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定價思維和保險精算思維的關聯發展思維論文
摘要:論述了期權定價與保險精算的概念界定,探討了以及兩者之間的聯系及相似點,將期權定價思維流程借鑒到保險定價思維的建構之中,并圍繞著有關話題展開相關論述。
關鍵詞:期權定價 保險精算 關聯分析
期權定價模型是金融學理論系統中最為成功的理論模型,在幾乎所有金融學系統的理論分支中都有著極其廣泛的應用。在實務環節中,將期權定價模型帶入到保險定價相關業務領域將會對有關金融綜合理論研究的深入開展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反過來,運用保險精算思維來解決期權定價問題又是一個全新的極具創新性的思維舉措。
在數學理論深遠發展的背景之下,我們將數學理論中的概率論和數理統計方面的內容引入了保險精算理論體系建設的過程之中,針對保險產品指向的不確定性的統計方法展開了相關的探索,在廣泛意義上,我們可將保險理解成一種特殊形式的期權,因而我們將期權定價思維流程借鑒到保險定價思維的建構之中。
一、期權的理論界定
期權是一種財產處置行為選擇性權力約定,它給予期權票據的持有人一種在未來的某一期限內或者某一時點按照某一個確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一定數量的基礎性資產的權利。期權是一種有價值的票據合約。權利與義務在這個基礎上是并存的。期權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類別:其一是看漲期權;其二是看跌期權。看漲期權指的是購買者實施購買行為后僅僅擁有權利而沒有義務去執行該期權的有價票據合約;看跌期權指的是出賣者僅擁有權利而沒有義務去執行該期權的有價票據合約。期權是一種金融產品衍生交易工具,它的實際定價情況取決于與合約相對應的基礎資產實際市場價格的動態變化。
二、保險精算的理論界定
所謂的精算就是要利用數學理論中為數眾多、變化繁復、過程復雜、體系完備的數論與分析數學的相關知識及理論構架,建構成熟的具有強烈的實踐意義的數理分析模型,并利用已經建構成功的數理分析工具來預測和分析將要發生的不確定事件對有關涉事人員及事件產生的表面的和潛在的影響,它是一門融合了數學和金融學的交叉性新興學科。由于它是由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而伴生的理論,故學術界因其起源于保險,故又稱為保險精算。所謂的精算學就是用來處理未來事物發展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事件的一門科學,它的主要研究指向是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的概率做出量化考量,從而為需要明確知曉未來某些不確定事件發生概率的有關決策者提供科學的預測報告,使他們能夠在已經獲取的預測報告的基礎上進行科學有效的決策。所謂精算學,就是應用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引入現代數理分析學基本理論,結合應用統計學、現代金融學、法學等理論共同建造的一門全新的交叉性學科,它用多學科共融的理論綜合分析未來經濟活動中的風險性事件,是一種風險管理的有效工具,是當代金融事業穩定良好發展的支柱性基礎。
三、期權與保險精算的聯系
首先,保險能夠被可作一種期權形式,我們將保險的保單額度類比為期權有價合約的實際執行價格、我們將保險的保單有效期限類比為期權合約的合同期限、我們將保險的費率類比為期權合約的交易價格、我們將保險約定的意外性不確定事故的發生類比為已買期權的期滿履約條件,由此就很方便地將保險理解成一種特殊形式的期權。保險購買人與保險公司銷售業務員簽訂的保險格式合同在這樣的理解模式下實質上就能夠被理解成一份標準的期權標準化合約。保險格式合同實質上是保險購買人為充分規避現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在未來可能面臨的降價風險而購買的一份看跌期權。
其次,期權有價合約也可以理解成一份格式化的保險合約,在這種理解方式下,期權持有者(買方)可以類比為保險合約購買人,他支付合約規定的保險計價費用,由此就可以獲得未來某個確定的時間點之上的潛在經濟收益,期權賣方則相當于保險銷售方,它從保險購買者手中得到符合合同約定數額的保險費用,因此而承擔保單約定的不確定風險事件的損害后果的賠償。一份期權標準有價合同實質上就是保險購買人與保險出售人簽訂的格式保險合同,期權購買時支付的費用就相當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費用。在公平原理之下,公平保費就是期權的購買價格。
四、期權與保險精算的相似性
第一,是兩種合約的標的。期權合約的`標的是有關金融資產的買賣權,而保險合約的標的則是財產或人身的風險處境。雖然期權有價合約的買賣是一種財產權力約定式交易行為,但就其實質而言依然是針對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既有金融資產的衍生性交易工具。由此可以說,保險與期權的合同標的層面具有一定比例的相似性。
第二,是有關對象的法律約束層面。保險合同是保險購買方與保險銷售方之間簽訂的一種在我國法律體系內具有約束效力和懲戒效力的格式協議,保險購買人支付保險合同約定資金給保險銷售方,保險銷售方應當在保險標的風險性損害結果發生時,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給保險購買人支付合同約定數額的理賠金。一旦合同約定的生效時間已滿或者合同已被履行,則合同的締結方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刻宣告解除。期權有價合約在到期前,買方有權決定是否執行有價合約中規定的財產處置權力,實施與否受其決策時所處的具體主客觀環境的制約,但是,任何期權約定一旦到達約定期限而未被使用,便自動被宣告為無效。
第三,是參與雙方關系的對等性。期權合約購買方支付期權購買費用獲得期權有價合約,保險交易中的保險購買人則通過繳納數量相對少的保險合同費用,將其面臨的人身或者財產方面的特定的風險轉嫁給保險銷售者,獲取特定風險性危害事故發生時保險出售方數目相對較大的理賠金。在這兩種實務操作行為中,所有的交易行為參與方在人身和經濟地位方面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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