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是建筑教育與法學教育的交叉,其目前存在思想觀念認識略有偏差、國內外法學教育的碰撞、課程體系設置不甚科學合理、教學方法略顯單一等不足,可以通過對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內涵重新進行界定、轉變教育觀念、強化職業教育、建立和完善網絡教育模式、不斷優化課程結構等途徑予以完善,使之趨向科學合理。
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是建筑教育與法學教育的交叉,和形式意義上的建筑法規教育與法學教育有一定的區別,它是在我國法學教育規模擴張的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新興培養模式,這也表明法律職業教育日趨明顯。目前,我國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已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也形成了自身的教育特色,但現階段它也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現階段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觀念認識略有偏差
首先,有人認為法律職業就是司法職業,所以建筑類院校的法律職業教育也就成了培養建筑訴訟領域的司法人員的教育,并且與此相關的實踐活動也被簡單的認為是訴訟實踐訓練。事實上法律職業并非僅指司法職業,它還包括立法、行政執法、企業法務等工作人員的培養,所以法律職業教育的內涵要更深、更廣;其次,有人認為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應該培養建筑方面的法律專家,當然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在其課程安排中有側重于建筑課程的部分,但是正如多數人認為,法律人應當是具有多種素質的法律人才。法律人不僅是法律領域里的專材,而且是解決社會諸多問題的雜家。
法律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但是法律專業的職業分布廣泛,這決定了法學教育必須注重培養學生法學理論
(一)相關信息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基礎和社會實踐能力,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素質教育,在這種教育模式下培養的學生具有較強的邏輯分析能力、規范的語言表達、一定的實際操作技術、快速融入社會交往的能力,這就要求法學本科專業的設置應當注意拓展其它學科知識,加強學生多方面素質的培養,以使學生具備較為全面的知識結構和理論素養[1]。
(二)國內外法學教育的碰撞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各個領域的發展與國外進行了全方位的吸收、融合和摩擦。因此,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同樣面臨著這種局面,為了更好的與國外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接軌,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需要審時度勢,貫穿東西,嚴謹作出改革。
(三)課程體系設置不甚科學合理
我國多數建筑類院校的教學模式主要是課堂講授式。但是目前我國建筑行業的投資主體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在投資主體中國家參與的方式也發生變化,大力推行“業主負責制”。在此種投資模式中,各個投資主體追逐自身投資效益,因各種矛盾沖突接踵而來,為了解決此種糾紛,國家也從法律的角度予以規制。近期,國務院及各部委出臺多部法規規章,基本上形成了我國建筑法律法規體系。作為一名建筑類院校的法學專業學生,必須熟練掌握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法規,因此開設專業的建筑法規課程勢在必行,并且在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建筑業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保證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的前提下,開設專門的建筑法規課程尤為重要。
(四)教學方法略顯單一
我國建筑類院校在法學教育方法上也存在教學方法陳舊問題。首先,教學方法刻板傳統。目前仍以講授式授課方式為主,討論式授課與案例式授課未能普遍開展,模擬法庭的訓練次數有限。在課堂上通常是教師講課,學生記筆記,考試時背筆記,此種培養模式已經不適應我國現階段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們必須提高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這也是社會發展必然。隨著社會發展,競爭日益激烈,社會對學生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它不僅要求法科學生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實踐能力,這種實踐能力包括邏輯思維能力、交流能力、談判能力、訴訟能力、調研能力和隨機應變能力等。這是一種素質教育的體現,通過素質教育,教給學生學習能力、學習方法,使學生能夠學會學習、學會研究、學會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這也是法律職業的要求。
(五)課程設計略顯零亂,教材雜亂無章
據了解,近些年來,部分建筑院校的法學院對課程進行調整,如壓縮法理學、法史學(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國法制史等課程的統稱)等基礎理論課程的門數、學時,大量的開設經濟、民商、行政等實用性課程,甚至國家頒布一部法律法規,就開設一門相應課程,這是應時的法學教育模式。另外,許多院校實行學分制改革,許多學生盲目選課,由于法學課程具有相互邏輯關系,因此學生出現聽課聽不懂現象。這種現象源于學生未能扎實掌握法律基本理論,未領悟法律精神實質導致。因此培養合格的法學人才,必須首先讓學生掌握全面的理論知識以后,再逐漸精通各行各業的法律知識。
二、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改革的意義
鑒于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的不足,對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進行改革顯得尤為必要,意義重大。這種教學改革對于培養合格的適應司法改革需要的人才,為立法、司法、法律服務等部門的人才培養提供嚴格的法學教育,培養應用型法律職業類人才具有重大意義;這種教學改革適應對于提高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尤其是建筑業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具有重大意義;建筑院校的法學教學改革對建筑業全面納入法治的發展軌道,面向全社會和建筑業培養大批既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又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具有重大意義;對于充分發揮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的社會服務功能,積極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等活動具有重大意義。
三、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具體改革內容
(一)對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內涵進行界定
法學教育是歷史上較早的學科門類之一,法律是一種系統化的知識體系,因此法學教育的重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系統的概念和原理,經常采用的教學法是注釋教學法。而從法學本質屬性看,法學教育各個學科的支持,借助不同學科的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等內容來豐富法學的內涵,從而培養法律人的批判思維和獨立人格,使法律人尊重歷史,服從已制定的法律,同時對法律精神變化不斷深入研究,從而形成現實的法律觀念。但目前高等法學教育并不是以學術教育為主要使命,如何平衡高等法學教育中的學術性與職業性,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我們說研究生階段的法學教育培養的是研究型人才,而本科階段尤其是建筑類院校的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的應該是從事法律實務的復合型人才。而若以后者為主要目標,則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應立足于職業教育,首先,社會對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是少數的,而對于應用型人才的需求是多數,大量建筑院校的本科畢業生將直接進入職業市場,成為職業人員,而非繼續深造。“帕累托最優”規則20:80要求,教育的20%資源用于發展基礎教育,80%的資源用于發展應用型教育,其顯示社會需要應用型人才,法學教育應盡快把握這個市場。其次法律職業具有很強技術性,其職業技術在經過長期實踐、鍛煉后才能掌握,法學本科畢業后走向職場的畢業生相較于其他學科畢業生,必須更加注重職業技術的培養。所以建筑類院校本科法學教育的價值選擇或培養目標應該以培養精英型職業教育為基本定位。(二)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面臨著與國外建筑院校法學教育的沖突選擇
