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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哲學論》中的真理概念
【內容提要】 維特根斯坦在其《邏輯哲學論》中集中討論了真理概念,他處理這個概念的方式表明了如何理解語言與實在的關系,以及在何種意義上沒有否定記號所代表的實在之物。本文從維特根斯坦關于真理符合論的表述是否會遭到弗雷格的批評這個問題入手,對照戴爾蒙德關于維特根斯坦真理概念的解釋,給出了自己的解讀,按照這種解讀,真內在于使用命題的活動。
【關 鍵 詞】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真/涵義/使用
通常認為,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給出了一種關于真的符合論。這種符合論與邏輯圖像論聯系在一起,例如2.222節這樣說,“圖像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涵義與實在是否一致”①。但這就立即面臨弗雷格在《思想》這篇著名文章中對于符合論的批評,按照這個批評,不僅符合論是不可能的,而且真這個概念本身就是不可定義的。這就自然產生一個問題:維特根斯坦關于真的符合論,是否因為這個批評就垮掉了呢?本文就以這個問題為起點,整理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給出的真理概念。
弗雷格的批評大意是這樣的:如果用與事實符合來定義某個命題是真的,那么要使用這個定義來判定命題p是否真,就要先考慮p是否符合事實,也就是說,先考慮“p符合事實”是否為真,而這就預設了真,從而使對這個定義進入了無窮后退;同樣的思路適用于所有關于真的定義,因此真是不可定義的。②
沃克爾③認為這個批評適合于融貫論,但不適合于符合論。他區分了關于真的理論和關于事實的理論。如果符合論是一種關于真的理論而不是關于事實的理論,那么它就可以避開弗雷格的批評。為看到這一點,考慮“p符合事實”這個命題,要使其為真,所要求就是“p符合事實”這個命題符合事實。如果視事實這個概念為初始概念,那么由p符合事實,就可以得到“p符合事實”這個命題符合事實,這一點就相當于說由p得到p為真,由p為真得到“p為真”為真,這個過程可以無窮繼續下去,但不是惡性循環。
但是,沃克爾的策略不適合于維特根斯坦。這個策略僅僅考慮了真,而沒有涉及語義。維特根斯坦似乎持一種真值條件語義學,他說:“要理解一個命題,就是要知道如果它是真的話,情況是怎樣的”(4.024節)。如果可以通過真值條件來確定語義,那么即使事先不知道命題的語義,只要知道與之對應的真值條件,我們也可以確定命題的語義。沃克爾策略的核心在于,承認有一個獨立于真的事實概念。但是,如果事實獨立于真,那么與一個命題相符合的是什么事實,就并不取決于這里的命題是什么。聯系到真值條件語義學,這就相當于說這里有真值條件,但不知道是哪個命題的真值條件,從而也就不知道要為哪個命題確定語義。真值條件語義學意味著事實能夠成為命題的個體化條件,但對于獨立給定的事實來說,符合關系并不足以挑出任何命題,從而不能得到個體化的命題。
沃克爾策略必須承認,事實概念是一種外延化的概念。按照這種事實概念,金星升起來了,即使這個事實與啟明星升起來了這個事實是用不同命題表述的,它們仍然是同一個事實,這個事實的同一性不依賴于表述它的命題。顯然,這樣的事實不足以確定它是“金星升起來了”這個命題還是“啟明星升起來了”這個命題的真值條件,而這是兩個不同的命題。真值條件語義學要求給出足以區分這兩個命題的事實,而這意味著作為真值條件的是內涵性的事實概念,按這種事實概念,金星升起來了與啟明星升起來了,是兩個不同的事實。
弗雷格批評的關鍵在于,如果真是以命題為主目的謂詞,那么關于它的任何定義都必定采取了如下形式:
D)對任一命題p,T(p),當且僅當,F(p)。
其中“T”表示謂詞真,T(p)即命題p為真,而“F”則表示用來定義真的任何性質。這種定義形式本身就預設了真這個概念,因為雙條件句所使用的連接詞(“當且僅當”)意味著兩邊的子句真值相同。為了避免這個批評,可以采取的對策有兩個。其一,把“當且僅當”這個連接詞看作是一個過渡,它僅僅表示兩邊同時為真這一事實,關鍵是得到定義項,即雙條件句的右邊為真的情況。此時只需表明可以不用真這個謂詞來實現這種情況就行了。沃克爾的策略就是如此。其二,則是表明這里的雙條件句不是用來定義真的命題,真這個概念已經先于這個定義而被把握了,類似于D)的命題僅僅是對我們已經把握到的真這個概念的一種闡明,這個命題本身并不表明我們理解真這個概念的基礎。如果情況是這樣,要斷定命題p真所需要的“F(p)”為真,就不是惡性的無窮后退。我將表明,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引入的真,就以第二種方式避免了弗雷格的批評。當然,如果情況是這樣,那么維特根斯坦就沒有一種真正的符合論,也不會遇到弗雷格的批評。
