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模式的勞資關系本質探討——以網約車為例論文
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大家對論文都再熟悉不過了吧,論文是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共享經濟模式的勞資關系本質探討——以網約車為例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大數據服務的廣泛應用,依托互聯網平臺產生的共享經濟成為一種全新的經濟運營模式。這種新的經濟模式重塑了勞資關系的從屬性,存在"權力效應"。本文以網約車平臺為分析對象,運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相關原理分析發現,共享經濟不僅沒有改變資本追求剩余價值的本性,反而加強了對勞動過程的控制,使資本對勞動剝削的手段更加隱蔽化、過程更加碎片化,導致勞動更依附于資本,受到資本的影響越來越深。
關鍵詞:共享經濟;勞資關系;網約車平臺;剝削深化;
一、共享經濟的實質
平臺經濟或者叫共享經濟,這里的"平臺"或者"共享"是基于私有制、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模式,并不像字面所表達的平等的,沒有商業驅動的真正的公有制的狀態。如果將網絡技術和這種特定的組織形式去除,共享經濟就是社會中傳統的商業活動"共享經濟"強調"充分利用社會閑置資產和能力",其實是將家庭生產資料,如汽車,房屋,閑置勞動力進行再資本化,成為平臺獲得剩余價值的新手段;"共享經濟"強調的是分享自己的資產,可持續發展,減少對環境的污染,資源的浪費,但實際卻無法證明共享經濟下的商業活動是否減少了消費和環境污染;"共享經濟"可以帶來自由的工作狀態和額外收入,提倡一種自我創業的模式,做自己的老板,但卻導致了大批依附于平臺的不穩定就業和自我剝削的零工群體出現。所以共享經濟實則是零工經濟。
二、勞資關系的判定
共享經濟雖然沒有改變傳統的商業模式,但卻改變了傳統的雇傭模式,進而減緩了社會中的勞資矛盾。共享經濟將勞資關系重新整合,使個人擺脫單一就業形式,每個人都有一定閑置資源,如果將這些資源有償地讓渡給別人,那么肯定對傳統的生產制造的協同關系有一定程度的改變。
由于互聯網經濟的加入,勞動力市場靈活性進一步體現,帶來勞動關系形式的多樣化。一些學者還提出有"去勞動關系化"的傾向。現在較為年輕的勞動者中,也有人覺得勞動關系并沒有那么重要,勞動關系反而束縛了勞動自由,有的出租車司機都跳槽去當了滴滴、美團專車司機,就是看中了其工作的靈活性并且還有一定的收益。有些學者認為共享經濟下的勞資關系已經從原本的雇傭關系變成了合作關系。在互聯網經濟下,勞資關系到底如何定性,我們需要予以討論和辨析。
(一)共享經濟下國內外勞資沖突中的勞資關系判定
2015年,美國Uber車主以集體訴訟形式起訴Uber公司,以確定他們這些車主到底是Uber的雇員還是獨立承包人。加州聯邦法院認為他們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判決。
而在2014年,北京網約車平臺司機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中,仲裁委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在管理上是一種松散的關系,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工作,甚至司機不知道公司信息,公司也不對其進行相應的考核,因而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我們可以通過比較中外的這幾個網約車平臺案例,發現爭議的焦點是相同的,都是要確定司機是否與平臺具有勞動關系,進而享有雇傭應有的工資、社會保障,勞動法保護等權利。而平臺更希望擁有一個合作關系,強調司機是"獨立承包人",進而可以減輕雇主需要履行的義務和責任,降低經營成本,獲得更多的市場競爭力。
(二)雇傭關系還是合作關系
