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誠信的法學思考論文
【內容提要】信用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內容。整治經濟秩序,重塑社會信用不僅需要強化誠信觀念,加強道德建設,而且要建立長期、穩定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要通過法律手段整治社會信用,就應盡快頒布民法典,確立保障社會信用的民事基本法,同時,還應完善破產法律制度和民事程序立法。
【摘要題】立法研究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信用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與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內容。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模式還在探索之中,因此,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亂,破壞社會信用的問題極為嚴重。而整治經濟秩序,重塑社會信用不僅僅需要強化誠信觀念,加強道德建設,同時需要從法制建設入手,建立長期、穩定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解決社會信用低下的問題,真正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良性的循環。通過法律手段整治社會信用,必須加強民事立法。下面擬對此談幾點看法。
一、盡快頒行民法典,確立保障社會信用的民事基本法
民法典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我國要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建立并完善一整套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如果沒有民法典,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就缺少了主干,從而保障社會信用的民事法律框架就無法建構起來。只有制定了民法典,才能完善各種交易行為和為法院正確處理民商事案件提供明確的裁判規則,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盡快頒行民法典對于保障社會信用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1.在民法典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民事活動基本準則的地位
誠實信用是一項道德準則,也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道德準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在從事交易活動中,要做到恪守諾言,講求信用,誠實不欺,以信為本,在不損害他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個人利益。民法之所以要將誠實守信這一道德規范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誠實守信是最基本的商業道德,只有按照此種商業道德行為,才能保證交易活動能夠高效快捷地進行,從而形成正當穩定的商業信用乃至社會信用、交易的秩序。另一方面,誠實守信也是交易當事人為維持彼此之間的信用關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業道德。它是人們行為的最低標準。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標準,并不能使行為人成為一個品行高尚的人,但如果沒有這一規范,就連最起碼的商業交易都無法正常進行。在世界各國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誠實信用原則被作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被廣泛采用。
2.完善法人制度,保護債權人權益
公司法人是市場經濟中數量最大的民事活動主體,公司因其具有合理的財產和利益機制、法人運行機制、內部管理機制、權利制衡機制,從而成為了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最活躍、最重要的企業形態。因此,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但是由于我國法人制度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信用的混亂,出現了大量利用現行法人制度的缺陷,違背社會信用的行為。健全法人制度的關鍵在于如下幾點:
第一,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解散時的清算制度。企業法人因各種原因解散的,必須進行清算。然而在實踐中,由于清算制度不健全,一些企業在欠下大量債務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而故意不辦理年檢,從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者拖欠債務而逃之夭夭等,債權人前來討債時,債務人早已不復存在或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知去向。這些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法人制度中必須明確規定,解散的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股東或者出資者應對企業法人負擔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登記部門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清算期間,企業法人停止清算范圍外的一切活動。法人制度中也應當對清算的基本程序做出規定。 3.完善代理制度,預防各種欺詐行為的發生
目前由于民法典尚未頒行,缺乏一整套調整代理制度的法律規則。實踐中大量出現的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名義從事的代理行為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調整。還有一些家庭成員、合伙成員之間互相代理的行為如何認定的問題,例如在經營過程中未得到家庭其他成員的授權而以家庭財產進行出資、抵押、轉讓等處分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時常引發糾紛。但是因為代理制度不健全,因此這些問題未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這對于保障社會信用是不利的。此外,為了防止目前社會上經常出現的一些已經解聘的公司職員利用空白合同書、合同公章進行欺詐的違反社會信用的行為,必須建立企業的公告制度,通過報紙或其他形式將已經作廢或者丟失的空白合同書、公章或者已經解聘的公司職員名單向社會做出公告,從而遏制利用企業的空白合同書、作廢的公章等從事欺詐行為的發生。
4.完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保障債權的充分實現
債權債務關系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關系,也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典型的信用關系。保障債權的圓滿實現就是維護社會信用關系,因此,民法中確立了許多保障債權實現的措施,例如債的保全制度、違約責任制度等等。但是對債權關系最為有力的保障制度就是債權擔保制度。盡管在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出現信用危機、三角債問題嚴重的時候,國家及時頒布了擔保法,據以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是擔保法中的許多規則,例如抵押、質押、留置的規則仍然很不完善。其中的一些規則也不盡合理,為使我國債權擔保成為一個體系和諧內在穩定的有效地保障信用的制度,必須在制定民法典的時候,對各種擔保制度加以完善,革除不合理的規定,同時將現行擔保法中的擔保物權規定在民法典的物權法中,而將保證、定金等債權性質的擔保制度規定在民法典的合同法中。
5.完善侵權行為法律制度,遏制懲罰違反信用的各種侵權行為 6.建立證券市場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的信用關系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之所以存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大量坑害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欠缺。因此,建立完善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尤其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信用關系,維護投資者信心的重中之重。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在民法典的侵權行為法中建立起針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應當盡快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必須遵循優勝劣汰的規則,只有通過破產制度才能促使企業在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所以,破產法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都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也可以說是調整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規范。
