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貨幣思想述論論文
大致說來,貨幣思想是指人們對貨幣的起源、本質、職能、作用及管理等問題的認識。這些問題和認識在我國封建帝制時代大都有統治階級中的人士思考并提出,屬于統治思想和統治理論。有唐一代,貨幣思想有哪些主要內容,達到了什么樣的認識水平,產生了怎樣的社會影響?以下擬對此類問題加以探討。
(一)關于貨幣的起源和本質
唐代對貨幣起源的認識仍然囿于《管子》的“先王制幣”說(亦稱“貨幣國定說”)。此說在《管子》一書中多處言及,最具代表性的表述見于《國蓄》篇,曰:“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漢,珠玉起于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先王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為上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三幣,握之則非有補于暖也,食之則非有補于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這一觀點產生以后影響至巨,幾成定論,成為貨幣起源說上的主流認識。
唐代堅持此說的以張九齡、陸贄、白居易、楊于陵等人為代表。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三月,張九齡在所擬《敕議放私鑄錢》中指出,“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乃為錢以通貿易”。[1]德宗貞元十年(794),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中說:“先王懼物之貴賤失平,而人之交易難準,又立貨泉之法,以節輕重之宜。”又說:“錢貨者,官之所為也。”[2]憲宗元和元年(806),白居易指出,“夫天之道無常,故歲有豐必有兇;地之利有限,故物有盈必有縮。圣人知其必然,于是作錢刀布帛之貨,以時交易之,以時斂散之”。[3]穆宗長慶元年(821),戶部尚書楊于陵認為,“王者制錢,以權百貨,貿遷有無,通變不倦”。[4]
這些言論從便利商品交換的技術角度及維護政權統治的實際需要出發,來解釋貨幣的起源,認為貨幣乃是帝王賢哲人為設計制造出來的,在認識上是一種“非常膚淺的觀點”,[5]也是一種主觀唯心主義看法。它把貨幣的產生解釋為是政治權力和統治利益的產物,從而混淆了貨幣起源與商品交換之間的內在聯系,也進而阻止了對貨幣本質問題的正確認識。這種觀點認為貨幣實際上是人君之權柄,是統治階級治國安邦的一個工具,根本不可能看到貨幣是在商品交換中自發產生的,是用于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的本質所在。總而言之,貨幣起源論上的膚淺和錯誤,決定了貨幣本質論上的想當然和謬誤。這樣的認識水平,與西漢司馬遷所持“農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龜貝金錢刀布之幣興焉”[6]的貨幣自然發生說相比,無疑在正確的認知道路上是相去甚遠的。司馬遷雖未認識到貨幣本身即是一種特殊商品,但他把貨幣的產生與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聯系在一起,認為“龜貝金錢刀布之幣”是“農工商交易”發展的結果,提出了關于貨幣起源的正確的和客觀的觀點。唐代統治階級則僅僅是接受《管子》的成說,并沒有去認真地加以思考研究。
(二)關于貨幣的職能
如所周知,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貨幣理論,貨幣具有兩種基本職能:一是價值尺度(價值標準),二是流通手段(交換媒介),其中價值尺度是第一位的,流通手段是第二位的,即流通手段以價值尺度為前提,因為只有自身具有了一定價值,貨幣才能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不過,這兩種職能又是統一于一體的。馬克思指出:“一種商品變成貨幣,首先是作為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統一,換句話說,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統一是貨幣。”[7]
