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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Chomsky語言學理論的哲學基礎論文
1.0引言
自1957年《句法結構》問世以來,Chomsky的語言學理論在語言學界、心理學界乃至哲學界都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他的理論觀點掀起了“第二次認知革命”,而其理論本身就足以構成當代認知科學的重要成就。近半個世紀以來,Chomsky—直不斷地對自己的觀點進行修改和補充。在語言學界,許多語言學家已接受他的語言學觀點,并在他的原則與參數理論及其最新發展的最簡方案理論框架下從事具體的語法研究工作。他對心理語言學乃至認知心理學的影響也是巨大的。Tanenhaus(1988)曾指出Chomsky的思想至少在三個方面造就了當代心理語言學。在哲學界,Chomsky的語言觀也引起強烈的反響,哲學家們對他的觀點可謂褒貶不一。
我國近年來對他的語言學理論已陸續做過一些介紹,很多都是從語言學的角度分析問題,對他的心理學觀點也有不少介紹,而對其語言學理論中哲學觀點的專題介紹則不多見,本文試圖在這方面做一次嘗試。
2 0Chonsky的哲學思想
貫穿于Chomsky語言學理論中的主要哲學思想是唯實論(realism)、自然主義(naturaism)和心智主義(mentalism)這三個觀點在他的思想中融匯在一起,形成了他的內在語言(卜language)觀他的哲學觀點還為許多有爭議的哲學問題提供了某些啟示,如心智與身體問題、有關天賦的理論問題、有關“私人語目”的爭論、語目知識的本質問題,等等。
2.1唯實論
唯實論是Chomsky哲學思想的第一個重要觀點。我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Chomsky在其理論中提出和發展的語言概念和實體都是對世界真實特征的反映。
只有把Chomsky的唯實論觀點與其它語言學理論做出的非唯實論的解釋進行對比之后,我們才能看出它的重要性。某些唯實論旗號下的哲學家和語言學家的理論核心實際上是工具主義的觀點(instru-mmtalism)這一觀點否認任何理論實體和概念的現實性。他們認為語言學理論只不過是一些計算設置,并不做什么真值性的判斷,也不對心理現實性做任何說明。這些語言學家可能也使用生成語法的具體技術操作及其全部子理論,但這僅僅是因為這一理論能夠對他們的語料進行簡潔的描述。對他們而
言,這些設置并不具有心理表征,它們只是一些便利的工具而已(Dennett.19781987)與之相比,Chom?sky的唯實論是徹底的唯實論。他認為,如果生成語法理論中真有什么成分可以具備工具的特性,那就是空語類。但是,與工具主義不同的是,他指出,不發音的語跡t之所以具備這種性質是因為它存在于句子的心理表征中(Chomsky,1988b:81)由此可見,Chomsky唯實論思想體現的是理論中的實體與現實世界事物的相互作用,這些實體具有使成力(ausalpowers)而且都與個體的大腦或心智有必然的聯系,即具有心理表征。
2.1.1內在語言(I一language)
上面提到Chomsky語言學理論中的概念與實體具有心理表征的問題,這一問題涉及Chomsky理論的核心內容——內在語言。這里有必要解釋一下這一概念。
Chomsky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I一language取代了其早期著作中的‘語法”(gr—?)概念。早期生成語法理論中的“語法”有兩重意思:一方面,它指語言能力,即存在于大腦中的內在化的語言系統本身;另一方面,“語法”指語言學家對說話人一聽話人語言能力的描述(李行德,1992:25—34)現在所說的“語法”仍然具有第二層的含義,但這一語言學理論的客體則是內在語言,其中的“I”具備內在性的(in?ternal)、個體性的(individual))內涵的(intensional)三層含義。
