等法律的具體條文上施以適用上的解釋。在合同法上,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預付格式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40條,41條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若經營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預付格式合同無效,此規定在《消法》第24條中亦有體現。此外,還可以參照《合同法》中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消費者委托經營者為自己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親自提供服務,而不能未經得消費者同意即轉由第三方提供服務,這是《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再根據《合同法》第410條的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在預付費消費中引入此規定,一是為了消費者與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二是為消費者余額的退還提供了根據,在委托關系中,委托費用是歸委托方所有的,受托方只能根據所處理的委托事務獲取相應的份額,固然,為了穩定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交易關系,可以將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任意解除權”限制在合理范圍之內。在民法上,存在一類案件涉及企業變更經營主體之后,消費者的權利該如何順利實現以及在特許店與加盟店的關系中,加盟店的會員能否向特許店索取賠償的問題,針對此類案件,民法中明確規定了企業的權利義務由其承受人享受與履行,而加盟店與特許店雖然是各自獨立的,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內部的關聯,特許店作為一總店,應當對外承擔分店即加盟店所要承擔的責任。《消法》上,對于經營者虛構事實、虛假承諾、惡意逃避等欺詐的行為,則應根據《消法》第49條的規定,對經營者施以懲罰性賠償。總之,對這些已存在的法律規定予以合理的適用,能有效促使消費者權益得以保護。
在立法論上,當前的主要任務在于盡快修改《消法》,并在《消法》中明確預付費消費的規定,預付費消費是目前比較容易出問題的一種新型消費模式,因而對其在《消法》中的規定應當盡量具體:第一,對預付費消費經營者的發卡行為應當有條件的限制,每個經營者都有選擇經營方式的自由,若要采取發卡的方式經營,首先應當到其登記機關申請,在登記機關證明、核實并登記經營者及其企業的詳細資料后,由登記機關出具《會員制度許可證》并送交當地的消費者協會,然后由申請者向消協繳納一定的風險保證金,該風險保證金全部納入專門的風險保證金賬戶,最后由消協相關負責人在《會員制度許可證》上簽字蓋章,申請者即可實施發卡行為;第二,建立行業協會,規范行業標準,并制定行業公約。行業公約是行業各成員共同協商共同遵守的用以規范成員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應明確經營者在發卡的同時須如實向消費者告知企業的基本信息,如經營資質、企業信譽、經營期限、經營狀況等。另外,行業協會對行業成員實施監督,對于出現異常情況的行業成員,行業協會一方面要給予指導,另一方面則要給予警示,使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三,建立集體訴訟制度,無論是預付費消費還是其他類型的消費,消費者個人提起訴訟的成本都是極大的,但賦予消協提起集體訴訟的權利不但可以節約大量的訴訟成本,而且為那些害怕訴訟的消費者提供了一條處理糾紛的有效途徑;[3]第四,建立經營者承諾制度。對于一些消費者與經營者有意愿繼續履行消費服務合同的糾紛案件,在消費者或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對經營者提起訴訟后,經營者可以承諾在法院認可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供擔保并采取相關措施消除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利影響,消費者有損失的,并應當賠償其損失。法院通過此制度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地滿足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的利益主張,另一方面以最小程度的司法成本極大地提高了解決預付費消費權益糾紛案件的效率。
結語
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權益面臨的風險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場的風險,也有道德的風險,更有法律的風險,而且這種新型消費模式在時代不斷進步的過程中又非常容易滲入其他的風險因素,面對這種復雜多變的環境,僅僅通過法律的創設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還應當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以道德論為基點、解釋論為突破口、立法論為根本的三維方法充分有效地構建對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注釋:
[1]麻冠麗.試論預付式消費的權益保護[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9(3):52-53.
[2]戴蓬軍.論預付費用的性質和意義[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8(6):12-15.
[3]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論持卡消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新型消費形式法律責任研討會[EB/OL].
[4]張慧玲,李莉.論預付式消費的權益保護[J].工商行政管理,2008(7):53-54.
[5]黃萍.預付費式服務消費中的法律問題[J].社科縱橫,2008(3):101-103.
