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制度論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保險制度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保險制度論文1
一、中國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不僅是滿足養老服務需求、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也是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實現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需要,更是加快社會建設、讓社會發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體人民的需要。
人口老齡化導致長期護理需求快速增長,迫切需要對養老護理進行制度性安排。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約為2. 95%,身體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比例約為13. 90%,其他為身體健康或基本健康。以此結合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可以推算出20xx年人口普查時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約為523. 4萬人。據預測,由于老齡化和高齡化的影響,不能自理老年人口將在20xx年突破600萬人,20xx年左右突破1000萬人,20xx年突破1500萬人,20xx年達到1876萬人左右。
二、中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基本特征
根據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的國際經驗和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踐經驗,中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應該是一個統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強制性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為國民提供標準化的基本護理保障。具體來說,應該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1)統一性。中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應該是一個全國統一的制度,即在全國不分城鄉、不分地區采取相同的制度框架。“碎片化”發展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一大弊端,多年來飽受垢病。一直以來,無論是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是醫療保險制度,都存在著人群分割和地區分割。這使得制度的并軌和整合己經成為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社會保障制度,要避免出現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發展過程中的人群有別、先城后鄉等情況,就要從制度建立之初就實施統一的制度,避免再走彎路。
(2)福利性。中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再分配性質,必須有部分資金來源于公共財政,以承擔長期護理保險中的托底功能。公共財政投入主要是通過政府補貼的形式,對部分低收入困難群體的參保和使用服務進行補貼,確保低收入群體可以參與到制度中來,并確保他們可以享受到護理服務。對長期護理進行公共投入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世界上建立了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在制度籌資機制中將公共投入作為重要資金來源。如日本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規定,在使用者承擔10%后,剩余部分由保費和“公費”各承擔50%。
(3)普惠性。中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應該成為一項廣覆蓋的制度。廣覆蓋一直是中國在養老、醫療領域的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標,同樣也應該成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目標。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立后,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盡可能惠及全體人民。所有參保人員特別是老年人,只要是在需求評估過程中確認其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支付條件,都應該被納入保險支付范圍,尤其是要盡量將廣大農村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
三、中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模式選擇
(一)覆蓋人群
根據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確定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覆蓋面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德國要求各類醫療保險的投保人都要參加護理保險,日本要求40歲以上的各類醫療保險參保人必須同時參加護理保險,而韓國則要求20歲以上的國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同時也是護理保險參保人。有研究建議,中國可實行“護理保險跟從醫療保險”的原則,參保人為18-65歲國民。但這一年齡范圍與中國目前的醫療保險制度并不銜接。
(二)籌資機制
政府補貼、保險繳費和使用者負擔共同成為護理保險制度的籌資來源,是其他國家在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時通常采用的做法,如荷蘭、日本、韓國等均采取了這種籌資模式。在不同國家的籌資機制安排中,政府補貼、保險繳費和使用者負擔比例有所不同。德國政府補貼在33. 3%以上,日本約為45%,韓國約為20%。使用者負擔一般不超過20%,如日本使用者負擔約10%,韓國的機構服務使用者個人負擔 20%,居家服務使用者個人負擔巧%。但有不少研究認為,韓國使用者的負擔過重。
(三)需求評估
護理需求分級和評估制度是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運行的關鍵一環,是確定保險給付的條件。所有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國家均建立了相應的需求分級和評估制度。如德國將長期護理需求分為三個等級,由德國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審查委員會組織評估;日本則將其分為七個等級,由地方護理認定審查委員會組織評估;韓國將其分為三個等級,由等級判定委員會組織評估。
四、結論與討論
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和護理需求的日益增長,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強。根據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和中國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踐經驗,中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應該是一個統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強制性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為國民提供標準化的基本護理保障。其框架大體如下:以各類醫療保險參保人群作為其覆蓋人群,即參照目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大部分在職人員和全部老年人納入參保范圍;建立政府補貼、保險繳費和使用者負擔三源合一的籌資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護理需求分級和評估制度;實施實物支付、現金支付和混合支付相結合的保險給付。但是,基于中國目前護理服務和養老服務體系的發展狀況,要實施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還必須進行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和建設。一是進行養老護理機構的分級與分類。