內在性指語言學家研究的范圍是具體的說話人一聽話人大腦的內部,并不表述人腦和外部世界的關系。Chomsky早期認為“每一個說一種語言的人都已經掌握了表達他這種語言知識的生成語法,并使其內在化”(Chomsky,1965:8)然而,這一表述方式容易引起誤解,因為它隱含的意思是,某些外部知識是在母語習得的過程中,被“內化”進了大腦,而非大腦內部所固有。當然,接觸外部剌激對觸發語言習得很有必要,但最終的語法系統并不與外部世界直接相關。有鑒于此,Chomsky在后來強調了內在性(internal)的重要性。
個體性由內在性衍生而來。也就是說,如果語言學的核心是內在語言,而內在語言是關于心理表征及其各表征之間的關系,而非關于心理表征及其與外部世界的關系,那么,內在語言一定是內化于個體的大腦。因此,大腦的活動狀態本身也只能是個體性的而非集體性的。內涵性有兩種不同的含義。第一,指構成我們語法的規則和原則系統是通過形式化過程操作的。例如,張三和計算器都能算出6乘以17等于102,但張三和計算器的算法肯定不同。我們的計算過程和計算器的計算過程只能說外延上是相同的(即得出了相同的結果)但內涵上是不同的。語言學家關心的不是這兩者在不同的設置下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得出同一結果,而是想弄清人類是怎樣演算的,在計算時究竟使用了什么樣的過程。第二種含義是指內在的語法能夠對我們所接觸到的語料做出解釋。這一含義是講如果我們懂一門語言,就不僅能解釋合語法的句子,對那些只言片語,甚至不合語法的句子也能做出解釋。例如,我們知道“他打了張三狠狠地”這種句子是不合法的,但我們仍然明白說話人想表達的意圖。這一點說明大腦中的語法系統能解釋所有的語言現象。
2.2自然主義
Chomsky的自然主義觀點認為語言學是一門經驗學科,就像地質學、生物學和細菌學等專門科學一樣。因此,他認為,語言學研究也應該按照自然科學的方法進行。
Chomsky的自然主義哲學觀一直是哲學家們攻擊的對象其中表現最突出的是WellardvanQuinec在自然科學領域,原則上存在能解釋所有現象和證據的理論。因此,自然主義方法是以構建強有力的解釋理論為目的。然而我們很難想到有一個理論能夠圓滿地解釋所有的現象,但如果確實有這樣的理論,其他的理論也可以做到這一點。但是,Quine認為,心理學中的理論解釋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問題('indetenminacy’)。在他看來,只有物理學中的理論假設才能解釋所有的現象,也只有物理學能夠避免“不確定性”問題。按照這一觀點,語言學中大家所公認的那些理論解釋都是無效的、不正確的。
Quine的觀點實際上是建立在與Chomsky不同的假設基礎上的,他把形式語言的特性與人類語言的特性等同起來,而這一假設又把人類語言理解為外在語言(E—language)而非Chomsky所主張的內在語言。Quine認為語法是一些規則的集合,而且如果不同規則的集合能夠生成同樣的句子,這些集合就不能加以區分。在兩套規則“外延上相同”的情況下,Quine指出,我們不能說其中一套規則是正確的,而另一套是錯誤的。因為這種情況下,不存在誰是誰非的問題,在他看來,這種區分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這一觀點實際上把規則看作純粹的對行為模式的描述,而不把它們看作導致行為發生的起因,它們只適用于說話者的行為,并不“引導”其行為(Quine1972:442)按照他的觀點,序列ABC,不管它的結構是IAB]丨C]還是丨A]丨BC],只要語法規則最后能生成IABC],使用哪一種結構分析就沒有區別了。然而,Quine的觀點很明顯犯了經驗上的錯誤。例如,句子這兩個結構相對而言是比較近似的,它們的不同之處在于結構(1)把boughtthebook看作一個成分,而結構(2)則把boughtthebook當作兩個成分。如果我們看下面的(3)、(4),就會發現,只有結構(5)對句子的解釋才是合理的:(6)Jolmintendedto[buythebock].and[buythebook]shedulydid.(7)WhatshouldJohndonext?[buytheb(x)k].
