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論文開題報告
論文題目:試論當代中國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
一、 選題意義的研究
已過去的2010年對于法學界來說是…個不同尋常的年份,中共十五大報告曾指出要在2010年底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然而如何理解、怎么樣建立和完善以及當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之后如何運行等問題都將是我們不可回避需要回答的。每一位法律人都應做出屬于自己的那份貢獻。無論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還是資本主義法律體系,都無法擺脫“法律體系”這一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奧斯丁把“一種(條)法律視為主權者對其臣民所發布的一般性命令”,他將法律體系理論隱藏在法律定義之中,奧斯丁認為一種法律體系是山一個人(或者由若干人)組成的機關所頒布的法律,一個既定的法律屬于一種法律體系,而后者包括了制定這一法律的立法機關所頒布的所有法律。‘凱爾森認為一種法律體系就是一套通過運用被授予的權力而創造出來的法律,他們直接或問接地來自于一個基本規范,他認為,“所有其有效性可以追溯到?個站本規范的全部規范構成一種規范體系,或者一種秩序,這種越本規范,凱爾森將它理解為根據歷史上第一部憲法和依據該憲法而創造的規范之規定,簡而言之,一個人應該根據憲法之規定。"而我國學界一般認為“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基礎,以憲政法律體系為核心內容、山實體法、程序法以及公法和私法的各個法律部門有機構成的內部層次分明、協調一致的科學體系。”由以上不同的定義可知法律體系理論中應包含憲法、法律部門、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等內容,研究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決不可背離對基本內容的討論。因此筆者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入手,探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部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同時著重回答憲法不能以部門法的身份和地位存在的原因。
法律產生便會因自我發展而逐步形成體系化,并且追求更多的獨立性,形成法律體系是人類法治文明和立法進步的重耍標志。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屮共“十五大”所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法排體系只是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或者說階段性立法律標而提出來,并沒有明確法律體系的科學內涵與具體構成。李鵬同;作為人大委員長時率先提出構建以憲法為統帥的七個法律部門,但對這樣一個法雄體系,部分學者表示昇議,然而在爭議過程中理論界也形成了相對統一的認識:認為法排體系是一個國家現行企部法律規范,按照一?定原則和要求,根據不同法律規范調整對象的不同以及分類所采取的不同原則和調整方式,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并且由這些法律部門與部門內所包含的法律規范共同組合而形成辨證統一的整體。因此作為學科問題,作為學科研究的對象——探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就必須首先明確法律體系內部法律規范的劃分即法律部門的確立,而這也就意味著研究法律體系理論的關鍵點在于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和原則。學界對于法律部門劃分所依據的標準和原則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觀點,故給予我們研究這一領域提供了較為廣闊的討論空間。同時法律部門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要素,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的有機組合,便成為一國的法律體系,因此對這一基本要素——法律部門如何劃分進行探討具有理論與實踐意義。
法律體系的主要功能在于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實現對社會價值的法律指引、對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對社會利益的法律分配、對社會秩序的法律規制和對社會文明進步成果的法律確認,其屮最根本的是以國家意志的形式,確認和保護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成果。因此作為中國特色社會:fe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和越礎的憲法應運而仰著似絕對真理的“憲法是一國根本大法”的概念,在改革幵放之后,尤其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受到臣大沖擊——國內法學界_繞著憲法與民法之I、⑴的關系展J「了激烈的爭辯。因此本論題的研究既是對法理學、憲法學本理論知識的總結與反思,也是對現實問題的憂慮與論述,它涉及到對未來中國法治該往何處去的回答,也關系到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的構建,可以說它是一個政治話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且是法治發展的前提性問題,其研究意義不言而喻。
二、課題的基本內容
2010年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作為國家各方面、各層次、各領域全部現行法律規范的集大成者,它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對于組成法律體系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問題,學界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各種觀點爭相出現、百家爭鳴,有的學者提出要恢復到最為原始的公私法劃分上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只有一個;有的學者以法的價值目標作為劃分法部門的標準;部分學者也轉換思路提出劃分法律部門的因素;甚至存在標準中增加劃分原則的方法。傳統的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作為劃分部門法的依據違反了邏輯規則,致使研究陷入了瓶頸,掩蓋了事物的本相。
歸本溯源,目的才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法律規范的目的不是制定者主觀臆造的產物,亦或山外界強加的形式。法律制定的直接目的來源于人的需要,即立法需要。每當人們對時下父種現女不滿足,或調整某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已經過時、須以新的立法収代時,人們便根椐巳冇的經驗,以及當時已經具備或可能具備的各種條件,提出充實和完善某一法律規范,使之具冇敁大的現實可能性。這種目的是理性的,立法者在實現其所要達到的0的(作刖、價值)時,以人的端求為價值尺度,對這種需求的選擇或収舍實際上就是一個有目的的行為過程,而為了避免該行為的肓目性給人類自己造成損害,又必須事先預定目的,繼而按照設定的行為i卜劃,實施目的行為。法律目的貫穿于立法過程,也表現于立法之后法律規范的運行過程。實證主義角度討論法律目的并以此為標準劃分法律部門更具有現實性意義。
同時作為法律體系中至關重要的憲法,因其特殊目的所形成的根本法地位促使其在法律體系中不能以部門法的“身份”存在。無論是在部門法的產生、部門法的劃分、還是在部門法的實際運用中都應該體現尊重憲法的粘祌,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以法律部門為組成單位的法律體系的內部層次分明、協調一致。憲法應在法律體系尤Jt是法詐部門的劃分中發揮其統領性作用,以保障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部法作規范的--致件、和諧性。
三、 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目前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學者眾說紛纟云,有的提出要恢復到最為原始的公私法劃分上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只有一個——調整對象,該說的代表是經濟法學界的著名學者楊紫桓教授;李劍華教授“把人們理解法律的圾優化作為‘制造’法律部門的目的”視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所在;而屮_政法大學的李愛軍、劉少軍教授在其《論法的目標與法部門的劃分》中提出“必須以法的價他H標為核心,只有以法的價值目標作為劃分法部門的標淮,才能夠使法學研究具有實質意義,才能使法學研究真正起到指導司法實踐的作用”;葉必豐教授卻認為“部門法劃分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社會關系即利益關系”;有的學者在持傳統二分標準上加了劃分的則;打的學者$々換恐路提出劃分法排部門的因素,最早提出此觀點的學者是沈宗靈教授,他在早期論文《兩論街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認為“劃分部門法寸,首先應考慮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同寸也應考慮法律調整的不同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法律制裁的不同方法、法律關系的不同主體以及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不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形式,以上這些因素可以說是劃分部門法的標準”。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究竟是什么?至今還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四、 論文提綱
摘要
Abstract
1 導論
1.1 研究目的與意義
1.2 研究現狀
2 法律部門
2.1 法律部門概述
2.2 法作部門劃分意義
3 法律部門劃分現有標準
3.1 劃分標準的歷史變遷
3.2 現有標準之評析
3. 3 小結
4. 目的論--法律部門劃分新理論
4.1 法律目的
4.2 實證義法法律目的
4.3 目的理論指導下的劃分標準
5 法律體系中的憲法地位
5. 1 憲法至上
5. 2 憲法之地位以及與其他部門法關系之理論及其評價
5. 3 小結
5. 4 憲法可否為部門法
5. 5 憲法性法律部門
6 結束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攻讀學位期間主要學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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