雇傭關系,從狹義的定義來看,是指公司或個人雇傭勞動者,并通過發放薪資形成兩者之間的一種經濟關系。雖然看似是一種平等的關系,但是在實際生產活動中,勞動者收到了公司的指令,在公司控制的勞動過程中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合作關系通常是指,個人或者企業作為獨立經營者,與其他組織建立的雙方基于平等原則的經濟關系。比如企業與供應商之間,購物平臺與入駐的網店所有者之間,還有許多形式的承包、承攬關系等。
三、"權力效應"以網約車平臺為例
網約車平臺的"權力效應",即平臺在與司機的關系中構建一種權力,借此提高抽成比例。由于網約車行業存在規模效應,少數幾個平臺把持整個行業,平臺可能為了贏利目的而犧牲公共福利。因此平臺對司機而言具有"先發優勢"能夠率先制定規則,讓司機要么接受,要么離開。
(一)通過資本的力量進行壟斷獲得控制權
平臺憑借對市場準入權的壟斷獲取了剩余控制權。網約車平臺擁有非常大的規模效應,極易形成壟斷環境。在網約車行業發展前期,少數平臺投入大量資金進入,已經基本形成了行業格局,如果司機不注冊進入平臺就很難通過自身能力獲得收益。并且在政府實行對司機和車輛的有效監管下,許多網約車司機沒有能夠獲得合法資質,由于戶籍、證照、車輛等原因。但是乘客在網約車平臺叫到的司機不會產生這樣的擔憂。所以此時,司機能夠順利進入平臺運營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過數據與算法的介入控制勞動過程
平臺像是"無形的老板",通過數據和算法成功管控勞動者的勞動過程。在越來越多網約車司機入駐和大量消費者使用的情況下,平臺積累了越來越多的數據,并依靠這些數據對司機進行等級劃分,并參照一定對獎懲體系,對司機進行獎懲。獎勵是一種讓勞動者更投入勞動過程的手段,是一種看不見的管理。正如有些學者指出的,"與傳統勞動過程控制不同的是,平臺對勞動控制變得更加碎片化,平臺對勞動過程的控制和勞動者擁有工作自主權是同時并存的。"
(三)利用平臺組織系統與勞動者產生強依附性
平臺組織系統中最為關鍵的是其評分機制,平臺通過評分機制對司機進行"管理".獎勵機制較大程度上是以評分機制為基礎的,司機要獲得獎勵必須要滿足評分和成單率的要求,評分機制也在背后控制著司機的工作時間。
我們其實發現,評分機制是一種轉移,它將監督管理的權利從平臺方轉出。表面上形成了乘客監督管理司機的狀態,通過自己的評分給司機獎懲。司機也不會覺得自己受到平臺的約束和監督。評分機制還存在不可轉移性,司機獲得的評分只在注冊的特定平臺有效,無法轉移至其他平臺,平臺利用"評分機制"成為了看不見的資本家,這樣的隱蔽管理實則強化了勞動過程的控制。
四、共享經濟下勞資關系的剝削機制
首先,在共享經濟下,勞動者雖然利用自己的生活資料來充當生產資料,但是他們需要依附平臺才能讓勞動過程進行下去,雖然可以自由地調整工作時間,但是這也使得資本對勞動的剝削機制更加靈活,剝削的范圍更大,以前只能剝削正式員工,現在許多兼職司機也因為加入了平臺也受到剝削。對于他們來說,勞動時間實際是共享資本對其休閑時間的侵占,為了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將自己的休閑時間轉化為共享資本創造利潤的時間。因此勞動者在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下,剩余勞動時間被再一次細分,實現了資本對勞動控制的深化。資本憑借對平臺的控制權和消費者信息、司機數據的壟斷權榨取這些無法獨立進行生產活動勞動者依附平臺所創造的剩余價值。對于共享資本來說,任何處于閑置狀態的勞動力或者是生產資料、生活資料都是一種損失,所以他們可以用這樣的理由來建造一個共享平臺,實現對于這些閑置資源的重新整合和再利用,目的就是獲得更大限度的剩余價值。
其次,在共享經濟下,剝削機制更為隱蔽化,就像上面探討的,共享經濟利用算法與數據建立了評分機制,提供了一個對勞動者更為隱蔽且眼里的監督渠道。一方面,平臺將監督管理權轉移給消費者,實現"多管一"的監督形式,同時勞動者獲得的評分直接影響其收入與獎勵,與傳統的"一管多"相比,這種監督方式成本低,效果好,并且更加隱蔽與嚴厲,一旦勞動者獲得許多差評,平臺就會有一定的金錢處罰或者封禁賬號的行為,這樣平臺不僅無償占有了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并且一定條件下還剝削了他們必要勞動時間創造的價值。另一方面,當平臺具有一定的壟斷地位并有定價權之后,可以決定勞動者的收入,平臺公司想盡辦法抽取更多的手續費或是中介費用,從而獲得更多的剩余價值,加大對勞動者的剝削力度。
