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論文開題報告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報告,報告成為了一種新興產業。那么一般報告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論文開題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1、1研究背景及意義
1、1、1研究背景
新中國成立的初期,我國的法治實踐曾有過一段輝煌的成就,但是十年xx,使法治建設和法學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的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也都走上了正軌,尤其是我國已經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體系。這表明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種形式合理性的法律體系已經建立,中國已在根本上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但同時中國的法治建設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主要體現在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之爭的過程中。首先,由于中國的法律體系是自上而下建構而成。在法治建設過程中重點受到關注的是法律體系的邏輯合理性,而社會事實以及規則與事實之間的關系則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使得很多法律規范要么因其與百姓的現實生活無關而被無視,要么因其與社會風俗、生活慣例不同而沒有得到人們的自覺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權利話語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實踐中被人為放大,而傳統的道德因素卻被排斥在法院門外,導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類人的彷徨和無助,而原本為傳統道德所不容的“惡人”卻能逍遙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實踐中暴露的問題,凡此種種,不再一一列舉。
針對法治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歸根結底也是指導我國法學實踐的基礎理論面臨的難題。目前中國的改革進程已步入深水區,面對著快速發展和變化著的經濟和社會生活,如何能夠保證我們的立法既能適應時代的變化,妥善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問題,又能夠保持法律的穩定性給百姓合理的預期;如何能夠在司法實踐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擾,保持形式法治的純潔性實現程序正義,而又不以犧牲傳統道德、社會習俗為代價。面對諸多難題,筆者認為僅僅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對法律的邏輯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難以解決問題的,必須結合法社會學的實證調查、自然法學的價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論成果才能擺脫目前我國法學理論界面臨的困境。而作為分析實證主義的一種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學在法學領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實,通過制度事實理論,能夠綜合的運用分析實證的研究方法、社會實證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釋學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如果能被我國法學理論界認真研究、借鑒和吸收,或許能很好的指導我國的法治實踐。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讀書、上課,參加學術沙龍、讀書會的過程中深受老師和同學的啟發,帶著深刻的問題意識認真閱讀了麥考密克和魏因貝格爾的《制度x》,并對制度法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因而也廣泛收集了一些有關制度x的材料。這也是選擇本題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研究意義
理論意義:以實踐哲學為基礎的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理論精華的同時,對法學展開解釋學的、社會實證的研究,并把這幾種研究方法結合在一起,實現了對法學更加深刻的理解。這也對中國的法學理論界自覺的開啟一個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學的新時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現實意義:在中國面臨社會轉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實現從人治向法治,傳統之治向規則之治的轉變,是時代給我們提出的挑戰。而在向法治轉型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好現代精神與地方傳統、法律的程序正義與國人的實質正義之間的關系則是問題的關鍵。而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在堅持法律實證主義立場的同時,實現了道德、規則和事實三者之間的溝通。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1、2文獻綜述
筆者在將近一年的論文寫作過程中,針對本文的論題做了長時間的資料搜集工作,資料搜集的范圍也廣泛的涉及到了中外著作、網絡期刊等各種形式的資料。僅就本人能力范圍之內搜集到的資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學界對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的研究還相當的薄弱。而對于制度法學的理論,學界的普遍態度還是認為其是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從我目前接觸到的資料來看,有關制度法學的理論,以麥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愛丁堡大學也曾專門針對麥考密克的制度法學理論召開過研討會,會后還曾以一本書的形式發表了研討會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這手寶貴資料,對于研究制度法學的理論來說實為憾事。
就國內發表過的有關制度法學理論的文章數量來看,也只有幾篇,研究者較少。筆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學的學術期刊論文共7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對‘制度事實’的法哲學思考》、陳金釗的《法律事實的定位與制度性事實--評制度x》、溫博的《事實與價值的調和--制度法學的方x》三篇期刊文章談到了制度法學中的制度事實理論。其中發表在南京大學法學評論上的陳金釗的文章還專門談到了制度事實與法律事實的關系。陳金釗教授把有關法律事實的學說大體上分為三類,一類是前提說,一類是對象說,還有一類是本體說。陳教授認為關于法律事實本體說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學的作者們,它認為,在這一意義上法律事實其實就是一種制度事實。同時,在他的這篇文章中,他還明智的指出了我國法學理論在法律事實領域研究的薄弱現象。因為我國深受大陸法系的有關法律的制定、解釋、適用技術的影響,使得我國的法學研究主要片面的強調對法律體系的邏輯結構的研究,而忽略了對法律事實的研究。而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的理論無疑會增加中國法學研究的深度以及回應司法實踐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對制度法學的本體論和方進行過全面的闡述的當屬張文顯所寫的《超越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制度法理學的認識論方x和本體論》。文章指出,制度法學的理論之所以能夠實現對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種新的法律本體論觀,即把法律視為一種制度性事實,并在方x上對傳統法學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社會學法學)的法學研究方法實現了突破和重組。其余幾篇文章的內容大同小異,對制度法學的功過是非做了客觀性的評價。而對制度法學中的另一個重要概念“實踐理性”以及實踐理性與制度事實的關系做出獨到而深刻的探討的是梁曉儉教授所著的《實踐理性:一種方x意義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學的作者們提出的關于“法律是一種制度事實”的理論體現了制度法學的作者們希望在法學的研究中結合分析法學和社會學法學的用心。法律作為一種制度事實,既有規則和規范在思想客體意義上的存在也有社會現實意義上的存在。因此,對法學的研究,要綜合分析實證的研究方法和社會實證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實的存在依靠的是規則對客觀事件的解釋,而法律規則的背后體現的必然是制定規則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體現了他們的道德和價值觀,所以要想知道規范具有何種性質,就必須首先弄清楚理性行為的性質,而這里的理性行為便是實踐理性。通過實踐理性,制度法學把解釋學的方法運用到了法學研究之中。最終實現了制度事實和實踐理性的完美結合。
除了上述所列的學術期刊之外,筆者目前沒有搜集到任何有關制度法學研究的專著性文章,此外對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在博士或者碩士論文中進行專門研究的也較少。在筆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資料中,山東大學的博士生楊建軍在他的博士論文《論法律事實》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實的概念”里曾有一小節來專門討論法律事實與制度事實的關系。他認為制度事實與法律事實不同,制度事實是立法者為了實現對復雜的社會生活進行調整,而經過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來的事實。因此,制度事實是立法者通過對復雜的具體事實進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實。所以當具體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據法律規定的抽象事實對具體的糾紛做出裁決。一個法律規范一般包括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個部分,而他認為制度事實就相當于法律規范中的行為模式。而且他還認為,法官能夠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規定的疑難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類和處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實不僅概括在法律規則之中而且它還概括在法律原則之中,因此在面對復雜的案情變化時,法官可以依據原則中的制度事實對案件進行格式化的裁決。而法律事實與制度事實完全不同,是一種具體意義上的事實。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所有能夠導致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因此,他認為制度事實與法律事實的根本區別在于,制度事實是一種立法角度上的事實,而法律事實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實。
