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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比較句和比擬句試析
論文關鍵詞:比較 比擬 語義 名詞指稱
論文摘要:現代中一些比較句式既可以表示比較的語義又可以表示比擬的語義,本文試運用比較句中的句式語義內容、比較項和比較參項的同類與否以及功能語法的名詞指稱分類等方法,對現代漢語比較句中的比較和比擬的區分試做一些初步的探討。這將有利于漢語比較句的研究,同時也將為對外漢語教學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
一 比較句和比擬句及其糾纏現象
目前學界較公認的比較句式有:“比”字句、“有”字句、以及“像(跟、同)……一樣”等構成的句式,但這些句式同時還可以表達比擬的意思。本文所謂的“比擬”就是打比方的意思,即用某些有相似點的事物來比擬想要說明的某一事物,以便表達得更加生動形象,與修辭學上的“比擬”不同。比較句與比擬句的區分對現代漢語比較范疇的研究以及漢語史上比較范疇演變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以往的研究已略有涉及,但大多淺嘗輒止,沒有就此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馬氏文通》首先提出漢語中的比較句,“凡色相之麗于體也,至不齊也。同一靜字,以所肖者淺深不能一律,而律其不一,所謂比也。”但就其所舉例句來看,馬氏并未就比較與比擬做出區分。呂叔湘(1942)把比較范疇分為“類同、比擬、近似、高下、不及、勝過、尤最、不如、倚變”等九類,可見呂先生認為比較包括比擬。首先提出區分比較句和比擬句的是丁聲樹(1961),在討論“和、跟、同”和“比”時涉及到比較句,并認為:“‘比’字說的是程度差別,‘和、跟、同’說的是異同或近似”。并提到有些句子只是比擬句,而不是比較句,但并未提出具體的區分標準。“比較句”是就事物間的程度、數量和性狀等方面的異同或高下做出客觀的描述,屬于一種敘實句。而“比擬句”一般只就兩種事物進行比較,更多的是重在說明,主觀性更強,屬于一種說明句。但由于二者往往采用相同的句法形式,甚至相同的形式標記,因而在自然中比較句和比擬句常常糾纏在一起很難辨別清楚,故有的學者認為二者存在重合的部分,難以辨清。“純粹比較與純粹比喻之間并沒有明顯的界線。這時,比較結構的確切含義往往需要一定的上下文或需輔助相應的語法手段、語氣成分來加以明確。很多時候,在這個重疊區,比較句型在語義上是可以有歧義的。”(夏銘2000)陸儉明、馬真(1999)指出“還”和“更”的兩個重要的區別:“還”只能用于兩者的比較,“更”可以用于三者的比較;“還”有比擬的意思。該文用變換分析的方法,細致地分析了“還”和“更”用于不同比較句中的語義特性,并進而指出比較句和比擬句的區別:
(1)a.哈爾濱比這里還冷。→哈爾濱比這里更冷。
b.我哥哥比我還有能耐。→我哥哥比我更有能耐。
c.小張跑得比王平還快。→小張跑得比王平更快。
(2)a.那孔比針眼兒還小。→*那孔比針眼兒更小。
b.他呀,比狐貍還狡猾。→*他呀,比狐貍更狡猾。
c.他們跑得比兔子還快。→*他們跑得比兔子更快。
[1]
例句(1)是表比較的,“還”和“更”可以自由替換;而例句(2)是表比擬的,“還”就不能替換為“更”了。
殷志平(1995)也認為:“X比Y還W”句式有比較類“比”字句和比況類“比”字句兩種語義特征(比況類即本文所說的比擬類)。殷文還指出“比較類‘比’字句預設Y具有W所表示的性狀、程度,且Y處于W所表示的性狀、程度的兩極之間的某一個位置;比況類‘比’字句預設在特定的語境中,Y具有最高的性狀、程度,Y處于W所表示的性狀、程度的極端位置,通常Y超過X。”例如:
(3)山東隊比河南隊還快。
(4)小張的孩子比小李的孩子還會哭。
(5)我們的大“蜻蜓”仿佛比飛機還飛得高。
(6)你繡出的花比山茶花還鮮艷。
殷先生認為: (3)、(4)為比較類; (5)、(6)為比況類。可見,同一個介詞“比”既可以表比較又可以表比擬,二者常常糾葛在一起很難區分。陸儉明、馬真(1999)和殷志平(1995)雖從不同角度提示了“比”字句存在表比較和表比擬之別,但比較句和比擬句的區別還應該有更為深層的語義制約因素。
二 比較句和比擬句辨析
2. 1通過比較項和比較參項的語義內容辨析