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破產責任規定的欠缺,破產懲戒機制過于疲軟,導致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債務人濫用破產程序,人為制造“假破產”,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權益的現象屢有發生。例如,一些債務人以“假破產”之名惡意逃廢債,或者在欠下巨額債務以后仍然四處舉債,但將借來的錢轉移到另一家企業,而出面借錢的企業則宣告破產。有些企業在欠下大量債務以后,想盡各種辦法隱匿財產、轉移資金,使債權人因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而難以實現債權。還有的企業甚至在進入破產程序以后利用我國破產法中財產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缺陷,想盡各種辦法隱匿財產、轉移資金。
從整治社會信用的角度上說,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信用危機現象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著密切關系。我認為,當前完善破產制度對于強化信用有如下作用:
首先,破產法律制度對于強化信用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非常重要。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債務的正常清償或債權的圓滿實現是經濟流轉和市場信用的根基,也是一國金融安全的重要內容。如果沒有破產法,企業即便欠下巨額債務卻仍可以不被宣告破產,負債累累依然可以四處舉債,這非常容易造成各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增加,同時也會使“三角債”問題日漸突出。反之,如果有一個完善的破產法律制度,那么當企業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就可以通過破產、清算制度以及重整制度及時地對該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或重整,能夠將潛在的金融風險防范于未然之中。
其次,制定破產法有利于強化對銀行的保護,維護正常的社會信用關系。如果缺乏破產還債的公平程序,銀行作為企業最大的債權人就很難實現其債權,這就會嚴重損害銀行信用。目前,由于破產制度不健全,造成大量的假破產真逃債現象,損失最大的仍然是銀行。如果實行破產制度,將已經符合破產條件的債務人及早淘汰出局,銀行依照公平的程序受償,或者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就會極大地減少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再次,完善的破產制度對防止逃廢債行為十分有效。要從法律上遏制各種逃廢債行為,必須在破產法中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通過建立破產自然人的限制免責制度,建立和強化對詐欺破產和“虛假破產”的懲戒機制,建立和健全關于破產犯罪、破產罰則和破產責任的制度等,以有效地遏制各種逃廢債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使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和個人聲譽掃地,從而增強全社會的信用觀念,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
三、完善民事程序立法,遏制執行中的惡意逃廢債行為
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生活中,惡意逃廢債行為非常嚴重,這種行為對社會信用關系造成了巨大的破壞。所謂惡意逃廢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惡意逃廢債泛指債務人在任何時候為逃避履行債務而實施轉移、隱匿、揮霍、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而狹義的惡意逃廢債是專指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在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債務,而實施轉移、隱匿、揮霍、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如何解決惡意逃債行為可以說是保障我國社會信用必須解決的一個根本性問題。我認為,解決該問題的根本方法還在于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制定強制執行法。
在強制執行法制定過程中,我建議可以考慮在民事執行程序中采取如下措施來遏制惡意討債行為:
(1)實行債權憑證制度,就是由人民法院給債權人制定債權憑證,從而為執行提供依據。制定債權憑證,對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可以申領債權憑證。此后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可隨時憑債權憑證申請再執行,這樣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持債權憑證再次申請執行沒有期限限制。
(2)建立懸賞公告制度,也就是由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要求社會各界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非正常消費和償債情況,一旦舉報查明屬實,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這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也將極大地推動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3)個人財產申報制度。被執行人如果是個人,應將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所有的、價值超過一定數額的財產,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被執行人如果是單位,應將其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等財產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核查后,制作申報財產清單一式兩份,由被執行人在清單上簽字蓋章。執行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只能在法院限定的申報財產范圍內進行消費,在此范圍內的消費屬于正常的消費,超過此范圍的消費,應視為高消費。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被執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發出限制消費須知,并對于超出法院限定的申報財產范圍進行消費的財產予以執行。人民法院在核查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后,還要向被執行人發出被執行人須知,告知被執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不得從事的消費行為,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被執行人是單位,應向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出“須知”,限制其用公款高消費行為。并對于超出在法院限定的申報財產范圍內進行消費的財產予以執行。
(4)建立完善的信用登記制度,也就是采取一種消極的制裁方式,來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如果在執行期間,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實現,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提供給有關收集整理公司企業或者個人的債務履行信息的機構,這些機構將債務人的不履行債務的基本情況收集在一起,允許公眾查閱,這樣,在當事人訂約時,一方就可以查閱另一方是否有欠債記錄,從而決定是否與其交易。如此則可以極大地減少那些負債累累卻仍然大量舉債的現象,有助于防止欺詐和逃廢債的行為。但是在建立信用公開制度的同時必須切實保護個人的隱私,防止對他人名譽權等人格權造成損害的行為的發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進一步完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解決執行難的問題,還必須改革再審程序,建立三審制度。我國發動再審的渠道不僅有當事人申請再審,還有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和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而且再審沒有審級和次數的限制。由于現行再審程序制度存在的這些缺漏,導致實踐中當事人一旦提起再審,生效的判決就無法執行,有的人甚至利用再審程序拖延判決的執行,借以逃避債務,結果出現了許多勝訴的當事人“贏了官司輸了錢”。再審程序的這些弊端對社會信用的保障有百害而無一利。一個案件被翻來覆去無止無休地審理,不僅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更破壞了社會信用關系存在的法律基礎。因此,我認為,當前我國必須加緊修改民事訴訟法,改革再審程序,實行有限的三審終審制。這個做法的主要構想是:一是改變現有的兩審終審為三審終審,二是對于三審終審應當加以嚴格的限制。如果對上訴沒有任何限制,那么高級別法院可能會陷入上訴案件的汪洋大海之中,其功能的發揮難免受到嚴重的制約。因此,對上訴進行一定的限制是各國立法的通例。這種限制一般都是根據訴訟標的的價額進行的,因為為了爭議標的數額很小的案件進行兩個或者更多的審級,顯然不符合訴訟效益的要求。除了可從訴訟標的價額方面對案件的審級加以界定外,還可以依據案件是否涉及新的法律問題來界定。
【誠信的法學思考論文】相關文章:
法學論文概述12-09
法學本科論文07-01
法學概論論文01-01
法學論文的起草12-02
法學論文格式11-28
法學的論文提綱范文03-15
法學論文提綱模板01-01
衛生法學論文06-08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