上面的例子可以解釋為什么我們在眾多的經驗分析中只選擇其中一種。如果我們承認句子中含有VP這樣的結構,就能夠對大量相關的句子進行經濟簡明的描述。另外,上述例句之間的相關性也說明說話人的大腦具有心理表征機制。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語言學的理論解釋是有效的。由于Quine觀點的假設基礎和前提與Chomsky的不同,他用來否定語言學理論經驗屬性的證據就不是令人信服的,因此也就不能推翻Chomsky的自然主義哲學觀。
2.3心智主義
把Chomtky看作心智主義者是因為他一貫主張在自然科學的框架內研究人類大腦的內部運作機制。Chomsky認為“當代心智主義是在生理科學的領域內朝著把心理學和語言學融為一體而邁出的一步這并不是說這些學科之間的劃分就不存在什么哲學問題,只是這些問題與語言學的實際操作不太相關。但是,Chomsky的語言學理論確實對哲學有很多啟示,而且他在心智方面也有很多激進的不同于以往的發現,并做出自己的解釋,例如“心身問題”和“默示知識”問題等等。
2.3.1心身問題(Themind-bodyproblem)
自笛卡兒提出二元論以來,哲學家們一直在考慮一個問題——思維怎樣影響物質,非實體怎樣作用于實際存在于空間的實體——即人腦怎樣影響身體的移動(howthemindcanmovethebex'ly.)。我們已經知道Chomsky的語言學理論是心智主義的,而且他提出的心理表征也具有使成性(causalproperties)。這樣看來,Chomsky與笛卡兒以及其后的哲學家似乎面臨同樣的形而上問題。然而Chomsky經過反復論證,認為根本不可能提出心身問題,其原因并不是我們現在對人腦的理解有限,而是因為對身體的構成我們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Chomsky指出,自牛頓認識到“接觸力學”的衰亡以來,笛卡兒對“身體”的定義就已經被駁倒,而且至今并未出現其它定義來取而代之(Chomsky,1995:5)由于缺乏一致的關于“身體’的概念,傳統的心身問題也就失去了概念上的基礎,所謂人腦影響身體的因果問題也就無從產生。既然心身問題不存在,它也就不會對語言學和其他科學領域有任何啟示。
2.3.2默示知識(tacitknowledge)
人類語言是由心理表征的,并且構成一種“默示知識'這里的“默示”是指我們關于語言的構建方式和功能的直覺在很大程度上是無意識的。例如,對于“JohnlikesverymuchMary”.我們因為“知道”語法規則從而判定這一句是錯誤的,但我們在判斷時,并沒有意識到運用了哪些語法規則,這種無意識的直覺就是“默示知識”。然而自康德以來,大家普遍接受的哲學觀點是,如果某物是無意識的,它事實上根本就不能稱為“知識'
就上述的語法規則而言,Quine認為“只有當行為者知道具體的語法規則,并能說出這一規則時,行為者的行為才受語法規則的“控制和引導”(Quine,1972:442)Searl的觀點是“原則上講,說話人應該能夠意識到語法規則怎樣進入他們的行為”(Chom?sky,1980:129)。
這里存在與默示知識有關的兩個問題:一是使用具體詞匯know的問題,這是術語方面的問題;另一個是有關語言知識的本質和其他知識本質的問題,這是實質性的哲學方面的問題。Chomsky早期使用“知識”(knowledge)—詞,引起了哲學上的紛爭,他后來不得不在具體的語言知識范圍內另辟蹊徑使用新詞“認知”(cognize)來取代know。對于Quine和Searl的觀點,Chomsky持反對意見他并不認為意識是語言知識或其他知識的必要條件,他認為意識可及性的程度不同只是反映了我們對意識所知甚少,并不表明不同程度之間有什么原則上的差別。重要的是控制我們行為的原則具有心理表征的特性而且能有效地引導我們的行為。因此,除非有什么特殊需要要求我們意識到控制我們行為的原則,否則我們在做出語言判斷或道德判斷時去刻意地在大腦中找出這些原則不僅是毫無必要的,也是不合理的。