論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篇2
如今,幾乎每個市民的卡包里多少都有幾張預付費卡,隨著預付費消費方式越來越普遍,關于預付費消費的投訴也一直高居高不下,特別是群體性投訴時有發生,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成為當前社會關注度極高的個熱點問題。
一、預付費消費常見問題
(一)設置消費陷阱
為吸引消費者辦理預付費消費卡,經營者往往采取免費體驗、高額折扣、附贈產品或服務、夸大或虛假宣傳等方式。而消費者購買預付費消費卡后,則發現商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標準降低、經營者承諾不兌現、各種優惠名不副實。
(二)缺乏預付費消費合同文本或合同文本不規范
商家隨意擬訂格式條款,任意解釋格式條款內容,某些不法商家不與消費者簽署書面協議或提供的合同帶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故意減輕或逃避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
(三)消費者辦卡容易退卡難
消費權利與義務解釋權都在經營者一方,在消費者因各種原因要退卡時,商家往往以辦卡時已明確規定不能退卡為由拒絕退卡或收取退卡費用。因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在商家轉讓、倒閉等情況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維護,甚至可能面臨不法經營者借機詐騙、攜款潛逃的風險。
二、預付費消費常見問題產生原因
(一)部分商家缺乏誠信
目前我國個人及企業誠信體系仍在建設完善階段,商家失信成本較為低廉。從預付費消費糾紛來看,有些商家缺乏誠信,從一開始就在故意設置陷阱,有些則是商家履約能力逐步喪失所致。而且從預付費消費糾紛的處理結果看,由于管轄權不清、證據不充分或無明確被訴方等原因,失信商家的責任追究存有較大障礙。同時由于發放預付費消費卡的商家良莠不齊,大部分商家秉承利益至上,期望借助消費者預付費用回籠資金或維持運轉。期望借助預付費資金改善服務質量、塑造品牌的商家較少。在缺乏有效監督的背景下,違約、欺詐的幾率就會大大增力口。
(二)市場準入門檻低,監管難度較大
預付費消費依賴于商家的經濟能力和信譽狀況,而當前在預付費消費市場商家準入資格上,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實際造成預付費消費市場商家準入門檻低,大量資金少、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差、信譽狀況不佳的商家涌入預付費消費市場。準入門檻低客觀上也造成大量商家發放預付費消費卡,這些良莠不齊、涉及各行各業、規模大小不的商家,給預付費消費市場的監管工作帶來很大挑戰和難度。
(三)缺乏有效的監管處理依據
預付費式消費領域較為復雜,如金融、商貿、流通等,涉及商務、工商、稅務等多個監管部門,這就造成各個監管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難以形成監管合力。2012年11月1日,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施行,給預付費卡的監管提供了依據。但《辦法》仍存有種種缺陷。如該辦法僅要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在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但現行的備案制約束力不強,大量預付費商家并未履行備案程序。同時商務部門沒有執法隊伍,很難對該備案卻未備案的商家進行執法處罰。《辦法》監管及處罰針對性不強,只規定了對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發卡單位進行管理,但實際上消費者面對最多的發卡單位卻是個體經營戶,在預付費卡消費糾紛最多的美容美發、健身、干洗等領域中絕大部分也是個體工商戶,這也就意味著,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商家卻不在監管的范圍內。
(四)消費者盲目辦卡,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為使消費者購買預付費消費卡,商家往往會給予消費者優惠,誘使消費者非理性消費、盲目辦卡,給自己的消費埋下了風險隱患。同時很多消費者在辦卡時缺乏自我權利保護意識,不閱讀或未認真閱讀商家提供的相關條款資料,盲目相信商家口頭承諾。消費者旦遇到商家欺詐、惡意卷款潛逃或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等,往往無法及時挽回經濟損失。
三、對如何加強預付費消費監管的思考
(一)強化市場準入和監督管理
針對預付費消費市場的各種亂象,應盡快出臺完善的具有權威性、可操作性的管理辦法。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對預付費消費市場實行登記準入制度,設定預付費消費卡發售者的市場準入條件。對現有的預付費消費商家進行排查,對當前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預付費消費商家,限其退出預付費消費市場。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和違法處罰力度,對問題嚴重者或屢犯不改者要依照法律進行處罰。
預付費式消費方式在本質上也是企業的一種融資行為,銀監會也應對其加強管理,可以適時引入銀行對預付卡資金的第三方監管,使預付費消費卡發售者承擔連帶責任,以自身財產作為擔保,防止經營者突然卷款而逃。設立專門的風險保證金,一旦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預付卡經營者又攜款潛逃,可用風險保證金對消費者給予補償。
(二)對企業信用情況進行公示,建立失信企業或個人“黑名單”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中提出,要建設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強化信用在市場監管中的基礎作用。《條例》的施行,將以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自律,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公開共享后,將逐步建立并完善違法失信“黑名單”和行業禁入制度,對消費進行指導,而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那些誠信度高,信息公開到位的商家自然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而那些缺乏誠信的不良商家則“一處違法、處處受限”,越來越難以存活。
(三)加強部門合作,提高監管效能
加強預付費消費市場的監管,要避免“各自為戰”,更要杜絕“各不為”的狀況,在當前法律框架下,商務、稅務、工商、銀行業監管部門等多部門應組成的綜合監管主體,對預付型消費卡實行綜合監管。把綜合執法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實現信息共享,資源相互利用,提高監管效能。
(四)加強法律宣傳,提高誠信經營及消費者維權意識
加強商家誠信經營宣傳力度,適時開展經營者誠信教育活動;制定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設立維權聯絡員,建立預付費消費和解在先機制,避免消費矛盾激化;積極通過大眾媒體及時公布問題商家相關違法情況,提示消費者選擇證照手續齊全、信譽好、經營佳的商家。
在消費者中積極開展宣傳警示教育和風險提示,倡導消費者進行合理消費、有效消費。提高消費者識別假冒產品和虛假宣傳的能力,增強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
論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篇3
