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環境的淺析經濟論文
內容簡介:本論文針對我國稅收環境的現狀,從稅收政策、征管手段、公民納稅意識三個方面結合實際進行了簡明扼要的闡述,同時提出了作者個人簡要的、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對如何改進當前的稅收環境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關鍵詞: 我國稅收、環境、淺析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稅收額的大小也就決定了一個國家經濟實力的強弱。因而各國對稅收的征管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采取了嚴格的征管措施和手段。美國就流傳著一句名言“人一生不可避免的兩件事—死亡和納稅”,由于各國的社會制度不同,歷史背景不一,稅制總體設計和實施中必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本文擬從我國的稅收環境方面,談一點筆者的觀點和看法。
稅收環境是由國家一系列的稅收法規和相應的政策以及民眾的納稅意識所決定的。在我國由于以上兩方面都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所以稅收環境也與主觀期望的相差甚遠。主要表現在:
一.稅收政策方面
稅收政策在制定時,應本著平等、確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費用的原則。做到普遍征收,稅不重征。但在我國流轉稅中最主要的增值稅卻存在著重復征稅的現象,主要有:
1. 類型差異造成的重復征稅。我國增值稅法規規定:資本性貨物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納稅人在資本性投入時,其進項稅構成了產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終也構成了產品價格的組成部分。這一點突出體現在高新技術企業主體中,由于高新技術的資本有機構成高,產品中相對較高的折舊費得不到抵扣,這部分稅額使資本轉化為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并且分期轉移到貨物的價值中去,該貨物的銷項稅額中還包含一部分購進環節的增值稅,貨物流轉次數越多,其中已征稅的重復征稅就愈重。這種情況影響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積極性,從客觀上限制了企業加大技術開發方面的資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與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期的發展策略不相吻合,更不利于治理當前的通貨緊縮。
2. 不同時期的政策造成的重復征稅。國家往往根據不同時期產業政策的需要進行政策調整來保持經濟持續發展。如我國曾將出口退稅率調低,使出口產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就不符合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稅原則。這種重復征稅完全是由政策調整所致。又如價外費用中代收代墊款要作價外費用計提銷項稅金,但有些非受益性代收款(如汽車維修行業代收的年檢費、手機銷售行業代收電信部門的入網費等等)就因為無抵扣稅(多數是征營業稅而無法取得專用發票)就必然導致重復征稅。再如廢品、下腳料的出售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都有存在著重復征稅的情況。
3. 技術性造成的重復征稅。增值稅是一種技術要求高的稅種,實行以進項稅專用發票抵扣其銷項稅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實踐中有些行業還不能完全取得抵扣聯進行抵扣。這樣,貨物或勞務的實際增值就與發票增值不一致,導致銷貨發票與進貨發票的差額大于實際增值。此時重復征稅就不可避免。這主要體現在當前自然資源采掘中的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礎工業等行業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氣、礦業等。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體現公平的原則,但在技術性重復征稅中,同一行業在采掘與加工、流通環節的稅負就遠不一樣,使采掘業在市場竟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4. 稅種差異造成的重復征稅。我國增值稅中對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征稅的規定,營業稅中也存在對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征稅的規定。因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的納稅人,其涉及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但是,當對該項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時,其中的營業稅項目因無進項稅金抵扣而稅負加重。如對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銷售繳納增值稅的公司,同從事軟件所有權或專利權轉讓征收營業稅的企業相比,因后者繳納營業稅使得前者得不到進項稅專用發票抵扣而稅負明顯加重,這主要是因為增值稅未實行普遍征收引起的。
