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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音樂與文化的關系論文
音樂與文化這兩個關聯概念,不僅是民族音樂學的核心概念,同時也是包括音樂美學、音樂史學、音樂社會學、音樂心理學、音樂教育學、音樂符號學乃至音樂技術理論在內的國際上音樂學各分支學科都在關注和研究的重要問題。最近二十多年來在國內的音樂期刊和音樂論著中,音樂、文化也是出現頻次最多的關聯用語。查中國期刊網1980-2005年收錄的音樂學文章,僅標題中有音樂文化這個詞匯的篇目就有584篇之多;而中國期刊網僅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間出現音樂文化這個主題詞的篇目竟然已達到1203條。可見,有關音樂文化的話題仍在急劇升溫。
遺憾的是,人們在侈談音樂與文化的同時,似乎沒有人真正從理論上深究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因此,在音樂學語境下界定文化的概念,辨明音樂與文化的關系,從文化角度解釋音樂,從音樂角度理解文化,就成了不僅有利于避免概念的混亂和濫用,而且有利于將真正意義上的音樂的文化研究引向深人的關鍵之所在。
本文將從宏觀角度,采取思辨方式,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音樂與文化的關系進行辨證與闡釋,并從中引證人類學關于文化決定論(或文化控制論)思想在音樂學研究中的意義。
一、概念的陷阱
文化一詞,不知從何時起在當代中國重新悄然而興①,它不僅成為人文社科領域頻繁使用的一個核心概念,也成了社會各行各業津津樂道的一個時尚話語。時下,大家都在爭先恐后地論說著文化,好像沒有人甘愿因為不談文化而被劃到沒文化的行列中去。于是,文化這個詞語就變成了一個深刻得近乎高雅、流行得近乎時髦、泛濫得近乎廉價的概念。盡管大家都在談論文化,但互相之間對文化的所指可能完全沒有共同之處:有人用這個詞指的是精神文明(所謂民族文化有人用這個詞指的是受教育水平(所謂文化程度有人用這個詞指的可能是一種美味佳肴(所謂美食文化有些領域(如考古學)用文化一詞指稱人類早期歷史發展的文明階段(如仰韶文化有些時候人們只是用文化來指代文學藝術(如文化人、文化界、文化事業,還有主管文藝團體的文化部有些情況下人們會把無法納人政治、經濟范疇的剩余社會事物(如教育、文藝、體育、衛生等)統統用文化一詞來包攬(如將政治、經濟、文化并提)。結果,文化就變成了一個意義無定卻又包羅萬象的模糊概念,有人把這種包羅萬象的文化概念稱之為大文化。但是,如果讓這個所謂的大文化什么都是的話,最終它也就什么都不是了。
誠然,許多詞語都會具有多義性,在具體語境中意義往往有所不同。這些意義有時能夠互相兼容、互相補充,有時則會相互抵觸、相互矛盾。文化概念的不一致,同樣也會出現或兼容互補,或抵觸矛盾的情況。假如在日常生活中隨便說說文化倒也不妨;假如將文化概念用在學術研究上,尤其是用在同類學科的相同學術語境中,不同的文化概念必然由于意義的混亂而造成研究者相互溝通的困難。假如讓本來就混亂不清的文化概念與同樣是內涵無定的音樂概念糾纏在一起,就會引起音樂學術上更多的混亂。
可以說,我們現在普遍使用的文化一詞,是來自西方人類學的一個概念。最早提出這個概念并將其納入學術體系的,是英國的人類學宗師愛德華泰勒(Edward BurnettTylor)。泰勒在出版于1871年的《原始文化》( Wimitive Culture)一書中提出并定義了文化( culture ),他說:文化(或文明)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每個社會成員所獲得的能力與習慣的一個復雜整體。②雖然泰勒因提出和定義文化而名垂人類學史,雖然后來的人類學者大都循著泰勒的思路將文化作為研究的核心論域,但是,由于泰勒的文化定義內涵不清、外延寬泛,既不能作為確定的研究單位,且不宜作為明確的描述性概念,因而他所提出的這個文化就像給后人設下了一個概念的陷阱,以至于在他之后大多數研究文化的學者都被困在文化這個概念的陷阱中不能自拔,不斷地補充或修訂著文化的定義,對于究竟什么是文化,至今也沒有一個大家都能認同的定論。
無獨有偶,在音樂研究領域,美國的民族音樂學宗師阿蘭梅里亞姆(Alan . P .Merriam)也因倡導從文化角度研究音樂而享譽民族音樂學史。1960年,梅里亞姆把民族音樂學定義為研究文化中的音樂( the studyof music in culture ) ); 1973年,他把自己的定義修改為研究作為文化的音樂( the study o1music as culture) ); 1975年,他又進一步論斷:音樂是文化( music is culture )氣盡管梅里亞姆為后來的民族音樂學家們研究音樂文化指明了一條廣闊前景,為橫跨音樂與文化搭建了一座學術橋梁,然而,梅里亞姆不斷延展深化的論點,同時也給我們理解音樂與文化的關系設下了一個概念的陷阱。梅里亞姆在三個不同時期所表述的音樂與文化的關系,可以用以下三個公式加以表示:
A.研究文化中的音樂音樂文化(音樂小于文化)
B.研究作為文化的音樂音樂一文化(音樂與文化對應)
C.音樂是文化音樂=文化(音樂與文化等同)
顯然,A,B,C三個公式中所表示的音樂與文化的關系各不相同,音樂小于文化、音樂與文化對應和音樂與文化等同,這三者在邏輯關系上各自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且,這三句原話的含意相互之間也存在相悖之處:A.所謂研究文化中的音樂,可理解為音樂和文化是兩個不同概念,音樂是存在于文化中(但又不同于文化)的一種特殊事物,應將音樂這一特殊事物置于文化這一復雜現象之中加以研究;B.所謂研究作為文化的音樂,可理解為音樂和文化是對應的類同概念,音樂可被看作是文化的一種類型,因而可以把它作為文化來研究;C.所謂音樂是文化,可理解為音樂和文化是同一概念,是兩種不同的表述方式,按這句話的邏輯關系,反過來講文化是音樂( culture is music)應該也能成立。如果不關照梅里亞姆在其上下文語境中的特定含意,如果不同時羅列出諸如美術是文化、舞蹈是文化、政治是文化、民俗是文化,(所以)音樂也是文化這些并列概念,單就音樂是文化這句話的字面意思而言,其邏輯錯誤是顯而易見的。
當然,我們在這里只不過是摘取了梅里亞姆在不同時期內、不同文章中、不同語境下的三句不同的名言警句孤立地加以比較,至于梅里亞姆有關音樂與文化關系的完整論述和確切含意,應該通過對他的英文原文仔細研讀方能正確領會。不過,國內音樂學界能讀到梅氏早期原文的學者畢竟不多,大家更多的還是從經常引用的梅氏這三句名言警句中去引證和理解音樂與文化的關系。但是,經過上文的一番推敲可以看出,這三句名言警句相互間存在的概念上的不一致和邏輯上的矛盾,仍然給我們理解音樂與文化的關系設置了陷阱。既然如此,我們也大可不必完全遵循這位民族音樂學宗師的思路,可以跳出這些孤立概念的邏輯陷阱,從更為宏觀的文化視角去理解音樂與文化的關系。
應該說,不論文化的概念有多么復雜,音樂的概念有多么特殊,僅就我們每個人的經驗性認識而言,音樂不能涵蓋文化,音樂只能是文化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文化的一部分內容。既然這樣,假如我們不首先辨明文化這個上位概念的一般含意,就無法討論音樂這個下位概念的特殊含意。因此,在解釋文化與音樂的關系之前,還是讓我們先從對文化的理解重新開始。
二、文化釋義
其實,文化( culture)這個概念,無論在中國和西方都古來有之。雖然其古代含義與現代人類學所說的文化有所不同,但通過回顧古代關于文化的用意和用法,從詞源學的角度,或許能有助于我們更為全面地理解文化這個概念的實質。
在中國古代,文化一詞主要指文治教化。《周禮》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⑥的說法,就含有文化的意思;漢劉向《說苑指武》:凡武之興,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誅。晉束哲《補亡詩由儀》:文化內輯,武功外悠。南齊王融《曲水詩序》:設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遠。這些都是指與武功威懾相對的文治教化而言的。
在西方,英文culture一詞來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指耕作、培養、教育、發展出來的事物,是與自然存在的事物相對而說的。從詞源關系分析,英文中的nature?nature(自然)和culture(文化)兩個詞,拼法相近而意思相對,前者指自然存在的事物;后者指人工培育的事物。其意義恰好相當于中文的造化和文化兩個相對概念。試作比較:
造化(nature 自然天成之物
文化( culture )人為造就之事
從這相對的兩個概念中可以推知,中、西方對文化含義的普遍理解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即:凡是自然天成的事物就不能叫文化,只有人為創造的事物才能叫做文化。當然,人也是自然造化之物種,像所有其他動物一樣,對人類產生影響的因素是我們的生物構成和我們所處的自然環境。但是我們人類和其他動物最大的不同是:我們創造了自己的文化。正由于人創造了文化,他才跨出了自然造化之物種的生存局限,成為可以點化萬物和造就自己的另一個造物主。于是,這個大寫的人字便驕傲地站立在了造化與文化之間。他的一條腿跨在造化一邊,與動物、植物、山川、大地、河海、地質、氣候共存,體現著他的自然天性;他的另一條腿站在文化一邊,和族群、生產、宗教、巫術、哲學、科技、習俗、制度、語言、藝術為伍,表現了他的人為特性。