從上節所引的用例可以看出,比較和比擬兩種不同的語義內容可以同寄于一種句式——差比句當中。但正如我們前文指出的那樣,比較句是一種敘實句,是說話人的客觀陳述,而比擬句是一種說明句,更強調一種主觀看法。對這兩種語義內容,從這種句式本身出發很難離析清楚,所以我們還是要從比較和比擬這兩種不同的語義范疇入手。陸儉明(1982)在分析“像X似的”的構造層次時指出“跟X似的”只表示比擬,而不能表比較。因此我們可以用“跟X似的”的這種表達單一語義的特性來差比句所表示的兩種不同的語義內容。上節陸文的例(1)組句式是表示客觀比較的,表達了說話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是一種客觀陳述,所以都不能用表比擬的“跟X似的”重新表達。例如:句(1)a不能說成“哈爾濱冷得跟這里似的”,句(1)b也不能說成“我哥哥有能耐跟我似的”,句(1)c也不能說成“小張跑得跟王平似的”。而陸文的例(2)組句卻可以,例如:句(2)a可表述為“那孔小得跟針眼似的”;句(2)b可表述為“他呀,跟個狐貍似的”;句(2)c可表述為“他們跑得跟兔子似的”。例(2)組句在變換為“跟X似的”句式后基本語義未變,說明這類差比句式所表達的是比擬的語義內容。同樣殷文的用例也可做如此分析。
2. 2通過比較項和比較參項的語義關系辨析
呂叔湘在《中國文法要略》中指出“兩件事情,要是完全相異,那就或是無關系可言,……。必須有相同的部分,又有相異的部分,才能同中見異,或異中見同,才能有比較關系。”我們認為“比較”可以是兩個事物間的比較,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事物間的比較;而“比擬”只能是兩個事物間相比。“比較”是指本質上的同類事物間的比較;而“比擬”是指兩種不同事物間的比較,而兩事物間又有某些相似性。丁聲樹(1961)認為:“‘比’字的用法可以分成兩小組,一是同類事物的比較。二是程度的差別隨時間而變。”從上面所引陸文和殷文的用例來看,凡是陸文和殷文所謂的比較類句式均為同一語義場內的事物間的比較,而比擬類句式為不同語義場內的事物間的“比較”。再比如:
(7)他的熱情比年輕人還高。(《現代八百詞》)挑著比扛著輕。他今天比哪一天都高興。
(8)這孩子已經有我那么高了。(《現代漢語八百詞》)前面講的和這里講的是一致的。
這類句子看作比較句,一般不會有異議,因為比較的雙方為同一語義場的兩個事物或動作行為。但像下面的例句就會有不同的看法(未注出處的均引自《現代漢語八百詞》)。
(9)這種肥料和豆餅差不多。
(10)這種蘿卜跟梨一樣甜。
(11)湖面同明鏡一樣清澈。
(12)人群像潮水一般涌向廣場。
(13)這花開得有碗口那么大。
(14)她的胳膊比火柴棍兒還細。(引自陸儉明1999)
[2]
這些句子中的“跟(像、同)……一樣”、“有……那么”與“比”字句一樣既可以表比較,又可以表比擬,因此很難辨別。《現代八百詞》就將例(9)—(13)視作比較句,本文認為把這樣的句子看作比擬句更好。比喻應該是本質上不同而又有某些共性的事物之間的比較,同類人和事物之間的比較是本義的比較,即所謂的“凡喻必以非類”。比擬句中比較項和比較參項作為兩種不同的事物往往具有一些相似的特性,說話人并不是有意比較二者的異同,而是以比較參項(通常是人們熟知或某一性質的典型代表)為基準說明比較項,而且往往有夸張的成分。如例句(6)蘿卜和梨是味道完全不同的兩種東西,蘿卜在人們的印象中通常是辣的,而梨則是甜的,說話人在此是強調這種蘿卜的甜,而并非是拿二者來進行比較。再如例句(14),在人們的認知中,火柴棍兒是細的,拿胳膊與火柴棍兒相比就是極言其細,重在說明而非敘實。比擬句中的說話人拿來做比較參項的往往強調其“內涵義”,而非“外延義”。也就是說,拿來“比較”的兩個事物不是同一語義場內的,在人們一般的認知范圍內不會把他們看作同一類事物,由此而形成的“比較”就應該是比擬關系。
2. 3通過比較參項的指稱功能辨析
“名詞的指稱(reference)是語法研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很多與名詞有關的問題都牽涉到它。”(王紅旗2004)“有指(referential)”和“無指(nonreferential)”是名詞性成分的一對重要語義概念。“如果名詞性成分的表現對象是話語中的某個實體(entity),我們稱該名詞性成分為有指成分,否則,我們稱之為無指成分。”(陳平1987)我們也可以借用這一對概念來說明“比較句”和“比擬句”的區別。例如:
(15)頭種的西瓜,個個都有籃球大。
(16)地攤上賣的西瓜,個個都有你手里的籃球那么大。