3.0Chomsky的觀點引發的爭論
Chomsky的觀點是鮮明的,鮮明的觀點最容易遭受攻擊,但也常常最有價值。他的這些哲學觀點不斷地在哲學界引起爭論,這主要是因為他對人類語言性質的問題,語言與世界、語言與社會以及個體之間的關系問題的看法與傳統觀點分歧很大,有些可以說是大相徑庭。下面我們就來看一看這些具體的爭論。
3.1語言與世界的關系問題
不少唯實論哲學家認為,語言研究屬于數學而非心理學范圍。他們把自己的觀點稱為柏拉圖主義,按他們的觀點,語言是獨立于說話人之外的抽象客體,語言規律與數學規律相似,不能說它們不存在,但卻是抽象的。這些客體不和世界的事物相互作用,它們沒有使成力,因此和個體的大腦之間就沒有什么必然的聯系,也就是說不具有心理表征。近來,持這一觀點的Katz再次強調了語言的抽象客體的特性。他指出,如果不能說明語言的數學屬性,就無法對語言的普遍性規律做出解釋。柏拉圖主義的這種觀點吩研究形式語言如邏輯中的謂詞演算等也許是可行的假設,但對于研究人類的自然語言來講,就不太合理了。
語言研究是屬于數學范圍還是心理學范圍,這涉及到實質性的問題。第一點是,不同的科學范圍是否相容?即強調語言研究的數學屬性是否就意味著排除了語言研究的心理學屬性?第二點,如果這兩者是互不相容的,而且如果有證據證明自然語言是數學分析中所強調的抽象客體是否就意味著駁倒了Chomsky的理論觀點呢?
Katz認為,語言學家提出的語言的心理概念的屬性就意味著它們必然被看作抽象客體,而Chomsky沒有承認這一點,這使他的整個理論框架令人懷疑。然而,Katz的結論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首先,他的觀點中作為抽象客體的語言是不具有使成力的,而Chomsky的語言學理論卻是涉及具有使成力的實體。Chomsky認為,即使抽象客體本身不具有使成九其在大腦中的表征卻具有使成力。其次,Chomsky的內在語言概念是Katz不能駁倒的。Katz的觀點有相當一部分是圍繞構成自然語言句子集合的數學屬性討論的:句子的集合是可數的無限集合還是不可數的無限集合?對于Chomsky而目,語目是內在語目,是大腦的一種狀態,而不是一套句子的集合。他指出,如果沒有指明句子的集合是怎樣生成的,那種把語言看作是由句子集合構成的概念就是不可行的(Chomsky,1991c:10)Katz雖然也意識到內在語言和外在語言的區分,但他還是堅持認為既然個體語法是一套句子概念的無限集合,那么它本身也必然是無限的(Katz1996:278)也就是說,內在語言雖然是一個有限的表征系統,但因為它的范圍是無限的,結果內在語言本身也必須是無限的。由此看出這一理論假設是錯誤的。實際上,語言使用專門的句法結構,它的特征是由具體的原則規定的,在必要時,也運用一些具體的數學規則,但數學規則的使用并不對自然語言的內在屬性產生多大的意義。這主要是因為除了外加的特別規定外,數學系統自身并沒有什么特性。由于數學系統的這一特點,Kdz的那種把語言看作抽象客體,把語言研究歸屬到數學范圍的觀點就難以讓人信服了。
3.2語言與社會的關系問題
