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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對戴維森“寬容原則”的再認識
[論文關鍵詞]寬容原則;意義;徹底的解釋;懷疑論;戴維森[論文摘要]戴維森認為,一個意義理論的證據就在于說話者持語句為真的條件,而一個說話者持一個語句為真結果證明是他用該語句表達的意義和他的信念的函數。為了解決信念與意義的相互依賴性這個問題,戴維森引入了“寬容原則”。他通常在以下三種意義上使用這種原則:(1)假定說話者與解釋者對于他們共同環境的本質具有相同的認識;(2)假定說話者(在大多數情況下)具有真信念;(3)假定說話者是理性的。寬容原則是徹底的解釋獲得成功的一個前提條件。由于戴維森并沒有論證全能的解釋者關于其環境的認識的確是真的,并且對引起信念的對象的本質沒有給予保證,因此僅僅依靠寬容原則,尚不可能確保得到一個關于客觀世界的客觀真理。
戴維森被公認為20世紀下半葉最有影響的哲學家之一,他提出的一系列富有獨創性和挑戰性的觀點在英美哲學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在語言哲學研究領域中關于意義的闡述成為當代很多分析哲學家工作的出發點。根據戴維森的觀點,關于一種語言的一個恰當的意義理論應當是這樣的:假如一個人得以知道這種理論,他就將會理解這種語言。眾所周知,在戴維森看來,這樣的意義理論應當采用塔斯基式的真理理論的形式,因此他圍繞這個話題進行的大部分著述都是在闡述這種理論的恰當性條件。粗略地說,他認為意義理論的證據就在于說話者持語句為真的條件。然而,一個說話者持一個語句為真結果證明是他用該語句表達的意義和他的信念的函數。為了對話語進行解釋,我們需要某種關于信念的知識;而為了認識信念,我們必須知道如何對話語進行解釋。這意味著沒有關于意義的先在知識就不可能推斷信念,沒有關于信念的知識就不可能推斷意義。為了解決信念與意義的相互依賴性問題,戴維森引入了“寬容原則”。“寬容原則”最初主要是一個方法論的原則,對解釋活動進行約束。后來,戴維森將對意義和信念的指派與合理性問題結合起來,進而指出“寬容原則”可以產生反懷疑論的認識論結果。然而,由于戴維森并沒有對“寬容原則”進行過專門的討論,因此,“寬容原則”究竟意味著什么,它與徹底的解釋是什么關系,它是否具有回擊懷疑論的批駁力,關于這些問題還存在著爭議。本文擬從這幾個方面對“寬容原則”進行探討,以期對其獲得更為全面的認識。
一、“寬容原則”的含義
“寬容原則”是徹底的解釋獲得成功的一個必要條件。正如戴維森所言,“寬容不是一種選擇而是一個具有一種可行的理論的條件。”然而,到底何為“寬容原則”呢?戴維森并沒有對此進行過專門的討論和明確的闡述。戴維森對“寬容原則”的認識散見于他的多篇論文中,他通常在幾種不同的含義上使用這個原則。在他的著述中,我們可以發現至少三種不同意義上的寬容原則。在他的早期論文中,戴維森通常把寬容原則看作是這樣的一種假定:說話者與解釋者對于他們共同環境的本質具有相同的認識。例如,在《徹底的解釋》一文中,戴維森就曾經指出:“我們想要的是這樣一種理論,它滿足對真理理論形式上的限制條件,并獲得人們最大程度上的一致同意,這也就是說,就我們所告知的而論,使庫特(以及其他人)所說的話盡可能經常地是正確的。”在《思想與談話》一文中,戴維森也指出:“因此,最終必須考慮的支持一種解釋方法的方而就是它使解釋者與說話者一般來說是一致的:根據這種方法,當說話者持一個語句為真并且根據解釋者的觀點這些條件成立的時候,說話者在特定的條件下就持這個語句為真。”在《論認識圖式這種觀念》一文中,戴維森同樣認為:“重要的是,如果我們的全部知識就是一個說話者持語句為真,并且我們不可能假定他的語言就是我們自己的語言,那么我們不知道或者不假定關于說話者的信念的許多方面,我們就甚至不可能邁出解釋的第一步。因為只有能夠對話語進行解釋才可能獲得關于信念的知識,因此,開始的唯一可能性就是要假定信念的一致。”
上述引文表明,“寬容原則”預設了解釋者與說話者在信念上的“一致”。在這種意義上,解釋者應用“寬容原則”的一個結果就是他發現說話者與自己對于他們共同的環境大體上具有相同的認識,至少在這種意義上足如此,即指派給說話者的信念將被解釋者所分享,解釋者與說話者的信念內容就是解釋者和說話者共同的環境中的事件或者條件。除了假定說話者與解釋者具有大體上一致的信念之外,戴維森還賦予了“寬容原則”另外一種含義,即假定說話者(在大多數情況下)具有真信念。在《信念與意義的基礎》一文中,戴維森指出,“我建議我們把一種語言的說話者持語句為真這個事實看作是證明該語句在那些情況下是真的自明的證據。”
