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稅務論文
導語: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時的申報,應在稅務申報表格《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的第10行類目"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的第四列"調增金額"中填列。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購入時"投資收益"科目核算的規定
(1)購入時"投資收益"會計處理
購入時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科目,會計處理將1萬元的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會計所確認的減少本年利潤。
(2)購入時"投資收益"稅法規定
稅法上不允許其列支,稅法規定"投資收益"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之和作為計稅基礎核算,等出售時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成本一起扣除,因此應調增當期的應納稅額。
(3)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看
由于稅法的規定與其有關的交易費用只有等到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一并出售時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所以交易費用在納稅申報時不需填入。也不需要進行應納稅額調增處理。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股息、紅利、利息)的規定交易性
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應根據持有期間的長短,并且分股票、基金、債券分別進行處理,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切不可簡單處理,避免帶來涉稅風險。
(1)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
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企業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被投資企業發放的股票股利,投資企業應作備查登記但不需作賬務處理。
(2)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稅法相關規定
企業被宣告發入的現金股利如果屬于持有期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免稅收入,此時的現金股利不作股息所得處理,該股息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處理,因此應作納稅調減處理;被投資企業發放的股票股利,稅法要求作視同分配,應作為紅利所得處理,同時追加其計稅基礎。
(3)持有債券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稅法規定
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債券投資按一次還本分期付息計算時,其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當期投益。由于該資產約定與實際的付款利息日期是一致的,因此與稅法處理相關規定,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4)企業持有基金投資類型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稅法的相關規定
基金投資按其投資對象不同可分為股票、債券、貨幣市場等基金。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是稅后收入,是免稅收入,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四種基金,只有股票基金投資取得的收入,是稅后,同上述持有股票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稅務處理相同,不再累述。對其他三種基金,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約定的收益日期與實際支付期一致,被投資方支付相關利息費用和交割費用,已經在對方做為費用扣除,實際已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了,因此要并入投資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因此稅法確認收入的日期和金額與會計處理一致,不作納稅調整。
(5)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看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時的申報,應在稅務申報表格《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的第10行類目"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的第四列"調增金額"中填列。收到的股息和紅利等收入屬于稅法規定的免稅的相關收入,應在《稅收優惠明細表》中填列。若持股時間在一年之內的,收到的紅利、股息收入不符合稅法關于免稅相關收入的規定,不應填寫在企業《稅收優惠明細表》中。
三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時的規定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時的會計處理
以公允價值變動產生形成的企業利得或損失,按規定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或低于其賬面價值時,一方面企業應調整資產賬面價值,另一方面將相關變動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從而影響企業利潤。
(2)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時的稅法相關規定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產生資產的增值或減值,企業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除非費有國務院及財政、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情形除外。
(3)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看
是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應在稅務報表中《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表格的第10行中"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第3列"調減金額"填列,或第40行"20.其他"第3列"調增金額"中填列。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的規定
(1)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單位出售公司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相關資產出售時形成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調整該資產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稅法的相關規定
稅法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應按照計稅基礎扣除。相關處理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處理。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由于其對損益沒有影響,因此企業不作其納稅調整。
(3)從交易性金融資產納稅所得稅申報表上看
應在納稅申報表《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表格第2行中類目"交易性金融資產"期初金額的第1列的"賬載金額(公允價值)",所對應的第2列"計稅基礎";"期末金額"所對應的第3列"賬載金額(公允價值)",所對應的第4列"計稅基礎",第5列"納稅調整額(納稅調增以'+'表示)"相反以'-'。2014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76號令-財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第四十二條中的第五項修做了相關修改。修改后規定:企業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應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的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來做相關確認記錄計量。為此最后提醒,公允價值定義的修改,在確定公允價值時,管理層務必要注意要有確鑿證據,準確確認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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