摘要: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預付費消費逐漸成為流行的新消費模式。雖然這種消費模式能夠有許多的優點,但是由于預付費消費背后還隱藏著各種風險,造成在給消費者帶來優惠和便捷的同時,問題也屢見不鮮。現在對預付費消費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今后如何能夠更加行之有效的采取監管,是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
關鍵詞:
預付費;預付費消費;風險;監管手段
近日的一則新聞報道將一個持續了很久,也困擾了很久的問題——預付費消費問題重新被提及。什么是預付費?什么是預付費消費?顧名思義,預付費就是消費者在消費前先向經營者預先支付費用,這個費用在消費者成功消費后再給予實際的扣除。所謂預付消費也叫提前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預先支付費用就可以類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務,有時甚至還可以獲得經營者承諾的額外優惠。
下面我們就根據這篇簡單的新聞報道,來展開對預付費消費現狀的思考。
一、預付費消費的現狀
據報道,蘭州市工商局高新分局近期接到多位消費者投訴,稱在甘肅恒利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花費幾百元到幾千元辦理會員卡業務,享受洗車、修車服務,但是在使用一段時間后,該公司突然關門,消費者無法聯系到經營者。經蘭州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新建區工商所執法人員調查,消費者投訴事由屬實,該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經營,執法人員通過各種方式都無法與該公司負責人取得聯系,依程序將該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同時建議消費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通過查詢了解到,甘肅恒利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金100萬元,經營范圍是汽車裝潢美容;汽車養護;汽車清洗;汽車用品的批發兼零售。對于該公司的具體規模大小,提供的服務是否優質我們無從得知,但是我們應該可以近似將其理解為生活中很普遍的“洗車店”。就是這樣一家“洗車店”能夠吸引眾多的消費者花費幾百元到幾千元辦理會員卡業務,享受洗車、修車服務,也許它的服務確實優質,但是這更加表明像辦理會員卡等類似的預付費消費這種消費模式,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各種消費活動中的一種常態。
(一)預付費消費已成為常態消費模式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預付費消費逐漸在餐飲、美容、美發、洗浴、汽車、健身等多種服務行業被廣泛使用,成為一種新的常態消費模式。從表面上看,預付費消費模式讓消費者免去攜帶現金、找零的煩瑣。同時,又能享受到不同于其他消費者的優惠折扣和待遇,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價格優惠。但是,這種便利性和價格優惠真的能夠使消費者享受到更好的服務嗎?答案不一定是肯定的。
(二)預付費消費問題屢見不鮮
實際上預付費消費的問題屢見不鮮,如“廣東的歐先生在太和鎮清新大道的店鋪“車一族”辦理了一張洗車卡。使用一段時間后,洗車卡還剩8次洗車和1次消毒服務。今年2月,當歐先生再次前往該店洗車時,商家表示已更換老板,舊卡不能再使用”,“多名消費者向深圳市消委會反映,花費上千元訂購的羊奶后頻遭“斷奶”,要求商家退款,卻遭到拒絕”等事件,先后見諸各類新聞報道中。可以說,在這種便利性和價格優惠的背后,所隱藏的卻是各種各樣的風險。
(三)預付費消費隱藏著各種風險
1.預付費消費,僅僅是憑借著經營者的信譽
因為在消費者花費幾百元到幾千元辦理會員卡的時候,與經營者之間沒有任何的合同等相應的約定,也沒有任何的保證措施能夠約束經營者一定要依照對消費者的承諾來履行相應的服務。如果說經營者僅僅是不依照承諾履行服務,或者擅自變更服務的內容還是幸運的,如果如上述新聞報道中所提到的經營者直接關門“跑路”,那么不光優惠折扣享受不到了,預付的幾百元到幾千元也全部打了水漂,消費者的損失將會很難挽回。
2.在很多預付費消費的背后還隱含著“霸王”條款
諸如這篇報道中所提到的,消費者謝女士于2016年1月在順義區馬坡鎮一幼兒水育館購買了一張游玩鉆石卡,服務項目為嬰幼兒游泳和歡樂淘氣堡各消費100次,價值4980元。辦卡時寶寶八個多月,游了兩次后孩子不適應,就一直未使用此卡消費。直至2017年7月,謝女士想要帶孩子到店玩淘氣堡時,卻發現該店已將歡樂淘氣堡拆除。店長不同意謝女士提出的退款要求,表示只能按照歡樂淘氣堡10元一次的價格退1000元給消費者,游泳可以繼續使用。這就是所謂的“辦卡容易,退卡難”,當消費者希望結束與經營者的消費關系時,經營者通常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有的經營者規定了預付資金的有效期限,超過有效期不消費的,預付資金概不返還;有些會員卡、預付卡不掛失、不補辦、不退錢。
二、預付費消費風險產生的原因
對于上述的種種現象,我們不禁要問,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這些問題的出現呢?
我們在上面已經提及了造成這些情況出現的原因,就是這種預付費消費,僅僅是憑借著經營者的信譽,消費者在消費時與經營者之間沒有任何的合同等相應的約定,也沒有任何的保證措施能夠約束經營者一定要依照對消費者的承諾來履行相應的服務。這就造成了當經營者不履行承諾時,消費者沒有任何可以利用的手段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雖然全國多數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門先后出臺了關于預付費消費的管理辦法或者意見,商務部也出臺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政策文件,但是這些文件也并沒有很好地提出能夠約束經營者的有效保證措施
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預付費消費管理工作的意見》(京工商發[2016]41號)中只提出“工商、商務等部門通過多種渠道開展法規宣傳,積極向各類發卡企業和消費者開展宣傳教育和風險提示,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督促發卡企業誠信經營、合規發卡,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倡導消費者在誠信企業進行預付消費,預付消費時要簽訂協議,防范預付消費存在的潛在風險”,“工商、商務部門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建立完善各行業會員企業自律管理規范及違規行為懲戒工作,督促社會組織為成員單位提供信息咨詢和宣傳培訓等服務,引導、規范會員單位經營者的預付費經營行為,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等內容,也僅僅是提出要通過宣傳教育、行業自律等方式,提示和教育經營者要合規開展預付費經營。再比如商務部制定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修正本)中第二章第七條,也只是要求“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在這些政策文件中,都僅僅是采用“軟性管理”的方式“督促”“教育”等手段來管理預付費消費,沒有相關的強制性措施要求。
當然,這也并非表示政府部門對預付費消費的管理放任自由,任意發展,只是由于現在還沒有行之有效的手段,能夠強制約束保證經營者來履行承諾,這也是我們下一個希望探討的問題,就是究竟有什么辦法能夠強制約束保證經營者來履行承諾呢?
