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研究的分層與深化--對鄉村政治研究的一項初步分析
村治研究的分層與深化--對鄉村政治研究的一項初步分析
村治即村級治理。村級治理是指村莊公共權力對社區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與調控。因為村莊公共權力的產生方式及其性質對村級治理具有決定性影響,村治研究事實上也就是對村莊社區公共權力的產生及其運作(組織、管理與調控的方式及過程)的研究。
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重構農村基層治理體制被提上議事日程。實踐中,以《八二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組法》)的頒布實施為主導的村民自治制度,構建起了"鄉政村治"的框架,但是,當前村級治理的實踐效果并不理想,理論界對村治的研究遠未形成共識。對村治研究進行研究,可以深化村治研究,并為實踐提供理論支持。本文試圖通過對村治研究進行分層評估來為理論界深化對村治的研究提供說明。
一、 村治研究的三個層面
對村級治理的研究可以分列為三個層面,即:對村治功能(規范功能)的研究,對村治具體處境的分析,對村治對策的設計與主張。其中第一個層面是最基礎的層面,它所要解決的是研究村治的取向與目的。它要回答進入村治研究的原因和方位。也是研究者對村治研究的自我定位;第二個層面是村治研究的核心層面,它所要解決的是村治基礎與村治資源問題。具體如當前村級治理所面對的問題和所處的環境,為達成目的所可以借用的手段及需要克服的困難等;第三個層面是村治研究的應用(政策)層面,它所要解決的是用何種具體方案來達成村治功能,如何借用村治資源來建構村治實踐模型等。當前理論界對以上三個層面的研究大都雜亂地混在一起,缺乏分層研究的自覺和相互對話的基礎,從而構成深化村治研究的主要障礙。
一般來說,只有當研究者對村治的功能即要解決什么問題達成共識之后,村治研究者才可以進入第二和第三層面的對話。在開始的時候,達成何種共識也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如何達成共識,即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如何首先在對村治功能的設定上形成對話的基礎。每一個村治研究者事實上都對村治功能進行了設定,這種設定是由研究者的進入定位決定的,也就是說,它是村治研究者個體賦予的。因為大多數村治研究者對村治功能的這種個體賦予性質缺乏自覺,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就很難就村治功能的設定進行對話,當然也就更談不上達成村治功能設定的共識了。村治研究進入定位與村治功能設定的關系如,政治學界的村治研究往往是從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化的方位進入的,他們傾向于將擴大基層群眾的政治參與作為村級治理的功能目標。政策研究部門的村治研究往往是從完成國家任務的方位進入的,他們傾向于將推行國家意志的能力作為村級治理的功能目標。但是,村治研究也可以在不同的進入者之間達成共同的村治功能目標設定。例如,實踐部門(政策研究者們)可能會發現,推進村民自治對于完成國家任務大有好處,因此,將推進與擴大村民參與作為村級治理的功能目標,典型如《村組法》的頒布實施和"村務公開"的廣泛推行。村治研究進入定位與對村治功能設定的以上關系,就為不同的村治研究者達成對村治功能設定的共識提供了可能。這里問題的關鍵是不同的研究者應建立起對村治功能的共同關懷,這就使得對村治功能進行獨立研究的要求迫切起來。或者說,只有對村治功能進行獨立的研究,并以此形成每一個村治研究者對村治功能設定的自覺,不同的村治研究進入者才可以進行更加深入的對話。
與村治功能研究密切相關的是村治對策的設計與主張,抽象地講,村治對策的設計與主張必須反映出村治的功能要求。功能要求決定結構構建,結構構建必須滿足功能要求。
但是,因為總的來說,現代化的背景不僅設定了人財物力總體上從農村社會流入城市的方向,而且設定了農村社會分化與區域非均衡的不斷擴大。在這種背景下,無論何種具體村治方案,都似一把雙刃劍,難以徹底解決村治面對的所有問題。人民公社體制解體后的鄉村政治重建一直爭議不斷,這除了對村治功能設定上的差別以外,也與任何一種具體村治方案本身都存在的以上雙向難題有關。以保持國家對農村社會的強制和擴大農民的政治參與為例,這兩者起碼在形式上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脫離當前村治的實際來抽象設定村治方案,既難以彌合二者之間的鴻溝,也無法說服持不同主張的爭論者。因此,任何具體的村治設計都應該是在本土基礎上的設計,設計具體村治方案的基礎必須建立在對村治具體處境的細致了解之上。