《邏輯哲學論》集中討論真的段落是在4.06節至4.0641節。4.06節說,“只有作為實在的圖像,命題才能是真的或假的”。這是在說真這個概念的適用范圍。考慮到真這個概念在什么情況下有效,這種情況中就包含著對于這個概念來說具有本質性的東西,這一節的說明就是極為重要的。按照文本的編號排序原則④,4.06節覆蓋了整個關于真的討論,這就很說明問題。顯然,一個命題如果不作為實在的圖像,我們就說這里有記號串而沒有命題。當記號串被用來表征實在時,它就是命題,由此直接就可以看出,只有在記號串的表征性使用中,我們才會觸及真這個概念。這一點在哲學上的后果一時還不明顯,需要繼續分析。
4.061 節通過討論命題的涵義(Sinn/sense)來討論真:
如果沒有看到命題具有一個獨立于事實的涵義,就會很容易以為真和假是記號和記號表示的事物間具有同等權利的關系。
人們就會說,例如“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東西,等等。
命題涵義與事實間的關系是通過真建立起來的。按照4.024節的提示,如果知道命題為真時事實是怎樣的,也就知道了命題的涵義。由這個提示很容易這樣推論,命題的涵義是什么,這一點依賴于命題為真時,事實是怎樣的。進一步的推論是,命題的涵義是什么,同時也依賴于當命題為假時,事實不是怎樣的,因此,只需要把不是這樣的事實反過來理解,就得到了事實是怎樣的。這一點就體現為,“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東西。但是,上述引文表明的恰恰是,這個推論是不可接受的。
接下來的4.062節對何以如此做出了解釋:
我們能否就像理解真命題那樣理解假命題,只要知道它是假的就行了?不行!因為如果我們用命題來斷定的是確實如此的情況,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我們用“p”來說┐p,而情況確實是我們所說的,那么在新概念中“p”是真的而不是假的。
這一節的意思并不如文字表明得那么平易。在把握維特根斯坦的想法前,對照一下研究者的理解是有益的。戴爾蒙德⑤按照吉奇⑥的提示假想了一種與英語有完全相同的詞匯及語法的語言“Unglish”,它與英語的唯一區別在于,Unglish的一個句子與英語中的同形句子涵義正好相反,例如其中的句子“Rover is spotted.”與英語中的“Rover is not spotted.”具有同樣的涵義。有趣的地方在于,這種假想的語言與英語都可以按4.062節的說明,與關于真的符合論表述相容,但就每個句子而言,它與英語句子的真值恰好相反。造成這個區別的,是句子與真值條件的對應關系。我們可以通過改變這種對應關系來改變句子的涵義,而這一點是使用句子的行為所決定的。因此戴爾蒙德說:“……命題的表達能力本質上涉及方向性,通過某種使用,某種按規則的約束與實在相對照的方式,這種方向性本身屬于命題,并且是可以顛倒的”。⑦引文中提到的前一個“方向性(directionality)”顯然是指具有方向這一事實,后一個“方向性”則是指具有某一特定方向。
在戴爾蒙德看來,這說明了命題與名稱間有范疇區別,前者具有方向性,而后者沒有,前者的顛倒構成了另一個命題,后者如果能顛倒的話,顛倒以后仍然是同一個名稱(Unglish與英語有完全一樣的名稱)。這種范疇區別在維特根斯坦那里就表述為,命題是事實,而名稱則不是,進而,名稱可以代表關系項,而命題不能。在這種意義上,說真表明了命題與實在間的關系,是一種自我消解的表述。戴爾蒙德進而把這種自我消解的特征當成整個維特根斯坦哲學的基本特征。
對戴爾蒙德關于維特根斯坦的整體解讀方案這里不予置評,我同意她關于命題涵義具有方向性的理解,但關于這種方向性在維特根斯坦的論證思路中起什么作用,她的理解在我看來是錯的。
戴爾蒙德正確地看到,關于真的概念允許對涵義進行顛倒,這種可顛倒性使得記號“p”與“┐p”能夠說同樣的東西。確實,4.0621節直接表述了這一點。戴爾蒙德的思路接著這一點繼續下去。在她看來,這就使得吉奇所假想的Unglish成為可能。它與英語的區別是,句子與實在間的對照關系以不同的方式建立起來,正是在這一點上使用插了進來,說的是英語還是Unglish,這一點取決于使用。使用的作用僅僅在于,在命題涵義的兩個方向中任意選擇一個。不過,無論選擇哪個方向,命題涵義都是可以顛倒的。這種方向性本質上就屬于命題涵義,命題的真假二值性表明了這種可顛倒的涵義具有方向。關于方向性和可顛倒性的這種理解被戴爾蒙德認為是關于真的早期(inchoate)理解的一種發展形式,它試圖從分析真入手來表明命題在何種程度上有所說(informative)。