三、預付費消費的管理方向
(一)法律監管手段
我認為最有效的監管手段應該還是通過法律來實現。以我不成熟的想法認為,應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專為保護消費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中,對預付費消費單獨列明或者為預付費消費單獨制定管理辦法,明確消費者在預付費消費模式中應享受到的權利,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以及對經營者開展預付費業務加以限制,最好采取審核準入制度,加強對擬開展預付費業務的經營者審核管理,從源頭上將商譽不好、誠信不好的經營者淘汰出去,以便將來能夠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還要讓經營者及時將已辦理預付費業務的消費者名單登記備案,以便出現風險時,能夠及時告知消費者,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同時,對于審核準予開展預付費業務的經營者,一旦出現服務不兌現、隨意變更服務條款或者不允許退款等情況出現,有關部門將立即停止其從事預付費業務,并勒令限期將已收預付費用退還消費者,處以一定比例的罰款,待一段時間(六個月或一年)整改完畢后,才允許再次申請開展預付費業務。
我認為只有這樣在法律中明確相應的措施,并采取嚴格的`管理手段,才能遏制住屢發不斷的預付費消費問題,才能做到全面依法治國。
(二)金融監管手段
法律監管手段的實施需要金融監管手段的輔助。真正能夠有效保證經營者依照承諾履行服務的,就是要求經營者按照消費者支付的預付費用的一定比例(10%或者20%)繳存保證金制度。
我認為金融監管手段的實施,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銀行。對于擬開展預付費業務的經營者,根據或者是工商管理部門,或者是銀行通過類似授信模式,或者是第三方資信調查機構核定的可以開展預付費業務的額度,到指定銀行,按照核定額度的一定比例(10%或者20%)存入保證金專戶,并進行凍結。經營者可以在核定的額度內循環開展預付費業務,但是保證金專戶保持不變,只有當經營者停止開展預付費業務時方可取出。
我認為只有這樣,當一旦出現經營者“跑路”等現象時,才能夠有一定的措施來彌補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
(三)社會監管手段
當然,在加強有效的強制性手段監管的同時,社會監督機制的監管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旦經營者出現了不履行服務的現象,除了對其采取上述的強制性手段之外,還要采取將經營者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黑名單,在征信系統對經營者的違規行為予以列明,納入失信人管理等誠信監督手段。同時還需要加強對經營者、消費者的宣傳教育,一方面教育經營者在開展預付費業務時,一定要誠實守信,依承諾履行服務;另一方面教育消費者在進行預付費消費時一定要保持理性,避免一次性投入資金過多,預付費式消費時間過長等。
另外,工商管理部門等監管機構還應該加強對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關注其經營情況,如果發現可能會有問題出現,應及時提醒消費者盡快采取相應措施。
當然,我們所提出的監管措施也并不能覆蓋到預付費消費的所有可能的風險(諸如預付費用所產生的利息如何歸屬等問題我們就沒有提及),實行起來也不一定都能夠行之有效地化解風險。但是我們認為預付費消費模式在能夠被“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還是能夠為消費者帶來一定便利和一定優惠的。總之,每一樣事物都是有它的兩面性的,消費者無論在進行何種消費的時候,都應該保持應有的理智性,避免一次性投入過多的資金,避免預付費消費的時間持續過長,畢竟一旦面臨風險,遭受損失的還將是消費者自身。
參考文獻:
[1]《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修正本
[2]《關于進一步加強預付費消費管理工作的意見》(京工商發[2016]41號)
論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篇4
摘要:
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預付卡就進入了美國消費者的意識中,從電話卡,到醫療儲蓄、地鐵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等。近些年來,在我國預付式消費也在生活中有著較為普遍的應用,涵蓋吃穿住行娛樂各個方面,但消費者卻在這個關系中,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很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文通過厘清預付式消費的定義、法律性質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法益救濟的途徑及思考。
關鍵詞:
預付式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經濟法
一、引言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會員卡在我國已經從高端消費領域擴散到美容美發店、餐飲店、健身房等各個行業。這種模式對經營者來說,一方面保證了客源的穩定性,另一方面也為資金的運轉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而對消費者而言,他們可以憑借這種會員卡享受到一定的折扣和優惠。但由于法律規范不足、監管效力差等原因,消費者常常會遇見欺詐等問題,即使向有關部門投訴,其損失也往往無人賠補。因此本文對預付式消費的定義、法律性質進行系統性的研究綜述,并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針對消費者提出可行救濟途徑,對規制現狀提出思考。
二、預付式消費相關概念
1.定義
在世界上的發達國家和地區,預付費消費會員卡的存在十分普遍,但對其的名稱以及界定都不盡相同,而相應的法律規制都比我國成熟,幾乎不會出現同我國一樣的各種爭議。
在我國,預付式消費并無統一明確的定義。包哲鈺和羅彪將預付式消費定義為提前消費,消費者以預先交付的費用獲取會員卡,并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新型消費方式。葉林著眼于消費合同實質,將預付式消費定義為企業有權直接從消費者預存款項中扣除商品或服務對價的協議。王建文主要研究預付式消費卡的狹義概念,即單用途預付式消費卡,在葉林的合同實質理論上,進一步提出“通常以預付式消費卡作為憑證”這一觀點。
通過對各學者提出的相關概念的研究,筆者認為,預付式消費卡是以商品或服務兌換作為內容的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交易雙方達成的長期消費服務合同。
2.法律性質
在學理上,我國學者普遍認同單一合同說,結合司法實踐,這種理論往往會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筆者結合已有理論認為,預付式消費的本質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締約的長期消費服務合同。整個過程簡化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
具體來講,經營者在“辦卡”時提出的各種折扣優惠信息為要約邀請;消費者在此情況下預付一定金額,則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視為要約;經營者在收到消費者預付款項后,將預付式消費卡作為合同履行的債務憑證。而消費者之后的持卡消費行為則為合同的履行。在合同關系中,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相對應,經營者應當履行締約合同時承諾的相關義務,保障消費者權利的正常實施,若其未如約履行義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消費者相應損失。
三、消費者法律救濟途徑
