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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學邏輯哲學論文
1.事實與事物
維特根斯坦認為,我們一定可以“勾畫出世界的圖像”,因此世界必然可以認知的。基于這個觀點,維特根死坦首先否定了傳統的以事物為基礎的形而上學,他認為,“世界是事實的總體,不是事物的總體。”換言之,維特根斯坦所建立的是“事”的哲學而不是“物”的哲學。傳統的物的哲學中,形而上學是以認識論為基礎的,它要求我們必須去認知物體的屬性、性質、實體和本質,去“追求經驗背后的形而上學問題”,進而又涉及到一般與個別的問題,最終我們考察的對象從存在物上升到存在本身。這種哲學注定是無法實現的,從休謨開始,人類能認識存在本身就收到了批判,到康德把“物自身”,排除了認識論領域,這一形而上學觀點就被否定了,因為它要求我們去認識超出理性認知的對象,這是不可能的。所以維特根斯坦把事實作為世界的基本組成,他說“世界是事實的總體”,“世界分解為諸事實”。
2.事態與對象
事態原先被羅素翻譯為原子命題,即事實的組成部分。維氏認為事態是最基本的事實,事實要么是事態,要么是事態的復合。但是反過來,事態并不一定是事實,因為事態包含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實,不僅是在世界中真正發生了的事實。“事態是對象(事物)的結合”,事態就是事物在世界中存在的載體,事物通過在事態中與其他事物相結合來存在,它的本質就是能出現在各個事態當中。對象在事態中與其他對象結合的方式稱為事態的結構,這種結構是包含在對象之中的,對于一個對象,它與其他對象所有的可能的結構也就是所有他能構成的事態,維特根斯坦稱之為對象的形式。這種形式是始終不變的,因此,給定了一個對象,就相當于給定了它的形式,也就給出了含有該對象的所有事態,“如果給出了所有的對象,那么同時也就給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態”,因此,事物的本質就是存在于諸事態當中,當我們知道一個對象,就等同于知道了它出現于諸事態中的可能性。維特根斯坦同時規定,世界的形式即是所有對象的形式的總和。對象的可能的事態構成了對象的形式,它是不變的,而對象的外在性質,即哪些事態成為了事實則是可以變化的,稱之為對象的配置。對于不同的對象,我們只能通過形式和配置區分它們。對象之所以不能成為世界的基本實體,就在于它不具有獨立性,一個脫離于事態的對象是不存在的,因為當對象獨立存在時,我們只能知道它的可能的事態,而不知道哪些事態在現實中被實現了,我們也就無法獲得關于這個世界的任何信息。同時,對象還是簡單的,即對象不可以被分解為別的事物。當我們想象一個不同的世界時,它與現實世界一定共有著一種形式,否則我們無法想象出它。而由于這形式是由所有的對象的形式構成的,因此所有對象的形式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不變的,也就證明了所有對象是一定存在的和不變的,因此,“不變者,實存者和對象是一個東西”。假設一個對象是復合的,那么它就是多個不同的對象組合而成的,在這些對象沒有組合成這個對象的時候,這個對象就不存在。因此,一個對象的復合性就要求它可能不存在,與之前的結論相違背,因此對象一定是簡單的。對象與其他對象不能復合成一個復雜的對象,而只能形成一個事態。事態與對象不同,事態具有存在的獨立性,它的存在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事態,從一個事態的存在與否也不能推導出另一個事態是否存在。
3.邏輯空間
維氏認為所有的可能的事態都不只是可能的,而是存在的。“在邏輯中沒有純粹是可能的事情,邏輯涉及每一種可能性,而一切可能性都是邏輯的事實。”這些可能性一定“存在于一種無限的空間之中”。維氏把世界分為兩個部分:可感世界和可理解世界。可感世界由所有以發生的事實構成,而可理解世界,即邏輯空間,則由所有的可能的事態構成。維氏說,“在邏輯中沒有純粹可能的東西,一切可能性都是邏輯的事實”,所以一切可能性都在邏輯空間中存在,每個可能的事態占據了一個主目位置,也就是一個空間點,如果某個事態被實現,成為了事實,那么這個空間點就是被占據的,所有被占據的空間就代表著現實世界。每個對象在邏輯空間中代表一定的空間,即是它所有可能的事態代表的空間點的總和,也就代表它的形式,而它的事態中哪些空間被占據就規定了它的配置。因此,邏輯空間就代表著世界的形式,它是不變的和實存的。“在邏輯空間中的諸事實就是世界”,對于每一種可能的世界,它的全部由邏輯空間中被占據的點的總和所規定,因此,每一種世界本質上都是邏輯空間的子空間,它們共享共同的形式,只是在對象的配置上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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