對村治具體處境的研究應解決兩個關鍵問題,其一是村治基礎,即村級治理所面對的農村具體狀況;其二是村治資源,即村級治理可以從農村社會提取的治理資源。就村治基礎來說,中國當前的農村社會的狀況究竟如何?它可以經受強制型現代化所造成的緊張關系嗎?設定的村治功能在當前的農村社會是否具有本土基礎?農村的社會發展與文化變遷對村治構成了什么樣的環境條件?在中國社會經濟非均衡及文化秉性地區差異十分顯著的前提下,以個案研究為主的對村治具體處境的分析,可以使研究者在設定村治功能時保持較為清醒和現實的頭腦,也可以為說明村治功能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就村治資源來說,農村社會中既存的各種組織因素(如宗族)、文化因素(如集體主義)、社會因素(如社會分化)、經濟因素(如集體所有制)等,既構成了設計村治方案的本土基礎,同時也是設計任何一種村治方案都應該充分尊重并有效利用的本土資源。對農村社會中諸種正面村治因素加以利用,不僅可以為村治方案的設計提供靈感,而且可以為村治方案的具體設計提供最可靠的材料。
村治具體處境研究既可以為說明村治功能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又可以為村治方案的設計提供具體的資源,它是溝通村治研究第一個層面與第三個層面的中介環節。
二、 對村治研究的分層面評估
總的來說,政治學界對村治功能的研究大都與推進民主化有關。經濟學界和社會學界對村治功能的研究則往往與國家意志向農村社會的滲透能力及社區資源動員能力相關,政策研究部門則傾向于從完成國家任務的角度來考慮村治的功能。具體如,有人認為,推進村級民主化不僅有利于實現基層民主,而且可以為整個中國的政治體制民主化打下堅實的基礎;有人認為村級治理應與社區資源動員能力相聯系,并以此作為解決農村日益嚴重的干群矛盾(核心為資源提取的矛盾)的方式;有人認為,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市場經濟體制重構了農村基礎社會,村治方式的選擇必須解決村治的合法性問題;有人認為村級治理必須以完成鄉鎮行政布置的國家任務為前提,認為村級治理若不能完成國家的強制任務,就是超越當前農村現實的村治選擇。
正因為研究者的進入定位和研究取向的不同,使得村治研究缺乏對話的基礎。總的來說,當前理論界在村治研究中似乎也正在形成"現代化背景"的自覺,但到目前為止,這種自覺仍遠未形成為大多數人的共識。顯然,要達成共識必須有對村治功能的獨立研究,恰恰當前對村治功能的獨立研究(規范研究)十分少見。可見的一般都是各個特定村治研究者自覺不自覺地設定村治功能目標,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圈子內對話。因此,當前理論界如何加強對村治功能的獨立研究,以為不同的村治研究者提供對話的基礎,就顯得十分迫切。應該說,對村治功能的獨立研究構成了當前村治研究的第一個共同問題。
理論界對村級治理具體處境的研究是整個村治研究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無論是民主化取向的村治研究,還是其它取向的村治研究,大都以國外的進化路徑或抽象的邏輯推理來直接得出政策結論,缺乏對村治基礎起碼的本土關懷,并由此陷于所謂"現代化框架"的陷阱。對村治具體處境的研究主要如:有人對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社區集體經濟和社區共同體意識對社區治理影響進行的個案研究;有人通過對宗族、民間信仰等因素對農村治理方式選擇具體影響的田野調查,認為傳統文化不僅構成了農村治理的基礎,也構成了農村發展的資源;有人通過對區域性農村宗族形態的系統考察得出結論:"漢人宗族的重建和轉型,不但有可能導致血緣因素在中國現代農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種新的形式,而且還可能有助于推動并提高鄉村社會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有人實地調查后認為,"儒家給予社會的道德理想,成為了宗族、血緣集團內部以及外部的各種倫理道德、生活中規矩的根?quot;,并因此形成有序農村社會的基礎。有人通過對村莊文化結構形態的考察,認為中國傳統文化中存在有名與實相互分離的思維模式的傳統,這使得農民完全能夠在認知上容忍高度不一致的思想體系,而不必感到必須解決這種不一致的認知壓力,由此使得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所代表的集體主義等文化觀念和要素可以成為村落文化知識庫中的文化資源與新傳統。有人在調查中發現,某些農村已形成了一個較一般村民參與村務更積極的村莊精英階層,并認為,"非治理精英的壯大和有效的公共參與標志著在強國家治理模式來改變的狀況下村莊社會力量的增強。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前途,也許正賴于?quot;。