消費者在合同中會遇見各種問題,例如合同欺詐、退卡和轉讓糾紛、條款不明或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人身和財產安全權、隱私權的情況。本文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著重分析消費者面對合同詐騙問題時的救濟途徑。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是,我國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完善,在預付式消費中這種交易模式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信用風險。最典型的情況之一則是消費者在消費時發現經營者已經人去樓空。
依據《合同法》第54條,經營者以欺詐的手段,在違背消費者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消費者作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另依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被撤銷后,經營者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作為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消費者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若無法追蹤經營者,則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要求柜臺租賃者給予賠償;對于租賃場地的出租方,法律也應盡可能考慮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要求場地出租方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結語
預付式消費作為新型消費模式,還有許多方面需要交易雙方以及監督者相互磨合,“事后追究不如事前預防”,我國應該更有效借鑒日本、美國等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規范該領域的進入準則。消費者也應該增強辨別意識和法律觀念,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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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陽耀坤.論預付式消費之消費者權益保護[D].廣西師范大學,2015.
[6]葉林.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法律管制[J].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3(02):32-37.
論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篇5
【內容摘要】
預付式消費在方便消費者的同時也會給消費者帶來諸多的問題,相較而言,作為一種較傳統消費方式更符合當前快速而復雜的市場環境的消費方式,在推廣的同時,應著力解決它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以更好地服務于消費者。
【關鍵字】
預付式;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預付式消費與預付卡簡介
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向預付卡發行者預先支付一定資金,取得預付卡,在一定期限內憑預付卡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后,由經營者直接從預先支付的資金中扣除相應金額的消費方式。預付式消費既是一種新型的消費方式又是商家的一種營銷方式。
相較于傳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式的消費模式,預付式消費尤其獨有的特點。第一,先交錢后消費。可以說,先交錢后消費是預付式消費最根本的特點,是其他特點的基礎。第二,預付卡具有多樣性。在預付式消費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出現名目繁多的預付卡。第三,單向風險性。單向風險性是指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單向承擔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第四,消費具有繼續性和長期性。從預付式消費的實踐情況來看,消費者利用預付卡進行消費往往不是一次性消費,而是多次的,這就使得預付式消費具有繼續性和長期性。第五,信用性。預付式消費本質上是消費者向經營者提供長期信用。第六,預付式消費糾紛的群發性。在預付式消費的中,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涉及的主體往往不是單個消費者與發卡經營者,而是眾多消費者與發卡經營者。
在預付式消費規范最為系統的日本,預付卡被稱之為預付式證票,即指記載有金額或物品數量或使用電磁方法記錄金額或物品數量的證票。在美國,并沒有法律或判例明確規定預付卡的定義,在理論上也沒有一個權威且統一的定義,預付卡包括禮品卡、青少年卡、彈性消費賬戶等。在臺灣地區,預付卡被稱之商品(服務)禮券,即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芯片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有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開證券所記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并沒有對預付卡做統一的定義。結合法律的規定和學者的研究,一般而言,商業預付卡(簡稱預付卡)是指由商業企業或專業發卡機構發行的、消費者通過預先支付資金取得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憑證。
二、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霸王條款問題。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消費服務合同,合同雙方本應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但實踐中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很少有簽訂合同的現象,往往只是商家發給消費者一張商業預付卡,卡的背面記載一些簡單的條款作為雙方訂立合同的條款。
侵害消費者的知悉權和公平交易權問題。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權和公平交易權。預付式消費能夠受到眾多消費者的青睞,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能夠享受到優惠,于是很多商家就利用消費者這樣的心理,在發行商業預付卡之前大肆宣傳辦卡可以享受到的產品和服務的優惠,甚至是虛假的宣傳產品和服務的質量,隱瞞瑕疵,以此來引誘消費者辦卡。
消費者個人隱私遭泄露問題。費者在辦理商業預付卡的時候,通常商家會要求填寫個人信息,比如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這些都是消費者的個人隱私。
三、海外預付消費模式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及啟示
美國社會較少從法律監管的角度討論對商業預付卡的發行主體和發行方式的限制進行討論,他們關注的法律問題集中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金融體系運行的安全。美國關于預付式消費的法律制度是以商業預付卡發行主體的分類為依據進行立法的。
預付式消費在日本比較發達,相關的法律制度也比較成熟。在日本商業預付卡被稱為“預付式證票”。日本《預付式證票規制法》及其實施規則、實施令、保證金規則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日本預付式消費規則體系的建立。
通過考察以上國家的預付式消費法律制度,可以對我國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建立起到一些啟示作用。