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后,要將養老機構作為實現機構護理的主要力量,為此,必須建立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發展相適應的機構服務供給機制。首先,必須對現有的養老機構功能進行調整,推動大部分養老機構實現“醫養結合”,向護理型的養老機構轉變;其次,要建立一批專業性的護理機構,實現養老機構的功能性分類和層次性分級,即不同的養老機構具備提供不同等級護理服務的能力,實現服務的專業化和層次性。如日本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中,將機構服務分為設施服務、護理老人保健設施服務、護理療養型醫療機構服務等三類。二是制定護理服務標準。護理服務標準包括服務提供標準和服務費用標準兩類。服務提供標準是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中需要對不同等級的服務給付確定相應的時間標準(如服務幾小時)、內容標準(服務什么)、水平標準(怎樣服務)。服務費用標準是指單位時間內使用某一內容、某一水平服務應支付的服務費用。制定護理服務標準的目的是,通過將護理服務標準化,保險受益人可根據評估結果事先了解自己可得到怎樣的服務給付,而服務提供者則可事先了解自己應該提供怎樣的服務,以及提供該服務可以得到怎樣的報酬。三是制定護理產品目錄。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給付還應包括一些護理產品的使用。在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應該通過制定護理產品目錄的形式,明確服務給付包含哪些護理用品,每類用品允許使用哪些品牌的產品,其價格幾何、費用如何分擔等。護理產品目錄有利于護理利用者和提供者選用合適的護理產品,引導雙方合理利用護理資源。
關于保險制度論文2
【摘要】人口老齡化是21世紀最重要的社會趨勢之一,為了應對危機德、日、韓等國紛紛引入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通過以這些國家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研究對象,從保險對象、基金籌集、待遇給付、運營管理、法規政策等方面進行分析,給出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長期護理;護理保險
社會、經濟和科學的進步,使得人類平均壽命不斷提高,老齡化進程日漸加快,進而導致醫療和護理方面的危機,尤其是老年人長期護理需求成為社會的一大問題。為此,德、日、韓等國紛紛引入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以減輕老年人的醫療護理負擔。20xx年7月,我國人社部《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15個城市啟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這標志著我國在今后會通過社會保險的形式來建立長期護理保險。雖然該意見僅僅是一個政策性框架,但是對我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構建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在這一試點階段,本文通過綜述開展長期護理保險主要國家的情況,希望能夠借鑒國外的經驗,為我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未來的發展提供參考。
一、國外長期護理保險的背景
(一)人口老齡化的加深
根據聯合國的《世界人口老齡化報告》、《世界人口展望:20xx年修訂版》指出了世界人口老齡化的水平和趨勢,預測未來老齡人口數量將從9.01億增長到14億,占比從20xx年的12.3%到20xx年的16.5%。預計到21世紀中葉,60歲及以上人口比例為20%,人口老齡化有可能成為21世紀最重要的社會趨勢之一。同樣的情況在德國,根據德國聯邦統計局20xx年統計數據表明,德國總人口8184.4萬人中,其中60歲以上人口已達1668萬人,占人口比重是20.6%,人口年齡結構趨于嚴重老齡化。OECD數據顯示德國在1950年老齡化率只為9.7%,20xx年一躍而上為16.5%,20xx年上升為20.7%,預測到20xx年之后將超過30%。與我國同屬儒家文化圈、東亞社會結構的日本和韓國老齡現象也問題凸顯。1970年在日本65歲以上的人口占比7.1%,而到1994年比例就翻了一倍。在20xx年老年人人口增長速率達到30.5%,并將持續增長。同樣,韓國的老齡化比例也在高速增長。1990年,韓國總人口中老齡化人群的比例不超過5.1%,到了20xx年,這個比例已經達到了11%,預計到20xx年韓國的老齡人口將達到20.8%。
(二)家庭小型化
隨著各國人口出身率的下降,人們生活工作方式以及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改變,使得家庭結構縮小,護理功能弱化。德國家庭的戶數在增加,但平均每個家庭的規模卻在縮小。到20xx年,德國家庭的總數已從1991年的3525.6萬戶,增加到20xx年的4065.6萬戶,增加了540萬戶,與1991年相比增加了15.3%。但人口總數在這21年間僅僅增加了172萬人,由此造成德國家庭規模的日益縮小,已從1991年的平均每個家庭2.27人,減少到20xx年的2.01人,進而導致老人與子女同住比例的下降,獨居老人或與配偶同住的比例上升。對于日本、韓國這種以傳統家庭觀念為核心的國家,也逐漸出現家庭護理功能的減弱。根據韓國統計廳相關數據表明,20xx年老年人獨居家庭為102.1萬戶,占全國家庭戶數的6%,預計到20xx年,老年人獨居戶數達到233.8萬戶,占到11.8%,隨著老年人獨居人數的增加,一方面使得老人的身心得不到很好的照顧,另一方面會加重社會的經濟負擔。在日本這種現象更為嚴重,在1972年到1995年的22年中,65歲及以上老年人獨自居住或僅與配偶同住的比例由19%增長到41%。此外,伴隨著照顧老人的長期化和重度化,出現了老年人照顧老年人的現象,社會上也經常發生虐待、遺棄老人,進一步造成家庭破裂。
(三)老年人醫療護理費用負擔過重
人類預期壽命的延長和慢性病人群的擴大,使得老年人的醫療護理費用居高不下。德國的護理費用日益增加,一般老人院每月護理費用在4000-8000馬克,全護理老人所需的費用在10000馬克甚至數萬馬克。在日本伴隨著護理服務使用人數的增加,護理服務給付費用也逐年上升。20xx年護理保險費支出為3.6萬億日元,20xx年已經上升到6.4萬億日元。根據厚生勞動省預測,20xx年給付額將達12兆日元,20xx年將達19兆日元。由于日本護理保險資金的45%需要靠政府承擔,急劇增長的護理保險給付額加重了政府的護理保險財政負擔。韓國如出一轍,20xx年65歲以上老年人的醫療費用為193,551億韓元,是20xx年的3.2倍。老年人的醫療費用占全部醫療費用的.比重也由20xx年的24.4%增加到20xx年的35.5%。老年人每年的人均醫療費用到20xx年為3,223千韓元,是韓國全國平均水平的3倍多,加重了個人和政府的負擔。
二、國外長期護理保險的現狀內容
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等社會趨勢,德、日、韓積極引入長期護理保險,下面本文會從保險對象、資金來源、待遇給付、基金運營管理和法規政策幾方面介紹各國保險制度的現狀。
(一)保險對象
德國規定,凡是18周歲以上的國民,都要參加護理保險,因此德國長期護理保險基本形成了全民覆蓋。依據普遍化原則,韓國同樣也采取全民參保的制度,只要參與健康保險就要納入到長期療養保險中,20xx年覆蓋率達到99.75%。而日本在參保對象方面,要求40歲以上國民都要參加介護保險,其中65歲及以上的國民為第一號保險者,這部分人群年齡偏大,護理需求量較大;4065歲的人群為第二號保險者,相對需求量較小。
(二)資金來源
德國長期護理保險的融資制度是采取現收現付制,并啟動社會保險與強制性商業保險相結合的模式。個人收入水平低于強制醫療門檻的,必須加入強制性長期護理社會保險體系,而高收入者則可有權選擇加入社會保險體系或購買強制性商業保險。長期護理社會保險的保費通過法律統一規定按雇員工資總收入的1.7%進行強制性征收,由雇員和雇主各負擔一半。退休人員只支付保費的一半,另一半由其養老保險基金支付。20xx年該費率由工資的1.7%提高到1.95%。德國的長期護理險融資制度同時考慮到轉移支付的制度。首先,保費支出為雇員總收入的固定比例,保費支出的絕對金額將隨收入增加而增加,而受益水平卻與保費支出規模無關,因而將產生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進行財富轉移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其次,沒有收入的家庭和失業人員將被免費投保。日本的長期護理保險體系采用現收現付制,財政來源包括向被保險者征收的保險費和公共稅收。其中,65歲及以上被保險者繳納的保險費占到護理保險費用的17%,4065歲的被保險者繳納的保險費占到護理保險費用的33%。剩余的50%中包括中央政府負擔的25%,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各負擔12.5%。此外,國家負擔5%作為調整金,用來調整各地區老年人數量不同和收入差別造成的差異。這樣看來護理保險承擔了總護理費用的90%,剩余的10%則由護理服務的使用者支付。韓國的長期護理保險所需費用也是由保險費、政府支援、個人支付等三部分構成的。其中,韓國老人長期護理保險費被納入到國民健康保險的范圍內,在健康保險費的基礎上加收,保險費率從20xx年的4.05%開始變到20xx年的6.55%。由于長期護理保險的適用對象與國民健康保險參與者一致,分為職工參保者和社區參保,所有兩者均適用健康保險費的征收體系。
(三)待遇給付
對于有護理需求的被保險人,德國會根據護理時間和護理頻率對申請人群進行不同程度的劃分,審核劃歸之后會對非正式家庭的受護人支付現金、對專業家庭護理機構和專業護理院機構的受護人提供服務。一般專業家庭護理機構和專業護理院機構的受護人提供服務也有金額上限,專業家庭護理機構一級護理為426美元,二級護理為1023美元,三級護理為1591美元。日本在待遇給付方面,先由被保險人申請,之后要對被保險人進行調查、體檢等兩次認定,最后將符合條件者劃入到長期護理的七個等級,依據等級支付,但每過半年就要重新審查,情況好轉者可退出被保范圍,節省醫療護理資源。在給付方式上,日本主要通過直接提供居家護理服務和設施來作為保險的給付,基本沒有現金支付。韓國具體的形式是,根據老人身心功能狀態受損程度將其分為最重癥、重癥、中度重癥三個等級,再對應不同的給付類型,包括機構護理、居家護理和特別現金給付,其中,居家護理又包括日間照料、上門洗澡、上門照護等6種服務。