唐代對貨幣的兩種基本職能有所認識。如杜佑認為,“原夫立錢之意,誠深誠遠。凡萬物不可以無其數,既有數,乃須設一物而主之。其金銀則滯于為器為飾,谷帛又苦于荷擔斷裂,唯錢可以貿易流注,不住如泉”。[8]崔沔認為,“錢之為物,貴以通貨”。[9]楊于陵認為,“錢者所以權百貨,貿遷有無,所宜流散,不應蓄聚”。[10]元和三年(808)六月,憲宗頒《禁采銀坑戶令采銅助鑄詔》,內云:“泉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雍,貨當益賤。”[11]穆宗《定錢陌敕》亦云:“泉貨之義,所貴通流。”[12]
這些觀點指出貨幣不僅具有“數”,即價值標準,具有權百貨的職能,而且能夠“貿遷有無”,并“貴在通貨”、“義在通流”,不應蓄藏雍滯,對貨幣的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職能的認識明確。不過,需要加以辯明的是,唐代的這些認識并不是來源于對貨幣本身屬性的具體探索和科學研究,而是從貨幣起源上的國定說和貨幣本質上的工具論出發加以推衍而認知的。
從貨幣起源上的國定說出發,唐代統治階級認為,貨幣本是無用之物,即沒有什么價值,貨幣所以具有“數”、具有“權百貨”的價值標準和尺度,完全是由于國家權力的制定。他們認為,貨幣既然由國家制造,那么單位貨幣的價值大小也由國家確定。這一方面最典型的言論是韓愈在《錢重物輕狀》中所陳解決通貨緊縮之對策第三條,即:“三曰更其文貴之,使一當五,而新舊兼用之。凡鑄錢千,其費亦千,今鑄一而得五,是費錢千而得錢五千,可立多也。”[13]露骨地主張國家可以根據需要隨意調整、確定單位貨幣的價值大小。這種被學界稱之為貨幣名目論的價值尺度觀,顯然是直接承繼了《管子》所謂貨幣“握之則非有補于暖也,食之則非有補于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的觀點,在認知上也沒有超出西漢晁錯所謂“夫珠玉金銀,饑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眾貴之者,以上用之故也”[14]的水平。它無視貨幣作為特殊商品自身固有的價值大小,無視貨幣價值的自然屬性,認為貨幣由無用之物變為眾人之寶,決定于“上用之”之故,即系于國家權力的確定,在理論上顯然是錯誤的。
從貨幣本質上的工具論出發,唐代統治階級認為,國家制造貨幣的目的在于調節萬物輕重,疏通商貿,發展封建經濟,鞏固統治秩序。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掌握使用好貨幣這一工具,通過國家權力的推行,使貨幣通流不住,不斷地在商品交易中發揮作用,即所謂“義在通流”,或“泉貨之義,所貴通流”。也就是說,貨幣所以能夠在商品交易中發揮流通手段的職能,關鍵取決于國家權力的行使和推動,亦即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也是由國家權力所賦予的。這樣的認識同樣不是對貨幣流通手段職能自然屬性的認知,在理論上也是錯誤的。
對貨幣基本職能的錯誤認識和錯誤理論,尤其是價值尺度觀上的名目論,在我國封建帝制時代根深蒂固,影響巨大,成為歷朝歷代實行通貨膨脹政策的理論根據,并在實踐上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屢次造成了嚴重破壞,唐肅宗時期推行的通貨膨脹政策是其顯著事例。
(三)關于貨幣的作用
唐代對貨幣作用的認識較為全面。唐代統治階級認為貨幣作為人君之權柄,不可假于人,是治理國家的重要工具,要在四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是用于權百貨,準交易,促進商貿活動,發展社會經濟,二是通過貨幣總量的斂與散(即回籠與投放)來調節物價高低,操輕重之柄,既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又可鞏固封建統治秩序,三是用于權本末,調整農工商業之間的關系,使商品經濟的發展處在封建統治所能允許的范圍之內,四是摧抑豪強,制約兼并,限制地方勢力的壯大,鞏固小農經濟這一封建統治基礎。
唐代統治階級中對此發表看法的人很多,以劉秩、陸贄、楊于陵、白居易等人為代表。開元二十二年(734),針對張九齡所提縱民私鑄的議案,劉秩上《泉貨議》,指出,“夫錢之興,其來尚矣,將以平輕重而權本末,齊桓得其術而國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諸載籍,國之興衰,實系于此”。首先從總體上強調貨幣對調控經濟和治理國家的重要作用,接著分五個層次系統闡述貨幣乃國之權柄,說:“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陛下若捨之任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賤則傷農,錢輕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惡不重禁之,不足以懲息。