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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收入差距對中國鄉城遷移決策的影響
一、導言在新古典經濟學的框架內,收入差距在遷移決策中一直占有中心位置。按照劉易斯(Lewis)的二元經濟模型,鄉城勞動力遷移的動機在于城市現代工業部門和傳統農業之間的收入差距,遷移是平衡城鄉收入的一種機制。在農業剩余勞動力全部轉移到城市工業部門之前,后者可以在略高于農村生存收入的固定工資水平上得到它所需要的任何數量的勞動力[1]。與劉易斯不同,托達羅(Todaro)將其模型建立在城市失業的前提上,他認為遷移決策不僅取決于城鄉之間的工資差距,而且取決于遷移者能在城市現代部門找到工作的概率,所以遷移所平衡的只是勞動者在城鄉之間的預期收入,而不是其實際收入[2]。
中國社會的二元經濟結構在城鄉收入之間造成了很大的差距。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中國由農村向城市的遷移一直受到嚴格的限制。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的經濟改革深刻地影響了勞動力的流動。一方面,農業改革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率和農產品的供給,從而逐漸導致了糧食市場的開放和配給制的消失,農民由此得以在沒有城市戶籍的情況下進入城市并長期留住城市。另一方面,家庭承包責任制使農民能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經營方式和職業。在巨大的城鄉收入差距的刺激下,大量的農業剩余勞動力開始向城市或非農產業流動。
相對于很多研究熱點而言,中國的遷移研究一直是比較落后的。筆者認為這種落后至少表現在三個方面:(1)大部分研究仍停留在定性分析的階段,而沒有與國際學術界規范化的研究方式接軌。(2)遷移的課題在名義上常常不是以學術研究為目的,而是“為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客觀的結果就是許多遷移調查僅止于描述性分析,或者被納入某些其他的調查。(3)遷移研究的中心問題——收入和遷移的關系分析往往局限于不同群體人口(如遷移者和非遷移者)的靜態比較,而很少涉及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
本文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借助計量經濟學的工具,研究中國鄉城勞動力的遷移決策及其收入的決定因素,并重點分析收入差距的作用和內涵。
二、分析方法
本文的目的在于利用問卷調查數據,探討城鄉收入差距在遷移決策中的作用。本文的分析方法大致可以分為兩部分:(1)收入差距對遷移決策的作用的估計;(2)收入差距來源的分解。
(一)收入差距對遷移決策的作用
為了分析收入差距對遷移的影響,必須在遷移決策方程的估計中引入城鄉收入差距。但在遷移調查中,我們只能觀察到遷移者和未遷移者當前的工資水平,而無法觀察到遷移者在不遷移的條件下和未遷移者在遷移的條件下的工資水平。也就是說無法比較同一個人在遷移和不遷移兩種情況下的工資水平,從而計算其遷移前后的收入差距。因此我們只能用遷移者和非遷移者的當前工資來估計城市和農村的一般工資水平。但由于遷移的選擇性,遷移者不是均勻地分布在人群之中,遷移者本身可能具備某些與其工資水平相關的特征,有些特征可以通過調查觀察到(如年齡、受教育水平等),有些則無法觀察或測量(如個人性格等)。這些特征導致了樣本選擇的偏差(sampleselectionbias),從而有可能導致工資水平估計中的偏差。例如,遷移者可能是那些有能力獲得較高工資的人,以他們當前的工資為依據所估計的遷移者收入水平可能會偏高;反之亦然。因此,必須修正收入水平估計中因樣本的選擇性而導致的偏差。這種偏差通常用赫克曼(heckman)二階段法來修正[3]。
本文使用一種probit模型的結構方程(structuralequation)來估計收入差距對遷移決策的作用。該方法常被用于收入差距的研究[4~6]。
(二)收入差距的來源
收入差距可能來源于各種因素,如遷移者和非遷移者在個人素質上的差異,城鄉勞動力市場上工資水平的差異,以及其他觀察不到的原因。奧薩卡(Oaxaca)提出了一種分析技術,能將工資差距分解為不同的來源[7],稍后,瑞莫爾斯(Reimers)進一步將選擇性偏差的修正引入了這種分解方法[8]。
三、實證分析結果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源于1991年在湖北省進行的一次關于人口遷移和經濟發展的問卷調查,此項研究得到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的資助。
(一)數據
本次調查包括了湖北省6個市、縣的21個社區(6個城市居委會、7個鎮居委會和8個村委會)。在調查中使用了家庭戶和個人兩級問卷。我們在每戶中隨機挑選了一個15歲以上的家庭成員回答了問卷。樣本的有效觀察值為2573戶家庭(或個人)。
需要說明的是:(1)調查采用的是“遷入法”,即對于遷移者來說,調查點是他們最后一次遷移的目的地。(2)在本文中,我們將鄉城遷移者定義為出生地為農村,在調查時常住地為城鎮的暫住人口,也就是說本文所研究的是非戶口遷移。這是因為由農村向城鎮戶口的遷移意味著“農轉非”,這種遷移受到了國家的嚴格限制,其遷移的動因、決策及后果均不完全取決于個人因素,也不完全反映城鄉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狀況,而且,這類遷移人口一般都與原居住地(農村地區)沒有很大的聯系,所以我們在本文中不討論這類遷移。(3)我們的調查只局限于湖北省,所以我們去掉了來自省外的遷移者。(4)鑒于一部分遷移人口已在城市中居住多年,他們已經完全融入了城市生活,和原居住地已沒有多少關系了,所以我們去掉了5年前來到目的地的遷移者。
我們將所有居住在農村的人視為非遷移者。最后,我們的樣本包括1353個有效觀察值,其中384個目前居住在城鎮的鄉城遷移者,969個居住在農村的非遷移者。
如前所述,我們有兩類方程:遷移決策方程和收入方程。前者的被解釋變量為一虛擬變量,遷移者取值為1,非遷移者取值為0。后者的被解釋變量為個人月平均收入的對數值。至于解釋變量,在遷移決策方程中,我們引入年齡、文化程度、家庭人口數、兄弟姊妹個數、是否長子(女)、遷移前的婚姻狀況和家中耕地面積;在收入方程中我們引入年齡、文化程度、家中耕地面積和所在地(鄉、鎮)的人均收入。
(二)遷移決策的決定因素
我們首先估計probit約簡方程,該方程包括遷移決策方程和收入方程的所有解釋變量,表2中的回歸5和回歸6為估計的結果。藉此約簡方程,我們可分別計算樣本城市和農村的逆米爾比率。然后,我們分別估計城市和農村的收入方程,并代入逆米爾比率以修正樣本選擇性偏差。表1為收入方程的估計結果。
我們首先看男性移民的情況。從回歸1中可見,收入和年齡的關系呈倒U形曲線,這與其他同類研究的結果相符[9]。即收入首先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上升,經過一個臨界值后,收入就開始隨年齡的增長而下降了。根據系數值,這個臨界值大約在40~42歲左右。這個結果可以從兩方面來解釋:一方面,年齡可反映一種人力資本積累的水平。其中包括經驗的積累和人際關系網絡的建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年齡越大,積累越豐富[10];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鄉城暫時性遷移人口從事的是體力勞動,青年人顯然又比老年人占有優勢。回歸結果證實了文化程度對收入的正向作用,隨著文化程度的上升,其對收入的作用增強。居住地人均收入代表地區發展水平,該變量對收入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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