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高校環境法學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論文
摘 要:目前,我國高等學校,有關中等專科學校已經普遍開展環境法學課程,全國每年招收上百名的環境法學研究生和博士生,環境法學教育已經在我國得到重視和長足發展。本文環境法學存在的客觀性要求,環境法學的基本理念以及環境法學的發展與創新三個角度說明了高校環境法
關鍵詞:環境法學論文
目前,我國高等學校,有關中等專科學校已經普遍開展環境法學課程,全國每年招收上百名的環境法學研究生和博士生,環境法學教育已經在我國得到重視和長足發展。本文環境法學存在的客觀性要求,環境法學的基本理念以及環境法學的發展與創新三個角度說明了高校環境法學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以印證上述觀點。
引言
自本世紀以來,我國法學研討的辦法論認識逐步由法理學范疇跨入了環境法學范疇。除了不時吸收和改造法理學辦法論外,很多學者嘗試由環境法不時調整對象的特性等視角,針對法理學的辦法論作出更正以至是重建。因此環境法學者在本學科內掀起了一場方論論革新,但這當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文章經過對環境法學辦法論的研討現狀、趨向及存在的問題停止研討,并在此根底上試圖有所超越。
1.環境法學辦法論的研討現狀
自20世紀90年代起,蔡守秋教授等一大批環境法學者對該學科的辦法論體系停止了長期探究。進入本世紀以來,李明華、李可等人在自創法理學辦法論的根底上,抓住環境法學的學科特性,以可持續開展理念為指導,對環境法學辦法論停止了集中探究。近年來,更多的人投入到環境法學辦法論的研討中,其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盤繞環境法學的學科性質以及由生態社會的降臨提出的辦法論生態化
環境法學是一門法學與環境科學之間的穿插學科,是一門既諧和人與人的關系,也諧和人與自然關系的特殊學科,特殊的學科性質使其而臨特殊的任務,即要處置異常冗雜的環境問題,這迫使其必需吸納環境科學等自然科學的理論和辦法處置問題;同時,自二戰以來,現代世界開端由工業社會轉變為生態社會,這種轉變與xxx思潮相照應,給人們帶來了全新的世界觀、價值觀和辦法論,當然也在人文社會科學范疇掀起了一場辦法論反動。正是看到上述現象,一些學者提出了環境法學辦法論的生態化命題。其以為,生態學的觀念和辦法是環境法學不同于其它部門法學的觀念和辦法。
(2)生態社會中借助生態哲學對環境法學對人的根本預設停止修正
假如說傳統工業社會是以經濟和消費為取向的“經濟社會”的話,那么后工業社會就是以生態與調和為取向的“生態社會”。相應地,后工業社會的“人”也由傳統工業社會的“經濟人”轉變為今天的“生態人”。社會與人的形式的轉變必然對作為制度文化的法律和法學產生影響。特別是環境法學,它以人與自然的關系為其主要關注點,著力建立人與自然調和相處的社會,而這剛好與生態社會和生態人理念暗中契合。一些學者洞見到這一現象,提出了以有機論世界觀和主客一體化為哲學根底,修正傳統環境法學辦法論對“人”的根本預設:將其由“經濟人”修正為“生態人”,以應對社會觀念變化之需。
(3)人與社會科學的辦法論轉為構建環境法學上的后現代主義辦法
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人文社會科學在辦法論上的嚴重事情之一,是后現代主義在該學科中的興起,因而帶來了該學科在辦法論上的轉向,即山傳統的現代卞義辦法論轉向后現代卞義辦法論。一些學者抓住這一辦法論轉變,將其應用到我國環境法學辦法論的建構中,使其由一種推翻性力氣變成一種建立性力氣,即在深思科學主義、理性主義和機械主義的弊害,消解現代主義的根底主義、中心主義、單邊主義等命題和克制其復原主義、主客二分范式的根底上,建構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這兩類關系之間的關系等命題,樹立有機主義、整體主義等世界觀,構成多元主義、多邊主義特別是主客一體化等辦法論。
2.環境法學辦法論的研討趨向
(1) 不時跟蹤其他學科的研討辦法
依據我國的現狀,由于環境法學是一門后起的部門法學,其辦法論體系尚不夠成熟,并且它的研討主體多為重生代法學研討者,所以其在辦法論建構中要自創其它學科的優勢辦法不時開展本學科。
(2)不時超越法理學辦法論以此來樹立本學科獨立的辦法論體系
在當前的辦法論研討中,環境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研討范式的特殊性等對法理學辦法論構成了應戰與補充。環境法學應用其新興學科的后發優勢,在思想方式、研討辦法和理論創新等三個維度上構成了對法理學辦法論研討的超越,并有樹立其獨立的辦法論的趨向。
(3)將傳統人類中心主義轉換成新人本主義
長期以來在環境法學研討中,傳統人類中心主義只以“人”為中心和視點,只從人的向度來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并對“自然”采取了牢制的態度,從而構成了狹隘的舊人本主義研討立場。將傳統人類中心主義視角轉換成新人本主義視角,就成為今后環境法學在辦法論上的一個重要趨向。
3.環境法學辦法論存在的問題和處理的辦法
在當前我國環境法學辦法論研討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障礙了研討的深化。主要表現為:首先,在當前我國環境法學界,多數學者局限于將法理學、生態學等學科的理論與辦法移植到環境法學辦法論研討中,從而構成了環境法學上的“二次創新”成果,這些成果關于當前我國環境法學的開展是十分重要的,但僅僅局限于二次創新,對深化我國環境法學辦法論的研討還不夠,需求一次創新;其次,一些環境法學者在追求理論創新時,常常存在自說自話的現象,其所發明的范疇、命題和理論當中有相當一局部無法上升到法理學的高度,從而人為地制造了環境法學與法理學在辦法論上的鴻溝,因此需求多加溝通;再次,傳統環境法學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其價值立場,這種立場是現代主義和主客二分思想的產物,由于其存在視野狹隘、辦法單一,且在處理環境問題上缺乏理想的功利效果,所以我國許多環境法學者逐步從這種立場上撤離,轉換到與之相異的生態中心主義立場上,但在當前環境法學界仍有許多學者堅持,這就需求合理調理價值立場上的抵觸,共謀開展;最后,有相當一局部學者據守法理學上主客二分的思想方式,以為其仍能作為處理環境法上諸多難題的思想方式,還有一些人固然在原有的主客二分立場上作出了退避,但以為對這一思想方式作出適度修正其仍能應對生態社會的諸多難題,而主客一體化的思想只是對前者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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