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經濟學的學科屬性研究路徑與發展趨勢的論文
一、法經濟學的研究路徑
法學研究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經濟學研究一定制度下資源的利用及其配置,法經濟學以法律與經濟的內在關系為研究對象,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的經濟分析,即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法律現象;二是經濟的法律分析,即運用法學的方法分析經濟現象。如果將法經濟學比做一枚硬幣,那么,法律的經濟分析和經濟的法律分析便是這枚硬幣的兩面。法的經濟學理論是個開放性的系統。法經濟學涵蓋了一切對社會中法律和經濟之間關系的研究,不僅要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而且要對經濟進行法律分析;不僅要分析法律系統的運行對經濟系統運行的影響,而且要注重分析經濟系統的運作對法律的影響。
(一)法律的經濟分析
談及法經濟學,人們大都習慣性的想到法律的經濟分析,也就是經常提及的新古典主義的法經濟學,該學派以波斯納為代表,常被奉為主流的法經濟學。法律的經濟分析,顧名思義,就是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法律。法律的經濟分析之基本信條建立在三大定理之上:
(一) 斯密定理:自愿交換對個人是互利的;
(二)科斯定理:在一個零交易費用的世界里法律對資源配置不發生影響,而在一個正交易費用的現實世界里能夠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才是最適當的法律;
(三)波斯納定理: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抑制交易,財產權利應賦予對它凈值評價最高的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以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為代表人物的新古典經濟學分析法、以道格拉斯·拜爾(Douglas G.Baird)為代表人物的博弈分析法、以阿莫斯(Amos Tversky)為代表人物的行為經濟學分析法。新古典分析法主要是運用價格理論,以完全理性、信息充分、競爭完全為假設前提,從供給和需求入手,分析實現均衡的條件,實現效率最大化之路徑;博弈分析方法是時下比較熱門的法經濟學分析方法,它從價格走向等行為,研究人們的行為如何在既定的規則下走向均衡,實現人們之間對策行為的互動,并且開始研究在信息不對稱背景下人們的合作問題;行為經濟學的方法打破了前兩種分析方法的研究范式,認為人是有限意志與有限理性的,人的自利又使其會考慮經濟之外的因素,甚至會在非理性的情況下做出重大決策,它關注人們的認知問題。特別是對于金融市場中的一些行為,行為經濟學似乎更有說服力,目前它正處于“在爭議中發展”的階段。法律的經濟分析幾乎滲透了所有法律部門,為法經濟學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其不足之處主要在于,法律的制定應該以個人的理性和自由為前提,這往往會導致集體的無理性;運用邊際收益方法分析__和調整調整,經常會導致法律的不穩定。
(二)經濟的法律分析
一個事物的迅速發展往往會形成對另一事物的抑制,這種抑制或有形或無形,造成了人們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忽視了對經濟的法律分析,而經濟的法律分析正是法經濟學的發展源頭,也是時下的重點。經濟的法律分析,就是以經濟現象為研究對象,從法律的視角對其加以研究,發現制度與經濟績效直接的相關性,以制定、修改或廢除(法律)制度,促進經濟發展。經濟的法律分析,可稱為新制度主義法經濟學,以科斯為代表。作為法經濟學的鼻祖,科斯的研究路徑不同于波斯納,他認為法律原則和規則在促進資源配置的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他說:“法律制度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釋為促進資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我們應該利用法律的思維和方法來解釋經濟領域中的現象,解決經濟現實中的問題。法學家必須成為“交易費用工程師”,研究怎樣通過法律來降低交易費用,促進市場的效率。在法經濟學的研究中,價格理論是基礎,成本———收益分析法是基本的研究方法,但單靠這兩者,無法支撐法經濟學這一龐大的學科大廈。誠如錢穎一所云:市場是人們所能發現的組織經濟的最有效方式。但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遏制壟斷、消除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降低市場的交易費用保證市場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又被稱為法制經濟。
