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層面探析法的理性論文
一、法哲學的概念起點及概述
法的哲學思想需要放到哲學層面來看,而要上升到哲學層面就得暫時忽略即成的概念體系與原則結構,到理性的上空,重新審視我們的法概念。通常意義上法是一個規則體系,但此處的法哲學將不從這個意義上去解析,而是從法與生活的最原始關系開始,將法還原為理性進行哲學層面的逐層剖析。我們的衣食住行基本都離不開這個理性,如穿衣服不能冬天穿單薄的夏裝,夏天穿厚重的冬裝。
這些生活層面的理性所引申出的是理性背面的理性,即為什么不能穿反季節衣服,那是因為穿衣的理性后面有個孟德斯鳩所說的"初元理性"在警醒人們的理性:穿反季節衣服與氣候不適,夏天容易中暑,冬天容易感冒。其實現行人類的很多法則背后都有這樣的"初元理性"的抉擇過程。
然而,現代文明使人們對"初元理性"理解的扭曲是很嚴重的,人們往往在浮躁的表面喪失了理性的法則,而要從理性的法則往復到"初元理性"的抉擇就更難了。所以我們要正本清源,現代文明的幻影已經將我們所謂的人為"理性"帶離"初元理性"太遠了。法的本意是出自對大自然的尊敬和順從,是人從與大自然的交往中總結出的自然的脾性,又由這個脾性所推出的人為理性,這種人為理性就是我們這篇法哲學要研究的對象。
二、法的起源是自然規律這一"初元理性"
法是被決定的,它不是人在天馬行空的想象,它作為一種社會科學也有自然科學的那種必然性的秩序性規律。即法都有其"初元理性"淵源。
人與人之間都有一種生命保存的"初元理性",這種理性表現為對他人生命的那種發自內心的尊重,當看到生命被摧殘時我們都會有一種憐憫的情感,甚至可能用行為去挽救生命。這種"初元理性"的逐步演進就變成了我們現代社會的法對人的生命財產健康權的保護。
回到法的本質,它無非是讓我們在總結自然規律(自然規律就是一種初元理性,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將盡量少用這種專業術語)的過程中更好的適應規律,它的終極關懷在于人的生命安全,當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證后它又引導人類的幸福得到滿足。法作為這種人為理性則是人在一點點建立起自己欲望大廈的過程中豎立起來的支架,是欲望滿足的結構。所以我們在考量法的本質時,不僅是在考量自然規律的決定性力量,也是在將人為理性這一出于自然規律的認識卻又總喜歡天馬行空的理性拉回現實,正視自然規律所衍生的自然理性本身。所以法應該是一種由自然理性決定的滿足人的生存欲望的順從性人為理性體系。
三、法的效力淵源在于其群體理性及暴力保證
那么法既然是由自然理性決定的順從性體系我們就應該遵守,但是為什么還是有那么多暴力犯罪需要國家的暴力機關來理清其中錯綜復雜的關系呢?為什么會有對法的違背呢?
這就引申出法的另一個特性--它不是先天就存在于人類文明之中的,因為自然理性不能自己表達自己,它必須通過人的喉舌來表達。而在理解能力方面,人畢竟不是自然,它不可能完全知道自然本身的理性結構,它只能盡量通過自然的一些啟示去領悟自然的意圖,而這種領悟經常出錯,又經常因個人立場而故意領悟出錯。同時也因為每個人都有領悟的權利,所以這種人為理性也能不斷的被糾正被完善,這才有了我們今天在經過漫長的由野蠻到文明、由極其扭曲的不公到民主的歷史長河后的文明社會。
所以法可以公平的由每一個公民來領悟大自然的聲音后發出自己的理性之光,在代議制的民主社會里所有公民都有權利、有義務去聆聽這幾近上帝發出的聲音。因為只有回歸了自然理性,人類才能知道自己本來可以追求的幸福,人類也本該有的幸福。只有當現存法律真正體現這一幸福時人才能絕對的去順從。
然而,不幸的是有很多人并沒有去聆聽這大自然的理性,沒有去領會現在來之不易的民主文明成果。一方面他們不履行自己的權利去追求這一幸福,也不去正視這一理性對人類幸福的保障。他們或因私欲的驅使,明知道某些行為是違背自然理性的仍然去做,而這恰恰又傷害到了人對自然理性領悟后達成的群體理性,所以人的群體理性建立的暴力機關會對這部分人進行強力糾正,甚至將他們踢出他們所不能適應的這一群體理性系統,這就是所謂的觸犯法律后得到的對人身自由的束縛和對生命的制裁。
另一方面,它也給每一個公民去領悟自然理性的必要性,讓每一個公民都有義務來完善法律的漏洞與缺口,讓每一個公民都發自內心的擁護法律并監督和保障法律的實施。所以一個幸福社會的國家要求每個公民都必須懂法,因為在現代社會不懂法就不知道有哪些有著國家強制力的暴力機關保證的公民權利。
四、法的普及重點在于法簡化工作,以培養普通公民的法制意識
那么問題又來了,既然法是一套理性系統,它就需要人們學習它。然而各人精力、理解能力不同,就我們現存的法知識系統來說,就算是法專業人士也沒有這個精力去完成這么大的學習量。那么這樣說來我們的公民就永遠得不到現代理性所普照出的幸福之光了嗎?