在《思想與談話》一文中,他又指出:“解釋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我們能夠先排除大量錯誤的可能性。一個使人們對大量錯誤的語句表示贊同的解釋理論不可能是正確的。通常的情況必定是,當一個說話者持一個語句為真的時候,該語句就是真的。”在《關于真理與知識的融貫論》一文中,戴維森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指出:“當一個解釋者發現說話者的這樣一個語句,說話者在他認識的條件下對該語句有規律地表示贊同的時候,他把這些條件看作是說話者語句的真值條件。”
戴維森賦了;“寬容原則”的第三種含義是假定說話者是理性的。在下面的引文中,我們可以找到“寬容原則”在這種意義上被使用的佐證:“以一種使一致最大化的方式進行解釋,這種方法論的建議不應當被視為依賴的是關于人類智力的寬容的假定,這種假定可能被證明是假的。如果我們無法尋找到一種方式把一個生物的話語和其他行為解釋為揭示了一組根據我們的標準大體上是一致和真的信念,那么我們就沒有理由認為那個生物是理性的,是具有信念的,或者表達了任何東西”。在《思想與談話》一文中,戴維森又指出:“這里融貫在以下兩種意義上含有理性的觀念,即:不僅需要解釋的行動根據所指派的欲望和信念必須是合理的,而且所指派的欲望和信念還必須相互匹配。雖然這個關于理性的方法論假定并沒有使向主體指派非理性的思想和行動成為不可能的,但是它的確對這樣的指派施加了某種壓力。”
鑒于存在上述這些關于“寬容原則”的不同闡述,人們無論把哪一種闡述作為基礎,都會對以它為基礎而獲得的理論產生重要的后果,從而得出關于“寬容原則”可靠性的不同結論。下面我們就對“寬容原則”與徹底的解釋的關系做一分析。
二、“寬容原則”與徹底的解釋
在戴維森看來,所謂徹底的解釋,就是根據對說話者的態度和話語意義的知識沒有任何預設的證據對他的話語進行解釋。“徹底的解釋應當依賴于這么一種證據,這種證據既不采取關于意義的知識的形式,也不采取關于信念的詳細知識的形式”。因此,徹底的解釋者能夠用來對說話者的話語進行解釋的資源極其有限。不過,他可以扮演田野語言學家的角色,對說話者的行為及其環境進行觀察。通過對一個說話者的環境的觀察,解釋者可以發現在特定的條件下說話者對一些語句恒常地表示贊同。這樣,徹底的解釋者可以進入一個說話者的語言的第一個通道就是說話者持語句為真的態度。這種初始證據在徹底的解釋中之所以可以被利用,其原因在于知道說話者對哪些語句持真(這也就是說,哪些語句他們相信是真的)既沒有預設關于他們信念的詳細內容的知識,也沒有預設關于他們持真的語句意義的知識。正如戴維森所言,“關于行為的或者傾向的事實可以用這樣的方式給予描述,這種方式并不假定解釋,但是一個解釋理論可以以這些事實為依據。這種行為的或者傾向的事實將會必定成為意義和信念的向量”。
然而,一個說話者持語句為真是由下面兩個因素決定的:說話者關于世界的一般信念和他認為語句具有的意義。在戴維森看來,如果一個人相信,認為s意味著p,那么假定若p為真,s意味著p,并且s因此也為真,則他就可以有理由推斷s為真。如果我知道在時間t一個說話者s持一個語句s為真,并且如果我知道s相對于說話者S在時間t的含義,或者知道說話者持語句s為真所依據的信念(假定他知道s的意義,并且根據這個信念和他的其他信念獲得這樣的信念,即s在時間t是真的),那么我們就能夠解決這個對子中的另一個因素。正如戴維森一再強調的那樣,這表明,信念和意義是如何糾纏在一起說明話語的。這也就是說,一個說話者之所以在某個場景中持語句為真,一方面是因為他說出那個語句的含義,另一方面是因為他的信念。在解釋中,如果我們必須依靠的一切就是誠實的言語這個事實的話,那么我們就不可能在不知道意義的情況F推斷出信念,并且我們也不可能在不知道信念的情況下推斷出意義。因此,徹底的解釋者所面臨的問題就如同理性選擇論者所面對的問題一樣。“概略地說,我的論點是我們應當把意義和信念看作是一個單一理論的相互關聯的構件,正如我們已經把主觀價值和概率看作是決策理論的相互關聯的構件一樣。”在行動的理性選擇中,如果我們把行動的選擇看作是表現了行動中的偏好的話,那么一個人的理性選擇就取決于他對自己認為可以獲得的選擇的偏好。