二.稅收征管方面
稅收法規和政策制定之后,還些相關的法規、政策又不斷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而變更。曾經有一位稅務法規處官員在稅務師的培訓班中說到:“我如果半年不上班,恐怕我也會跟納稅人一樣,不知道當前的政策。”此番話說明了稅收政策變化的速度,由于新的政策不斷出臺,而納稅人能知曉的渠道不暢通,致使目前的稅收全由稅務人員一方說了算,其征收的文件依據在當時是否仍然有效,納稅人員無法得以證實。
1. 稅收征管的隨意性。稅收必須依照法規、政策來征收,由于上述情況的出現,使納稅人無法清楚明了自己應交納的稅賦,完全由稅務人員上下齊手。如在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時,申請一般納稅人必須先預交一部分增值稅并有三個月的考察期。再如,將所得稅與銷售收入掛鉤,按一定的比例征收或干脆不管盈虧定一個基數按月繳納。筆者還遇到稅務人員在稽查個人所得稅時,將旅游業的導游人員工資起征點定為零,只要拿了工資就按5%征收。顯然這些都違反了稅收法規,惡化了稅收環境。
2. 稅收征管的地方性。有些稅在征收時,作為中央、地方按比例共享,這樣不可避免地在征收上會出現地方保護性的做法。如武漢市規定,增值稅率必須達到1.5%的稅負,否則企業即使取得了進項稅發票也不予抵扣。此種做法是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 有一企業在漢成立的初期陸續
購進大量商品,此階段進項稅金必然大于銷項稅,但由于稅負達不到1.5%,仍須交納1.5%的增值稅。地方性的規費也乘機搭車或征收條件已經消失,但仍照收不誤。如武漢市比照教育費附加,按銷售收入的1‰征收了地方教育發展費,在物價持續下跌,通貨緊縮的情況下,依然征收銷售收入1‰的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
3. 征收人員任務過重,手段落后。目前稅務征收人員管轄的納稅戶較多,一般均在30戶以上,每月工作時間只有22個工作日,除去學習、開會等時間,真正能夠深入到納稅人的企業的時間就更少,有的企業與征收人員甚至一年半載難得見上一面。即使見了面,一年半載的經營狀況,財務賬目也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詳細,加之手工記賬,手工查帳,以及有些稅務人員的專業知識不熟,或是走馬觀花,或是隨便定數,這些也使某些偷稅、漏稅者產生了僥幸心理。能偷則偷,能漏則漏。
三、公民納稅意識方面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一直是以上繳利潤代替稅收,以致在民眾心中根本沒有稅收這一概念,即使利改稅后也從未想到自己就是一名納稅人,而往往想到的是國家給了我工資,國家又要給我加工資了等等,其實國家并不能創造價值,創造價值的是眾多的納稅人,在這一點上國外的納稅人意識就比國內公民強的多。正因為思想意識上的不到位,加之稅收環境存在諸多的弊端,使納稅人避稅、偷稅的心理加強,而且也使市場主體轉向重復征稅少、稅負輕而且合理的行業,因此,“兩稅”收入占GDP的比重連年下降就勢在必然了,這也是稅收政策,征管方法及公民納稅意識三方面相互影響,造成惡性循環的結果。
針對以上三個方面的問題應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加以緩解呢?筆者認為應采取針對性的措施。
其一,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讓增值額中既包括勞動創造的價值也包括資本性貨物的損耗,這樣有利于高新技術專業進行技術資本的投入和創新。同時要擴大征收范圍,實行普通征收,簡化稅率,公平對待。對一些因技術和政策導致的重復征稅,要按照中性、穩定的原則加以消除。
其二,在征收方面,要充分發揮社會中介作用,目前稅收征管人員人手少,任務重,對所管轄的納稅戶無法進行詳細的稽查,而社會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卻在為業務少、生存難而發愁,可根據這一現狀將納稅人的申報、稽查等工作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并給予一定的報酬,即可達到雙方互利的效果。這樣既減輕了稅收人員的工作量,同時專業人員作為中介方介入,也可避免稅務人員的“一言堂”,同時也可遏止或降低偷稅漏稅的行為的發生。
其三,在公民納稅意識方面加大宣傳的力度。利用電視、報紙、廣播、刊物等宣傳媒體,大力宣傳納稅人的義務和權力,同時及時地廣而告之新的稅收制度和法規,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就在人行道上設立地方稅務法規公告欄。同時建議在所有的零售發票上均分別列出售價及稅額,促使每個公民樹立起納稅人的意識,進而達到自覺納稅的境界,當然宣傳工作必須持之以恒,才能收到效果。
綜上所述,對我國的稅收環境僅僅是管中窺豹,所提的措施也僅是掛一漏萬,其目的旨在拋磚引玉,引起同行對此的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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