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學實踐教學中的問題及思考的論文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社會科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有了很大發展,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高校法學實踐教學現狀并不令人滿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盲目性和經驗性[1],不能滿足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必須進一步改革。
1法學實踐教學中的主要問題
1.1忽視法學實踐教學的地位與作用
我國現階段的法學教育仍然是以課堂講授為主,其他方式為輔[2],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由于傳統認識的局限,學校一直將法學當作一門知識在進行傳授,特別注重法律概念的講解與法學理論的闡述,忽視法學實踐教學的開展,沒有充分認識到實踐教學對法律人才培養的重要作用。大多數高校法學實踐教學安排的時間嚴重偏少,加之受到經費、場地等條件的限制,實踐教學往往流于形式,其獨立地位沒有得到保障。正如美國著名大法官霍爾姆斯所言“法律不是邏輯的結果,而是經驗的積累。”我們必須改變重理論、輕實踐的法學教育模式,摒棄法學實踐教學可有可無的錯誤認識,構建新的法學教學模式,重視實踐教學環節,強化實踐育人,凸顯法學實踐教學的地位和作用。
1.2缺乏科學規范的實踐教學課程體系
由于認識出現偏差,法學實踐教學缺乏科學、系統的課程體系。實踐教學在課程內容設置、時間的安排、課程的性質及學分的安排等方面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實踐教學的環節、內容與學生所處的年級和開設的專業課程有脫節的現象[3],甚至個別實踐教學環節的安排違反了教育認知規律,不利于學生知識的掌握與實踐能力的培養。
1.3實踐教學評價與激勵機制不完善
許多高校比較注重課堂教學工作量的評價與計算,注重學術論文的發表及獎勵,往往忽視對法學實踐教學的評價與激勵。不少教師認為實踐教學對評職稱,發表科研論文沒有什么作用,還要占用搞科研的時間與精力,費力不討好。甚至認為實踐教學是一種額外負擔,不愿承擔實踐教學任務。要想改變現狀,必須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實踐教學評價與激勵機制,從制度層面激勵教師積極從事法律實踐教學。
1.4實踐教學師資力量薄弱
近些年來,我國法律院系教師隊伍的職稱、學歷有了很大提高,新進教師基本上都是碩士或博士。顯然,法學教師的理論水平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但實踐經驗與實踐能力卻不令人樂觀。很多教師都是從學校到學校,缺少法律實踐經驗,實務操作能力不強,甚至有個別法學教師連規范的司法文書都寫不出來。在整個法學教師隊伍中,同時具有高校教師資格和法律職業資格的教師數量偏少,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工作經歷的教師則更少了。沒有高水平的實踐教學指導老師,學生的實踐能力也很難得到大的提高。
1.5缺乏有效的實踐教學保障機制
實踐教學是一個系統工程,要想取得理想效果,必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就現狀而言,首先是缺乏有力的物質保障機制。一方面法學實踐教學基地較少,建設與管理沒有及時跟上;另一方面是實踐教學經費偏少,不能滿足正常的實踐教學的需要。其次是缺乏科學規范的實踐教學質量監控機制,未能對實踐教學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與評價。即使有某些形式的監控,也往往流于形式,實踐教學的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2法學實踐教學改革的思考
2.1強化實踐育人意識
我們必須改變傳統法學教育對實踐教學的認識,充分認識到知識的傳授與實踐能力的培養是同等重要的。理論教學可以培養人,實踐教學同樣可以培養人;理論教學具有獨立的地位,實踐教學也具有獨立的地位。對于法學這門實踐性非常強的社會科學而言,法律實踐對于法科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顯得尤為重要。可以說,一個只懂得諸多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卻又不會實際運用的人,絕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律人才,這樣的學生走進社會是很難適應法律職業要求的。我們不僅要給學生傳授必要的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更要通過法律實踐教學使學生在現實中能夠靈活運用法律,掌握法律實踐的各種技巧、方法和能力。我們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突出學生在實踐教學中的主體地位,設立獨立的實踐教學課程,通過各種實踐教學活動來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能力,使之成為一個高素質的法律應用型人才。
2.2改革實踐教學課程體系
現代課程理論認為,課程是一種有計劃安排學生學習機會的過程,通過課程的學習,使學生獲得知識提高能力,豐富體驗。由此可見,制定和實施內容完備、體系科學的實踐教學課程體系,不僅有利于開展法學實踐教學活動,而且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根據地方法律院系的客觀實際,我們可以嘗試建立“5+X”模式的法律實踐課程體系。詳言之,“5”是指司法案例分析、觀摩審判、模擬審判、法律文書寫作以及法律實習這五種法律實踐課程。“X”則是指其它實踐性課程,比較常見的有:刑事偵查與物證技術實驗、法律談判、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司法口才與辯論技巧以及法律診所等。為“確保法學實踐環節累計學分(分時)不少于總數的15%”的要求,我們應將司法案例分析、觀摩審判、模擬審判、法律文書寫作以及法律實習這五種法律實踐課程作為必修課列入教學計劃,規定相應的學分。其它的實踐性課程可以根據不同法律院系的具體情況,作為選修課或課外活動開設。這些法律實踐課程必須嚴格按照課程理論關于學分、學時、教材、評價等要求展開,并根據教育教學規律有序開設,互相銜接,不得隨意排列。
2.3完善實踐教學評價與激勵機制
為提高法學教師從事實踐教學的積極性,應改革教學工作量的計算方式,向實踐教學傾斜。對指導實踐教學取得突出成績的教師予以專門獎勵,在職稱評定、年度考核評優中優先考慮。設立專門的法律實踐教學科研基金,鼓勵教師積極開展法律實踐教學科研活動,并對發表的法律實踐予以資助或獎勵。
2.4加強法學教師隊伍建設
建設一支高水平的法律實踐教學師資隊伍,是搞好實踐教學、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前提條件。眾所周知,從事法律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不僅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課堂教學經驗,更要具備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和較強的司法實踐能力,否則就很難勝任法律實踐的指導工作。“名師出高徒”,加強實踐教學師資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高水平的“雙師型”隊伍意義尤為重大。為此,一方面我們要立足實際,加大對現有教師的培訓力度,鼓勵教師考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積極從事司法實踐,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實踐能力,積累法律實踐經驗和案件素材,為指導法律實踐教學創造條件。另一方面,我們要積極與司法實務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聘請一些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擔任兼職教師,指導法律實踐活動。通過“走出去”和“請進來”這二種方式,加強法律實踐教學師資隊伍建設。
2.5健全法律實踐教學保障機制
首先要建立實踐教學的物質保障機制,必須建好能滿足實踐教學正常需要的實習基地及相關附屬設施,保證有比較充足的實踐活動經費;其次要建立健全實踐教學質量監控機制。進一步規范實踐教學各環節的管理,制訂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標準,加強對實踐指導教師的考核與管理;建立科學的法律實踐課程成績認定機制,既要注重結果又要反映過程,全面考核學生的實踐能力。
總之,法學實踐教學的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立足現實,著眼未來,以提高法科學生實踐能力與綜合素質為目標,積極開展法學實踐教學改革,通過努力,我們一定會取得可喜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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