一個人對一種選擇的偏好反過來又取決于以下兩種因素:一個人可以采取的行動將要導致的結果的相對合意性和一個人所認為的可能產生每一種結果的機會。例如,一個人面對這樣的選擇,是否要接受針對一場比賽的勝者的打賭。在這種情況下,在接受打賭與不接受打賭之間進行理性的選擇,就取決于這個人對賭贏或者賭輸這種結果指派的相對合意性,取決于他對產生每一種結果的概率所進行的評估,取決于不接受打賭的相對合意性。在決策論中,要對一個主體的實際選擇進行解釋的話,我們就必須努力地尋找到一種方式對相對合意性和主觀概率這兩個未知變量中的一個變量進行約束。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案最初是由弗蘭克·蘭姆賽(FrankRamsey)提出來的。假定偏好是由相對合意性和主觀概率產生的結果的話,那么我們需要尋找的是一個主體的行動偏好中的某些模式,它們足以確定兩個獨立的決定因素中的一個。與此類似,在徹底的解釋中,解釋者必須從持真的語句中確定對語句指派意義和對信念指派內容。如同決策理論一樣,我們可能希望持真語句中的某種模式將會有助于揭示語句的意義。正如戴維森所指出的那樣:“為了厘清事物,我們需要的是一種方法,它將一個因素看作是穩定的,而解決另外一個問題。”這種方法就是引入“寬容原則”,把信念看作是確定的,從而解決意義的問題。
在徹底的解釋中,根據對說話者的環境的觀察,解釋者所獲得的說話者的持真態度,它指向的是一個說話者在回應其環境中的事件或者條件時時而持真、時而持假的那些語句。引起說話者對這類語句持真態度的因果鏈開始于他個人環境中的某一事件或者條件,這導致他形成了一個信念;具有這樣的一個信念反過來又導致他持自己語言中的那個在當時表達了這種信念的語句為真。這就意味著根據說話者持語句為真的態度與其環境中的條件之間的關聯,通過假定那些由環境中的條件激發的關于這些條件的信念(場景語句表達了其內容的那些信念)是真的,我們就可以獲得對說話者的語句的解釋。因此,“寬容原則”假定,大體上說,說話者關于其環境的信念是真的,這種假定是為了保證說話者持語句為真的態度與激發信念的環境中的條件相關聯,從而通過確定信念的內容而獲得表達了該信念的語句的意義。在徹底的解釋這種語境中,假定說話者關于環境的信念為真這種意義上的寬容原則,從方法論上解決了信念與意義的相互依賴性問題,通過假定說話者的信念為真,徹底的解釋者可以保證說話者持語句為真的態度就是該語句為真的自明的證據,從而解決了意義的問題。
然而,在對說話者指派真信念的時候,徹底的解釋者首先要發現,在說話者的環境中,什么顯著的特征構成了他在某個特定的時刻持一個語句為真的理由,這實質上依賴的是解釋者如何看待說話者對環境的認識,即徹底的解釋者向說話者指派的是他自己對那種環境條件的信念。因此,為了把說話者在什么條件下持語句為真的事實用作一個真理理論的證據,我們必須假定他們相信我們認為他們應當相信的東西。這也就是說,在徹底的解釋這種語境中,要邁開解釋的第一步,徹底的解釋者唯一能做的就是依據他自己關于真理的某些標準的認識,向說話者的語句指派真值條件,并且把這個真值條件當作說話者在持語句為真時實際上獲得的真值條件。正如戴維森在《形而上學的真理方法》一文中所言,“如果我正確地向你指派了信念的話,那么你就一定具有與我自己的信念模式相同的信念模式。因此,毫不奇怪,只有當我的解釋使你與我大體上一致的時候,我才能夠對你進行正確的解釋。”這就意味著,在徹底的解釋中,為了獲得初始的證據,使解釋有可能進行下去,徹底的解釋者必須假定被解釋者與他具有相同的信念,即“寬容原則”所假定的解釋者與被解釋者在信念上的一致。解釋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理解,而為了獲得理解,解釋者和被解釋者必須在信念上保持恰當的一致。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寬容原則”是徹底的解釋的一個前提條件。由于假定說話者的信念是真的,“寬容原則”將徹底的解釋者在解釋一開始所面對的兩個未知變量——信念和意義——減少為一個,從而通過盡可能地認為信念是恒常不變的而從解決意義問題人手來解決信念與意義的相互依賴性問題。由于假定了解釋者與說話者具有相同的信念,徹底的解釋者通過將自己由于環境條件引起的信念指派給說話者得以邁開解釋的第一步,“寬容原則”保障了徹底的解釋能夠進行的初始證據。
三、“寬容原則”與懷疑論