從當前對村治具體處境研究的研究者來看,他們主要是社會人類學界和經濟學界的理論人員,其進入村治研究是與他們的社會人類學調查(往往以個案的形式)緊密相關的,他們之中少有人是直接介入村治研究的,因此,他們對村治具體處境的研究成果往往只是"業余成果",帶有邊緣性質。相對來說,政治學界少有對村治具體處境的系統研究。這就造成了村治研究第二個層面與其它兩個層面的脫節。或者說,當前村治研究的研究者中,大致有兩類人:一類是在第一和第三層面自覺進入或雖然某一層面未自覺進入,但已有事實傾向的村治研究者,此為村治研究的主力與自覺者;一類是在第二層面不自覺進入村治研究的研究者,此為村治研究的邊緣人物與觀察者。當前對村治具體處境研究總體上的非自覺,使得這方面的研究過于零散,遠未形成系統的理論,并且這種零散的研究也遠未為村治方案的設計提供材料和靈感。中國農村社會的經濟社會非均衡及文化傳統的多樣性,進一步增加了對村治具體處境研究的困難及將這種研究政策化的困難。
當前村治具體處境研究多學科進入的特點,也說明了這種研究的難度。一般地講,分學科地主要以個案為基礎對村治具體處境的研究是當前村治研究的薄弱環節,也是村治研究必須大大加強著力之處。這種研究是最費時費力的研究,也是最有可為的村治研究。但是,分學科進入的村治研究,必須有適當的綜合,只有自覺站在村治立場對村治具體處境的多學科研究進行綜合,才可以真正借用多學科優勢,盡可能地為村治找到最有效率的方案。可惜當前理論界還十分缺少自覺的村治具體處境研究者。應該說,自覺站在村治立場對村治具體處境進行研究構成了當前村治研究的第二個共同問題。
理論界對村治對策的設計與主張缺少成熟的方案。此層面的狀況總體來講是實踐走在理論的前面,理論嚴重滯后于實踐。從當前已有的村治對策設計與主張看,主要有三種傾向:一是強化村級治理民主化方向的取向,主要是對"村民自治"方向的具體設計與強化,如村委會"競選組閣制"的設想;主張在修訂《村委會組織法(試行)》時設立司法救助途徑,貫徹違制處罰原則?以確保村民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此方面主張的實踐代表是吉林梨樹縣的"海選"制、福建等地開始實行的"秘密劃票"以及山西河曲等地實行的"兩票制度",理論界對以上創新進行了廣泛討論,總體上對此進行了肯定評價,并試圖在此基礎上將其作為經驗在全國推廣。二是強化村級治理行政化方向的取向,如"村級干部應采取更帶集中性的方式選舉產生"的主張,在"村級實行行政管理,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實行自治"的主張。三是試圖調和村級治理民主化與行政化兩種沖突取向的主張,如"成立農戶協會,設村政府"的主張,即試圖通過村級組織的分設來滿足村級治理相互矛盾的功能要求;又如"村委會準政權化"的設想,試圖在保持村民自治性質不變的基礎上,給予村委會一定程度的政權性質和地位,以為政府提供一個合乎法理,可靈活使用的組織形式,既保持政權的控制能力,又為村民自治留下空間;再如"村政委員會"的設想。
從當前理論界設計的具體村治方案來看,一是數量特別少,二是研究者中重量級人物特別少,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村治對策的具體設計與主張不僅缺乏對村治功能的系統研究,而且缺少對村治設計的本土關懷。當前村治對策中缺乏創造性因素,難以為實踐提供有成效的試驗品。應該說,更多的村治研究者進入村治方案設計領域,構成了當前村治研究的第三個共同問題。
三、 村治研究的深化
在當前的村治研究中,因為缺乏對村治功能研究的自覺,研究者往往是先入為主地將村治功能進行定位,并在此基礎上直接得出政策結論而很少有人對第二個層面的問題加以研究,因此,總的來講,村治研究處于低水平重復之中。以下以幾種影響比較大的研究為例作出說明。
很多研究者是直接從對"村民自治"的研究進入村治研究的,其中相當部分研究者將自己定位于發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例如,有人主張當前中央政府應加快制定《村組法》的實施細則,以確保《村組法》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統一性。再如,有人通過對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研究認為,村民代表會議是農村民主的偉大實踐,是農民當家作主的有益探索,它為農民參與村務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依托,為強化村民自治提供了有效的體制保障。其它研究如對"海選"制的總結,對村委會"競選組閣制"的設計等。另外,還有許多研究者直接從對村民自治功能的列舉來推證發展村民自治制度的價值。例如,有人通過對村民自治制度理論價值與實踐功效的歸納,認為村民自治制度的價值遠遠超出了農村基層,而會對整個國家的政治發展和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產生積極而久遠的影響。有人認為當前實行以直接民主原則為主要特征的《村組法》,既具備了良好的社會基礎,同時農村社會的現實狀況和改革的進一步發展也迫切要求在農村社會生活中實行村民自治,由此得出結論: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適當的途徑和形式。