但是,人為什么要創造文化?人創造的什么(社會形態、政治制度、科學技術、宗教信仰、文學藝術還是物質產品)才算是文化?人創造的文化對人又會造成什么影響?人的創造行為以及人本身是不是文化?這一系列問題似乎無法從古人那里找到答案。于是,我們又不得不回到現代人類學關于文化的各種定義上來重新審視他們對文化的合理解釋。
自從英國人類學家泰勒1871年從現代科學理論的意義上提出文化概念之后,到1952年關于文化的定義就多達164種⑦,此后的許多人類學家也仍然在修改和闡釋著文化的定義。當然,對于那些紛雜多樣的文化定義我們不必一一關照,我們只需對曾經在人類學歷史上產生過重要影響的文化定義做一番大致的審視,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復雜性:
由于泰勒的定義缺少物質文化的內容,美國文化人類學家維萊(M. M. Willey)首先對泰勒的定義作了修正,認為:文化是一種復雜體,包括實物(material goods )、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其余從社會上學得的能力與習慣。⑧盡管由于加進了物質文化的內容,使得維萊定義的文化包括了人類行為及其成果的所有方面,但正是由于定義的更加寬泛,從而使得如此界定的文化在學術研究中實際上很難作為一種描述性的概念而存在,作為解釋性的概念,也不夠明確和具體。
在此之后,英國人類學功能學派代表人物馬林諾夫斯基(B . Malinowski)根據文化的功能,將文化分為四類:(1)物質設備;(2)精神文化;(3)語言;(4)社會組織。⑨英國人類學功能結構主義代表人物拉德克利夫一布朗(Radciliffe一Brewn)則用社會( society)這個他認為更具有實在意義的概念取代文化( culture)這個模糊概念,并將社會看成是由各個方面發揮著功能的一個有機結構體。⑩到了法國結構主義人類學代表人物列維一斯特勞斯(Claude Levi - Strauss)那里,他從語言符號學中得到靈感,把文化看作是潛藏在人類思維領域的類似于語法規律的一種深層結構。@美國當代最具影響力的解釋人類學家格爾茲(Clifford Geertz)則沿著文化符號學的思維途經,反對把文化看成是表現為風俗、慣例、傳統、習慣等具體行為模式的復合體,而把文化看作是一套類似于計劃、食譜、規則、計算機程序(Program)的,用以控制行為的控制機制。。
中外古今關于文化的各種解釋,似乎都有其不同程度的合理性,而筆者所贊同的較具綜合性和說服力的觀點,是美國當代人類學家霍德華(Michael C . Howard)在其所著《當代文化人類學》(Contemporary Cultural An-thropology)中綜合各家言說而表述的觀點。書中寫道:文化本身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方式( customary manner)。通過此方式,人類群體學會了組織自己與環境相關聯的行為和思想。在此方式中,文化有行為的、觀念的和物質的。三種基本樣態(principal aspects ) o 。在這個綜合性定義中,文化一方面被看作是一種抽象的所謂約定俗成的方式,這一點和格爾茲所說的文化是一套類似于計劃、食譜、規則、計算機程序的用以控制行為的控制機制基本一致;另一方面文化這種抽象的方式又被認為是可以通過行為、觀念、物質三種基本樣態具體地表現出來,這一點可以看作是對以往文化綜合觀的綜合,但它不是混同的綜合,而是區別的綜合,是從抽象和具象兩方面的綜合。
筆者對文化的概念即持這種有區別的綜合觀,即:既認同霍德華所說的文化是一種抽象的方式( manner)和格爾茲所說的文化是一種類似于計算機程序(Proms)的控制機制也認可霍德華同時將文化看作可以表現為各種樣態(aspects)的具體形式的觀點;具有控制機能的作為程序(或方式)的文化是隱性的、不可見的;表現為行為、觀念、物質三種基本樣態的文化是顯性的、可見(或可喻)的。據此,筆者認為:文化可以分為顯性的表現形式和隱性的控制機制兩個方面,這兩方面一表一里合為一體,共同構成文化。但是,我們在認識上不能將顯性的表現形式和隱性的控制機制混為一談,這兩個方面是不同的綜合,而不是混同的結合;它們是一體之二面,既不能拆而分之,也不能混而同之。
當我們把構成文化的表現形式和控制表現形式的機制從認識上區分開來之后(盡管文化的表、里在實際上是共存于一體而不可分割的),以往許多有關文化概念的模糊觀念就比較容易澄清了,而音樂與文化之間的關系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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