經濟發展需要法律的規范。這也是為了節省交易成本的需要,符合法經濟學之效率目標。麥克羅和曼德姆在《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后現代主義》一書中指出,經濟學與法學的研究并非一個單向的運動,也就是說,用法學的方法研究經濟現象是一個方向,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是另一個方向;它們的運動也并非總是一致性,因為兩種方向的研究結果可能沖突,也可能互補。由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經濟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歸,所以,法律的經濟分析與經濟的法律分析可能得出一致的結論。波斯納認為法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他僅將法經濟學看作是法律的經濟分析,認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法經濟學的內涵。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波斯納的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只是法經濟學研究內容的一面,不足以構成法經濟學的內涵。如果過于強調法律的經濟分析而忽視經濟的法律分析,會導致人們對于法經濟學認識的不周全,特別是在法經濟學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一個正確的觀念和科學的模式對于法經濟學的傳播與發展至關重要。對于法經濟學所包含的兩面———法律的經濟分析與經濟的法律分析,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顧此失彼,只有對它們有著全面的認識和到位的宣傳,才符合法經濟學本身的要義。
二、法經濟學的發展趨勢
(一)發展法經濟學是時代要求
從學科發展的角度看,法學和經濟學都是社會科學中的顯學,它們在人類發展與文明進步的過程中都發揮過重要作用,但社會的發展是由一個系統來促進的,反映在學科上,就是多門學科的交叉與結合,學科專門化會使研究者對社會現象的研究縱深化;同時,也會使事物朝著單極的方向越走越遠,這不符合社會多元的發展目標,對于法學和經濟學而言更是如此,如果它們都以為各自是顯學而堅守自己的研究范式,將是對自身最大的禁錮,它們必須敞開理論的胸懷,吸收彼此的滋養,在融合中實現發展,法經濟學正好能實現法學與經濟學的完美結合。法經濟學的理論價值還體現在方法論上。
法經濟學的引入,在方法論上具有重大意義。它拓寬了法學的研究視野,使法學的研究不再只是停留在正義與公平的權衡上,它通過引入經濟學的分析方法,讓公平變得可度量、可觀察、可比較,賦予了公平的效率新義。從社會管理創新的角度看,發展法經濟學對當下中國的意義重大。近年來,社會管理創新成為理論中的熱點問題,也是實踐中的棘手問題。國家管理經濟主要有三種手段:政策、法律和監管,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法律的運用程度將越來越高,法律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將日益增強。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法律的效果要直接或間接的通過經濟效益體現出來;二是加強經濟立法。做好這兩項工作都需要法律與經濟的復合背景,法經濟學恰好能為解決以上兩個問題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從保障經濟運行的角度看,發展法經濟學意義重大。在經濟學的語境下,法律與經濟是社會發展中的兩個關鍵變量。因為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初,需要有制度規則,在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這些制度規則主要表現為廣義的法律。對經濟主體的行為持三種態度:支持、反對或放任,這些便構成對經濟主體的約束條件。而經濟行為是社會財富積累的源泉,待經濟的運行產生財富積累后,如果對已有的財富進行有效的保護,又需要法律,所以,法律不僅站在經濟行為的兩端,也貫穿于經濟行為的運行過程。總之,法律與經濟如影隨形,法經濟學作為法律與經濟的結晶,對于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綜上可知,法經濟學在理論上具有獨立價值,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發展法經濟學是時代要求,對于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具有指導作用。
(二)法經濟學的生命力在于實踐
理論應服務于實踐。理論的價值很大程度上通過對實踐的指導意義來體現。從方法論的角度看,法學家擅長于規范分析,經濟學家擅長于實證分析和實驗分析,法學與經濟學的結合使規范分析的方法與實證分析的方法得到完美結合。法經濟學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應該為法律實踐、經濟實踐乃至整個社會實踐提供有益的指導。如果該學科不能為社會服務,那么,其價值也會大打折扣。要讓法經濟學大放光芒,關鍵在于提升其實踐價值。新古典主義法經濟學對實踐的指導意義有其局限性。首先,它所賴以存在的最大化原則及理性人假設未考慮人的社會化和復雜性特征,造成現實與理論的偏離。比如,現代金融特別是股市中的一些行為并非純粹理性所能解釋。其次,法律就像“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拐角是及其困難的,尤其當技術知識和經驗受到局限的情況下。”
可見,試圖用純粹的經濟學模型來闡釋法律的真諦是荒謬的。再次,過分使用數學模型進行法律的經濟分析,可能使簡單問題復雜化。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的經濟收益和福祉。單靠新古典主義法經濟學并不能實現法律的上述目的,人民收益的提高及福祉的提升需要經濟的法律分析。通過對法律法規所引起的經濟結果進行考察,才能對這些法律法規的優劣做出客觀評價。所以,“法律的經濟分析只是運用新古典經濟學來研究法律本身,基本上沒有涉及到法律的經濟作用,而經濟的法律分析卻通過研究法律對于經濟的影響來評價法律的優劣,從而直抵法律的目的。兩者相比,經濟的法律分析更具有根本上的意義。”可見,法律的經濟績效更大程度上是通過經濟的法律分析來判斷。展現法經濟學魅力不能僅靠一些數學模型來分析法律,關鍵是要加強對經濟的法律分析,通過客觀的經濟數據來評價現行法律,在實踐中體現法經濟學的生命力。法經濟學是時代召喚的產物,它堅決反對割裂法律與經濟之間的關系來認識社會現象,主張當法律促進經濟發展時,該法為良法,當法律阻礙經濟發展時,該法為惡法,惡法非法。理論研究不能憑空想象,不能脫離現實,應遵循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方針。當下,我們需要研究的重點是法律對于經濟績效所產生的影響,讓法律成為經濟發展的促進者和經濟發展成果的保護者。對經濟的法律分析,既包括實體方面的分析,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分析。對當下中國,似乎程序方面的分析更為重要和緊迫。