雖然以上主張發展村民自治的研究者并不否認村級治理在國家現代化轉型時期所應具備完成國家任務的要求,但總的來說,他們很少對村級治理與國家現代化意志的貫徹實施的相關性作系統考察,而往往將研究限定在村民自治或基層民主本身的范圍內。因此,他們所得出的政策結論往往為那些從貫徹國家現代化意志角度進入村治研究的研究者所反對。例如,有人提出了反對村民自治的如下四點理由:第一,當前國家與農民之間并未結成清晰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需要通過村級組織作為中介來溝通與農民的關系;第二,實踐中,村委會事實上大多行使著行政管理的職能;第三,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因素不斷增多,過多過早推行村民自治不利于保持社會穩定;第四,從世界范圍看,民主自治需循序漸進地推行。有人從農村基層社會地方惡勢力興起對農村社會造成的失控可能性出發,認為盲目推進村民自治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有人針對村級組織渙散帶來"村梗阻","村梗阻"的普遍存在必然又會嚴重影響國家的行政能力,認為在當前的農村實行村民自治顯然與廣大農村的現狀存在一定的脫節。
與單純主張推進村民自治和單純主張強化村級組織行政功能的村治研究者不同,有人試圖從協調兩者關系入手來解決村治功能矛盾。例如,有人認為,在現階段的農村社會,管理體制中存在兩種相對獨立的權力:鄉鎮行政管理權和村民自治權,這兩種權力的來源與功能雖然不同,但其最終歸屬和運作目的卻是一致的。在中國現代化的背景下,不宜籠統地強化鄉政管理,也不宜孤立地看待村民自治,應通過創造有利的宏觀環境,合理劃分權限,規范政府行為,改進工作方式,以實現鄉政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銜接。有人認為,村民自治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具體地, 在處理本村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方面,村委會應發揮自治組織的功能,鄉鎮行政實際上管不了,也不應該管,而只能起一定的指導作用。但如超出一村的范圍,如有關落實農產品的收購合同、種植面積的規劃、土地管理、控制農民負擔、產業結構調整、計劃生育、征兵、優撫和扶貧等項工作,村委會則應在鄉鎮領導下,協助鄉鎮行政去完成。針對《村組法》中只規定了村委會協助鄉鎮行政的目標模式,未規定懲罰措施,有人認為應當增加、補充有關法律后果條款,明確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完成鄉鎮布置的國家任務和非法干涉村內事務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防止"過渡自治化"和"附屬行政化"的兩種不良村治傾向。
試圖有機銜接鄉政與村治關系的努力也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難,其原因在于,雖然研究者看到了村級治理所面對的矛盾功能要求而試圖有機協調,然而,他們的村治政策主張事實上很難真正滿足村治的實際要求,其核心在于忽視對宏觀環境不利因素的考察(即整個現代化進程中,總體來講,農村的人財物資源是不斷流向城市的,因此,農村的相對貧困與相對衰落不可避免,宏觀環境的不良是既定現實),和忽略現代化變遷中國家與農村社會權力邊界本身并不清晰的事實。或者說,在當前《村組法》的框架下,因為強制現代化本身的特點,抽象而完善的村治事實上很難存在。不考慮村治的本土基礎,不借用本土的村治資源,村治研究就可能陷入困境。 但正是在對村治的本土資源(即其具體處境)方面,村治研究的研究者缺乏基本的自覺。農村的情況是錯綜復雜也是千差萬別的,區域的非均衡,集體經濟實力的不同,宗族宗教勢力的性質與狀況,社會分化狀況,受教育水平,鄉村互動歷史,乃至于村民個性秉賦和勞動力流動狀況,都使村與村之間具有很不相同的個性特征,所有這些個性特征都在某種程度上構成了村治的本土基礎,也為村治劃定了資源范圍。在此方面的研究中,雖然已有相當的個案研究,但這種個案研究從總體上說仍大多局限于村民自治內部的邏輯關系與個案狀況的抽象對應上面,缺乏跳出制度框架借用本土資源的理論自覺,也正因此,這樣的個案或實證研究很可能陷入循環論證,無法為村治研究的深化提供有益的啟示。 在中國現代化背景下,國家提供一個相對富有彈性的制度框架,以為富有個性特色的村治實踐與村治研究的智慧運作留下空間,應是深化村治研究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村治研究者在多方位進入的基礎上,首先需要就村治功能的研究達成共識,然后就此村治功能自身存在的矛盾關系(這種矛盾關系是由強制型現代化所導致的)進行充分討論,以達成第二個共識。在以上兩個共識的基礎上,再對村治的具體處境進行研究,并嘗試性地針對個案提出村治政策設計與主張,由此形成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對話的條件。這種對話可以逐步增加村治研究的學術積累并為村治研究的深化提供可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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