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問題及應對措施論文
我國自195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共勞動保險條例》,就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確定,該制度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保護工人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該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中。本文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概述,介紹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并提出了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的策略。
一、工傷保險制度概述
在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中,其核心就是工傷保險待遇,該制度實質上是一種提供補償的制度,補償的對象就是遭遇工傷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親屬。其中支付的補償中,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都是由勞動保險基金來支付,在此之外的工傷賠償依據企業的規定來進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制度為從事危險職業以及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得社會更加的穩定。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一)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現狀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隨著時間的發展在不斷的擴大,其中將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納入社會工傷保險基金的范圍內,使得其企業覆蓋范圍擴大,并且將與企業有勞動合同關系的網羅在其中,其中最明顯的鄉鎮企業以及個體戶被納入其中。參與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企業以及職工數正在增加。現今我國工傷基金的繳納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且保險基金的收入逐年增長。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現狀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是在當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出現職業病或者遭受工傷時,基金將為員工提供其傷殘待遇、醫療費用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因我國現今工傷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參與工傷保險的員工日益增加,這就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日益增長。繳納人數增加,基金收入增加,同時其支出也日益增加。
三、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
(一)待遇支付水平低范圍小,易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
1、在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時,工傷保險基金待遇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范圍比較窄,其中對于賠償的項目會比工傷保險賠償中的更多,囊括較多細節項目;
2、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兩者進行比較,前者的靈活性與伸縮性遠大于后者,后者在賠償的標準上面比前者更加的詳細卻缺乏一定的彈性;
3、在進行一樣的賠償項目時,人身損害賠償的金額比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金額更高。我國對于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的'員工的賠償金額將依據不同的規定予以支付,因規定的不同,兩者支付的金額將會產生一定的差異,這就會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出現。
(二)現今待遇支付的范圍仍較狹窄
現今我國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工傷保險基金現在將原屬于企業支付的一些工傷待遇也納入了自己的支付范圍。又因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層次依舊不高,且其覆蓋范圍仍較小,致使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支出面變窄,大量節余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現象。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多注重時候賠償,只重事后補償,輕視事前防范,為對工傷預防以及工傷康復缺乏應有的重視,只重事后補償,輕視事前防范,對這兩方面的支出也相應較少,致使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不夠平衡。
(三)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無法徹底轉移雇主風險,實現社會化補償
工傷保險的實施原則是無過失補償原則,即繳納責任由雇主承擔,職員個人不需要承擔繳納的責任,而進行待遇支付時,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進行進行承擔,由其激進行支付,企業承擔了一部分責任,工傷保險基金未承擔所有的責任,這就使得企業披上了企業賠償責任的色彩。(四)實際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與預期范圍存在差異現今我國多數企業仍舊未重視工傷保險,將目光局限于醫療、失業、養老保險,并且部分企業在為職工投了商業保險后就不投工傷保險了。并且部分個體戶以及私營企業只為城鎮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對于農民工則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對于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不足,致使部分農民工對于工傷保險制度未有一定的了解,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參與人數與實際上崗人數差距較大。對于鄉鎮企業的職工以及農民工,他們多從事的高危的職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必要性更大,但因其文化水平有限,對于工傷保險認識有限,該群體參與工傷保險的工作難以開展,致使該部分群體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
四、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完善策略
(一)健全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大受保主體
法律是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最好的保障,必須做到主體、內容、權限以及程序合法,才能使得工傷保險行政執法有序的進行,因此,必須加強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增強法律的執行力度,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執行原則。想要建立一個健全、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必須先確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體系促使其發展的更好。
(二)完善工傷保險機制,使得工傷保險擴大
覆蓋面,均衡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實行工傷保險就是為經濟提供一道安全屏障。在其中,不僅應將高危行業收入在其中,還應該將低風險行業也收入在其中,擴大涵蓋領域,并且重視對弱勢農民工以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職工的安全保護,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措施,使得工傷保險體系的范圍不斷擴大,體制不斷健全。
(三)對工傷保險基金結構進行調整,將待遇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的發放是以貨幣的方式進行的,而貨幣作為流通機構,易受物價水平等的影響,因此必須定期對工傷保險基金待遇進行適當的調整,建立一個相應的與之適應的調整體系,可有效依據職員的平均工資以及生活費用等情況進行及時的變動,確保職員的待遇水平。
(四)建立健全工傷事故預防機制
對于工傷保險,應該先注重事前預防。應當建立專業的安全監察部門,監督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對于企業的安全隱患予以提醒,并督促其對安全隱患進行排除,促進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進入制度化的階段。對于一些重視生產安全、工傷事故發生少的企業,可適當降低該類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并且予以適當獎勵,使其成為其他企業的榜樣,利用工傷保險費率與獎勵機制促進企業注重事故預防,事后補償,保護職工安全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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