(四)基金運營管理
德國初期建立長期護理保險主要是社會保險的模式,之后通過引入帶有市場競爭的商業護理保險模式,刺激了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的付款方與供應商在提供服務的同時盡可能降低基金成本,使其在預算控制范圍內。除此之外,德國的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也存在著市場競爭,這意味著可以增強基金的償付能力和可持續性。日本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具體交由市町村及特區負責,內容包括保險費征收、保險給付、護理認定等。韓國則考慮到地區經濟和醫療護理服務的差異,因此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管理是由高層次統籌的國民健康保險公團負責。
(五)法規政策
德國于1994年頒布《長期護理保險案》,實施強制性的長期護理社會保障,20xx、20xx年先后通過立法促使服務供應商提高質量,保證其制度設計。20xx年日本開始實施社會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至今為止該項政策已運行了十余年,經過前前后后四次大的調整和改革,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護理體系。而韓國與之前兩國相比,此項法規出臺較晚,20xx年韓國國會通過了《老年長期療養保險法》,但其實施的效果還是有目共睹的。
三、對我國構建長期護理保險的啟示
隨著我國進入經濟新常態,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和老年人醫療護理費用居高等困境越發凸顯,為此我國開啟了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通過前面對國外長期護理保險背景和現狀的分析,對我國今后發展有所啟示。
(一)盡快出臺相應的長期護理保險法規
長期護理保險的平穩運行,有賴于以法律的形式將各項政策措施加以確定,并依法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運行的穩定性、系統性和權威性。因此,我國要想建立長期護理社會保障體系,除了先行試點之外,也要考慮有關其法規政策的制訂。
(二)政府找準定位,發揮重要作用
從國外經驗來看,無論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長期護理保險,還是交由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市場運營,政府都必須在其中找準位置,建立規則,將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串聯起來,明確自身引導者、監督者和支持者的身份,進行宏觀調控的同時,給予財政支持,推動長期護理保險的發展。
(三)制訂相應地籌資和支付機制
在借鑒別國的基礎之上,依據我國國情,建立相應的長期護理社會保險籌資機制和支付標準。對于籌資機制,應該考慮個人的社會平均收入、企業的實際利潤、國家的財政情況以及已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等因素來制定繳費比例。而在保險支付方面,應該以實物和服務為主,現金為輔。
(四)實行護理服務等級鑒定制度
對于被保險人申請護理服務,要進行嚴格地認定和等級鑒定。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拒絕。符合規定的人員,也要大致按照重度、中度、輕度三層給予相應的護理服務和護理時長。此外,也要考慮到我國經濟、人口和醫療衛生資源分布的不均衡,部分偏遠地區可以允許現金支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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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險制度論文3
1、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的一個保險機構。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動市場經濟的進步,但是相比市場經濟成熟的大型銀行,農村金融機構存在規模小、資產質量低、盈利能力弱等特點,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來說是一次雙面性的重大挑戰。
2、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職責缺陷
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比較弱小的群體,農村金融機構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從最開始就承擔起解決農村金融資金缺乏的問題,因此從某種存在的根本層次上來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是無法將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經營目標很好的相結合的。據調查,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將資金投放于城市,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繳的準備金也向外流失,這就顯現出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環境的惡劣。雖然,近年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社產權、股權與管理機制都在進行不斷的改革深化,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機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管理制度還是沒有落到實處。
3、農村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
上文提出的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職責缺陷問題,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承載著沉重的歷史包袱,無法承擔起融資的重任。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一般都是以農業產物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群眾農業產物領域,但是由于農業的自身特性,經濟產業都有著不穩定因素,這就增加了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性,不良貸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造成資金的后果。
4、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4.1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前提
農村經濟的來源,在當前的產業形勢上來看就是需要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當地的主要農作物產業,實行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實現“一條龍”的經營體制模式。盡管如此,我國的農業生產水平仍然有待提高,這就需要農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4.2農村金融機構建立的風險
農村金融的發展程度對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也能影響到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質量,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體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巨額存款的保險成本的支出在沒有建立存款保險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其金融機構在市場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資進行援救,在增加政府財x負擔的同時,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還會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模式。
4.3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競爭
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農村鄉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機構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農村居民的儲存金額相對較低,而且普遍對利率都不敏感,這就導致了農村金融機構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就會扎堆于農村或者城市,這樣提高新型金融機構的信譽度的同時,農村金融領域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