最后,在共享經濟下,資本利用互聯網技術和憑借對信息資源的壟斷,將無數勞動者及其自由資源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了對勞動剝削的廣化。由于勞動者加入共享平臺的門檻較低,又伴隨信息外溢效應,使平臺能夠輕易吸引大量勞動力,實現對閑置或者過剩勞動力的再利用,類似于相對過剩人口的存在,這樣龐大的后備軍使得市場自發處于競爭狀態,無需共享資本所有者的施壓。為了獲得訂單勞動者展開競爭,一些勞動者認為收入太低或者因為評級太低而退出平臺,但仍然會有新的勞動者來填補缺口,如果想獲得更多收益,只能選擇過度勞動,延長勞動時間,完成更多的訂單,競爭越激烈,就讓他們更依附于平臺,從而平臺可以加強剝削,使他們陷入更不利的經濟地位。
五、基本結論與政策建議
在共享經濟下,我們本以為勞資關系是越來越平等的,勞動者不要依附原本資本家的生產資料進行生產過程,但是我們發現,雖然生產資料的依附性減弱了,但對于共享平臺的依附性越來越強。所以在共享經濟下,勞資并不是平等關系。作為平臺的互聯網企業具有權利優勢,在信息獲取方面,平臺企業主導企業運營,掌握相關信息,相比勞動者們按照軟件的固定操作,平臺企業則可以獲得大量的實時信息,包括客戶數據,司機數據和市場數據,勞動者分布,市場競爭情況的等。同時,平臺企業自由分配信息,自主決定勞動者所能接受的信息,并可以隨時調整整個生產運行過程,也可對其隱藏或公開一定的數據信息,這樣也就削弱了勞動者對工作的有效判斷和自主決策權。所以,平臺勞動者是處于權利弱勢,他們無法參與平臺企業系統以及算法的編訂,一旦接入平臺系統,勞動者只能在程序引導下學習和接受,無法談判協商,只能由平臺公司單方面決定,勞動者只能是被動接受者。受到政治經濟環境的改變,社會會出現大量的過剩勞動力,這些勞動力大部分都是低學歷、低技能的勞動者,無法被正規部門所吸納,所以平臺企業成為了他們的首選,互聯網平臺企業進入門檻低,只需要會登陸平臺,按照該平臺的服務標準進行操作,掌握簡單的技能即可。這樣使得平臺企業內部出現競爭,低技能,高標準化,高替代性的工作性質,使得他們越來越失去勞資關系中的談判地位,只能被動接受平臺企業制定的規則,從而被剝削剩余價值,甚至是必要勞動時間創造的價值。又由于平臺企業的分散化與個體化的特點,勞動者很難形成勞動集體,代表其一致的利益。
綜上,在共享經濟下,勞資關系并沒有得到修復,反而是加強了勞動者的從屬性,以前是對于生產資料,現在是對于平臺,雖然勞資關系有了顛覆式的變革,但其本質還是資本借助現代網絡技術更加精準地控制了勞動過程,深化了勞資力量的不均等。所以,傳統經濟下的勞動者分類,工會制度以及由勞動關系綁定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無法適應共享經濟帶來的勞動形態的新變動,勞動者也無法通過便捷有效的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應該完善法律體系,使得《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修訂或加入平臺公司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認定,讓這個新的勞動關系得到法律的認可,讓勞動者得到相關法律的保障。再者,應該積極尋找與共享經濟相適應的工會組織,允許工會為共享經濟下勞動者維權,但由于共享經濟中的從業者較為松散,沒有固定的勞動時間,流動速度較快,工會力量難以集中到一定規模,建議利用政府公信力,倡導工人利用互聯網建立行業工會,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維護勞動者的權利,建立行業勞動標準和工資標準,促進共享經濟下勞資關系的平穩發展。
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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