正如無摩擦的世界在現實中難以存在一樣,中國經濟中,總會發現行政干預經濟的現象。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要研究行政干預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利于經濟效益的提高,否則,這樣的行政干預應該減少或避免。在中國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法學家應做出應有的貢獻,特別是在遭遇重大事件時,比如,在2008 年的國際金融危機中,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多為國家建言獻策,只有這樣,讓理論轉變為政策,法經濟學的實踐意義才能得到體現,法經濟學才能生命長青。
(三)法金融學是未來發展的重點
對于新制度主義法經濟學,自科斯之后,發展較慢,在法與金融領域,LLSV 做過一些有益研究,其中包括法律起源的理論和法律與經濟增長、金融發展的關系。新制度主義法經濟學關注的是制度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這種作用或正向、或負向、或不相關),關心的是經濟的法律分析。經濟的法律分析除了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外,還可分為對實體經濟的法律分析和虛擬經濟的法律分析。實體經濟是國之根本、萬業之基,要對其進行法律分析自不待言。虛擬經濟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引擎,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國競爭之主戰場,應給予充分的重視。各國之間虛擬經濟的競爭,基本可以概括為金融實力的較量。金融實力的強弱與金融發展程度直接相關,金融發展程度與金融法律制度密不可分。從世界范圍來看,法經濟學未來的發展重點是新制度主義法經濟學,在新制度主義法經濟學內部發展的重點將是新制度主義金融學。
它研究法律制度與金融發展之間的關系,為金融發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在金融內部,又分為以銀行為主導的直接金融和以證券為主導的間接金融。筆者認為,要重點研究間接金融的法律分析,在銀行、證券、保險及信托中,要重點研究證券與信托的結合。讓金融學與金融法學對流起來,實現從金融學的角度看法律,從法律的角度看金融學。在我國,一方面,人們對金融的理解還處于初級階段,對于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關系還比較模糊,再加上銀行業的壟斷,造成了中國金融市場中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比例失衡的現象較為嚴重。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究間接金融的法律分析,促進間接金融的發展阻礙較多、壓力較大、任務較重。但是,中國崛起的最快方式及最優路徑又是打好金融戰,特別是要在資本市場的主戰場上打出漂亮仗。資本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高端場所,它的效率直接影響到金融市場的效率。制定什么樣的制度才能讓這個市場充滿活力和效率,是法經濟學家應該思考的問題。改革開放30 多年,中國實體經濟的總量可觀,基本面良好,但是,資本市場發展20 余年,雖有過短暫輝煌,卻以持續低迷為常態,原因何在?中國資本市場中的一些制度恐怕難脫干系。
比如說,股票的發行審批制度,用偽市場化的方式處理市場問題,必然出現怪胎。就被炒的沸沸揚揚的創業板而言,為什么企業一上市就能造就數個億萬富翁從而泯滅創業者的創業激情,為什么詢價能到“天花板”,為什么保薦人能拿高薪而承擔低風險,這些經濟現象背后反映了什么樣的制度缺陷?進行經濟金融現象的法律分析勢在必行。法經濟要發展,就必須破除經濟學與法學之間的障礙,這需要從經濟學者和法學學者做起,他們的充分交流和互動,才能促進法經濟學運動的發展,實現法經濟學的繁榮,在全人類范圍內實現最大的福利。而目前的情況是,法學家在經濟轉型領域幾乎是缺席的。在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討論中,幾乎聽不到法學家的聲音。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法學教育模式存在的問題。法科學生普遍缺乏經濟學與統計學、會計學的基礎知識,一方面導致法科出身者運用經濟方法分析法律問題遇到障礙,另一方面導致部分法學家對金融現象的不了解和不理解,無法進行金融現象的法律分析。法金融學在美國已經取得了較好的發展,并且有一大批優秀的學者進行這方面的研究,這對于實現美國金融的規范發展和穩定發展提供了理論支持和制度保障。中國的金融發展急需制度保障,法經濟學的發展任重道遠。
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法經濟學這一新的領域里, 人們將面臨艱巨的任務。經濟制度和法律的關系極為復雜。法律的變化對經濟制度的運行和經濟政策具體表現產生的許多效應,我們還一無所知……在我們面前, 是那遙遠、艱難而又值得試探的旅途。”作為處于發展初期的交叉學科, 法經濟學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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