于是我們的法專業人士要做的就是將這套復雜的理性系統簡化成普通公民不需要耗費很大精力就能讀懂并領會的理性系統,這也是所有法工作者應該做出最大努力的領域。怎么做到法對公民的普及,我們還是要回到法本質的理性系統,那就是以公民的安全、幸福感為我們工作的綱領。一方面,祛除公民身邊的不理性行為對他們正常生活的破壞,這就是對犯罪的打擊問題。
做到位了說明法的理性是健全的,做不到位說明法的理性沒有得到彰顯,公民感受不到法理性的優越性就不會對法有認同感,得不到公民認同感的法理性系統就不是文明社會該有的群體理性。另一方面,當大多數公民不幸福時,說明我們的法理性系統是存在問題的'群體理性。甚至可能在這個群體理性達成之初沒有正確的與公民溝通一致以真正反映公民的理性認同,或者對這種理性認同沒有被正確的表現為法,或者這種法在實施中沒有真正表達這種群體理性的精神,而所有這些錯誤或漏洞的彌補則有待所有法工作者的努力。
當然作為法工作者,不管這套理性多么龐雜,對其正確理解和把握則是不可搪塞的責任,并且碰到社會中新出現的情況或已經發生了變化的情況要及時的對我們的這套理性系統做出反饋或修正,以讓我們的法更好的為公民謀福祉。這就是執法的作用。從立法到執法再到司法的整個過程中,每一個領域的工作人員在實際中都要去檢驗法回歸社會時的理性有沒有偏離最初的群體理性,甚至我們要時刻反省這種理性是不是一開始就在反應那種為公民的大多數服務的理性,一旦發現問題,我們應該動用盡可能的手段來糾正這種錯誤,這就是司法和立法的作用。
以上是講到公民不自覺的感受到法的實質存在感,怎么讓公民去自覺感受法的實質存在感才是現代法治所要完成的艱巨任務,也是現代文明社會前進的動力。這就需要我們培養出一種對法制的打包能力,將現代的法治成果打包成能直接服務于公民生活的法制便當不僅傳播了法,更主要的是保障了公民的幸福理性權利,這對法治建設本身也會起到基礎建設的作用:試想,我們許多法工作中為什么有那么多取證難的問題,不就是因為我們的生活中十分缺少能將人的行為納入法理性的載體嗎--例如合同、公民對行為意識的紙質表現等。這就需要鼓勵我們社會上的法工作者的創新熱情,需要公共權力機構做好對這些最能及時準確把握國家的時代理性的法工作者的服務性工作,因為他們也是最能貼近公民呼聲的理性之聲。而且,他們向社會所提供的服務,也正是在引導公民去自覺感悟國家的法理性存在感。
為什么要讓公民自覺的去感受這種存在感,因為這正是現代國家應該引領公民所應走向的文明理性。法作為一種群體理性,它不光是要發出人類智慧的靈性之光,更要彰顯其對個體的人文關懷。法應該時刻清楚自己的定位,那就是:它是人類順應自然的群體理性。它不是某個個人的意志,也不止是某個利益集團的理性工具。當然,法也有其國家性和階級局限性。從這方面來說,我們就要講到法的另一個層面的特性了。
五、法的階級和地域所決定的歷史性利益特性
前面我們是站在一個國家的立場來看法,為了對法進行更深層次的哲學剖析,我們還得更進一步超越國家和階級的上空去看看法,甚至到歷史層面去看看法的不同社會特性,以更加全面的把握法的哲學思想。
從歷史上來看,法經過暴君的個人意志法,再到帶有血清關系組成的貴族宗族法,再到我們現代社會代表大資本家的所謂民主社會法,再到最能代表最廣大公民根本利益的社會主義法。這一歷史進程向我們揭示:在人類理解大自然理性的過程中由于理解者的立場不同,法的真正本質被理解的范圍隨著人們的理性開化程度是逐步擴張的。這種擴張有其歷史必然性,因為上升到國家理性的理性不僅是因為其對大自然的領悟正確這么簡單,還有歷史對理解者造成的能將其領悟的理性表達成國家意志途徑的限制,這就是所謂的地位、權利與實力差距。隨著生產的發展,這種差距也在變小,所以我們的社會越來越公正與民主。
這是法的階級局限性,下面談談法的國家局限性。現代社會國家的法基本上都脫離不了以上兩種特性,原因就在于上面所說的差距仍然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人類彼此之間的不信任和自身環境的特異性讓國與國之間還是有明顯的利益界限。
所以法是有其利益特性的,它最終也是服務于人的特殊利益需求的。只是這種利益需求在人與人之間能達成平衡,這就是一國之內的群體理性;法在國與國的利益之間達成平衡,就能成為一種國際理性。在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都能看到法的這種利益的博弈特性。
六、法的精神在于每一個公民對法治的理性推進
為了追求人類最大幸福,有志之士應該在這種紛繁復雜的國內國際的利益博弈中,為公民的最大利益爭得一席之地,所以法的藝術又表現為說服的藝術與整合的藝術。對于全人類今天這來之不易的法民主格局,我們應該更加珍惜,并在革命前輩取得的成果上更進一步將我們社會所賴以存在的法向更文明更理性的層次推進。
綜上所述,在哲學層面上法是這樣一種群體理性:在一定利益群體內,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去為決定和改變法格局而與社會上其他利益體博弈而最終決定法走向的群體理性,這種群體理性有公共暴力機構來保障實施,這種群體理性的本質是對自然理性的順從,其目的是服務人的生存與幸福追求,而這種目的的實現需要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層面的法專業人士大力的法修正、法普及、法監督和法簡化工作。所以法的哲學精神是讓每個公民都有權利追求理性的生存感和幸福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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