戴維森對“寬容原則”的應用并沒有滿足于為徹底的解釋提供方法論的指導。他還宣稱“寬容原則”會產生反懷疑論的認識論結果。那么“寬容原則”是否具有戴維森所期待的那種對懷疑論的駁斥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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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懷疑論具有多種表現形式,但是它們具有一個共同的重要特征,即它們都宣稱,盡管我們關于現實世界的任何信念都是融貫的,但是我們并沒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們就是真的并因此會成為知識,因為我們通過感覺證據或者經驗獲得的關于外部世界的認識并不可靠。正如笛卡爾的懷疑論所斷言的那樣,盡管我們具有所有關于外部世界的知識,但是我們可能產生了幻覺或者是缸中之腦錯誤地認為有一個獨立存在的外部世界,它激發了我們各種各樣的信念。這意味著存在下面這種可能性,即存在與實際的世界根本不同的世界,如缸中世界,笛卡爾的魔鬼世界等,而在其中我們的經驗證據保持不變。這也就是說,懷疑論者的直接矛頭指向的是我們通過感覺證據和經驗獲得的事實是否就是關于外部世界的事實。戴維森在《關于真理和知識的融貫論》一文中也對懷疑論給予了這樣的描述:它是一種懷疑我們具有任何“關于現實世界”的知識的觀點。它承認所有“我(關于世界)的信念是統一的”。它質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融貫的信念是真的。如果戴維森的“寬容原則”要對懷疑論的這種主張進行反駁的話,那么它就必須能夠證明我們關于現實世界的信念的確是真的。
正如上面的描述所表明的那樣,在徹底的解釋這種語境中,“寬容原則”假定了說話者的信念是真的,如同戴維森在《信念與意義的基礎》一文中所言,“我們把說話者持語句為真這個事實看作是該語句為真的自明的證據。”然而,說話者信念的真是建立在與解釋者具有相同信念的基礎之上的,這也就是說被解釋者信念的真是依據解釋者的標準來判斷的。“認為一個主體的思想和言語含有很大程度的真理和相容性,這種看法是解釋者對一個人的言語和態度做出的正確解釋所產生的一個人為的結論。而這種真理和相容性所依據的是解釋者的標準。”這也就意味著,以“寬容原則”為前提的真和一致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解釋者與被解釋者的信念是基于對主體問世界的認識而達成一致的,他們的真理標準是彼此約定的,因而,這種一致只能在主體間奏效,這種真也只是一種人為的設定。更何況解釋者的信念也很可能是錯誤的。正因為如此,懷疑論者會提出這樣的質疑:“為什么解釋者與被解釋者不可能是根據他們共同的錯誤信念而彼此理解的呢?”因此,只有被解釋者的信念與解釋者的信念之間的一致并不能保證這些信念的真。“寬容原則”尚不能對懷疑論者提出的上面那種質疑做出回應。事實上,戴維森本人也承認會出現懷疑論者提出質疑的那種情況,“能夠出現這種情況,并且毫無疑問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為了回應懷疑論者的質疑,戴維森提出了兩個新的論點作為對“寬容原則”的修正和補充,第一個論點訴諸的是全能的解釋者這種觀點;第二個論點利用了某些關于信念的認識本質和認識方式的思想。
所謂全能的解釋者是指,他相信所有的真理并且只相信真理。假定現在這個全能的解釋者要通過使自己與說話者之間的一致最大化而對說話者進行解釋。根據這個假定,由于解釋者是全能的、無所不知的,與他達成一致就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相信真的。這意味著被解釋者關于其環境的認識不可能徹底地錯誤。如果所想象的這個解釋者的“無所不知”意味著他關于世界的認識完全不可能出錯的話,那么我們就會認為他與一般的解釋者有所不同。然而,這種意義上的“無所不知”并沒有出現在戴維森的思想中。戴維森所依據的只不過是這樣的事實,即“全能的”解釋者關于世界的信念全都是真的。戴維森并沒有指出實際上存在這樣的一個解釋者,他只不過認為如果存在這樣的解釋者的話,那么他所解釋的那些人也都具有關于世界的真的認識。不過,不提及“無所不知”,同樣的思想也是我們對自己或者對任何人都會有的思想。如果一個人關于世界的認識是真的話,假定信念的指派就是真值的指派,那么他所解釋的任何人也都將會具有關于世界的真的信念。因此,倘若全能解釋者的信念沒有被論證在事實上就是真的話,那么引入這樣一個解釋者的思想實驗也就沒有增加對懷疑論的反駁力度。
