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法學的體系化構建及其均衡探討的論文
許多法學家把體系化作為法學科理性和科學的象征,同時還認為只有體系化才能夠更好地維護秩序的安定和正義。但是這樣的努力卻不被一些英美學者所認同,他們認為這樣的做法就是把所有的生活秩序都按照統一的原則進行支配和管理,這也就是認同邏輯和修辭凌駕于生活之上的觀點。體系化能夠提升學科的穩定性和規范效能,同時還能夠使學科對于生動的社會現實保持一定的開放性。總之,它是法學家對于法學科的形式理性的追求,很好的體現了他們對于構建體系化和法學系統所付出的努力。
一、價值和邏輯:體系構建要素與系統理論
1.概念法學的體系邏輯性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中,法體系的構建是根據其形式邏輯的規則,按照抽象的概念體系作為基礎構建的,是一種包含了邏輯和公理的系統。對于抽象概念,有的法學家認為可以通過在事實構成中分離出一些要素,把這些要素一般化,然后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一定的類別概念,從而通過進行要素的增減來實現。受到抽象程度的差異化影響,這些概念在體系中有著不一樣的位階。一般來說,抽象程度比較高的,則位階越高,通過層層疊加,構成了一個金字塔。塔尖是最具有抽象性概念的,成為了基礎的規范。在這種抽象化作業的幫助下,概念法學構筑起了一條看起來條理清晰、層次分明和井然有序的體系。這一體系有效的應用了抽象概念,對于各種規范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同時在形式邏輯的幫助下,很好地保證了體系的和諧一致互無矛盾。
2.評價法學的體系邏輯性
還有一些概念法學的反對者,他們嘗試著在構建體系的時候,從注重形式要素轉向更加注重對于實質要素的追求。他們認為,體系并不僅僅是一個邏輯形式體系,體系化最重要的任務在于發現并且可以有效地理解作為法體系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也就是精神和靈魂的東西。所以,在構建體系化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注重一些方法,把規范中隱含的評價標準和規范之間的意義清晰地展現出來。法學家拉倫茨把概念當成是體系的構建要素,這里面的概念已經不是概念法學視野下的形式邏輯化的抽象概念,而屬于一種規定功能的法概念。與抽象的概念不同,類型比較接近現實,所以比抽象的概念更加具體和直觀,人們也能通過其幫助來更好地掌握具體事物的內涵和意義。
3.系統理論關于體系邏輯與價值的統一
從根本上來說,兩種不同思想流派關于法體系構建的觀點都是學者從法律理念中理解出來的不同內涵。在現實生活中,成功的法體系構建都兼顧了概念法學所強調的邏輯性,以及評價法學所推崇的價值性。法本身就是一種兼具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存在。一方面,法本身就包含有一定的實質理性,這是在法律之外的。另一方面,作為一種治理的技術而言,法還應該具備形式理性,應該是一個具有清晰的概念、邏輯和沒有漏洞的體系,應該有獨特的運行規則,并且與宗教以及政治和道德獨立開來。所以,一個法體系不能夠依靠于純粹的邏輯或者單純地強調價值。事實上,如果我們確認法體系和法學科體系的本質都屬于系統,并且按照系統的觀點去認識其構建的時候就可以發現,邏輯和價值已經被包含在系統中。所以我們可以認為,構建法學科系統,需要做兩件重要的事。首先就是尋找和確定作為上位價值的秩序觀念,因為其可以決定系統的走向以及要素的存廢定位。也可以稱得上是對于系統內部邏輯的一種錘煉。
二、行政法體系的獨立與自治、開放與均衡
1.行政法體系的獨立與自治
以德國的行政法體系構建為例,德國行政法體系化構建和均衡過程與其信奉實證主義有著很大的關系。實證主義法學主張把一些不確定的因素排除在法學觀察視野之外,把目光放在法規本身的邏輯性和體系化中。其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沒有更多的意義,應該與道德和政治分離開來。這種觀點對于法律體系化邏輯性、規范完整性,以及使法學擺脫宗教和倫理的控制等提供了很好的法認識和法構建的方法。法的形式理性理論提醒人們更加關注法內在的理性,并且強調法之所以能夠自治和獨立,關鍵就在于這種形式理性。
2.行政法體系的開放與均衡
從德國行政法的經驗中我們能夠了解到,構建體系化,并不是與英美法學家斷言的一樣,也不是被指責的那樣,是一種高度抽象的、復雜的、具體的和變動的社會生活相互動。例如,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和類比推理制度一樣,體系化確保了安定性和可預期性。同時,又對未來保持著一定的開放性,可以被修正和豐富,甚至能夠進行結構性的重塑。法律在被理解為功能分化意義上的系統時,不意味著它與外界是徹底隔絕的、拒絕開放的,只是由于一種規范上的閉合,信息的交換只有經過法律系統特有的符碼轉化和操作處理才能夠完成。這樣,這種交換成為了對于法律系統的單一整體性所作出的必要的和反復的系統闡述。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法學體系化構建過程中,基本的原則、抽象的概念和法釋義學的互相配合和協調作用,使行政法表現出一種邏輯和價值統一的有機體,也就能夠使行政法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學科理性和可拓展性。我國的行政法體系化均衡雖然在短時間內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是卻缺少對于系統的思考以及體系的構建,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限制了行政法學的整體發展。希望通過對于一些成功的行政法體系化構建和均衡進行研究,能夠為我國的行政法系統構建提供有效的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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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高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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