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小企業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確認的差異經濟論文
一、收入確認內容上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所指的收入強調是日常活動形成的,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不作為收入,而作為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在收入內容的確定上,會計強調重要性原則;而稅法則不考慮經濟利益流入的主次和重要性,任何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都作為計稅收入確認。例如,財產轉讓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都作為計稅收入。另外,稅法中還有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等說法,而會計中沒有這方面的概念。
二、收入確認原則上的差異
從會計準則的角度來看,收入是為了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因此,收入確認原則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從稅法的角度來看,則比較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即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價值。這主要是由于稅法的本質屬性決定的。從屬性來看,稅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因此稅法中對相關收入的確認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例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對于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計上確認收入,但所得稅法則不將其確認為收入,待出售時確認收入并繳稅應用的就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另外,對預收賬款的處理也能體現這個要求。當企業的預收賬款超過一定的期限時,稅務機關有權作為應稅收入調整處理。此外,會計收入核算對各種企業經營活動事項重視度不一,它更注重企業的重要經營事項,會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項的核算工作上;而應稅收入會一視同仁,只要應納稅款,無論該業務事項金額大小、對企業是否重要都按照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納稅收入。
三、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對于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會計準則與稅法也存在比較大的差異,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點是商品的所有權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前提條件。第二點是企業對商品的實際控制權已不存在,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必要條件。第三點是企業的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重要條件。第四點是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基礎條件。第五點是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關鍵條件。可是在稅法中只要求具備四項就可以,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沒有在稅法中要求。應稅收入確認的條件是:無論商品是否發出,只要提貨單交給買方,當天就可以按銷售憑證繳稅。之所以會出現這個差異,主要原因在于會計需要考慮確認收入后所承擔債務的償還能力。只有在經濟利益流入確定的情況下,才能確認收入,才能計算利潤并進行利潤分配。而稅法更多是從國家利益角度考慮,要求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需要,不考慮納稅人由此承擔潛在負債的影響,納稅人的風險由其自身承擔。只要納稅人對所出售的商品轉移了風險和報酬,即認為應稅收入的實現。所以,在會計上強調收入確認的謹慎性原則,而稅法則更強調形式重于實質。
四、收入確認方法上的差異
對于商品銷售、勞務提供和建造合同收入在確認的方法上,會計和稅法總體上是一致的,但在個別環節兩者還是存在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兩者對收入含義的理解以及確認目的不同形成的。例如,對于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會計是在發出商品時按照未來收款額的現值確認收入實現,而稅法是在未來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確認收入的實現。又如,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地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對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方法兩者也有不同,如果會計認為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時,要求按已經發生的成本能夠得到補償的程度確認收入;而稅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不考慮可能發生的收款風險。
五、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除了在確認內容上存在差異之外,在確認時間上也存在一些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兩者在認定收入的風險、確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例如,對于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而增值稅暫行條件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企業所得稅法也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又如,對于委托代銷收入的確認,會計上是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實現;而稅法則規定,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特殊情況下預收款也作為納稅收入加以確認,這源于稅法對支付能力、國家財政收入和確定性的綜合考慮。再如,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務,即使財務上未確認收入,預收賬款也要納稅。再比如,對于勞務收入的確認時間,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勞務的結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計,同時預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按照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額結轉成本,如果預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應當將已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而稅法則規定企業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
總之,在企業收入的確認上,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的差異比較明顯,因此中小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根據其實際特點做好會計核算和稅收納稅工作,提升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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