第一,預付式消費的發展必須有完善健全的立法作保障。我國目前的預付式消費市場已經發展到相當繁榮的程度,是推動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不容忽視的是這一市場也是非常混亂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常有發生,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
第二,體系完整的預付式消費監管體系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必不可少的。如果只有健全的法律體系,而缺少具體的執行機構,那么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只能是“紙上談兵”。日本的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體系相當的完善,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第三,提高消費者自身的權益意識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當務之急。消費者權益意識的提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費者的盲目性,而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也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以減少不法商家侵害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多多的進行法制宣傳。
四、預付式消費模式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完善
(一)完善規范預付式消費的法律法規
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先,明確規定預付式消費這一法律概念。其次,豐富消費者的權利及權利內容。通過修改《消法》賦予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享有隱私權。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時向經營者提供的個人信息和保存在經營者計算機系統中的交易記錄都關乎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應當受到隱私權的保護。經營者未經消費者的同意,不得泄露和不當利用消費者的信息,如果泄露不當利用將這些信息,則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制定監管預付式消費的行政法規。由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制定都是部門規章,其實質并不屬于法律,效力層次比較低,不利于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但根據我國立法規劃及實際情況的考慮,也沒有必要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因此應由國務院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來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
(二)建立預付式消費監管制度
建立發卡經營者信息披露制度。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的權利之所以容易被侵犯而又難以獲得救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信息不對稱,即消費者事前難以獲得信息、事后也難以獲得信息,或獲得信息的成本較高。
完善預付卡發行制度。完善預付卡發行制度主要指的是完善單用途預付卡的發行制度,因為多用途預付卡的發行監管較為嚴格。在我國,多用途預付卡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多用途預付卡的發行采用“先許可再發行”的模式。
制定預付式消費合同示范文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的規定,發卡企業應當應購卡人的要求簽訂購卡協議或提供購卡章程,并規定了購卡協議或購卡章程的主要內容。
建立消費猶豫期制度。針對預付式消費實踐中,發卡經營者作出禁止退卡規定、拒不向消費者辦理退卡的情形,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只是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并不具有操作性。
完善預付資金管理制度。預付資金是預付式消費的根本,發卡經營者從事預付式消費業務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預付資金,而預付資金更直接關乎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對發卡經營者的期待利益。
建立發行協會制度。發行協會是指為監督和規范發卡企業行為、引導預付式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由發卡機構組成的自律性組織。發行協會制度是日本預付式證票規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見,發行協會對于完善預付式消費監管體系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
由于目前預付式消費市場存在的問題較多,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消費者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購買預付卡的決定。消費者要根據自己的生活需求、消費習慣、經濟狀況、承擔風險的能力、經營者的營業狀況、信用情況和其經營場所的位置等因素作出合理的選擇。由于預付式消費具有長期性和繼續的特點,消費者還要考慮將來住所、工作單位變動是否會影響到預付卡的使用。
結語
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新型消費方式,雖然存在不少的問題,但是預付式消費不僅能夠方便消費者生活、有利于經營者固定客源、獲得資金,而且有利于擴大內需,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對預付式消費進行規范。預付式消費是先交錢后消費的消費方式,一個預付式消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消費者能夠支付預付資金,因此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消費者權益經常受到侵害,消費者就會喪失進行預付式消費的積極性,從而影響預付式消費的發展,因此,規范預付式消費就必須加強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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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篇6
摘要: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網絡購物正以其獨特的魅力吸引著廣大消費者,迅速占領我國消費市場。但在其迅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以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為研究對象,從網購、消費者的概念與我國網購現狀入手,結合網絡購物的特點對我國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現存問題進行分析,同時對國外相關立法進行借鑒,最終提出一些相應的對策與解決辦法。
關鍵詞:
網絡購物;網購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
1.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概述