語言是用來思考的,但很多哲學家卻認為語言的主要目的是交際,這一點在許多人看來似乎已不目自明,正如Davidson所目:語目,就是與他人交際。”(Davidson,1994:234)把語言與交際等同起來,實際上是強調語言是大眾的構念(publiccmstrncts),是人們學習和使用的語碼,人們通過這種語碼與社會和國家建立聯系。盡管不同語言的特性各不相同,某一種語言對講其他語言的人而言難易程度也不盡相同,但所有的語言都包括指稱周圍世界實體的詞匯和短語,如樹木、房子、計算機、分子、離子等等。按照這一觀點,我們就可以說每個說話者均具有某種大眾語言,但這僅僅是掌握該大眾語言的一部分知識,有時甚至是不正確的知識。在母語習得過程中,兒童接觸到的只是一部分語言資料,所以最終并不能掌握大眾語言的全部知識,只能知道(know)其中一部分知識。而且因為每個兒童接觸的語言資料各不相同,有些人掌握的語言知識就會比其他人要多一些或者更好一些。兒童所接觸的語言資料,能夠顯示其母語中所有普遍的和具體的句法結構特性,因此就沒有必要為成年人最終的語言能力找出另外的解釋。
提出這種大眾語言的概念有其最初的合理性因素,尤其是與詞匯有關。我們任何人都不可能認識一本大詞典里的全部詞匯,通常情況下,遇到生詞我們都會去查詞典。例如,John不確定funkia是什么意思,他可以去查詞典,也可以去問植物學家或者其他人;如果他相信權威,他就有可能因此而修正自己的某些語目知識。然而Chomsky指出,如果仔細考慮一下,我們就會發現最初的合理性并不存在。例如,我們可以在詞典里查到反身代詞“自己”的含義和用法,但是并沒有證據證明,我們對含有反身代詞句子的可接受性的判斷能力是在接觸了大量的例句之后才有的。如下列例句:(5)JdinexpectBilltohurthimself.(6)*JohmexpectMarytohurthimself.
例(5)中,himself只能指Bill如果它指J(hn句子就不合語法;而例(6)中,himself既不能指Mary也不能指John無論指兩者的哪一個句子都是不合語法的。即使以前我們沒有見過這些句子,我們也能判斷句子是否合法,由此可見,這種判斷能力并不是在接觸了大量的語言資料之后才有的。
Chomsky認為,在任何情況下,對個體語言的理解一定是先于對社會語言的理解,這是因為后者是以前者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個人能說出句子,而社會團體不能。我們都知道現在英語的使用幾乎遍布全球,而且幾個世紀以來許多人也一直在使用英語,但對這樣一種在時空中廣為散布的語言實體并不具有心理現實性,也并不屬于科學的領域。關鍵在于,沒有哪一種規律或原則把英語、漢語或其他任何語言看作社會或民族的構念(construct),但卻有解釋個體語言知識的語法原則。
正是基于這方面的考慮,Chomsky把語言學研究的中心轉向對個體大腦的研究,由此發展了與外在語言相對的內在語言概念。這一區別的合理性最終在于對理論建構的適當領域進行判斷。大量經驗證明人們能夠說出和理解無限多的句子并能對句子和短語作出合法還是違法的直覺上的判斷;如果人們由此承認個體確實具備語言知識,就可以把這一知識形式化,從而找出支配這一知識的普遍規律,并把這一語言知識與其他各種能力區分開。與此相反由于大眾語言不屬于科學領域也不具有心理現實性,因此就很難為這種大眾語言建構一套理論;事實上,根本就沒有建構這種理論的適當領域。Chom?sky一直堅持這種觀點,這也是他對外在語言的觀點。他指出,外在語言就好比獨角獸(unicorn)迄今為止幾乎沒有關于解剖獨角獸的論述,同樣,也沒有為外在語言建構的理論;關鍵在于,就象大眾語言一樣,根本就不存在建構外在語言理論的適當領域。
3.3語言與個體的關系
在對語言與社會的關系的討論中,我們提到人們能夠用語言進行交際,能對某些個別句子的合法性達成共識,但我們很清楚,說同一種語言的兩個人不可能有相同的語言學知識。例如:
(7)a.Thatmonkeywillprcbablyhitus.b.Thatmonkeywilllikelyhitus.