首先,轉變教育觀念,逐步由國內本位向兼顧國際發展。由于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以及通訊和交通技術的迅速發展,地球村正逐步形成,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應該在和國外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相互吸收、相互摩擦的過程中不斷改進。因此,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須應社會全球化的需求,加強與具有各種法律文化傳統國家進行交流與合作外,借鑒先進的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模式,促進中國建筑院校的法學教育能在發揚本土特色的基礎上其體系設置更加科學、合理。
其次,強化職業教育。中國社會發展迅速,對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而中國專業法律人才較少,與國外優秀法律人才競爭激烈。當然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已意識到這點,但仍需強化,如加強討論式教學、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增加學生的實踐機會等。另外,應加強有關經濟學教育,并提高學生的外語水平,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也應適合此種發展形勢,加強經濟法、行政法課程建設,并可采用外國的相關原版教材,與此同時,加大雙語教學比重,不斷提升學生的外語水平,這也是強化職業教育的必然選擇。
最后,建立和完善網絡教育模式,促進法學教育多元化。網絡教育是新興的教育模式,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應采取此種教學模式并不斷完善和發展。因為它可以使不同國家或者具有不同文化傳統法律人員進行溝通與交流,促進建筑院校法學教育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網絡教育模式還可以為學生提供案例分析、法學研究、法學評論、精品課程、學術動態等大量的法律信息,還可以對社會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這是建筑類院校的法學精英教育的必然要求。另外由于建筑類院校的法學人才培養與普通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相比有其特色之處,因此更需對其人才培養模式進行優化,以達到建筑類院校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最優化的同時實現效果最佳控制[2]。
(三)要求學生熟練掌握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法規
在14門法學核心課程之外,開設專門的專業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是建筑類院校法學專業教育的特點,這樣有利于把學生培養成精法律、懂建筑的專門人才。建筑法律法規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體系,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操作實踐性。每部建筑法律法規都有較強的針對性,因此,科學的教學內容編制具有必要性。一般來說,建筑法律法規可劃分為3個體系:城鄉建設法規,這一體系包括《城市規劃法》以及《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內容;工程建設與建筑業法規,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工程監督管理辦法》《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房地產法規,這一體系包括《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規。所以建筑院校可以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講授合適的課程內容,使建筑院校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建筑行業發揮較強自身優勢,這也是職業精英教育的目的[3]。
(四)改革教育教學模式,提高建筑類院校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
首先,建立教師特殊的人事機制。法學是一門實踐性的社會科學,必須將書本的法律知識與法律實踐結合。因此,法學教師自身需要具備實踐經驗,在課堂講授中能夠將這些經驗與學生分享。因此加強法學教師的實踐經驗的來源之一就是對法學專業老師的人事機制作以下改革,建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教師之間職業互換的渠道使富有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可以到法學院系中在一定時間內擔任專職教師或者兼職教師。同時,法學教師在掌握較為豐富的理論知識后,在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掛職鍛煉或兼職鍛煉,或者建立穩定的校外兼職律師制度,具有一定規模的院系建立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當然建筑院校法學專業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凸現自己的專業特色。
其次,講授式教學法與案例式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相結合,建立和完善專家講座制度。講授式教學法是我國法學教育一直沿用的教學方法,它是根據法學理論、原理參考有關教科書,并圍繞教科書相關章節內容進行系統性的講解,這種教學法主要是課堂講授。案例式教學法是教師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課堂中給學生講解。案例式教學的基本方式是討論式。案例式教學法與講授式教學法相比較,優勢明顯:一是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能力;二是使學生畢業時能盡快適應實際法律部門的環境;三是有利于增強課堂的生動性、趣味性。診所式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法律實踐性課程,其特點通過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中應該具備的獨立分析問題的觀念。
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在資金運作上欠缺,再加上外部環境的限制,所以在現階段可以考慮模擬法庭的教學方式,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充分利用我校模擬法庭的現有條件來發展我校的法學教育。所以,我們可以將3種教學方法的優點結合起來,使三者充分融合。并在我院模擬法庭實驗室建設的基礎上,使學生能夠盡情體驗各種不同的角色,學會如何打官司,如何分析案情,如何寫各種訴狀,提高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
(五)不斷優化課程結構,使之趨向科學合理
首先,課程結構要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設立多樣化的課程體系,在保持傳統課程體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增加建筑領域中的課程,凸顯建筑類院校的特色;其次,學生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重視相關的理論課程,提高學生理論水平,具有深厚法律理論功底,以期能與法律職業、法律技術密切結合;再次,課程結構改革從學生需求出發,減少必修課科目,擴大選修課的范圍,使學生能夠根據自己的興趣自由的選擇各類選修課;最后,法學專業學生需要增加其他社會學科、自然學科知識,使交叉學科及建筑特色化課程數量不斷擴大。
通過上述幾個方面的改革,以期能為社會培養出適應國際化、網絡化的專業法律人才,使其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中堅力量,同時為中國的民主法治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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