在筆者搜集到的有關制度法學研究的5篇碩士論文中,其中有三篇論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個學校,西南政法大學。他們分別是論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結合--制度法基本理論研究》的作者席琳,論文《制度法學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論文《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律--制度法學基本理論研究》的作者徐海同。還有另外兩篇,分別是華東政法大學的趙建兵寫的《淺議麥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論》和重慶大學賈哲寫的《制度x創制規則問題研究》。總體上,這些論文把研究的重點都放在了對制度法學思想的梳理介紹方面,包括制度法學產生的哲學背景、制度法學的內涵以及制度法學的理論價值等等,鮮有文章討論過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對制度法學的意義。
綜上所述,筆者結合收集到的關于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的有限材料,認為各個學者大部分的討論都是集中在有關制度法學產生的理論背景、哲學基礎以及制度法學與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法社會學的內在聯系。而對于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的來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決以往法學流派的困境從而成就了制度法學,及其對中國法治的建設意義等方面卻鮮有論述。本文的寫作目的和可能的創新之處便在于此。制度法學體現在“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律”的本體論和多元的方x上的開放性,能夠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x學流派的分歧,也能夠為中國走出目前法治建設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論指導。
1、3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從改革開放至今,在短短的30多年的時間里,中國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體系,中國的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都取得了偉大的成就。但是,這種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績,并沒有掩蓋司法現實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與道德之爭的“瀘州x繼承案”、反映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存在張力的“吳英集資案”、(雖然案例并不新穎,但是如果我們不做改變的話,誰能保證日后就不再發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執行難的問題等,這種種問題處處都在暗示著一種沒有道德支撐的、與社會現實相脫離的只依賴強力而存在的法律規范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的軟弱無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認離開強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觀點是我們需要一種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礎之上的強力。而我國在形式法治的建設方面,付出的努力雖然可圈可點,但取得的成效,卻不盡人意。因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義的案例已經發生而且正在發生。如最近改判的發生在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故意x、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種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問題。
我國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斷的思考,如何才能夠在堅持形式法治的同時,借鑒和吸收實質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夠在堅持程序正義的同時,也滿足實質正義的要求;如何能夠將國家頒布的法律轉變為人們心中的法律?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是否已經解決了這些問題,如果沒有,那問題又出在哪?我帶著這一系列的疑問,最終,在魏因貝格爾和麥考密克的《制度x》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20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戰結束以后,以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為理論基礎而建構起來的形式法治的大廈不斷的受到來自新自然法學派、社會學法學派甚至是現實主義法學派的攻擊。自然法學派以新自然法學的面貌重新出現,并再次強調法律的道德基礎;經濟法學派則更重視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會法學派注重對影響法律的社會現實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論。所有這些都構成了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強力挑戰。它們的產生本身便說明了法治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種能夠融合道德、法律、事實的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應運而生,并很好的滿足了實踐的需求。
而目前中國法治建設的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如何能夠把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進行很好的結合,并處理好形式法治理念與百姓心中傳統的價值觀念相沖突的矛盾。這是時代給我們的任務。而這一情形又與制度法學在西方產生的歷史背景頗為相似。因此筆者認為,制度法學體現在“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律”的本體論和多元的方x上的開放性特征,能夠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x學流派的分歧,也能夠為中國走出目前法治建設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論指導。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獻考察、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首先通過搜集和查閱相關的文獻資料,為自己的學術研究積累豐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自己收集到的文獻認真的閱讀和比較分析,得出結論,完成自己的學位論文。
1、4研究內容與結構安排
本文旨在通過對制度法學制度事實理論的解讀,指出制度事實對制度法學的本體論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義,以及制度法x用制度事實理論實現的對以往法學流派瓶頸的突破。最后論述了制度事實理論對中國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
本文分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緒論,論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義以及前人有關的研究成果等內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實范疇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實對法律本體論的貢獻;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實對于法學方x的貢獻;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對中國的法治建設的指導意義。
1、5創新點
本文寫作的創新之處是,筆者從制度事實的概念和歷史發展脈絡兩個方面對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范疇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研究。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制度事實是制度法學的核心概念,為制度法學提出新的法律本體論觀點以及綜合運用分析的、實證的和解釋學的方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制度法學通過制度事實的理論得以將價值、規范、事實的因素融合進法律的概念之中,實現了對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學的超越和突破。同時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實理論對處于社會轉型期的中國法治建設所具有的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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