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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中的檢察監督機制研究
摘要:我國于2003年開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到《刑法修正案(八)》才首次將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明確規定下來,經歷了不斷探索和實踐的過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參與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指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仍存在諸多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從執法理念上,找準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定位,明確獨立監督者的角色。在監督主體上,設立明確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機構。在監督的內容上,應在立法層面加以明確和細化。在監督的范圍上,對社區矯正的裁決、交付、管理、變更、終止等環節實行全方位監督。在監督的方式上,綜合運用調查知情權、社區矯正建議權、檢察建議權、職務犯罪偵查權,確保監督效果。
關鍵詞:社區矯正 運行機制 檢察監督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刑罰執行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它順應現代刑法科學和刑罰文明的發展潮流,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對罪犯教育改造的針對性,有效降低刑罰執行成本,提高教育改造的質量,有利于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
一、北京市某區社區矯正工作實踐情況
目前,該區社區矯正工作情況良好,未有脫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現象的發生。在我區社區矯正工作中,檢察機關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做到不越權、不越位;努力提高監督效果,處理好監督與配合的關系;倡議各個社區矯正組織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嚴格加以執行,參與開展了一系列有特色的活動:堅持落實長效管理教育機制,認真開展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加強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加強與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學校、家長等各方面的溝通與配合,結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型案例,開展專門教育以增強矯正效果;把認真落實制度,接收及解矯制度等有機結合起來;突出人性化管理,幫助社區服刑人員先后解決了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創造就業機會等與他們的實際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實際問題;細化陽光社區矯正服務中心工作計劃,聘請有豐富心理治療經驗的主治醫師為社區矯正志愿者,為開展心理咨詢和治療打下了良好基礎。社區矯正工作正式啟動兩年多來我區矯正工作情況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引起注意:接收環節個別剝權類的社區服刑人員拒絕接受矯正,個別釋放的服刑人員因戶籍等原因無法接收,對外省、市法院判決的社區服刑人員或外省、市監獄釋放的剝權人員、假釋人員、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檔案材料接收不及時,監獄或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和矯正材料有待進一步完善;管理環節個別剝權類社區服刑人員不能按時報到、不按時交矯正小結,部分剝權類社區服刑人員具有違法或犯罪現象的危險,拆遷帶來脫管危險,人戶分離問題上溝通不足等。
二、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進展與難點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2004年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意見》及《社區矯正對象銜接規定(試行)》中也明確規定了“檢察院要加強執法監督,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提出檢察建議”,明確其檢察聯絡室工作職能,實現面對面、直接監督;建立與綜治部門、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聯席會議制度,實現無縫對接、同步監督。實行“三必談”的約見檢察官制度,及時了解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改造情況和日常生活等情況,切實加強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和權益維護;定期專項檢察與隨時檢察相結合,發現違法情形,及時提出糾正意見。鑒于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無論從觀念、制度和實踐上都存在不少問題,給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帶來新的課題,也面臨著諸多不足與難題。
(1)監督理念亟待轉變,對檢察機關參與社區矯正的自身角色定位不明
在現階段的社區矯正中,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往往扮演參與者的角色,重配合輕制約,分不清是監督者還是執行者,對矯正對象在社區中正常生活過度干預或者使矯正對象處于放任脫管的狀態。
(2)有關刑罰執行監督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嚴密性和明確性
雖然《刑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制度,但只是概念的引入,并沒有程序性的詳細規定,使得社區矯正的執行等一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許多地方只能根據現有的《通知》和《意見》制定相應的社區矯正地方性立法和規范性文件。此外,對于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中擁有哪些權力,應盡哪些義務,通過何種途徑行使權力,監督的對象,矯正對象申訴的處理等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容易導致檢察監督工作變得隨意和不規范。
(3)檢察監督方式單一,監督內容更須拓展
目前,由于承擔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人員不足,監外執行監督的模式以書面審查為主,走訪抽查為輔,每年有針對性地開展個別專項檢察為補充,監督的重點往往只是法律手續及矯正對象的交接是否及時到位,是否存在脫管、漏管的情況,至于矯正對象的平時表現、矯正工作者的日常工作,都難以做到經常化的監督,使監督的效果受到影響。同時,在監外執行法律監督過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如有的干警擔心提出糾正意見后,會與被糾正單位搞僵關系,影響到今后工作的開展,從而在具體工作中重配合協作、輕監督制約。
三、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實施法律監督運行機制的構建
(1)從執法理念上,找準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定位,明確獨立監督者的角色
理念的正確確立,往往決定著行動的定位與走向。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應當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將監督者與矯正者、執行者的概念分開。檢察機關是以監督者的身份來參與和監督社區矯正工作,不能定位錯誤代行職責,不然就容易越俎代庖。要處理好檢察監督與社區矯正決定權、執行權之間的關系,避免在辦案中扮演司法行政人員的角色。要圍繞被矯正人員能得到很好的教育改造,促進犯罪心理改變和惡習的矯正,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2)重視社區矯正機構的變化積極加強與公安、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積累,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承擔著重要的監督管理職責。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則由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監管,基層組織或者犯罪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實踐中,公干機關由于承擔了治安掛歷、應對突發事件和刑事偵查等多項工作任務,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對監外執行罪犯的考察、監督很難落到實處。新《刑事訴訟法》將原第217條改為第258條:對被判處管制、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原第218條改為第259條:對被判處剝奪了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檢察機關針對個別社區服刑人員拒絕接受矯正,不遵守矯正制度的情況,建議公安機關發揮職能作用,加大管理力度,增強震懾力;針對部分剝權類社區服刑人員不遵守矯正制度或較容易出現脫管現象的情況,建議公安機關加大管理和查找的力度,并由司法所協助教育和查找。針對部分社區服刑人員親屬不配合工作的情況,應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和社會志愿者的作用,對宣告緩刑的社區服刑人員親屬不配合工作的情況,建議人民法院對其本人和親屬進行訓誡或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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