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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倫理學的研究緯度
研究思考經濟倫理學,必須有一個切入的視角,或者說一個研究緯度。近幾年來,不少學者作出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如從經濟與道德的關系角度,包括從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方面來研究;還有從經濟與倫理相整合的社會生態文化學方面來探索。這些成果推動了我國經濟倫理學這一新興邊緣學科的建立與生長。本文擬從阿馬蒂亞·森(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關于倫理學與經濟學之間關系的思想出發,就經濟倫理學的研究緯度作些探索性的思考。長期以來,西方經濟學理論一直受到“休謨命題”的影響。西方哲學家,也是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的大衛·休謨,在《論人的本質》一書中,提出了一個著名的哲學命題,即“一個人不能從是中推論出應該是”,這就是所謂的“休謨命題”。休謨依據“是——應該是”的二分法的區分,對本來存在密切關聯的事實領域和價值領域之間,來了個一刀切的區分,因此,被人們喻為“休謨的鍘刀”。因此,西方經濟學圍繞經濟學的研究要不要或說應該不應該涉及倫理道德和價值判斷的問題,展開了長期而又激烈的爭論。實證經濟學是西方經濟學的主流學派,他們強調經濟學不是倫理學的“奴婢”或附屬品,認為經濟學主要是研究經濟發展過程的客觀規律,而不是制定或實踐道德規范,同時,作為市場經濟行為主體的人,也是一種“純經濟動物”,因此,經濟學家無需重視“道德關懷”。
規范經濟學,作為西方經濟學的異端學派,他們批評主流經濟學派對道德的“遺忘”,強調經濟學不可能擺脫道德的“糾纏”,不可能離開倫理道德原則和回避價值判斷。如新劍橋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國著名經濟學家瓊·羅賓遜夫人和當代新制度經濟學派的岡·繆爾達爾等,認為實證經濟學與規范經濟學之間并不存在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經濟學決不可能是一門“純粹”的科學。
那么,經濟學與倫理學之間可以溝通的橋梁又是什么?或者說兩者之間的交匯點在哪里?這也正是我們探討經濟倫理學的切入點。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在《倫理學與經濟學》一書中對這一問題作了有益的探索。喬治·恩德利教授在《面向行為的經濟倫理學》一書中指出:“他(指阿馬蒂亞·森,作者注)在倫理學和經濟學兩方面的學術成就都是杰出的。而且,他非常精細地探索了兩者之間的交匯處,建立了一些橋梁,這些橋梁使得不同的觀點彼此之間更有意義。”約翰·勒蒂奇在《倫理學與經濟學》一書的前言中這樣講:“對于那些關心當代經濟學與道德哲學之間的經濟學家、哲學和政治學家們來說,這本書可謂是一個思想‘寶庫’。”“在全新的意義上,他闡述了一般均衡經濟學能夠對道德哲學分析所做出的貢獻,道德哲學和福利經濟學能夠對主流經濟學所做出的貢獻。”
1.阿馬蒂亞·森首先論證了經濟學與倫理學這一嚴重分離,以及這一分離如何鑄就了當代經濟學的一大缺陷。阿馬蒂亞·森認為,隨著現代經濟學與倫理學之間隔閡的不斷加深,現代經濟學已經出現了嚴重的貧困化現象。揭示這一隔閡的本質,就顯得特別重要。他認為必須澄清兩點:一是正確認識和評價“工程學”方法在經濟學中的應用問題。“工程學”的探索主要專注于邏輯的問題:在一些非常簡單的行為假定中,為了最大效率地達到從別處給定的目標,一個人應當選擇什么手段。正是由于“工程學”方法的廣泛應用,使經濟學可以對很多現實問題提供較好的理解和解釋,因為經濟學中確實存在大量需要關注的邏輯問題,即使在狹隘解釋的非倫理人類動機觀和行為觀的有限形式中,這些邏輯問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解釋。如一般均衡理論所研究的是市場關系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雖然這些理論非常抽象、簡單,而且對人類行為的看法也非常狹隘,但是,它們畢竟使我們對社會相互依賴性本質的理解更加容易了,這一點是毫無疑義的。同時,他還認為,即使那些回避了倫理考慮的、極為狹隘的行為動機描述,也有助于我們對經濟學中許多重要的、社會關系本質問題的理解。也就是說,他并不認為,“沒有倫理考慮的方法就必定使經濟學失效”。但是,他所強調的是,“經濟學,正如它已經表現出的那樣,可以通過更多、更明確地關注影響人類行為的倫理學思考而變得更有說服力,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列舉經濟學已經取得的成就和正在進行的研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需要澄清的第二點是,由經濟學與倫理學之間不斷加深的隔閡所造成的損失具有兩面性。因忽視“倫理相關的動機觀”和“倫理相關的社會成就觀”而給經濟學所帶來的損失;經濟學中的“工程學”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現代倫理研究的,因此,兩個學科的分離,對于倫理學來說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2.經濟行為和動機。阿馬蒂亞·森指出,“理性行為”假設在現代經濟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認為,即使標準經濟學關于理性行為的描述被認為是正確的,從而被人們普遍接受,也不一定意味著人們一定會實際地按照其行為。因為現實世界是豐富多彩的,人的行為動機也是多樣的。他說,一種理性觀會承認其他行為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最終目標和約束條件被充分認定,理性行為假設自身也不足以把握某些‘必需的’的實際行為;必須把理性行為等同于實際行為(無論理性行為如何定義)的問題與理性行為的內容問題加以區別,這兩個問題雖有聯系,但它們之間的差別還是相當大的。這兩個特征在標準經濟學中,實際上是作為一種補充的方式被使用的。通過一個共生的過程,這二者都被用于描述人類實際行為的特性:(1)把理性行為等同于實際行為;(2)以一種相當狹隘的方式限定理性行為的性質。
一般來說,在主流經濟學中,定義理性行為的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個方法是把理性視為選擇的內部一致性,第二個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這里的一致性指的是選擇和目的的一致。在他看來,理性行為必須要求一定的一致性,但是,一致性自身并不是理性行為的充分條件。因為選擇是否具有一致性,不僅取決于我們對這些選擇的解釋,而且還取決于這些選擇的某些外部條件,如我們的偏好、目的、價值觀和動機。
定義理性的第二種方法是自利最大化。理性的自利解釋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在好幾個世紀中,它一直是主流經濟學的核心特征。自利理性觀意味著對“倫理相關”動機觀的斷然拒絕。阿馬蒂亞·森對此作了有說服力的批評。他說:“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現實的可能是一個錯誤;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則非常愚蠢。”日本市場經濟在生產效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曾經被當作是自利理論的證據,但是一個自由市場經濟的成功根本不可能告訴我們,在這樣的經濟中,潛伏在經濟行為主體背后的行為動機到底是什么。事實上,有大量的經驗證據表明,責任感、忠誠和友善這些偏離自利行為的倫理考慮在其工業成功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想著重提出的是,說自利行為在大量的日常決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誕的。事實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們的選擇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經濟交易活動就會停止。真正的問題應該在于,是否存在著動機的多元性,或者說,自利是否能成為人類行為的惟一動機。這里,他觸及到了一個人們似乎都知道但尚未徹底澄清的大問題,即對亞當·斯密提出的追求個人利益的“經濟人”的重新討論。
長期以來,亞當·斯密被不少經濟學家尊崇為自利的“宗師”,但這與他實際提倡的正好相反。在討論自利行為問題時,區分以下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人們的實際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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