1.1網絡購物的含義
近年來,隨著依靠互聯網技術而進行的電子商務的興起和發展,作為其表現形式之一的網絡購物也已進入到千家萬戶。與傳統模式相比,它借助互聯網和網絡消費平臺實現了人們足不出戶就能進行購物的夢想,極大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若為其下個定義,即可指“借助網絡實現商品或服務從商家/賣家轉移到個人用戶(消費者)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的資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網絡的參與,都稱之為網購。”網購作為一種新型消費方式,不僅是簡單的購物,而且還象征著一種新時代的文化內涵。
1.2消費者的概念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中的一個龐大群體,每個人在生活中都處于消費的過程中。在我國消費者的概念還未得到十分清晰的界定,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而網購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一種特殊形式,其具有一些傳統消費者所不具備的新要素。又由于網絡購物具有的虛擬性特點,網購消費者的權益更易受到侵害。
1.3網絡購物的特點
網購作為當前的一種新型交易模式,具有一些較為顯著的獨特屬性。
(1)虛擬性。與傳統購物相比,網絡購物打開了購物的虛擬空間。人們的網絡形象與生活角色相剝離,購物可全憑自己的愛好進行,不會出現生活中的一些尷尬現象。經營者與消費者無法確切地得知彼此的實際情況,購物主要通過圖片與文字實現,這為雙方進行平等的交流提供了有利條件。
(2)便捷性。網絡購物克服了時間的界限,使得購物能夠24小時全天進行以滿足消費者隨時的需求。同時網絡購物的全球化也削弱了空間上的阻礙,人們深居家中亦可購買全世界各地的商品,且由于網絡購物的供貨渠道極其多樣,因供貨短缺而造成心儀之物無法購買的問題也大大減少。
(3)風險性。基于網購的虛擬性,網購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在互聯網中,消費者的信息更容易被泄露,支付過程中更容易受到詐騙。此外,由于信息的缺失,一些不法商家故意夸大產品功能或做虛假廣告引誘消費者購買,對消費者的購物造成極大危害。
1.4網絡購物的現狀
緊隨著“雙十一”的步伐,圣誕節、春節再一次把網絡購物推向高潮,網絡購物的狂歡濃縮成快遞員們在城市中穿梭的身影。
網絡購物大體興起于20世紀19年代的美國。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和世界經濟的日益全球化,網購已進入到千家萬戶。在中國電商年度發展報告中顯示,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十二個月時間,我國網絡零售額達到近6.6萬億元,相比上一周期增長38%,為中國電商零售額同期的最高紀錄;截至2017年6月,我國網購用戶人數達5.14億,網購滲透率達到68.5%。這些數據都在顯示,網購對我國消費的影響正逐步加深。
2.我國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現存在的問題
2.1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到位
(1)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在傳統的購物模式下,消費者可以通過與經營者面對面的交流與對商品的試用或試穿,對商品產生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從而實現知情權。然而在網上購物中,消費者并不能對商品進行直接的接觸與檢查,只能通過經營者給出的圖片、廣告與商品信息進行判斷。于是在我國立法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經營者是否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就成為知情權能否實現的關鍵。而經營者往往由于受到利益的驅使就言過其實,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2)公平交易權遭到阻礙。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經常要同意經營者設置的格式合同才能進行購物。盡管格式合同在網購中的使用確實有利于提高購買效率,但其也確實有所缺陷。格式合同通常被經營者放在不起眼的位置上,其內容往往繁雜冗長,使用諸多專業術語,晦澀難懂,這時的網購消費者大都不會去讀這些合同。然而這些易被忽略的合同當中常常包含著許多不公平因素,例如經營者有權單方認定消費者是否違約;色差由于拍攝導致,對此問題不予退貨等。往往一個“我同意”后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便已然受到了侵害。
(3)批評監督權難以實現。在傳統購物中,消費者一般通過直接向經營者提出意見以行使批評監督權。但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并不能直接與經營者接觸,因而其往往通過網絡言論向經營者提出建議。目前,許多網絡交易平臺都設有信用評價體系,通過該體系反映經營者的誠信狀況以便于消費者進行參考。然而近幾年來,一些店家雇用“專職水軍”來刷評價,這就導致信用評價體系失去了它應有的作用,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更有甚者蓄意報復給予差評的消費者,極大危害了消費者的批評監督權。
2.2經營者義務履行不到位
(1)虛假廣告泛濫。作為網購消費者了解商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廣告的真實性十分重要。我國消法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商品信息,禁止作虛假宣傳。然而如今的網絡環境中仍存在著大量的虛假廣告,這與經營者一味追求利益有著很大關系。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尚不完善,法律責任難以認定。監管力量較弱,沒有形成操作性強的監管機制,這些也是造成此情況的原因。
(2)實名認證設有障礙。為了加強網絡購物管理、緊跟改革步伐,我國對網店實行實名認證。網店實名制使得賣家信息能更好地展現在消費者面前,更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然而其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在我國《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經營者,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針對不同情況下是否有所不同未做出具體說明。且《辦法》規定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對網店經營者進行審核與監管,可第三方交易平臺并非是正式的工商或質監部門,由其進行監管,工作完成效率并不高。此外,網店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后,接踵而來的便是繳稅問題,各種稅費增加了經營者的運營成本,而網絡購物的一大特點就是低價,一旦失去這一優勢,網絡購物將會流失大量消費者甚至重返線下購物。因此稅收盡管是大勢所趨,但也要對不同商家進行適當的區別對待以保證網絡購物的發展。
2.3消費者權利救濟渠道不通暢
(1)取證困難。網絡購物難見發票在我國實屬常見現象,然而在這現象背后隱藏的是消費者崎嶇不平的維權之路。當前許多網店經營者直接表示不能開發票,而能開發票者也不會主動去開,再加上網絡購物單次消費金額較小,多數消費者便懶得索要發票,形成網絡購物一票難求的現象。另外由于網絡具有數字化、虛擬化等特點,電子數據易于更改,因而總有一些維權意識較強的消費者將信息記錄下來,也很可能會發現數據已“今非昔比”。
(2)司法管轄不暢。由于網絡購物的`全球性,網購常常出現跨國購買的現象,此時一旦出現糾紛,對于經營者的管理就十分不便。而且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監管的網點實名認證并不嚴格,一些網店經營者將自身店址與發貨地分離開來,甚至干脆以他人身份證進行登記,造成管轄難以開展,消費者束手無策。