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眾。去南畝者眾,則草不墾,草不墾,又鄰于寒餒,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富之不齊也。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漢文之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此皆鑄錢之所致也。必欲許人私鑄,是與人利權而捨其柄,其不可五也。”[15]貞元十年(785),陸贄指出,“先王懼物之貴賤失平,而人之交易難準,又定泉布之法以節輕重之宜,斂散馳張,必由于是。蓋御財之大柄,為國之利權,守之在官,不以任下”,[16]強調貨幣乃國之利柄。楊于陵認為,“王者制錢,以權百貨,貿遷有無,變通不倦,使物無甚貴甚賤,其術非它,在上而已”,[17]強調貨幣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白居易認為,“谷帛者生于農也,器用者化于工也,財物者通于商也,錢刀者操于君也。君操其一,以節其三,三者和均,非錢不可也”。又說:“夫錢刀重則谷帛輕,谷帛輕則農桑困,故散錢以斂之,則天下無棄谷遺帛矣;谷帛貴則財物賤,財物賤則工商勞,故散谷以收之,則天下無廢財棄物也。斂散得其節,輕重便于時,則百貨之價自平,國人之利咸遂。雖有圣賢,未有易此而能理者也。”[18]強調貨幣調節農工商各類經濟部門和全國經濟形勢的作用。類似的觀點在唐代詔令中也有反映,如玄宗《令所司收換惡錢敕》有云:“錢貨之用,所以通有無,輕重之權,所以禁逾越。”[19]憲宗《平泉貨敕》亦云:“泉貨之設,故有常規,將使輕重得宜,是資斂散有節,必通其變,以利于人。”[20]
上述對貨幣作用的看法各有側重,有詳有略,其中以劉秩的闡述最為全面系統。從我國古代對貨幣作用的認識史來考察,白居易所持貨幣能調節農工商各類經濟部門關系的看法是新的創見,取得了一定進步。不過,唐代對貨幣作用的整體看法主要是承繼和紹述《管子》的輕重論思想,在總體認識水平上并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管子》輕重論思想的主要內容,唐人杜佑作了簡明扼要的概括,說《管子》認為貨幣乃“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奪貧富,皆在君上,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若父母,用此道也。夫生殖眾則國富而人安,農桑寡則人貧而國危。使物之重輕,由令之緩急。權制之術,實在乎錢,鍵其多門,力出一孔,摧抑浮浪,歸趣農桑,可致時雍,躋于仁壽,豈止于富國強兵者哉!”[21]從本質上講,輕重論是一種利用貨幣以調控經濟并達到政治目的的工具論,主張貨幣要按照國家財政和政治的需要,而不是按照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由國家壟斷制造并掌握使用,把貨幣同財政利益及政治統治結合在一齊,是一種明顯的國家干涉主義。輕重論在我國封建帝制時代占居統治地位,是封建統治階級貨幣思想的中心內容,成為歷代帝制政權視貨幣為統治工具的思想根源及理論依據。
(四)關于貨幣的管理
貨幣管理主要包括對貨幣生產和貨幣流通的管理。從貨幣起源論上的國定說和貨幣本質論上的工具論出發,唐代統治階級對貨幣管理有著一個總體上的指導思想,即貨幣的生產鑄造權和發行流通權均要由政府壟斷,乃國之權柄,不許私人染指。開元二十二年(734),唐廷就張九齡所擬縱民私鑄案展開了討論,結果,“公卿群官,皆建議以為不便”。[22]裴耀卿、李林甫、蕭炅等人認為,“錢者通貨,有國之權,是以歷代禁之,以絕奸濫。今若一啟此門,但恐小人棄農逐利,而濫惡更甚,于事不便”。[23]劉秩則上《泉貨議》,系統闡述鑄幣權乃“人主之權”,[24]不可假于人。后來,陸贄明確強調貨幣“為國之利權,守之在官,不以任下”。[25]杜佑也認為,“昔賢有云:‘銅不布下,乃權歸于上’,誠為篤論,固有國之切務,救弊之良算也”。[26]總之,雖然張九齡提出了縱民私鑄的議案,但是并沒有取得認同,貨幣的生產鑄造權為國之特權的指導思想是十分明確的。