作為對“寬容原則”的補充,戴維森應對懷疑論的第二個策略主要依靠的是他關于信念本質的認識,這使他堅持他所謂的說話者的環境與其話語和信念的不可分離。他認為,信念是通過將信念與激發它們的世界中的事實相匹配而認識的。因此,大體卜說,信念在本質上是真的。他明確指出:“我認為,妨礙對感覺持完全的懷疑態度的是這樣一個事實,即在最清楚明白的和在方法論上最基本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把一個信念的對象看作是引起那個信念的原因。并且,作為解釋者,我們必須如實地看待這些對象。”
相信一個解釋者認為引起一個話語并因此產生了它的意義的原因一定就是事實上引起那個話語的原因,要找到充分的理由來說明這種情況,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就意味著,至少存在這樣的可能性,即解釋者和被解釋者認為是引起一個話語的原因并不是引起該話語的實際的原因。如果我們必須把一個信念的對象看作是引起那個信念的原因的話,那么我們就不得不把笛卡爾的魔鬼世界里或者缸中世界里的居民的話語解釋為大腦中的計算機環境,無論它被推斷具有什么經驗。
因此,戴維森關于信念內容的本質的認識只不過確保r解釋者與被解釋者之間的一致和相互理解,因為它要求,在每一個認知者在其中遭遇同樣感覺證據的可能世界里,解釋者和被解釋者都應當被指派相同的信念。也就是說,在每一個可能世界里,一個認知者在其中根據某種證據被指派了一種信念,那么同樣的信念就應當被指派給那個世界里其他任何也熟悉同樣證據的認知者。但它并沒有要求被指派的信念是真的。它并沒有提到相關原因的本質。例如,我相信昨天有一個撞車事故,這個信念可能就是該事故引起的,或者是通過一個恰當的計算機模擬而引起的。“寬容原則”沒有排除我是一個缸中之腦這種可能性。它只不過保證了當對引起信念的對象的本質保持沉默的時候,我們的信念是真的。
四、結語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在徹底的解釋中,戴維森之所以要引入“寬容原則”,是因為在徹底的解釋這種語境中,解釋者面臨這樣兩個相互依賴的未知變量——信念與意義,它們引起了說話者持語句為真的態度。只有假定其中的一個變量是確定的,徹底的解釋者才能夠從說話者的持真態度中獲得另一個變量。戴維森訴諸的是通過引入“寬容原則”,假定說話者關于其環境的信念大體上說是真的。這一假定使徹底的解釋者能夠根據說話者環境中引起他持語句為真的條件對持真語句所表達的信念指派內容,從而對表達了這種信念的語句指派意義。當然,對說話者指派信念內容所依據的是解釋者的標準。因為如果解釋者不試圖使自己與被解釋者之間的一致最大化的話,那么解釋就不可能發生。因此,“寬容原則”是徹底的解釋的一個方法論原則,它是徹底的解釋獲得成功的理論前提。
作為反駁懷疑論的一個武器,由于“寬容原則”預設了說話者關于其環境的信念大體上說是正確的,因此,它似乎回答了懷疑論者對主體信念的真的質疑。但是,正如上面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樣,在徹底的解釋這種語境中,解釋者唯一能做的只不過是根據他自己關于真理的某些標準的認識,向說話者的語句指派真值條件,并把這個真值條件看作是說話者在持這些語句為真時實際獲得的真值條件,而且這種指派是建立在“寬容原則”的另一個預設的基礎之上的,即假定解釋者與說話者對于其環境具有相同的信念。解釋中以“寬容原則”為前提的一致和真,是解釋者與被解釋者基于對主體問世界的認識而實現的,是彼此約定的,因此,這種一致和真只不過是一種人為的設定。盡管戴維森引入了全能的解釋者和信念內容的本質這些思想作為對“寬容原則”的補充和完善,但是由于他并沒有論證全能的解釋者關于其環境的認識的確為真,并且對引起信念的對象的本質沒有給予保證,因此,僅僅依靠“寬容原則”,我們尚不可能確保得到一個關于客觀世界的客觀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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