5、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機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譽度。通過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強農村金融機構在民眾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對它的信賴度。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在農村金融機構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管理權。由于農村金融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其進行監管的時候,管理得過于嚴密,這就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權。第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加強了農村金融機構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險制度的管理下,對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險準備金為后盾,當農村金融機構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幫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資金風險。
6、結論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利大于弊,在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不全面的因素影響下也存在相應的負面影響,但是,總的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問題和歷史虧損問題,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還能抵御一定的資金風險,完善內控機制,進而推動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提高一定的貢獻。
關于保險制度論文4
[摘要]文章以青島市為研究對象進行實證分析,對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現狀進行評估。首先論述了整合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整合的過程及影響,并選取指標評估整合實施狀況,探索實施中的難點和可能面臨的挑戰,最后針對提出的問題給出進一步發展的政策建議,為將來青島市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提供參考。
[關鍵詞]青島市 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整合 評估
“全民醫保”的最終目標是“人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其核心內涵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建立起統一的醫療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國民,二是每個人都能平等地從這一制度中受益。目前制度全覆蓋已基本實現,但在人人平等享有醫療保障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青島市作為山東省的沿海開放城市,是“藍色半島經濟區”的龍頭城市,GDP排名躋身全國前十,城鎮化率高達80%,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非常必要。青島市作為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經過兩年的籌備工作,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將青島市原有的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整合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兩項,成功實現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整合,自此全市居民統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三層保障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一、青島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歷程
(一)整合前的制度準備
青島市于20xx年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截止到20xx年年底有427萬人參保,納保率100%,人均籌資標準312元;20xx年建立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截止到20xx年年底參保居民83萬人,參保者數量和構成趨于穩定。保障水平穩步提升、地方財政支出中醫療衛生支出所占比例逐年上漲,基層醫療機構不斷發展;“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三項制度組合構成了一個多層次保障網,制度運行日趨成熟。
整合前的新農合和城居保有效滿足了城鄉居民的就醫需求,防止了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情況。但長期以來兩種制度并行,弊端也日漸明顯:首先,制度分立導致轉移接續困難,不利于勞動力流動,重復參保、重復領取的現象多發;其次,基于戶籍劃分的醫療保險給付水平差異大、統籌層次低、醫療資源分布不均,是社會公平的隱患;最后,管理部門功能重合、效率低,行政成本過高。
(二)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藍圖
整合后的青島社會醫療保障采取市級統籌,在基本制度、管理體制、政策標準、支付結算、信息系統、經辦服務六大模塊實現了統一,由三部分構成:基本醫療保險確保基本的就醫需求,大病醫療保險旨在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額度以外的重癥大病,大病醫療救助作為對保險制度的補充起兜底作用。
為了實現平穩過渡、滿足多樣化需求,20xx年青島市成年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設兩檔繳費標準,一檔350元,二檔130元。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按一檔標準繳費;開發區、嶗山區、城陽區的成年居民均按規定的一檔標準繳費;四市居民可選擇任一檔次繳費。這一舉措有三個鮮明特征,即不論城鄉待遇均衡、不分地域管理統一、整合信息系統和基金管理,意味著今后就診不再區分“城里人”和“村里人”,市內各轄區居民不再受身份和戶籍限制,享受同等待遇。
二、青島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現狀
(一)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對農村居民的影響
農村居民是這一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整合后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對參保居民尤其是原新農合參保者產生了顯著影響。第一,首診就醫流向方面,新政策實施以來, 農村居民的住院就診流向發生了重大變化,村診所或衛生室出現了負增長,鄉鎮醫院診療人次僅有1.2%的增長率,綜合醫院則出現了5.2%的大幅增長,數據表明,統籌層次提高、基本藥物制度擴展的新政策使農村居民在面臨大病時可以更自由地選擇高規格的醫療機構就醫而無后顧之憂。第二,在門診受益水平、住院受益水平方面,有顯著的改善作用――農村居民的門診實際補償比達到56.65%,比整合前提高了近20個百分點,次均門診補償費用從20xx年的10.7元提高到了20xx年的16.4元,同比增長35%;住院實際補償比提高了1.3個百分點,居民統一享受58.7%的報銷水平,次均住院補償費用達到4151,比往年同期翻一番。
(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的實證分析
文章采取問卷調查的形式對青島市部分居民進行了實證調研,參保者隨機抽樣范圍包括市南、市北、嶗山、李滄、城陽、黃島6區,即墨、膠州、萊西、平度4市,共計發放問卷300份,其中有效問卷234份,回收率為78%。問卷內容包括參保者基本信息、醫療保險認知和滿意度、個人健康、就醫習慣及醫療服務利用四部分。具體結論如下:
關于參保年限,樣本中72.53%的參保者參加了三年以上,表明醫療保險制度制度自實施以來贏得了多數群眾的信任,在自愿投保的情況下選擇連續投保。認知方面,對報銷政策表示了解的被訪者占多數,但有一半的被訪者不清楚自己參保具體繳納了多少費用也基本不了解報銷政策,三分之一的被訪者不知道政府對每個人都有補貼;仍有28.8%的人表示沒有聽說過青島市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由此可見,雖然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在青島市已經實施數年,宣傳力度仍需加強。
