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秦朝立法的對社會的促進和隱患
秦朝的法律以擅殺聞名,主張以峻法治國,也就是常說的治輕以言重。那么,秦朝立法的對社會來講有哪些隱患呢?
如果說中國漫長的封建歷史是一本厚厚的書,那么中國歷史書的首頁就是秦帝國。
在這個首頁上,一個讓我們后世中國人自豪了幾千年的抽象名詞第一次出現,它就是“大一統”。
秦給后世留下另一個印象就是嚴酷的統治———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哭倒“長城”的孟姜女。
無論是抽象的“大一統”還是傳說中的孟姜女,這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都指向了秦朝的法律制度。
以下筆者試探究,為什么在戰爭時期使秦強大乃至統一全國的法律竟成為秦帝國在和平年代的掘墓人。
效率和公平的碰撞
效率的含義比較清楚,一般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系。
這里的產出或收益是指對人有用的物品,因此效率也就成了投入與效用之間的最佳函數關系。
還有一種是指制度效率,即指整個經濟制度的安排是否促進生產效率,有時籠統地稱之為效率。
“公平”含有公正(正義)和平等兩方面的意思,通俗地講就是得其所應得。
[1]阿瑟?奧肯主張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從而在一個有效率的體制中增進平等。
[2]首先,可以毫無疑問的說,是秦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讓秦走向了強盛。
筆者認為,從根本上講秦作為一個軍事帝國其一切社會活動都服務于戰爭。
在諸侯割據的戰亂時代,軍事的強弱不僅僅是一國能否擴張,能否強盛的問題,更多的意義是對于一國的“死生之地,存亡之道”。
盡管當時所有的國家都很重視軍事的發展,但是做的最徹底,最有效的,毫無疑問是那場混戰的勝利者———秦國。
筆者認為秦的立法其靈魂在于注重效率優先的原則。
秦沒有齊超級大國的歷史淵源,也沒有楚那樣得天獨厚的物質后盾,甚至沒有趙那么多的軍事天才。
在治國方面,秦可以拋棄常規的一切束縛而專心注重實效。
只要有效,有用就納而采之的態度讓天下所有的聰明人都為秦服務。
“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於戎,東得百里奚於宛,迎蹇叔於宋,求丕豹、公孫支於晉,此五子者,不產於秦,而穆公用之,并國二十,遂霸西戎。
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風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里,至今治強。
惠王用張儀之計,拔三川之地,西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漢中,包九夷,制鄢、郢,東據成皋之險,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國之縱,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
昭王得范雎,廢穰侯,逐華陽,強公室,杜私門,蠶食諸侯,使秦成帝業。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3]在具體政策的運作中,注重戰爭效率的具體表現就是“軍功制“”連坐”和一切為了加強效率的恐怖懲罰,這樣一切為軍事服務的措施。
其結果如史所記,秦統一了全國。
要是此立法指導思想就此結束,那么秦也不會那么快退出歷史舞臺。
在統一全國以后,曾有巨大貢獻的效率優先的立法思想馬上走向了社會發展的反面。
戰爭讓實用主義完美的走向了勝利,當社會生活告別戰爭以后,民眾緊張的心情需要放松,但是秦的統治者并沒有讓民眾得到安寧。
這一點對于普通的民眾來說是很難容忍的苦難。
相比較而言,戰爭年代與和平年代民眾的心態和承受力是大不一樣的。
當傷員將戰死者的噩耗帶回到家鄉以后,勞苦萬分的仍然肢體完整的普通民眾都會暗自慶幸自己的處境。
所以大家并沒有感覺出當時的緊張生活有什么過多的難以忍受;但是和平時期,民眾理所應當的認為自己應該活的更好一些,至少要安寧一些,所以心理承受能力要遠遠弱于戰爭年代。
被千夫所指“孟姜女哭倒的長城”其實修的最多的并不是秦國而是趙國,秦只不過把以前的長城修繕并連成一體而已。
但是從來沒有聽說趙國有什么孟姜女。