回到《邏輯哲學論》的文本,就可以看到維特根斯坦的思路與戴爾蒙德的理解間存在錯位。4.061節確實提到了類似于Unglish的語言。在Unglish中的句子“Rover is not spotted.”是句子“Rover is spotted.”的否定,在說英語的人看來,這正是用“┐p”以假的方式說“p”以真的方式說的東西。但是,這種可能性正是4.061節所要否定的。戴爾蒙德提到的方向性出現于4.0621,這里維特根斯坦似乎贊同涵義具有方向性。但她沒有注意到這一節是4.062節的一個轉折性的繼續。4.062節對涵義的可顛倒性給與了否定的回答。
細讀之下就會看到,4.0621節對于4.062節來說是一種發展:在命題記號與真的聯系已經建立起來的前提下,我們才可以談論涵義的這種顛倒。而在4.061節中這種顛倒不被允許,這應當是由于,涵義是通過命題記號與真的聯系確定的,在這樣確定涵義時,涵義的顛倒意味著涵義是不確定的。4.061節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否定Unglsh的可能性,在涵義沒有確定之前,存在Unglish這種可能性意味著我們甚至不會有英語;戴爾蒙德之所以能夠設想這種語言,這僅僅是由于我們已經有確定的英語,我們把Unglish當成另一種語言,以此來保證這種確定性。
之所以說戴爾蒙德的理解錯位,是因為在她看來維特根斯坦試圖揭示的語言的內在邏輯只進入了涵義的層次,關于真的二值性理解表明了涵義的方向性,但維特根斯坦實際進入的層次則是涵義如何建立起來的層次,在這個層次上,我們使用真這個概念的方式通過涵義的方向性表現出來。
找到了切入點,就可以入手分析維特根斯坦是如何處理真這個概念的。
4.061節包含一個論證,它的目的是表明,我們必須認為命題的涵義獨立于事實,否則就得不到確定的涵義。如果認為涵義依賴于事實,那么對于命題p,我們可以說與之對應有一個事實,這個事實賦予命題以涵義。這就是說,在事先不知道命題涵義的情況下,只要確定了與之對應的事實,就能夠確定命題的涵義。但是,在不知道命題所說的是什么的情況下,同樣是這個事實,既可能使命題為真也可能使其為假,因此我們必須認為,無論事實使命題為真還是為假,都將賦予命題以涵義。這就是說,真和假是記號和記號表示的事物間具有同等權利的關系。正是基于這種真與假的平權性的理解,4.061節第二段說,“人們就會說,例如‘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東西,等等”。這種情況可以看作是一個關于平權理解的辯護。既然同一個事實可以使一個它將要賦予其涵義的命題為真,也可以使其為假,那么我們就可以把這兩種情況分別以“p”和“┐p”的形式標出來,分別確定涵義以后把任意一個賦予原來的那個命題就行了。維特根斯坦在緊接下來的4.062節直接否定了這一點,而沒有給出任何明確的理由。這里可以給出理由:如果不預設命題涵義已經以某種方式確定了,我們無法確定“p”和“┐p”標出的情況是什么。這就好像我們說,左和右這兩個方向是相對的,因此我們可以隨意規定左右。但是能夠說左和右相對,這就已經預設了左作為左和右作為右是確定的,這兩個確定的方向本身不是通過兩者的相對關系規定出來的。
這樣,在接下來的4.062節否定以知其假的方式,理解假命題的可能性就順理成章了。這里的關鍵不是對假命題的理解和對真命題的理解互為前提,而是缺乏真假之別。前一種情況不是循環,而是真命題與假命題是一同被理解的。如果情況是這樣,那么真命題與假命題中理解任何一個就理解了另外一個,因而以知其假的方式理解假命題就沒有問題,為此只需理解了真命題就行了。這里的問題顯然是,就我們能夠通過知道命題的真值條件來理解命題而言,命題本身應當已經以某種方式提供了真假之別,進而使涵義得以確定。
建立真假之別的方式,就是戴爾蒙德認為需要在涵義的兩個相反的方向中任意選擇一個的方式,也就是說,使用。4.062節接著說:“如果我們用命題來斷定的是確實如此的情況,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我們用‘p’來說┐p,而情況確實是我們所說的,那么在新概念中‘p’是真的而不是假的。”這里把“┐p”換成任何其他東西并不構成影響,也就是說,命題記號的涵義究竟是什么,這是不起作用的。這是在確定涵義之前確定什么是真。這里的要點是,用“p”來說時情況確實是我們所說的則“p”為真,這并不要求事先確定一個事實(否則我們需要先確定涵義),然后來判定“p”是否確實為真,而是一個關于“p”這個命題記號與真這個概念的用法的說明。這里,是使用的活動本身建立了真的概念,而不是通過使用在已經給定的涵義的可顛倒的方向中選擇一個。因此,是命題的二值性決定了涵義的方向性,而不是涵義原來已經有某種方向性,真這個概念的使用確定了某個方向。