制度的整體滿意度方面,將“非常滿意、比較滿意、一般、不太滿意、非常不滿意”賦值為5―1之后平均分達到3.6,參保人整體滿意度較高,但態度呈兩級分化趨勢。對于制度整合現狀,61%的被訪者認為是一項利民之策。對于“您認為目前青島市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哪一個方面最需要改善”這一問題的`回答,程度排名從高到低依次為醫療服務水平、藥品目錄和病種范圍、報銷比例、籌資水平、報銷流程,可見民眾更注重就醫體驗和給付水平。部分參保者表示支持提高繳費水平、多繳多得,以滿足多樣化需求;近年來報銷流程簡化和即時結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獲得廣泛好評。 關于個人健康、就醫習慣,及醫療服務利用,被訪者對自身健康狀況的整體評價較高,并認為自己當前健康與一年前相比基本持平或有所改善;但多數人都沒有定期體檢的習慣。被訪者的就醫習慣多傾向于看西醫和去藥店買藥,之后依次是看中醫、服用家中自備的藥、多喝水多休息,只有極少數人選擇不做處理。醫療保險制度對就醫經濟風險的分擔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居民關注健康、更積極地尋醫問藥,但也有潛在的過度醫療和非處方藥濫用的風險。推進全民醫療保障及強調制度公平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看病難”的問題,在過去一年內僅有3.7%的受訪者存在“有治療或檢查需求卻沒有去”的現象,未接受檢查和治療的原因集中于“費用負擔過重”,可見“看病貴”的障礙仍存在。參保居民對門診、住院、急診的利用率和補償率的樣本數據結果與現行政策基本吻合;被訪者對最近一次就診所獲得醫療服務的滿意度整體呈積極態勢。
三、青島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整合存在的難點和對策
(一)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難點
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是一項符合國情、順應發展潮流的改革舉措,勾畫了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一體化藍圖,新制度上路之初一切有待觀測,同時也面臨著以下難點:第一,醫療費用上漲。制度整合初期的財務收支平衡對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辦法》中的每人每年440元或560元的財政補貼及村集體補助方式暫不明確,在將來可預計的需求剛性增長面前面臨不小的財務壓力。第二,醫療資源使用不平等。此次制度整合受益最多的是農村居民,然而目前全市80%的人力、設備、技術等資源主要集中在城區中的二級以上醫院,農村衛生機構總量不足、條件差、水平低,城鄉居民即使參加同樣的醫療保險也難享有同等水平的醫療服務。第三,基金管理問題。新農合與城居保整合后基金規模擴大、統籌層次提高,基金運營和監管體制還需理順,重復參保現象仍然存在。第四,支付方式改革問題。《辦法》指出要在將來逐步統一繳費檔次,但目前尚無明確的費率調整依據和計劃;目前單一支付方式缺乏前瞻性,尚未形成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支付制度。因此,對青島市制度整合實施后效果進行評估,發現潛在的問題和難點,找出對策十分有必要。
(二)青島市城鄉醫療保障一體化發展政策建議
一個理想的醫療保險制度要能同時達到兩個目標,即使參保者可以降低患病時的財務風險,使醫療資源能夠有效率的運用。青島市全民醫保的全覆蓋實現后,下一步是讓所有人都能看得起病,其關鍵不在于降低公立醫療機構的服務價格,而是完善醫保體系、改善醫療衛生服務。在改革中應以社會公平為導向,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兜底責任,把改善農村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作為城市化的必經之路。結合上述青島市調研數據,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構建本土化多元支付方式。現行的按項目支付是一種后付制,弊端在于醫院和醫生可能會提供過度服務,開大處方、大檢查。推進多種支付方式相結合的復合支付方式改革,可采取按診斷相關分組預付費(DRGs)的支付方式,對不同分組病人的病情輕重級別制定標準化的補償額度,才能有效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在一定范圍內實現公平就醫。
第二,提高農村地區醫療品質,促進醫療資源優化配置。補償政策傾向基層,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建設,推進城鄉醫療資源均等化。目前青島市內4個縣級市和城陽、嶗山區農村的醫療資源與中心城區有較大差距,在提高醫保待遇的同時,加強農村醫療基礎設施建設,才能保證醫療保障基金真正的補給“需方”而不是“供方”。
第三,在“自由選擇+弱者傾斜”模式下,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因地制宜、有差別地分步發展。由于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明顯,現階段難以采用完全統一的模式,在醫療保障制度一體化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本地經濟水平、城市化水平和制度基礎的具體情況。
第四,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和透明度,提高參保群眾對醫保政策的認識和理解。目前參保居民對自身繳費及權益知之甚少,應通過多種渠道加深一般民眾對醫療保障制度的了解,促進更深層次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一體化的實現。
綜上,青島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實施至今已一年有余,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及滿意度在一年中已有了顯著改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項目不均衡、待遇水平差異大、籌資方式不公平的問題已經基本上有了解決之道。
關于保險制度論文5
[論文摘要]高等學校作為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面對經濟全球化、市場經濟的挑戰,在許多方面受到了巨大沖擊,特別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社會保險,涉及每一個教職工的長遠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對我國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議。
一、社會保險釋義
談社會保險,離不開社會保障,它從屬于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工業社會的產物,在現代社會中占據重要位置。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為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強調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采取的是受益者與雇用單位等共同供款和強制實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的安定。
二、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高等學校作為我國教育事業的一部分,具有公共屬性和公益性。高等學校的社會保險發展至今,有它的特殊性。我國高等學校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制度由國家設計,經費來源于財政和單位,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由原單位管理。這一保險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積極的`歷史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其自身的弊端以及同整個改革開放歷史進程的不協調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革,其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等學校工作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生育保險制度發展相對滯后。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尚未覆蓋到高等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只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實行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目前仍然停留在離、退休制度階段。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完全由國家財政和學校自己負擔;保險費用基本由國家和單位統包,導致個人保障意識淡薄,造成了社會各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國家財政將不堪重負。