唐代統治階級對貨幣發行流通權是國家特權的認識也不模糊。他們認為,國家鑄造貨幣的目的在于通過貨幣的投放與回籠,來調節以糧食為主的各種商品的市場價格,操輕重之權,既可利用季節差價、豐歉差價以糴入、糶出的方式獲取財政收入,又可操控國家的經濟大勢,保持封建經濟的正常發展,并從根本上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的秩序。即通過使用貨幣這一工具,掌握貨幣流通,不但達到經濟目的,而且達到政治目的。劉秩、陸贄、楊于陵、白居易對此均有明確認識,可見前文,而陸贄的一段話說得最為清楚明白,曰:“物賤由乎錢少,少則重,重則加鑄而散之使輕;物貴由乎錢多,多則輕,輕則作法而斂之使重,是乃物之貴賤,系于錢之多少;錢之多少,在于官之盈縮。”[27]此類認識仍是機械的貨幣數量論觀點,認為流通中貨幣數量的多少,與貨幣購買力的大小成反比,與商品價格的高低成正比,還沒有認識到貨幣流通速度以及流通速度對商品價格產生影響的問題,在水平上也仍停留在《管子》所謂“幣重而萬物輕,幣輕而萬物重”,及西漢賈誼所謂“銅畢歸于上,上挾銅積以御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28]的高度。
對如何壟斷貨幣的生產鑄造權和發行流通權,唐代統治階級也有其共識,不僅制定了鑄幣官營、私鑄非法的法律,而且實行了由政府一手買斷銅、錫等鑄幣材料,不準私自買賣的政策,并配套出臺了禁銅令、禁鑄銅器令、禁銷錢鑄器令等法令,詳見下文唐代鑄幣的政策與經管部分。
(五)其他認識
除以上貨幣思想的主要內容外,唐代統治階級對有關貨幣的其他問題也有明確認識。如關于幣材,認為銅是最合適的。憲宗在一則詔書中即說:“銅者,可資于鼓鑄,銀者,無益于生人。”[29]前述杜佑的觀點也認為“金銀則滯于為器為飾”,對貴金屬金、銀作為幣材的更大優越性尚無認識。又如對兩稅法以后的賦稅征錢(貨幣稅)問題,多數人持反對態度。陸贄說:“谷帛,人所為也;錢貨,官所為也。人所為者,租稅取焉;官所為者,賦斂捨焉。國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曷嘗禁人鑄錢而以錢為賦?”[30]韓愈也說:“夫五谷布帛,農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為也,人不能鑄錢,而使之賣布帛谷米,以錢輸于官,是以物愈賤而錢愈貴也。”[31]白居易則以詩加以譏諷,曰:“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吾聞國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計丁口,租必計農桑,不求土所無,不強人所難。”[32]這些觀點從祖宗成法及所征因所產立論,沒有認識到當時商品貨幣經濟進一步發展之下所要求的賦稅由實物轉向貨幣的必然趨勢,都較為膚淺和缺乏說服力。
(六)一點結論
由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唐代貨幣思想主要是承繼和紹述《管子》和西漢時期的貨幣學說,雖然在某些問題上有所進步,有的觀點也表述得更加清楚明白,但是在總體認識水平上并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和進展,仍停留在國定說和輕重論的認知體系上。這樣的認識水平與唐代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在新形勢下的進一步發展相比,明顯地過于滯后,并反過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了阻礙:一是唐代統治階級仍然認為貨幣乃國之權柄,是理財、平天下的工具,從而使得他們著力于從財政和政治的原則出發去使用貨幣,不可能自覺地按照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和要求辦事,也不可能滿足經濟發展對貨幣的客觀需求,造成財政利益、政治利益與經濟自然法則之間的矛盾與對立。這種矛盾與對立在有唐一代長期存在并逐漸激化,而又無法解決,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二是面對兩稅法實行以后嚴重的錢重物輕(錢荒)的通貨緊縮問題,唐王朝并無良策。認為銅材是最佳的鑄幣材料,金銀只能“為器為飾”的落后思想,蒙蔽了統治者的眼睛。即使在嶺南和西州等地已廣泛使用自然金銀和波斯金銀幣作為貨幣,以及皇宮中大量使用金銀錢作喜錢的情況下,統治者仍然沒有受到從中啟發,沒有看到以貴金屬金、銀作為貨幣的更大優越性,無從實現貨幣制度的創新和改革,而是極力維護早已落后了的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結果嚴重制約限制了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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