二值性屬于使用,并通過使用被賦予命題。這一點體現在4.0621節所說的否定記號不代表任何東西中。如果涵義已經有方向性,只不過在使用真這個概念前沒有得到明確,那么不管怎樣,使用否定記號就意味著我們從一個方向轉向另一個方向。如果不明確涵義具有方向這一事實本身依賴于使用,那么按照理解涵義就知道其所說的事實這一基本原則就可以認為,涵義在方向上的區別對應于一種事實上的區別,因而否定記號最終就有所代表了。戴爾蒙德把方向性歸于命題或者說命題的涵義,仍然無法解釋何以否定并不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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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與涵義間的這種關系在4.063節得到進一步肯定,在這一節維特根斯坦批評了弗雷格的判斷理論。我們且不管他是否錯誤地理解或表述了弗雷格的理論,而只關心維特根斯坦在這種批評中透露的正面的觀點。在他看來,弗雷格把真和假看做是思想(弗雷格意義上的涵義)的謂詞,在確定真值之前,命題涵義已經確定了,判斷(judgment)就是斷定這個涵義是真的。在維特根斯坦看來,這一理論的關鍵在于認定,我們可以有一個與真理理論分開的意義理論,因而給出涵義就相當于在平面上標出一個點,確定其真值就相當于在這個點上涂黑色或白色,我們可以在不知道什么是黑與白的情況下標出一個點。但在維特根斯坦看來,“要能夠說‘p’是真的(或假的),我必須斷定在何種情況下稱‘p’為真,從而確定命題的涵義”(4.063節),而這就相當于說,如果不知道何時稱“p”為真,就不知道“p”是什么命題。這樣一來,要能夠把真歸于命題,真就必須已經以某種方式被歸于命題了。這時真通過確定命題真值條件,而不是作為真值起作用,我們可以說這就是真這一概念。在真這一概念下看待命題,命題才能具有真值。命題的真值條件依賴于真這個概念,并賦予命題以涵義,進而使命題得到個體化。正是在這種意義上維特根斯坦在4.063節中說:“命題的動詞并不是像弗雷格所想的那樣‘是真的’或‘是假的’,而是,‘是真的’東西已經包含了動詞”。包含了動詞表達式的是命題而不是名稱。至此,維特根斯坦在涵義與真之間建立了這樣一種順序:真先于涵義。這個順序正是4.0621節斷定否定不代表實在中的任何東西的前提。如上所述,如果真后于涵義,那么否定就構成了涵義上的區別,進而對應于實在中的區別。
但是,先于涵義的真不是賦予命題的特定真值,要賦予真值,就必須已經確定了涵義;先于涵義的真包含于這樣一個事實中:我們使用命題來描述實在,就是把命題當成圖像,來從中看到實在。真這個概念就包含在使用命題的方式中,如果命題是真的,那么實在就被命題所描述,從而達到了使用的目的。維特根斯坦關于真的理解在圖像論的框架中進行,這就是4.06節所提示的:“只有作為實在的圖像,命題才能是真的或假的”。
按照這個框架,當我們通過一個事實確定命題涵義后,能夠脫離這個事實設想命題取其他真值的情況,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命題具有獨立于事實的涵義。事實上,客體的獨立性就是以類似的方式建立的。事態被分解為客體,因而客體具有構成事態的可能性,但是,即使客體在本質上就要與其他客體結合構成事態,就它們能在一切可能的結合中出現而言,仍然是獨立的。同樣,按照我在別處給出的解讀《邏輯哲學論》的分解—合并法這一統一的方法論原則,我們把某個命題描述了實在這一事實分解,就能夠得到某個命題,并且該命題能夠描述實在(具有構成該事實的可能性,就像客體具有構成事態的可能性一樣),這一點我們表述為,該命題具有它自己的涵義。這個命題可以在其他的描述活動中使用,就這一點而言,其涵義或者說用于描述的可能性,是獨立的。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命題具有獨立于事實的涵義。
同樣可以清楚地看到,命題具有二值性。使用一個命題,要么成功地描述了世界,要么沒有,這一點對使用命題的人來說就是,命題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這種二值性并沒有被歸于涵義,因而沒有被理解為實在中的區別;相反,它被歸于使用命題的行為。因此,否定就屬于使用,而不屬于使用命題所描述的東西。“p”和“┐p”之間的區別在于,如果其中一個描述了實在,另一個就未能描述。對于使用者來說,否定就意味著命題具有兩個可能性,即正確地或錯誤地描述的可能性,進而表現為涵義上的方向性。