2、高校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的養老金與其它同類人員的退休費存在差異。隨著時間的推移,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陸續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實質進入社會保險階段,然而,卻出現了退休費與養老金的政策規定差異。在辦理退休時,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費大于正常辦理退休的合同制職工養老金的保險待遇。合同制工人辦理退休時,國家尚未有明確文件規定其退休待遇不同于全民事業編制同類人員,可按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政策核定退休費;而其退休進入社會統籌時,按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核定養老金。依據同工同酬的原則,對于同一人來說,退休時可同時適用這兩種政策,而退休費和養老金中的“補貼”標準,事業單位政策和養老保險事業單位政策存在差額。現在這部分差額一直由學校負擔,并將負擔至每位職工死亡時止,顯然不盡合理。
3、關于工傷保險。高等學校教職工的傷殘待遇執行國務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門的政策法規,沒有建立切合自身特點的工傷認定和處理制度。隨著高等學校的社會活動日趨頻繁,職工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率也相應增加,再加上高等學校還有不少工人編制的職工,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存在發生工傷事故的概率。而《工傷保險條例》的對象只涵蓋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高等學校一旦發生了工傷事故,常常因政策依據不夠明確統一、工傷認定機構不健全而無法開展工傷認定,職工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4、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滯后,嚴重阻礙了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目前,高等學校正在進行較為全面的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實行合同聘用制度,人事考核與人員的升降淘汰等各項配套措施也開始付諸實施。如果離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支撐和依托,人才市場、人才流動、辭職辭退等都難以到位和深化。
5、高校參加社會保險所需經費嚴重不足。社會保險任何政策的出臺,應保持連續性一致性;高校作為一直由政府在教育經費上重點投入的事業單位,政府對高校參加社會保險的經費支持,應該有保障。
三、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及具體建議
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中應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盡快建立獨立于高等學校之外的、保障對象管理和服務真正社會化的保障體系。同時,要加強社會保險執業隊伍的建設,為建立和諧社會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
1、養老保險是高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當前,一是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模式,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二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三是高校的職工養老保險要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并與當地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四是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五是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如高校個人賬戶水平差異的銜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合并計算,保險待遇水平改革前后的銜接問題等。
2、建立適用于事業單位和高等學校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受理及認定機構,嚴格執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更好地維護高校教職工的權益。
3、失業保險方面。自1999年1月1日開始,高校出現了失業保險,使高校承擔社會保險經費的壓力激增,依賴國家全額撥款的高等學校,一方面要承諾在高校內部完全消化富余人員,不可以給社會增加負擔;另一方面,政府未給高校追加相應的經費,實際上讓高校感到了壓力傳遞。
4、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資體制,增加教育經費。全社會必須對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具有緊迫感,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思想,采取切實有力措施,落實教育的戰略地位,使教育投入不斷增加,依法不斷增加教育經費,保證教育改革發展的基本需求;政府對于高校社會保險費用的追加,應列入其對教育經費投入之中。
總之,為了更好地適應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和發展的需要,必須盡快制定統一的高等學校保險政策,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社會安全網”、“社會矛盾的緩沖器”的作用,更快地推進高等學校人事聘用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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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險制度論文6
摘要: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仍存在一定問題。本文在文獻搜集、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并認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在制度結構體系、統籌結構、設計公平性以及群體的繳費能力等方面進行制度完善,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初衷。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異;繳費能力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結構體系復雜,政府企業職責不清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結構體系較為復雜,包括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較于四部分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目前的制度結構體系有了更進一步的整合,具體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實施以及針對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續性較高。但是,目前制度機構體系仍存在一定問題,且政府與企業的職責劃分不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尤其是基礎養老金部分,作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應當為全體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較高公平性的養老保險。但現有制度結構體系,將社會群體進行區分,實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構成,為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屬于非強制性的。同時由于主要由個人繳費形成基金積累,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從制度結構體系角度看,基礎養老金部分的結構分化,違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兩個不同制度內部,可以看到政府與企業、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明確。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過分強調企業的責任,使企業負擔壓力過大,沒有明確規定xx補貼的責任。一方面,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于其經營活動之外的開支,過重的養老保險費使得其主動參與的積極性降低,可能會出現誤報繳費基數甚至違法不繳費的情況;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企業繳費壓力的增加,使得企業不愿開展企業年金方面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使我國整體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發展不平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基金來源仍以個人繳費為主,xx補貼的額度較小。這兩種制度內部負擔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確且劃分標準不一,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以及管理受到影響。