底下加線的為無指成分,加點的為有指成分。“籃球”著眼點是該名詞的抽象屬性,而“你手里的籃球”是有所指的某個實體。也就是說例(15)中的“籃球”,說話人取其“大”的屬性,借以極言西瓜之大,是一種說明,當然有夸張的成分;而例(16)“你手中的籃球”則是說話人用以作為比較的具體對象,是一種敘實。也就是說,當人們想要比擬、夸張某一事物的性狀、程度時,往往選用認知心理中具有極端地位的性狀或程度的事物作為“比較”的對象,即“比較參項”。這時往往是非敘實的夸張。例如:
(17)“你孩子有多高了?”“我孩子?比書架還高了。”(引自陸儉明1999)
(18)半年不見,小女兒比桌子還高了。(引自殷志平1995)上述兩例的語義基本一致,我們以殷先生的例句為例分析其語義。小女兒一定是年齡很小,如按正常的成長一定不會有一般的桌子高,說話人在此想強調其高,故用其心理中的較高的事物作為比擬的標準,以極言其高。可變換此例為:
(19)小女兒比這張桌子還高了。拿“小女兒”與“這張桌子”相比,強調的是二者的高度差,應該是一種真正的比較,“這張桌子”高,“小女兒”更高,這是一種“雙項同向比較”。(參見周小兵1995)
2. 4通過比較結果的語義特征辨析
比較結果大多由形容詞充當,可充當比較結果的形容詞大體分為兩類:“一類為‘高、大、寬、粗、重’等,我們稱之為‘高大’類形容詞;另一類為‘低、小、短、窄、細、輕’等,我們稱為‘低小’類形容詞。語界曾有人提出‘高大’類形容詞是褒義詞,‘低小’類形容詞是貶義詞。”(張豫峰1998)張先生在此想證明表比較的“有”字句里“‘高大’類詞語本身無所謂褒義或貶義,當這些詞語進入到句子中,他們的性質、狀態隨著句子所要表達的某種表意傾向的變化而發生偏移”。在此我們想用張先生的圖示和例子來說明本文的問題: (+表正值, -表負值,O表零點)
O O O
- + - + - +
粗 粗 粗
[3]
(a)她的腰竟有水桶那么粗。 (b)她的腰有小王那么粗。 (c)她的腰只有柳條那么粗。“例(a)的表意傾向重在強調‘她的腰’不是‘細’而是‘粗’,因此形容詞‘粗’的性狀處在正值。例(b)在表意上既不傾向‘粗’也不傾向‘細’,只是對‘腰’的粗細進行衡量,因此形容詞‘粗’的性狀處于零點,這樣的句子可說成‘她的腰有小王那么粗細’。例(c)的表意傾向重在強調‘她的腰’不是‘粗’而是‘細’,因此形容詞‘粗’的性狀偏向負值,這樣的句子還可以選擇表示性狀負值的‘細’代替‘粗’作D項,如說成‘她的腰只有柳條那么細’。”(比較結果張文稱為“比較點”,用D表示)也就是說“水桶”和“柳條”是人們極言腰粗或腰細的兩個極致,說話人正是取其抽象的屬性,故其性狀值有正或負的偏向,因此(a)、(c)句表達的是一種比擬,極言腰粗或腰細;而一般的比較則只是一種客觀的敘述,主觀上無所謂“先入為主”的概念,故表比較語義的例句(b)選用一個具體的客觀的事物作為比較參項。
三 余論
比較和比擬兩種語義可以同寓于一種句式結構中,都是對事物間的關系加以陳述的語義范疇。廣義的比較應該是比擬的上位概念,即比較包含比擬,但狹義的比較和比擬應是同位概念,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比較側重“異同高下”,而比擬側重相似和修辭。以往的研究對二者的區別與聯系重視不夠,把“比擬”和“比較”兩種語義范疇混為一談,不利于澄清比較句的發展演變過程。區別比較句和比擬句的異同對研究比較范疇的形成時間和歷時演變過程都有重要意義,同時對對外教學也有一定的幫助和啟發。
參考文獻
陳 平1987 釋漢語中與名詞性成分相關的四組概念,《中國語文》第2期。
丁聲樹等1961 《現代漢語語法講話》,商務印書館。
陸儉明1982 析“像……似的”,《語文月刊》第1期。
陸儉明、馬真1999 《現代漢語虛詞散論》,語文出版社。
呂叔湘1942 《中國文法要略》,商務印書館。
呂叔湘主編1980 《現代漢語八百詞》,商務印書館。
1898 《馬氏文通》,商務印書館, 1998年版。
王紅旗2004 功能語法指稱分類之我見,《世界漢語教學》第2期。
夏 銘2000 比較與比喻,《常德師范學院學報》第1期。
殷志平1995 “X比Y還W”的兩種功能,《中國語文》第2期。
張豫峰1998 表比較的“有”字句,《語文研究》第4期。
周小兵1995 論現代漢語的程度副詞,《中國語文》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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