(3)維權成本高。由于網絡自身的特性,經營者的侵權成本很低,而與之對應的消費者維權成本卻很高。網購大多是小額交易,其進行維權時,仍要走嚴格復雜的訴訟道路,且網購地域差距較大,訴訟費時費力,再加上商品本身金額較小,多數消費者便會放棄進行訴訟,吃個啞巴虧,只當買個教訓。長期以往,經營者便越加猖獗,越加肆無忌憚。
3.域外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現狀及其啟示
3.1美國有關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規定
美國是最早對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立法的國家,其立法成果十分豐富。1997年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曾被預計會成為調整美國電子商務的基本法。該法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進行了規定:“網絡商向消費者收集個人信息的,消費者應該知道其信息被收集的目的,了解如何向數據收集的機構提出質疑或投訴,并有權限制對自己信息的使用和披露。”此外該法也規定了格式合同的效力,“如果消費者已經付了錢,主張該條無效的時候,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因為締結電子合同所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經營者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在隱私法方面,美國除了立法之外還十分注重行業自律的作用,鼓勵自律組織、認證組織等的建立與消費者自身的技術保護。
3.2歐盟有關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規定
歐盟的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也較為完善。1993年4月5日通過的《關于消費者合同中不公平條款的指令》規定網絡格式合同中不能含有顯著的不公平條約。1995年10月《關于個人資料的運行和自由流動的保護指令》、1999年10月《網上個人資料的法令》等法律都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07年7月公布的《關于內部市場中與信息社會的服務,特別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重點規范了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較好的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此外,歐盟還確立了消費者保護的諸多原則,如:注重實效原則、國際合作原則等,這些原則下的法律體系更好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3.3域外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對其他國家立法的分析,可以發現其立法較早,及時推陳出新,適應經濟發展潮流,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1)立足國情,與時俱進。在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網購迅速興起的情況下,我國不應盲目對網絡經濟進行全方位的立法,而要結合已有立法進行修訂與補充,使之適合市場需要,協調各方利益達到法律效率最大化。
(2)完善系統,多元解決。由于網絡購物的更新性強、變化快,許多問題具有復雜性和隱蔽性,不應僅通過法律進行解決,還應動員其它力量對其使用多元的解決方法,提高整體效率。
(3)相互借鑒、戰略考量。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聯系日趨緊密,我國應與他國相互借鑒,形成全球性的法律體系;同時穩扎穩打,在實踐中不斷修訂和補充,使我國法律針對性強,做到面面俱到。
4.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和建議
4.1逐步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為確保網購消費者知情權的真實有效,我國應明確網購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不能因追求利益而隱瞞商品信息,并且做到信息完整詳實、便于理解、易于獲得。
(2)完善格式合同規制。格式條款在網絡上的使用利弊均較為顯著,因此規避其不利影響是很有價值與必要的。對此我國可進行立法規制,規定消費者有權對經營者所提供的合同進行逐條協商,同時確定風險的分擔對象、評定標準等。
(3)健全網購信用評價機制。信用評價作為網購中消費者形式批評監督權與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對網購環境建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都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國應明確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法律責任,提高其網絡監管力度,加強自律,嚴禁“刷評價”這種危害信用體系的行為發生。同時將網購信用體系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中,與個人信用、企業信用相結合。
4.2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與執法工作
(1)完善網絡監管機制。要想確保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犯,必須要對網絡進行統一的動態監管,如:設立統一的信息管理部門、統一的廣告管理機構等,使得信息共享,監督效率提高。此外還應加強監督人員的專業水平,網絡購物的特性注定它需要技術水平較高的人員進行執法工作,不讓經營者擁有可乘之機。
(2)完善網絡實名制。實名制作為審查網絡經營者,把好市場準入關的要求,其開展勢在必行。我國應明確實名登記的條件,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監督的同時,由政府來主導監督,以加強監督力度。另外對于實名制實行后的稅收工作應協調開展,給予部分賣家適當的便利和扶持,使網購不至陷入低迷,一蹶不振。
4.3健全網絡購物的救濟制度
(1)建立網上公證制度。由于互聯網的本身特性,維權證據不易留存,不利于消費者的維權。因而可由我國司法部門建立覆蓋全國的公證網站,收集網店經營者信息,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證據。此外還需加強對網購發票的整治力度,在把握好分寸的同時規范網絡發票問題,塑造和諧的網絡環境。
(2)完善網購管轄制度。針對網購的國際地域差異,我國應與他國協調建立起國際管轄制度,為網購管轄開展提供便利。同時我國管轄系統應與監督系統相連接,使館下能夠獲得精準這使得經營者信息。
(3)完善小額訴訟制度。網購商品金額大多較小,過高的訴訟代價使消費者“望而卻步”。因此小額訴訟制的建立與完善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十分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小額程序規定在簡易程序中,進行了特別規定,但兩者的理念與方式仍有所不同。對此我們可借鑒外國立法,在我國實踐的基礎上專門確定適用于小額程序的訴訟,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5.總結
網絡購物作為新時代的一種消費形式,其發展前景十分廣闊。但在其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而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了侵害。本文在現有理論基礎上,通過比較分析、文獻研究等方法概括地介紹了我國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現狀并對其進行分析,提出了對其問題的相關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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