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程序及其規范
提要:為減少和避免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資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法規與制度,規范和完善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進場交易、資產評估等事項。本文針對當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程序及產權轉讓過程中的規范盲點進行討論。
關鍵詞:國有產權,轉讓程序,規范盲點
從2004年2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到2009年6月頒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務院國資委相繼出臺了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多個文件。2009年11月,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產權交易機構又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進行了細化,并形成了由《受理轉讓申請操作細則》等12個分則組成的一整套操作細則和實施辦法,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以規范決策、進場交易、機構選擇、信息公開、競價交易、規范操作、信息統計、監督檢查為主要內容,規范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的統一監督制度體系。通過制度建設規范和完善了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進場交易、評估等事項,促進了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減少和避免了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與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一、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根據國資委陸續頒布新的產權管理的制度與辦法,國有產權活動、尤其是國有產權轉讓的操作程序發生了不少變化。
(一)產權轉讓申請。產權轉讓的國有企業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要求產權轉讓的申請,在企業主管部門決定產權轉讓后向所在國資委提出產權轉讓的書面申請并報批。
(二)明晰產權、核準資產
1、產權界定。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產權界定的書面申請,再由企業的主管部門向所在國資委提出書面申請;國資委向企業主管部門作出批復;國資委指定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產權界定查證;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中介機構產權界定查證的結果,向國資委提出產權界定結果確認的請示;國資委對產權界定結果作出確認通知。
2、清產核資。企業成立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并在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產核資。
3、財務審計。企業應委托所在國資委指定的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4、資產評估。評估報告必須經核準或備案。國資委按規定程序選擇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企業對本企業的資產評估情況在本企業進行為期十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將公示結果報國資委;對符合要求的評估報告,國資委對評估結論進行核準備案,出具核準通知或備案通知書。
(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審議和審批
1、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在本企業進行為期七個工作日的公示。
3、職工安置方案的審議。
4、企業產權轉讓方案的報批。
(四)出具法律意見書。由律師事務所對企業產權轉讓方案及產權轉讓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產權交易。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實施為期20個工作日的上網掛牌,在征集到一個受讓意向人時,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征集到兩個以上受讓意向人時,采取拍賣、招標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人和受讓價格;在確定了受讓人和受讓價格后,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六)產權和工商等變更登記。在產權交割后,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到國資委辦理國有產權注銷或變動登記手續;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到工商、稅務、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將變更資料交國資委備案。
二、國有產權交易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隨著國有產權的轉讓在制度方面不斷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規范,國有企業出讓和受讓產權成交金額持續增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作為產權市場主力,推動近年產權交易量大幅增長。但是從實踐的角度和產權轉讓操作的過程來看,仍存在一些需要規范或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在此進行一下思考和探討。
(一)“優先購買權”待統一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國有資產法》規定,除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這樣,國有股權掛牌轉讓就碰到了目前為止各產權交易機構仍未妥善解決的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如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要求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必須進場參與摘牌競價,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北京產權交易所規定,其他股東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在確定受讓方和交易條件后,轉讓方應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在不久前,幾家產權交易機構聯合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中的《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也只是籠統地提到“涉及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交易機構應當為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場內行使權利提供相關服務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問題。
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參與競價,而最終掛牌征集到的受讓方不管是一名還是多名,由于原來有優先收購權的股東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競爭對手,因此無法通過競價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
我們可以預見,這個法律障礙可能對國有產權交易產生一定的影響,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對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的統一規定。
(二)少量產權轉讓應降低成本。目前,產權交易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專項審計、資產評估、代理產權交易費用以及其他一些相關的費用。出于一般情況,產權評估運用的是整體評估的方法,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費用與資產總額相關,代理產權交易費用與交易金額相關,而且專項審計費用和資產評估費用一般情況下是由委托方承擔的。
假設這樣一種情形:某公司(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欲轉讓在一大型非上市非金融類公司(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的1,000元出資,按照規定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該大型公司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費用肯定遠遠高于收入,該公司就不愿轉讓這部分出資,這樣就不利于產權的流動和資產重組。
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明確金額和股權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權的轉讓程序,促進少量股權的流通。
(三)國有控股企業股權內部轉移。《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可以無償劃轉。這樣國有獨資企業內部資產重組的交易成本將大大降低。但是,對國有控股企業來說情況就不一樣了,即使是企業內部從全資子公司轉移股權到自己名下或另一全資子公司,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遵循,只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審計、資產評估以及進場掛牌交易,增加了交易的時間和費用。因此,也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明確金額和股權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權的轉讓程序,促進少量股權的流通。
(四)國有產權轉讓定價。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掛牌價一般情況下不得低于資產評估結果,這樣就帶來了一個定價的問題。
在采用成本法的評估結論時,資產評估結果中一般包括企業在評估基準日的未分配利潤(一般情況下該部分利潤應該歸原股東所有),這樣就導致掛牌價格要高于實際的評估價值。在評估報告采用收益現值法的評估結果時,因為企業股東權益的評估價值中包含非經營資產的價值,同樣也存在這個問題。
再退一步,即使產權交易機構能同意未分配利潤歸受讓方所有,但由于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無需再交企業所得稅,而股權轉讓的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了出讓方的稅負。
建議產權交易機構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同意對價格進行調整,以減輕出讓方的稅負。
(五)產權交易掛牌時限。根據產權交易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對所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掛牌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對于出讓方而言,這可能是個相當長的時間。但是,對于意向受讓方而言,這個時間顯然太短,因為一般情況下意向受讓方需要進行盡職調查,內部需要通過決策程序,尤其是針對標的金額比較大的產權,因此這么短的時間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場價格。建議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于標的金額較大的產權交易應該規定適當延長掛牌時間,并在掛牌時提供更為詳細的資料以吸引更多的意向受讓方,使轉讓價格更接近實際市場價值。
三、結論
建立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本身具有商品屬性,是商品就應該流通交易,國有產權交易轉讓制度的建立是國有產權管理制度創新的重大舉措,其核心是使得國有產權交易通過市場方式,在更大范圍發現買主、發現價格、促進產權順暢流轉和資源整合,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化,各項國有產權法規制度逐漸完善,不必要的產權交易障礙和成本會減少甚至消除,而國有資本在各個領域中也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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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侍丹青.淺析《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有產權轉讓機制的整合.法律教育網,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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