(二)制度設計欠缺合理性,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為省級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為市級統籌,整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在制度設計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省級統籌造成制度間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時使互助互濟制度設計理念的實現受到阻礙。省級統籌的方式,導致各省的繳費基數不統一、政府企業負擔比例責任不統一、各省基本養老金結余差距過大等問題同時,政府僅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在東西部地區之間xx補貼標準也有所不同。在經濟實力較好的地區,財政補貼數量相對較小,反之在經濟發展情況較差地區,各級xx補貼幅度則較大。這種xx補貼的方式,為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證。但是,在制度層面上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籌,使政府與企業的負擔壓力畸輕畸重,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設計公平性考慮不足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初期,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需要覆蓋的人群較多,因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同時,更側重效率的實現。現行制度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按照覆蓋對象不同產生了職工與居民之間保障水平的差異,違背了基礎養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則。對城鎮職工而言,其基礎養老金來源于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資金,而非職工群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則主要來源于xx。然而,由企業參與的社會統籌部分積累資金要遠高于xx的補貼,因而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就業與非就業人員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現象,違背了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之初的公平性原則。事實上,未就業人員的生活狀況普遍低于就業居民的生活狀況。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對未來老年時期的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特別是對于處于貧困線以下的群體,僅依靠社會救助制度提供的現金與實物救助,仍然不能滿足老年的特殊養老需求。因此,對于未就業群體而言,如果缺失了這部分基礎養老金,他們老年時期的生活質量將會急劇下降,甚至無法實現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在年老時可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在養老金的給付方面發揮社會保障的穩定功能與調節功能,通過縮小社會成員基礎保障待遇的差距,減少社會矛盾,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促進公平并進一步提高效率。特別是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應當在社會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給付標準,保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時,更加注重基礎養老金的社會福利性與普惠性,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須的基礎經濟來源。
(四)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考慮不足
對農村群體以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在制度設計層面上,考慮到他們的實際經濟能力,按照不同層級的繳費標準進行了個人賬戶繳費水平的劃分,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更多居民被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但是,制度在設計時卻缺乏了對這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的考慮,使得制度中出現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現象。對上述兩部分群體而言,當期收入遠比未來收入重要。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要保證當前的基本生活。然而這部分群體的工作不固定,從事職業任務也相對基礎,因而工資水平較低,在短期內無法形成一定的資金積累,有時甚至當期收入無法實現基本生活的滿足。因此對他們而言,養老保險繳費意愿較低。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部分,一方面要考慮覆蓋群體的繳費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繳費意愿。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較大
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較大,在整體上呈現出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速度較快、水平較高,而西部發展則相對較為落后的特點。這種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第一,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大量年輕勞動力外遷,使得當地的贍養率過高,給養老保險制度的支付帶來巨大壓力。相反,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當地的贍養率相對較低。因此,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使得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在各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業與個人的繳費壓力,地方財政的補貼壓力也有較大的差異,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基數存在差異,破壞了制度的公平性。對基礎養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數東部沿海地區企業發展較好,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相對較高,使得這部分企業的繳費基數遠高于西部部分企業。對企業而言,多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經營成本,在沒有多余補助或政策鼓勵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會選擇虛報繳費基數的現象。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區間的繳費基數存在較大差異,存在養老保險繳費層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比例以及繳費差距,容易造成企業虛報繳費基數,從而降低整體繳費數額的現象。這幾個方面的影響都不利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制度設計理念更強調效率