不過仍然會有一個問題:以這種分解命題被使用這一事實的方式不能確定命題的涵義是什么,因為這就要求事先確定命題所描述的事實是什么,而既然事實是內涵性的,那么要確定事實,就等于說要先確定命題的涵義,以便挑出被描述的事實,這樣就進入了一個循環。這個問題只對使用行為的旁觀者來說才存在,對他來說,命題涵義與事實是分別給與的;對于使用命題的人來說沒有這個問題,對他來說命題涵義與事實一同確定下來。這正是命題作為圖像的題中之義。一個東西是圖像,僅當從它就能看到它所描繪的東西,無論它是以何種方式描繪的。一個圖像描繪了事實,如果這本身就是一個事實,那么圖像實際描繪的東西,即圖像的涵義,和被圖像描繪的事實,這兩者是一同給出的。圖像使用者處于這樣一個角度上,從這個角度出發,就從圖像中看到其所描述的東西;相反,旁觀的角度則能把圖像看做是其他東西,例如一塊布,或者一串墨跡。對于命題的使用者來說,正如命題顯示其涵義,它所顯示的就是,如果它是真的話,事實是怎樣的(4.022節)——他不會面對這樣一個問題:在不知道命題涵義的情況下,你用這個命題描述的是什么。
最后,我們來看按這種方式理解的真這一概念如何應對弗雷格的批評。
真這個概念就內在于使用命題來描述實在的行為中,如果一個命題描述了實在,它就是真的。真內在于使用,這等于說,只有在使用者角度上我們才能說,描述了實在的命題是真命題,從而才會有符合論表述。如果撇開這個角度,符合論與真值條件語義學是不相容的。只要承認能夠通過真值條件來確定命題的涵義,那么在這樣做的時候就相當于說要先確定使命題為真的事實是什么,而這又反過來要求命題涵義已經確定,從而進入循環。但我們不能舍棄真值條件語義學。即使我們不準備把它作為一種探究語義的系統方法,用命題來描述實在這一使用命題的目的,也要求能夠按真值條件語義學的方式處理命題的涵義,因為,既然使用命題的目的是要正確地刻畫事實,而我們依據命題的涵義做到這一點,那么命題具有何種涵義,必須依賴于它能夠刻畫什么事實。
真內在于使用,此時重要的是以何種方式理解真這個概念,而不是真本身是什么。這本身就在排斥任何對真的定義。在這種意義上,維特根斯坦的符合論表述,不過是對作為命題使用者的我們是如何使用真這個概念的一種描述,這種描述表明了,作為使用者,我們如何理解這個概念,從而按相應方式約束我們使用命題的行為。
注釋:
①參見維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5),本注及以下凡引自《邏輯哲學論》處,均只注明文內編號。譯文參照德文略有改動。
②G. Frege, 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 Logic, and Philosophy, Brian McGuinness ed. , Blackwell. 1984, p. 353.
③R. C. S. Walker, "Theories of Truth" (in A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Bob Hale & C. Wright ed., Blackwell, 1997, pp. 309-330), pp.318-319.
④L. Wittgenstein,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Trans. C. K. Ogden, with an intro. by Bertrand Russell, 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1955, p.31注。
⑤Cora Diamond, "Truth before Tarski: After Sluga, after Ricketts, after Geach, after Goldfarb, Hylton, Floyd, and Van Heijenoort", From Frege to Wittgenstein: Perspectives on Early Analytic Philosophy, edited by Erich H. Reck, Oxford, 2002,pp. 252-282, p. 263.
⑥P. Geach, "Truth and God",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 vol. 56:83-97, 1982, p. 90.
⑦同注⑤,p.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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