趙國的長城都是修建在戰爭年代的,而秦國的長城在統一和平時修建就發生了問題。
縱觀歷代王朝的大規模農民起義沒有一次發生在“外患”直接的發生地就是這個道理。
正是秦仍然以效率優先的法律統治和平年代的民眾,造成民眾對于整個王朝的不滿。
戰爭時候的效率優先在這里敗于民眾的公平需要。
效率被重視源于統治者對于結果的重視。
對于戰爭來說時間就是勝利,勝負往往是一天兩天甚至幾個小時就決定了勝負的趨向。
效率的最大化在極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要以犧牲公平為代價的。
但是勝利的光芒也讓決策者忽略了對于公平缺失的關注。
但是和平年代則不同,和平年代的法律必須要有公平的內容,因為已經沒了有戰爭勝利這樣更大的追求。
和平時期的法律至少要有合乎常情的內容,但是“五人共盜一錢以上,要“斬左止(斷去左足)”[4]這樣離譜的法律隨處可見,最后終于使民眾忍無可忍。
沒有階梯的法律
秦朝的法律以擅殺聞名,主張以峻法治國,也就是常說的治輕以言重。
這類法律在戰亂紛起的時代對于穩定社會,筆者認為還是有積極作用的。
殺戮對于古代戰爭勝利的作用是重要的。
即使是儒將也會以殺戮作為一種隱形的后盾作保障。
因為戰爭時期最為簡單可行的避免再犯錯誤的方式,就是進行直接的肉體清除。
對于其他人的警世作用也是大于其他任何處罰。
所謂一將功成萬骨枯,歷史上軍事奇才的同義詞就是殺戮天才。
作為國家暴力,可以說殺戮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國家機器更好的運行。
例如從陳勝打消逃跑念頭的口氣中不難看到秦代國家機器運作的多么嚴密。
“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
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
失期,法皆斬。
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5]在這樣的體制下秦的行政通暢程度遠大于其他國家,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達到最佳狀態。
但是筆者認為,恰恰是沒有階梯的法律且法律過于終極是造成農民大規模起義的重要原因。
所謂刑法的沒有階梯是指法律規定的刑法過多的適用死刑———只要是犯錯基本上是難逃一死。
戰時情況復雜,使用一些非常手段在所難免,法律在和平年代仍然冷酷無情繼續被使用則是大錯特錯。
如給秦朝帶來麻煩的陳勝本來就是一個安分守己的小老百姓,但是在蘄縣大澤鄉,因天下大雨,道路不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不了要守邊的漁陽,照秦國的法律,就要被殺頭。
這樣的天災都能成為民眾被處死的原因,可見秦國的法律多么顯失公平。
陳勝,一個以為自己會富貴的人,但是等待他的卻是身首異處的命運。
當死神向每個人走來時,人的本能是避開死神的追逐;在避不開時,就只有與死神博斗,以期能僥幸地戰勝死神。
所以大規模的起義終于爆發了。
陳勝吳廣起義是中國封建歷史上的第一次農民起義,但是卻是為數不多的(筆者還沒有找到例外)不是因為饑餓為主要原因的農民起義。
筆者認為陳勝起義之所以初期如此風起云涌,正是緣于秦法律給民眾帶來的死亡威脅,一個人起義,按照秦法要“族”也就是滿門抄斬,按照聯保制度鄰居也要處死或者受到牽連,秦代無比高效的行政效率讓你逃跑都不可能,除了等死和起義別無出路。
在秦法統治下正常人的想法,也就是陳勝的“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的想法,那么在理論上只要是有一個人決心起義,那么自然很容易造成一個地區的集體起義,進而造成全國的起義。
所以說是秦代無比殘酷的法律措施鼓舞了民眾起義的決心,而無比高效的法律又讓起義迅速遍及了全國。
結束語
秦代的立法經驗對于當代仍然有很大的借鑒作用。
刑罰的設立,因為其沒有層次性,很容易造成現在超級惡性的案件。
所謂“扯了龍袍是死,殺了太子也是死”,對于罪犯來說殺一個人和殺一萬個人的所收到的懲罰都是一樣的下場,過于終極和沒有層次。
這也是很多人接近瘋狂作案的原因。
所以說要是能給一些初犯或者一些偶然犯罪的人一些改過的機會,至少減少判死刑。
那么當今一些超級惡性案件的發生程度將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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