與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同的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之初,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群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以及養老的需求都較低。同時,我國經濟發展一直存在地區間不平衡的現象,且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這就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我國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根據覆蓋對象不同按照不同標準進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理念方面,我國在堅持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同時,一直較為強調“效率”的實現。同時,我國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較為重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對農村地區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所忽略。這就導致了目前城鎮、農村群體間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較大不公平的現象。雖然近年來我國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強調“公平性”與“普惠性”,將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制度進行合并、將城鎮及新型農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設計理念的影響,存在一定的障礙與困難。
(三)繳費意愿不高導致制度設計漏洞
由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因素影響,我國居民大多數對當期收入更為看重,對養老保險等未來收入的認識不足,導致居民整體繳費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設計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體可能認為,應當自主選擇是否將現有收入一部分用于養老保險繳納;農村居民則因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費在保證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傾向于獲得當期收入,而非未來預期收入。這些觀點對養老保險在未來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認識不足,均會使部分群眾的繳費意愿較低。因此,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意愿上,我國整體上還存在不足,無法真正調動起大多數居民的意愿,也進而使部分養老保險制度形同虛設,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劃分政府企業責任,加快制度結構體系整合
從一定角度上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結構體系復雜程度,影響著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管理難度。對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實現大多數發達國家全覆蓋、高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國可以通過加快制度結構體系的整合,來提高制度的可持續性,最大程度實現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最基礎的就是要劃分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負擔責任。在責任劃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對策建議當中,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整合來實現。具體方式為,建立以政府為主體,財政稅收補貼為資金來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礎養老金部分,資金納入社會統籌部分,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繳費率;對城鎮就業人員,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對城鄉未就業群體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旨在將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養老金負擔責任具體明確化,使政府的負擔比例明確,同時減小企業繳費率。在不同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部分在不同群體、不同地區范圍內實現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職工與普通居民的個人繳費當中,又滿足了兼顧效率的要求。同時,應當繼續推進原有“雙軌制”的并軌,以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并。不斷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加以整合,降低結構體系的復雜程度,實現擁有廣覆蓋性與公平性的可持續發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統籌層次,提高制度設計合理性
繼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實現全國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普惠性,發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再分配作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做為再分配的一種,應當充分體現社會范圍內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使其上升為全國統籌,可以實現各地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時減小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企業壓力。現有制度統籌層次,在人口老齡化壓力下,使得部分地區養老金缺口將會繼續加大;同時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政府企業的壓力較大。因此全國統籌,能夠實現統籌資金的跨區域協調,彌補一定程度的缺口問題,解決可能出現的“收不抵支”的問題,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全國統籌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再分配,將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全國范圍內保證了一定的公平性,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三)減小制度間差異,促進制度公平性
為了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落實,實現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設計時需要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覆蓋群體的范圍、群體的經濟實力、繳費能力與意愿等。只有通過全面考慮制度設計的相關因素,才能夠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實施的可行性。在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鄉間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較大差異。制度在地區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地區間養老金的結余存在巨大差異,由此而帶來的負擔繳費壓力也相差較大。因此,應當進一步縮小制度間差異,在社會范圍內推進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盡量縮小基礎養老金部分地區間差異。
(四)全面衡量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
對于我國的制度而言,由于與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背景不同,存在針對大量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部分群體受到思想觀念以及現有收入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最低100元的繳費標準可能無法實現,因此不愿意參與到個人賬戶的繳費當中,使實際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群眾數量受到限制,妨礙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時,需要對政策覆蓋群體的繳費意愿與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同時考慮可能阻礙居民繳費意愿的相關問題,并提出相關輔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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