(8)a.張三被李四狠狠地打了他一頓。b.張三被李四狠狠地打了一頓。
例(7)中,(7a)是所有人都接受的,(7b)有些人接受,有些人認為不可接受。并不是說,不接受的人就不理解(7b)的意思,這兩句的不同,主要是因為方言的影響,(7b)是美國英語,(7a)是英國英語。(a)和(8b)的不同則是個體的因素造成的,對某些人而言,(8a)和(8b)都可以接受,而且意思相同。有些人卻認為(8a)不合法,只有(8b)才正確。這一例也不屬于理解上的問題,而屬于個體之間內在語法的差異。每個人的經歷是不同的,即使同一家庭的各個成員也因為接觸的語言現象語言資料不同,更重要的一點是各人對接觸到的語言現象的分析各不相同從而導致個體語法的不同。
Chomsky認為這種個體語法的差異不僅是普遍存在的,實際上也為“私人語言”(Wallenstein1953:paragragh269)的存在提供了證據。Wittgenstein強調語言“本質上是社會性的”,而且“大眾對語言的掌握是語言的一個基本方面'(Davidson1994:314)基于這一前提,Wittgenstein認為一種被單一個體而不是被一個社團所擁有的“私人語言”,是不存在的。在他看來,不論個體遵循何種語法,由于只是被他自己所擁有,同一社團內的其他個體都不能掌握和了解,因此,“私人語言”的存在就不能保證社團內個體之間的相互交際。
而Chomtky指出,Wittgenstein的這種否認“私人語言”存在的觀點忽視了語言學與語用推理過程的區別,而且這種依賴某個社團來證實語法規則存在的看法也是不合理的。個體對語言的判斷是一致的,而且對自己所做判斷的正確性也是確信無疑的,這種情況說明只有用個體所遵循的語法來解釋才是合理的。事實上,個體對語言可接受性的判斷能力是人人共有的,個體語法的變異也是普遍現象,所有這些都證明語法規則的私人屬性并不會妨礙交際。這就說明個體語法是存在的,既然個體語法存在,大眾語法這一概念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正如Chomsky所言,“大眾語言完全不屬于經驗的語言研究的領域”(Chomsky,1986:226)。
4.小結
我們知道,Chomsky在語言學和心理學領域的研究發現對人類的影響都是極其深遠的;從本文可以看出,他的哲學觀點也同樣廣泛,同樣深刻。他的哲學思想是一個貫穿了唯實論、自然主義和心理主義的連貫的、完整的體系。這一體系的核心是他所提出的內在語言學理論,這一理論向哲學界許多公認的觀點提出了挑戰,但是同樣也受到了來自其他哲學家的強烈攻擊。他對語言與世界、語言與社會以及語言與個體的關系等問題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有別于傳統觀念,因此圍繞這幾個問題的爭論也異常激烈,Chomsky正是在這些爭論過程中,不斷地發現問題,并進一步對自己的理論和觀點進行修改和補充,使其哲學系統乃至語言學理論系統更趨完善。
對語目學家而目,尤其是對在Chomsky的語目學理論框架下從事具體語法研究工作的人來講,不僅要理解和掌握Chomsky的語言學理論,更重要的是要理解他的語言學理論中體現出的哲學思想。因為他的哲學思想的核心(內在語言觀)可以說是貫穿其整個語言學理論的指導思想,因此只有了解了他的哲學思想,才能在進行具體的語法技術操作時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否則就只能是為研究語言學理論而研究語言學理論,而且會導致研究思路越走越窄;即使那些反對Chomsky的人也需要先了解他的哲學觀點,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他們的批判才能站得住腳,也才會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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